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質量檢查要點工程質量檢查要點 編制 日期 審核 日期 批準 日期 修訂記錄 日日 期期 修訂狀態修訂狀態 修改內容修改內容 修改人修改人 審核人審核人 批準人批準人 一、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查要點一、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查要點 1 1 目的目的 確保地基、基礎、支護工程質量得到有效控制。 2 2 范圍范圍 適用于四川長虹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建筑工程地基和基礎分部工程。 3 3 職責職責 3.1 項目部負責地基基礎工程的中間檢查和隱蔽驗收。 3.2 由工程管理部組織竣工驗收,規劃設計部、項目部、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參加。 4 4 內容內容 4.4.1 1 檢查依據檢查依據 4.1.1 中華人民共和
2、國國家標準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520202- 2002 4.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GB500072002 4.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 30188 4.1.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 JGJ79-2002 4.1.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高層建筑箱形與筏形基礎設計與施工規范JGJ 699 4.1.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建筑基技術規范 JGJ 94-94 4.1.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基樁高應變動力檢測規程JGJ 10697 4.1.8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基樁低應變動力檢測規程JGJ
3、T 9395 4.1.9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4.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工業與民用建筑灌注樁基礎設計與施工規程JGJ4-80 4.1.11 地區標準、規定和條例 4.1.12 施工圖紙、資料 4.24.2 檢查內容檢查內容 4.2.1 4.2.1 現場質保體系檢查現場質保體系檢查 4.2.1.1 地基處理、樁基施工等單位的專用資質情況。 4.2.1.2 水泥漿液流量計的計量標定情況。 4.2.1.3 見證取樣制度執行情況。 4.2.1.4 各種建筑材料的存放條件。 4.2.1.5 護坡、樁基施工單位的資質條件和各專業技術人員上崗證。 4.2.
4、1.6 測量儀器、計量器具及沉樁機械的定期鑒定情況。 4.2.1.7 標準試塊的養護條件。 4.2.1.8 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下管線的防護措施。 4.2.2 4.2.2 設計文件、施工方案檢查設計文件、施工方案檢查 4.2.2.1 詳細查看設計圖紙說明、圖紙會審資料和施工組織設計,明確地基加固范圍、加固 方法、支護方案、檢驗要求及施工順序和要求等。 4.2.2.2 明確采用樁基類型、數量、單樁設計容許承載力、設計樁長、樁徑、樁混凝土強度 等級、樁頂標高、接樁形式、停錘控制標準、試樁要求、樁位偏差要求、樁的檢測 要求等。 4.2.3 4.2.3 質保資料檢查質保資料檢查 4.2.3.1 各種
5、加固材料的出廠合格證、準用證和進場檢驗報告;鋼筋、水泥、砂石等原材料 質量證明書、復試報告及準用證;預制樁出廠合格證;商品混凝土質量保證書和準 用證。 4.2.3.2 混凝土、水泥土試塊的強度測試報告。 4.2.3.3 單樁或復合地基載荷試驗報告及其他地基質量檢驗報告。樁基軸線及樣樁放線定位 及復核測量記錄。 4.2.3.4 打(壓)樁施工記錄、灌注樁成樁施工記錄。 4.2.3.5 樁基隱蔽驗收記錄(包括預制樁接樁、灌注樁成孔、清孔、鋼筋籠制作、吊放、混 凝土灌注等) 。 4.2.3.6 灌注樁混凝土試塊報告及評定結果。 4.2.3.7 單樁靜載和動力測試報告。 4.2.3.8 樁位軸線偏差和
