1、 XX商業(購物)廣場業主手冊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對XX商業(購物)廣場(以下簡稱商場)的物業和公共秩序的管理,保障業主和租用(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樹立和維護商場的形象和商譽,營造良好的經營和消費環境,制定本業主手冊。第二條:依據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本商場由XX購物廣場管理公司進行物業管理,并制定本業主手冊。第三條:本商場位于。第四條:本手冊適用范圍:本商場業主、租用(使用)人。第五條:本業主手冊對商場的各業主及租用(使用)人均有約束力,均應自覺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第六條:為不斷提高和改進本商場的物業管理工作,物業管理公司將認真聽取或采納業主和租用(使用)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第
2、二章商場的物業管理第七條:物業管理公司將依據國家、所在地省、(地)市的法律法規和商場的管理制度,對商場實施物業管理。第八條: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范圍:(一)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空調、照明、電梯、排污、消防、保安等設施設備和公共區域的正常運行、養護和維修;(二)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的清(保)潔、綠化、美化工作;(三)公用休閑設施的養護和維修;(四)停車場的管理;(五)商鋪的裝修管理;(六)商場的對外宣傳、推廣活動;(七)處理業主及租用(使用)人與顧客的投訴接待工作;(八)本業主手冊規定的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和負責的其他事項。第九條:業主、租用(使用)人違反本業主手冊或物業管理協議規定行為時,
3、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制止,該行為給其他業主、租用(使用)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自行賠償一切經濟損失。第十條: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正常的物業管理工作需進入商鋪時,應預先通知業主、租用(使用)人以外,其他如供水、供電通訊、消防等設施設備出現故障的緊急情況下需進入商鋪的,無須預先通知業主、租用(使用)人。第十一條:營業時間的管理:(一)平時的營業時間為上午九時至晚上九時;(二)根據季節、法定節假日或經營等情況適時作調整時,預先告知業主、租用(使用)人; (三)商鋪的員工,在開、閉店前、后各1小時可進入和必須離開商場。第十二條:各商鋪的員工必須到物業管理公司辦理商場出入證,并持證在規定時間內進入商場。第十三條:商鋪內的管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