6、標高驗收記錄。 4.2.3.9 樁基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資料。 4.2.3.10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4.2.3.11 樁位竣工圖和竣工驗收資料。 4.2.4 4.2.4 現場實物檢查現場實物檢查 4.2.4.1 換填法(砂墊層) 重點檢查換填范圍、分層施工的墊層密實度。 4.2.4.2 水泥土攪拌法(濕法) 重點檢查水泥用量、樁長、攪拌提升時間和復攪次數。 4.2.4.3 樹根樁 重點檢查鋼筋籠制作質量和成孔、注漿的各項工序指標,開挖后、檢查樁位、樁數 和樁頂強度。 4.2.4.4 注漿法 重點檢查漿液制備、注漿孔位置、注漿順序、注漿量和壓力。 4.2.4.5 基坑支護 重點檢查成孔質量、錨
7、桿質量、注漿水泥用量及預應力張拉情況(若有的話) ,護坡 面層砂漿或混凝土厚度及質量。 4.2.4.6 打(壓)樁 A現場制樁質量。 B打(壓)樁過程中的樁身垂直度和貫入度。 C焊接或硫磺膠泥接樁質量。 D開挖后樁位偏差及樁頂處理質量。 4.2.4.7 灌注樁 A成孔和清孔的方法和質量; B鋼筋籠制作與吊放質量; C水下混凝土澆灌方法和浮樁長度; D開挖后樁位偏差及破樁、錨固質量。 4.2.4.8 回填土 回填土土質、分層夯實、夯實系數、回填標高控制。 4.3 4.3 檢查要點檢查要點 4.3.0.1 地基加固的方法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但不得采用現行規范標準未予以規定的或未經 本市技術和管理部門
8、鑒定、審核通過的地基加固處理措施。 4.3.0.2 地基加固處理的設計、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當地基加固設計與主體 結構設計不是同一設計單位時,地基加固設計施工圖必須由主體結構設計單位認可 并會簽,施工單位不得自行設計。 4.3.0.3 當加固地基載荷試驗結果未達到設計要求,應由設計核定并辦理簽證手續。 4.3.1 4.3.1 換填法(砂墊層)換填法(砂墊層) 4.3.1.1 填筑材料嚴禁混入垃圾。 4.3.1.2 砂墊層材料應選用級配良好的中、 粗砂, 含泥量不超過 3, 若用細砂, 應摻人 30 50的碎石。 4.3.1.3 當坑底為軟土時,須在與土面接觸處鋪一層細砂起反濾作用,
9、其厚度不計入砂墊層 設計厚度內。 4.3.1.4 砂墊層的第一層虛鋪厚度宜為 150200mm,其余各層可取 200250mm。 4.3.1.5 換填結束后,應按設計要求進行載荷試驗檢驗換填質量,如設計無要求,則砂墊層 的分層施工質量必須滿足以下要求:中砂干重度16kgm 3,粗砂干重度17kg/m3。 4.3.2 4.3.2 水泥土攪拌法(濕法)水泥土攪拌法(濕法) 4.3.2.1 計前必須進行室內水泥土的抗壓強度試驗,對承重水泥土樁試塊齡期應取 90 天。 4.3.2.2 重水泥土樁的單樁容許承載力應通過單樁載荷試驗確定。 4.3.2.3 泥土攪拌法施工現場事先應予平整,必須清除地上和地下
10、的一切障礙物。 4.3.2.4 禁沒有水泥用量計量裝置的攪拌樁機投人使用,必須對水泥用量進行有效控制。 4.3.2.5 重水泥土樁施工時,設計停漿面一般高出基礎底面標高 300500mm,在開挖基坑時, 應將該施工質量較差段挖去。 4.3.2.6 泥土攪拌樁施工中必須加強攪拌、增加水泥與土拌和均勻性。最后一次噴漿程序完 成后,必須進行復攪,一般要求做到兩噴三攪或一噴兩攪。 4.3.2.7 泥土攪拌樁施工必須嚴格監控。要求施工單位隨時抽查水泥漿液比重(即水灰比) , 每工作班不少于 4 次,同時應要求施工單位提交每根樁完整的現場施工記錄和注漿 量記錄。 4.3.2.8 受豎向荷載作用的水泥土樁,
11、基底標高以上 300mm 必須采用人工開挖,以防止樁頂 與挖土機械碰撞發生斷裂。 4.3.2.9 泥土攪拌樁的質量檢驗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未作規定時,應采用單樁或復合地 基載荷試驗檢驗其承載力。載荷試驗應在齡期 28 天后進行,檢驗點數每個單位工程 不少于三點。 4.3.2.10 泥土樁樁位偏差不得大于 50mm,樁徑偏差不得大于 4,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 1。 4.3.3 4.3.3 樹根樁樹根樁 4.3.3.1 樹根樁常用的主筋直徑為 1218mm,箍筋直徑為 68mm,間距為 150250mm,截 面主筋不得少于 3 根。承受豎向荷載時的鋼筋長度不得小于 0.5 倍樁長。 4.3.3.2
12、 樹根樁的填灌碎石應用水沖洗, 計量填放, 填入量應不小于計算體積的 0.80.9 倍。 在填灌碎石過程中應始終利用注漿管注水清孔。樹根樁施工時應防止穿孔和漿液沿 砂層大量流失。樹根的額定注漿量不應超過樁身體積計算量的 3 倍,當注漿量達到 額定注漿量時,應停止注漿。 4.3.3.3 每 36 根樁做一組試塊, 以便測定樁身混凝土強度, 試塊材料宜取自成樁后的樁頭。 4.3.3.4 對承受垂直荷載的樹根樁,應采用單樁豎向靜荷載試驗方法檢驗其承載能力和沉降 特性,也可采用動測法檢驗樁身質量。 4.3.3.5 樹根樁樁位偏差應控制在 20mm 之內,垂直度偏差不超過 1。 4.3.4 4.3.4
13、注漿法注漿法 4.3.4.1 注漿點的覆蓋土應大于 2m。 4.3.4.2 注漿順序一般應跳孔間隔、先外圍后內部的方式進行。 4.3.4.3 注漿施工的場地事先應予平整,除干鉆法外,應沿鉆孔位置開挖溝槽與集水坑,以 保持場地的整潔干燥。 4.3.4.4 注漿施工應有壓力和流量記錄,宜采用自動流量和壓力記錄儀。 4.3.4.5 當鉆到設計深度后,必須通過鉆桿注人封閉泥漿,直到孔口溢出泥漿方可提桿。當 提桿至中間深度時,應再次注人封閉泥漿,最后完全提出鉆桿。 4.3.4.6 待封閉泥漿凝固后,移動注漿管自下向上進行注漿。注漿所用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 鹽水泥,一般不得超過出廠期 2 個月,受潮結塊不得
14、使用。 4.3.4.7 漿體必須經過攪拌機充分攪拌均勻后,才能開始壓注,并應在注漿過程中不停頓地 緩慢攪拌,時間應小于漿液初凝時間,漿體在泵送前應經過篩網過濾。 4.3.4.8 如注漿中途發生地面冒漿現象應立即停止注漿,調查冒漿原因。 4.3.4.9 注漿結束 28 天后,應根據設計要求選用標準貫人或靜力觸探方法對加固效果進行檢 測,檢測點一般為注漿孔數的 25。如檢測點不合格率20,或雖20但 檢驗點平均值達不到設計要求時,經設計核定后,應對不合格注漿區實施重復注漿。 4.3.5 4.3.5 基坑支護基坑支護 4.3.5.1 根據基坑深度、氣候條件、土質情況和周遍位置建筑情況,合理選用基坑支
15、護形式; 4.3.5.2 砂漿護坡、錨桿護坡、預應力錨桿護坡和排樁護坡等護坡的施工質量要符合相應規 范和規定; 4.3.5.3 合理排放坡頂和基坑的水,坡面和坡頂的水得到有效排放,能較好地維護土質結構。 4.3.6 4.3.6 樁基工程一般規定樁基工程一般規定 4.3.6.1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定的資質等級承接相應的樁基施工任務,鉆孔灌注樁施工必須 具有專項資格。 4.3.6.2 各項樁基工程,必須按設計要求、現行規范、標準、規程,委托有資質證書的檢測 單位進行承載力和樁身質量的檢測。 4.3.6.3 現場預制樁和一次澆灌量大于 15m3 的鉆孔灌注樁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澆搗。 4.3.
16、6.4 根據樁基損壞造成建筑物的破壞后果的嚴重性,樁基分為 3 個安全等級,其中一般 工業與民用建筑為二級樁基。 4.3.6.5 樁基工程施工前應進行試樁或試成孔,以便施工單位檢驗施工設備、施工工藝及技 術參數。對需要通過試樁檢測確定樁基承載力的工程,試樁數量不宜少于總樁數的 1,且不應小于 3 根,總樁數在 50 根以內時,不應小于 2 根;試成孔數量不少于 2 個。 4.3.6.6 樁基軸線測量定位須經總包、建設或監理單位復核簽認。施工過程中應對其作系統 檢查,每 10 天不少于 1 次,控制樁應妥加保護,若發現移動時,應及時糾正,并作 好記錄。 4.3.6.7 沉樁結束后,應根據土質、沉
17、樁密度及速率不同,休止一段時間后才可進行基坑土 方開挖;土方開挖應制定合理的施工順序和技術措施,為防止土方開挖不當,造成 樁位偏移和傾斜,土方開挖應分層實施,分層厚度視土質不同而定。 4.3.6.8 破樁后,樁頂錨人承臺的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若設計無規定時,樁徑(邊長)大于 或等于 400mm 時,取 100mm;樁徑小于 400mm 時,可取 50mm;樁頂應鑿成平面,樁 頂上的浮泥、破裂的混凝土塊要清除干凈。 4.3.6.9 成樁結束后應按設計的要求進行成樁質量檢測,檢測數量和方法由設計單位書面方 式確定。若設計無要求時,則應符合以下要求: 4.3.6.9.1 下列情況之一的樁基工程,應采
18、用靜荷載檢測工程樁承載力,檢測樁數不宜小于 總樁數的 1,且不應小于 3 根,總樁數 50 根內檢測不應小于 2 根: 4.3.6.9.1.1 工程樁施工前未進行單樁靜載試驗的一級建筑樁基。 4.3.6.9.1.2 工程樁施工前未進行單樁靜載試驗,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地質條件復雜,樁 的施工質量可靠性低,確定單樁豎向承載力可靠性低,樁數多的二級建筑樁基。 4.3.6.9.2 下列情況之一的樁基工程,可采用可靠的動測法對工程樁承載力進行檢測。 4.3.6.9.2.1 工程樁施工前已進行單樁靜載試驗的一級建筑樁基。 4.3.6.9.2.2 屬于上述第(9)A.b.款規定范圍外的二級建筑樁基。 4.
19、3.6.9.2.3 三級建筑樁基。 4.3.6.9.3 采用高應變動測法檢測樁身質量時,檢測數量不宜少于總樁數的 5,并不少于 5 根。 4.3.6.9.4 采用低應變動測法檢測樁的質量時,檢測數量應符合以下要求:對于多節打(壓) 入樁, 不應少于總樁數的 20一 30, 并不得少于 10 根, 對灌注樁必須大于 50; 對于采用獨立承臺形式的樁基工程,一柱一樁形式的工程以及重要建筑的樁基工 程,必須增加檢測比例。 4.3.6.10 成樁檢測中發現有、類樁及單樁靜載荷試驗結果達不到設計要求時,應由設計 單位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4.3.6.11 當樁基工程的一些重要技術指標(如樁位軸線偏差、樁長
20、、樁頂標高、灌注樁充盈 系數、泥漿比重等)超過了設計和規范規定的限值要求時,必須取得設計單位認定 的處理意見。 4.3.7 4.3.7 打(壓)樁打(壓)樁 4.3.7.1 混凝土預制方樁(管樁)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C30,應待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 強度 70方可起吊,達到 100才可運輸,采用錘擊法沉樁時,混凝土預制方樁還 需滿足令期不得小于 28 天的要求。 4.3.7.2 沉樁過程中若發現以下異常現象,要及時研究由設計單位認定處理意見。 4.3.7.2.1 錘擊沉樁、貫人度突變; 4.3.7.2.2 樁身出現明顯的傾斜移位; 4.3.7.2.3 靜力壓樁阻力驟減或驟增; 4.3.7.2
21、.4 多接樁接頭破壞和錯斷; 4.3.7.2.5 樁頂發生破碎,樁身裂縫擴大。 4.3.7.3 當樁頂設計標高低于現場地面標高,需送樁時,在每根樁沉至地面時,應按規范要 求進行中間驗收辦理簽證手續。 4.3.7.4 混凝土預制樁和鋼樁的停打(壓)控制原則應符合以下要求: 4.3.7.4.1 設計樁尖位于堅硬、硬塑的粘土、碎石土、中密以上的砂士或風化巖等土層時, 以貫人度控制為主,樁尖進人持力層深度或樁尖標高可以作參考。 4.3.7.4.2 貫人度已達到而樁尖標高未達到時,應繼續錘擊 3 陣,其每陣 10 擊的平均貫人度 不應大于設計規定值,控制貫人度應通過試驗確認。 4.3.7.4.3 樁尖位
22、于其他軟土層時,以樁尖設計標高控制為主,貫人度可作參考。4.3.7.4.3 壓樁應以樁端設計標高控制為主,壓樁力作為參考。 4.3.7.4.4 樁基施工圖要求實行雙控時,若發現樁頂標高已符合設計要求,但貫人度仍未達 到要求或貫人度已達到停錘標準而樁頂標高達不到要求需截樁時,都應取得設計 單位的認定手續后方可實施停錘和截樁。地基變化不是太大時,可以了解周邊類 似建筑樁基數據作為參考依據。 4.3.7.4.5 采用液壓壓樁機沉樁時,若樁頂標高已達到設計要求,而其壓力值小于設計極限 荷載較多或壓力值遠大于單樁極限荷載值,但樁頂標高仍未達到設計要求需截樁 時,都應取得設計單位的認定手續后,方可停壓或實
23、施截樁。 4.3.7.5 焊接接樁時,上、下節樁的中心線偏差不得大于 10 mm,節點彎曲矢高不得大于 1 樁長,焊接質量應符合鋼結構焊接規程的要求。 4.3.7.6 混凝土預制管樁和鋼管樁,在沉樁前除檢查強度報告和出廠合格證外,尚應按有關 標準抽樣檢驗。 4.3.7.7 鋼管樁焊接應符合國家鋼結構施工的驗收規范和建筑鋼結構焊接規程,其每個接頭 除按下表要求做好外觀檢查外, 還應按接頭總數的 5做超聲波或 2做 X 光射線拍 片檢查,在同一工程內探傷檢查不少于 3 個接頭。氣溫低于 0,雨、雪天氣和樁 身潮濕時,無可靠措施確保質量時,不得進行焊接操作。 4.3.7.8 預制樁(鋼樁)樁位允許偏
24、差應符合下表要求 預制樁預制樁( (鋼樁鋼樁) )位置的允許偏差表位置的允許偏差表 序號 項 目 允許偏差mm 1 條形基礎下樁基:垂直于條形基礎縱軸方向 平行于條形基礎縱軸方向 100 150 樁數為 13 根承臺樁基中的樁 100 2 樁數為 416 根承臺樁基中的樁 13 樁徑(或邊長) 3 樁數為大于 16 根群樁基礎中的邊樁 13 樁徑(或邊長) 4 樁數大于 16 根群樁基礎中的中間樁 12 樁徑(或邊長) 4.3.7.9 鋼管樁接頭質量偏差允許值 鋼管鋼管樁接頭質量允許偏差樁接頭質量允許偏差 序號 檢查項目 允許偏差(mm) 1 上下節樁錯口 (1)鋼管樁外徑70mm 3 (2)
25、鋼管樁外徑700mm 2 2 焊縫咬邊深度 0.5 3 焊縫加強層高度 0+2 焊縫加強層寬度 0+3 4.3.7.10 鋼樁接頭焊接完成后,需經 1min 以上冷卻后,才能繼續錘擊沉樁。 4.3.7.11 沉樁記錄應完整,內容包括:錘型、落距、每米錘擊數、最后貫入度、總垂擊數、 入土深度和平面偏差,鋼管樁應增加土芯高度和回彈量。 4.3.8 4.3.8 灌注樁灌注樁 4.3.8.1 成孔用鉆頭直徑應等于樁的設計直徑,樁身實際灌注混凝土體積和按設計樁身計算 體積加預留長度體積之和的比,即充盈系數不得小于 1,也不宜大于 1.3。 4.3.8.2 成孔施工應一次不間斷地完成,不得無故停鉆,成孔過
26、程中的泥漿密度一般可控制 在 1.11.3g/cm 3,若遇特殊地質,不易成孔時,應采用特制泥漿,確保成孔質量。 4.3.8.3 清孔應分二次進行,第一次清孔在成孔完畢后立即進行,第二次清孔在下放鋼筋籠 和澆搗混凝土導管安裝完畢后進行。 4.3.8.4 二清后,泥漿密度應小于 1.15gcm 3。若遇土質較差時,泥漿的密度不易達到 1.15g cm 3,可通過試樁得出一個實測泥漿密度,并經設計簽證可將泥漿密度適當放寬。 4.3.8.5 二清結束后,校孔內仍應保持足夠的水頭高度,并在 30min 內灌注混凝土。若遇特 殊情況超過 30min,則應該在灌注混凝土前,重新測定沉淤厚度,若沉淤厚度超過
27、 下列標準:承重樁 100mm、支護樁 300mm,應重新清孔至符合要求。 4.3.8.6 鋼筋籠經中間驗收合格后方可安裝入孔,在起吊、運輸和安裝中應采取措施防止變 形。安裝時,鋼筋籠應保持垂直狀態,對準孔位徐徐輕放,避免碰撞孔壁,下籠過 程中,遇到阻礙,嚴禁強沖下放;應吊起查明原因處理后,再繼續下籠。 4.3.8.7 鋼筋籠安裝位置確認符合要求后,應采取措施使鋼筋籠定位,防止灌注混凝土時鋼 筋籠上拱。 4.3.8.8 混凝土灌注過程中,導管應始終埋在混凝土中,嚴禁將導管提出混凝土面。導管埋 人混凝土的深度以 310 m 為宜,最小埋人深度不得小于 2m。混凝土灌注用導管隔 水塞應采用混凝土澆
28、制,并配有橡膠墊片,若大直徑灌注樁采用球胎作導管隔水塞 時,必須要有球胎回收記錄。 4.3.8.9 混凝土實際灌注高度應比設計樁頂標高高出一定高度,其最小高度不少于樁長 5, 且不小于 2m,以確保樁頂混凝土質量。 4.3.8.10 混凝土在澆注過程中,現場應進行塌落度測定,測定次數如下:單樁混凝土量少于 25m 3,每根樁上、下各測一次;單樁混凝土量大于 25m3時,應上、中、下各測一次。 4.3.8.11 水下澆筑的鉆孔灌注樁混凝土的強度應比設計強度高一等級進行配制,以確保達到 設計強度。所以,混凝土試塊強度按高一等級驗收,設計樁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 于 C20。 4.3.8.12 沉管(
29、套管成孔)灌注樁應根據不同沉管方式如錘擊沉管、振動沉管、振動沖擊沉 管、靜壓沉管;按有關規范、規程的要求,制訂防止縮徑、斷徑等措施,通過試成 樁符合要求后,方可采用。 4.3.8.13 套管沉孔可采用預制鋼筋混凝土樁尖或活瓣樁尖。混凝土預制樁尖的強度不得低于 C30,鋼制樁尖亦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套管下端與樁尖接觸處應墊置緩沖密 封圈。 4.3.8.14 沉管符合要求后,應立即灌注混凝土,盡量減少間隙時間;灌注混凝土前,必須檢 查樁管內是否吞樁尖或進泥、進水。 4.3.8.15 為確保沉管混凝土質量,必須嚴格控制拔管速度;同時還應根據不同的沉管方法采 取使混凝土密實措施。 4.3.8.16
30、 沉管樁混凝土的充盈系數按設計規定執行,但不得小于 1。成樁后的實際樁身混凝 土頂面標高應大于設計樁頂標高 500mm 以上。 4.3.8.17 泥漿護壁成孔灌注樁應提供每根樁的一組試塊報告,沉管灌注樁:同一配合比的混 凝土應提供每一臺班一組試塊報告。 4.3.8.18 灌注樁樁位允許偏差符合下表要求。 灌注樁允許偏差表灌注樁允許偏差表 序 號 成孔方式及樁徑 樁徑偏差 (mm) 樁允許偏差mm 垂直及 允許偏 差 單樁、條基沿垂直 向和群樁基中的 邊樁 條基沿軸線方向 和群樁基中的中 間樁 1 泥漿護壁鉆 (沖)孔樁 d1000mm -0.1d 且 -50 d6100mm d4150mm 1
31、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1 2 錘擊(振動) 沖擊沉管成孔 d500mm d500mm 20 70 100 150 150 1 注:(1)d 系設計樁徑、H 系施工地面與樁頂標高的距離 (2)樁徑允許偏差負值是指個別斷面 4.3.9 4.3.9 地基降排水地基降排水 4.3.9.1 施工前應作好施工區域內臨時排水系統的總體規劃,并注意與原排水系統相適應。 作好統籌規劃,阻止場外水流入施工場地。 4.3.9.2 在地形、地質條件復雜,有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時,應根據設計單位確 定的方案進行排水。 4.3.9.3 進行低于地下水位挖方時,應根據當地
32、工程地質資料、挖方尺寸和防止地基土結構 遭受破壞等,選用集水坑降水、井點降水或兩者相結合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應使 地下水位經常低于開挖底面不少于 0.5m。 4.3.9.4 采用井點降水時,應根據含水層土的類別及其滲透系數、要求降水深度、工程特點、 施工設備條件和施工工期等因素進行技術經濟比較,選用適當的井點裝置。 4.3.9.5 井點降水的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4.3.9.5.1 基坑(槽)或管溝的平、剖面圖和降水深度要求; 4.3.9.5.2 井點的平面布置、井的結構(包括孔徑、井深、過濾器類型及其安設位置等)和 地面排水管路(或溝渠)布置圖; 4.3.9.5.3 井點降水干擾計算
33、書 4.3.9.5.4 井點降水的施工要求 4.3.9.5.5 水泵的型號、數量及備用的井點、水泵和電源等。 4.3.4.3.1010 土方開挖土方開挖 4.3.10.1 土方開挖時,應防止附近已有建筑物或構筑物、道路、管線等發生下沉或變形,在 施工中要對以上部位進行沉降和位移觀測。 4.3.10.2 土方施工中,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等是否符合設計 要求,并嚴禁擾動,平面挖制樁和水準點也應定期復測和檢查是否正確。 4.3.10.3 開挖基坑(槽) ,不得挖至設計標高以下,如不能準確地挖至設計地基標高時,可 在設計標高以上暫留一層土不挖,操平后由人工挖出。暫留土厚度:一
34、般鏟運機、 推土機挖土時, 為 20cm 左右; 挖土機用反鏟、 正鏟、 拉鏟挖土時為 30cm 左右為宜。 4.3.10.4 土方開挖允許偏差見下表 項次 項 目 允許偏差(mm) 檢驗方法 1 表面標高 0-50 用水準儀檢查 2 長度、寬度 (結構永久占用) 0 由設計中心線向兩邊 量,用經緯儀、拉線 和尺量檢查 3 邊坡偏陡 不允許 坡度尺檢查 4.3.10.5 雨冬期施工 4.3.10.5.1 土方開挖一般不宜在雨季進行,必須開挖工作面不宜過大,應逐段、逐片分期完 成。 4.3.10.5.2 雨期施工在開挖的基坑(槽)或管溝,應注意邊坡穩定。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 坡度或設置支撐。同時
35、應在坑(槽)外側設堤埂和截水排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 經常對邊坡、支撐、堤埂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4.3.10.5.3 土方開挖如必須在冬季施工時,其施工方法應按冬施方案進行。 4.3.10.5.4 采用防止凍結法開挖土方時,可在凍結以前,用保溫材料覆蓋或將表層土翻耕耙 松,其翻耕深度應根據當時氣候條件決定,一般不小于30cm。 4.3.11 4.3.11 土方回填土方回填 4.3.11.1 前期準備: 4.3.11.1.1 從經濟角度出發,合理安排挖土的施工順序和時間,減少運土工程量,回填土優 先選用基槽中挖出的原土,但不得含有垃圾及有機雜質。 4.3.11.1.2 回填土使用前含
36、水量應符合規定,簡單測試方法:手攥成團,落地開花。 4.3.11.1.3 回填土施工前,必須對基礎墻或地下室防水層、保護層等進行檢查驗收,并辦好 隱檢手續,而且砼強度達到規定強度,回填坑垃圾清理干凈,方可進行回填。 4.3.11.1.4 管溝的回填應在完成上下水、煤氣管道安裝檢查分段打壓無滲漏后,管溝墻間加 固后再進行。 4.3.11.1.5 施工前,必須看清圖紙,做好水平標志,以控制回填土的高度和厚度,如在基坑 (槽)或管溝邊坡上,每隔3m釘上水平橛,室內和散水的邊墻上彈上水平線或在 地坪上釘上水平控制木樁。 4.3.11.2 過程中控制: 4.3.11.2.1 回填土必須分層鋪攤,每層虛土
37、厚度應根據密實度要求和機具性能確定。蛙式打 夯機每層鋪土厚度為200250mm,人工打夯不大于200mm,虛土鋪攤時,隨鋪隨 找平。 4.3.11.2.2 回填土每層至少夯打三遍,打夯應一夯壓半夯,夯夯相連,行行相接。深淺不一 致的基礎相連時,應先填夯深基礎,填至淺基礎標高時再與淺基礎一起填夯,依 次類推。如必須分段填夯實,交接處應填成踏步槎,上下層錯縫距離不小于1m。 4.3.11.3 事后控制: 4.3.11.3.1 驗收方法按規范要求,夯實系數滿足規范要求; 4.3.11.3.2 部分室外回填土在雨后可查看有無沉陷,若有較大量的沉降,必須重新補填夯實。 4.3.11.4 冬施注意: 4.
38、3.11.4.1 冬季回填土每層鋪土厚度比常溫施工時減少20%25%,其中凍土塊體積不超過填 土總體積的15%,其粒徑不得大于100mm,鋪填時凍土塊應均勻分布,逐層壓實。 其虛土厚度不得超過150mm。 4.3.11.4.2 填土前,應清除基底上的冰雪,室內土基坑(槽)或管溝不得用含凍土塊的土回 填,冬施回填土應連續進行,防止基底或已填土層受凍,應及時采取防凍措施。 二、二、 砌體結構工程質量檢查要點砌體結構工程質量檢查要點 1 1 目的目的 確保砌體結構工程質量在施工階段得到有效控制。 2 2 范圍范圍 適用于四川長虹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建筑工程的砌體結構工程。 3 3 職責職責 3.1 項
39、目部負責地基基礎工程的中間檢查和隱蔽驗收。 3.2 由工程管理部組織竣工驗收,規劃設計部、項目部、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參加。 4 4 內容內容 4.14.1 檢查依據檢查依據 4.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03-98) 4.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GBJ 301-88) 4.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砌體結構設計規范 (GB50003-2001) 4.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50011-2001) 4.1.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多層磚房抗震技術規(JGJ/T13
40、-94) 4.1.6 設計施工圖文件、資料 4.24.2 檢查內容檢查內容 4.2.14.2.1 現場質保體系檢查現場質保體系檢查 4.2.1.1 施工單位的資質條件和操作工人的上崗證; 4.2.1.2 砌體材料的進場驗收與堆放保管情況; 4.2.1.3 砂漿的配合比、攪拌料的計量情況; 4.2.1.4 試塊標養與見證取、送樣執行情況; 4.2.1.5 儀器的定期鑒定情況。 4.2.24.2.2 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和施工組織設計檢查組織設計檢查 詳細查看設計圖紙說明和施工組織設計,明確建筑抗震設防等級、砌體施工質量控制 等級、砌體材料和粘結材料的強度等級、砌塊排列要求、圈梁、構造柱的設置部
41、位及 要求等。 4.2.34.2.3 質量保證資料質量保證資料 4.2.3.1 磚、砌塊、預制構件出廠證明、準用證及進場試驗報告; 4.2.3.2 隱蔽驗收記錄: 4.2.3.2.1 基礎墻的砌筑; 4.2.3.2.2 砌體結構拉結鋼筋;水泥、鋼筋等材料、構件的質量證明書 4.2.3.2.3 現澆圈梁、構造柱鋼筋; 4.2.3.3 混凝土和砂漿試塊報告及評定結果; 4.2.3.4 施工單位的質量評定資料。 4.2.44.2.4 現場實物質量檢查現場實物質量檢查 4.2.4.1 砌體軸線位置與標高; 4.2.4.2 皮數桿的設置及砌塊排列圖的實施; 4.2.4.3 磚、砌塊砌筑時的含水率; 4.
42、2.4.4 回土時對墻體的監護; 4.2.4.5 組砌方法與留搓; 4.2.4.6 變形縫凈寬及防護措施; 4.2.4.7 構造柱、預留洞、預埋件等的位置、尺寸及施工質量; 4.2.4.8 拉結筋、錨固筋等構造筋的施工質量; 4.2.4.9 預制構件的安裝與防腐木磚的位置與方向; 4.2.4.10 砌體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縫厚度及砂漿飽滿度。 4.34.3 檢查要點檢查要點 4.3.14.3.1 砌體工程所用的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砌體工程所用的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4.3.1.1 多層磚房粘土磚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MU7.5,砌筑砂漿強度不應低于 M2.5。 4.3.1.2 六層及六層以上房屋的外墻
43、應采用 MU10 的磚或 MU5 的砌塊。 4.3.1.3 基礎墻和水池、水箱等不得使用多孔磚。基礎墻粘土磚強度不得低于 MU10,水泥砂 漿強度不應低于 M5。 4.3.1.4 除基礎墻和磚砌女兒墻外,墻體不應使用實心粘土磚,非承重墻體禁止使用粘土磚。 4.3.1.5 構造柱和圈梁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15。 4.3.24.3.2 砌體工程的構造柱應符合以下要求砌體工程的構造柱應符合以下要求 4.3.2.1 多層磚房鋼筋混凝土構造柱設置部位應符合規范規定。 4.3.2.2 多層磚房構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 240mm180mm,構造柱保護層宜為 20mm,且不小于 15mm。 4.3.2.3
44、構造柱必須與圈梁連接,相交結點處適當加密柱的箍筋,加密范圍在梁上、下均不 應小于 450mm 或 1/6 層高,箍筋間距不宜大于 100mm。 4.3.2.4 構造柱應沿整個建筑物高度對正貫通,不應使層與層之間的構造柱相互錯位,突出 屋頂的樓、電梯間構造柱應伸到頂部,并與頂部圈梁連接,內外墻交接處應沿墻高 每隔 500mm 設 26 拉接鋼筋,且每邊深入墻內大于 1.0 米,局部突出屋頂間的頂部 及底部均應設置圈梁。 4.3.2.5 在澆灌構造柱混凝土前,應先清除模板內的雜物,先注入適量同配比水泥砂漿,振 搗時,振搗器應避免觸碰墻,嚴禁通過磚墻傳振。 4.3.2.6 構造柱位置墻體應砌馬牙槎,
45、每牙高度不宜超過 300mm,每邊牙擴寬度大于 60mm, 且應沿高每 500mm 設置 26 拉結筋,每邊伸入墻內大于 1.0 米。 4.3.2.7 構造柱的豎向鋼筋末端應作成彎鉤,接頭可以采用綁扎,其搭接長度宜為 35 倍鋼筋 直徑。在搭接接頭長度范圍內的箍筋間距不應大于 100mm。 4.3.3 4.3.3 砌體工程的圍梁應符合以下要求砌體工程的圍梁應符合以下要求 4.3.3.1 圈梁應閉合,遇有洞口應上下搭接,搭接長度不應小于其垂直間距的 2 倍,且不得 小于 1 米。 4.3.3.2 山墻及橫墻圈梁鋼筋應彎入縱向圈梁, 其彎入長度不小于 500mm 和鋼筋直徑的 35 倍。 4.3.
46、3.3 圈梁截面高度不應小于 120mm,最小縱筋 410,最大箍筋間距 200mm。 4.3.44.3.4 砌體工程應符合下列基本規定砌體工程應符合下列基本規定 4.3.4.1 砌體施工,應設置皮數桿,并應根據設計要求、塊材規格和灰縫厚度在皮數桿上標 明皮數及豎向構造的變化部位。根據皮數桿最下面一層磚的標高,拉線檢查基礎墊 層、表面標高是否合適,當第一層磚水平灰縫大于 200mm 時,應先用細石砼找平。 砌筑砌塊墻體時,尚應根據預先繪制的砌塊排列圖進行。 4.3.4.2 砌完基礎后,應及時雙側回填。單側填土應在砌體達到側向承載能力要求后進行。 4.3.4.3 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中,不得夾
47、有砂漿、塊材、碎渣和雜物等。 4.3.4.4 設計要求的洞口、管道、溝槽和預埋件等應于砌筑時正確留出或預埋,多孔磚、空 心磚、空心小砌塊墻體表面不得留置水平溝槽。門窗洞處不應采用無筋磚過梁,過 梁每邊支承長度不應小于 240mm。砌體中的預埋件應作防腐處理,預埋木磚的木紋 應與釘子垂直。寬度超過 300mm 的洞口,應砌筑成平拱或設置過梁。 4.3.4.5 砌體施工質量控制等級,應符合 GB50203-98 第 2.0.18 的規定。 4.3.4.6 砂漿試樣在攪拌機出料口隨機取樣制作,砂漿的抽樣頻率應符合以下規定:每一樓 層或 250m 3砌體中的各種強度等級的砂漿, 每臺攪拌機應至少檢查一
48、次, 每次至少應 制作一組試塊。如砂漿等級或配合比變更時,還應制作試塊。砂漿強度應以標準養 護,以齡期為 28 天的試塊抗壓試驗結果為準。 4.3.4.7 當施工中出現下列情況時,可采用非破損和微破損檢驗方法對砂漿和砌體強度進行 原位檢測,判定砂漿的強度: 4.3.4.7.1 砂漿試塊缺乏代表性或試塊數量不足; 4.3.4.7.2 對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有懷疑或有爭議; 4.3.4.7.3 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已判定不能滿足設計要求,需要確定砂漿或砌體強度。 4.3.54.3.5 砌體砌筑時應符合以下要求砌體砌筑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4.3.5.1 砌筑磚砌體時,粘土磚應在砌筑前 1 天澆水濕潤,砌
49、筑時一般以水侵入磚四邊 1.5cm 左右為宜。加氣混凝土砌塊運輸、堆放時應防止雨淋;砌筑時,應向砌筑面適量澆 水。 4.3.5.2 磚砌體的灰縫應橫平豎直,厚薄均勻,并應填滿砂漿。 4.3.5.3 砌體水平灰縫的砂漿飽滿度不得小于 80,豎縫不得出現透明縫,嚴禁用水沖漿灌 縫。磚砌體灰縫厚度不應小于 8mm,也不應大于 12mm;加氣混凝土砌塊水平灰縫厚 度不得大于 15mm,垂直灰縫寬度不得大于 20mm。 4.3.5.4 磚砌體的轉角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筑,嚴禁無可靠措施的內外墻分砌施工。對不能同 時砌筑而又必須留置的臨時間斷處,應砌成斜搓。 4.3.5.5 后砌隔墻可于墻中引出凸搓并應預埋拉
50、結筋,拉接筋沿墻高每 500mm 一道,每道不 得少于 26 鋼筋,埋入長度每邊不得小于 600mm,末端應有 900 彎鉤。 4.3.64.3.6 填充墻尚應符合下列要求填充墻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4.3.6.1 用輕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塊和加氣混凝土砌塊砌筑填充墻時,墻底部應砌燒結普通磚 或多孔磚,其高度不宜小于 200mm。 4.3.6.2 填充墻砌至接近梁、板底時,應留一定空隙,在抹灰前采用側磚、或立磚、或砌塊 斜砌擠緊,其傾斜度宜為 60左右,砌筑砂漿應飽滿。 4.3.6.3 砌體填充墻框架應沿框架柱高每隔 500mm(加氣砌塊因模數可為 600mm)配置 26mm 的拉筋,伸人填充墻內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