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養護工程安全措施第一章基本規定1、建立并不斷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并應切實保證為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所需的應急預案,并組織相關人員演練。3、實行區域巡檢責任制,定期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并處理。4、定期巡檢路面設施情況,發現危險情況應及時登記并更換破損的路面設施;不能及時更換時必須設置安全標識牌并有人留守看管;夜間和雨霧天氣應有燈光警示。5、必須進行夏季防汛及冬季防凍的檢查。6、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技術提高養護作業水準和養護設施抗危害的能力,降低人工作業強度和縮短作業時間。第二章人員一、一般要求1、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
2、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2、作業人員必須掌握本崗位設施養護的技能,熟悉崗位勞動安全知識。3、新工人及轉崗工人應經過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養護作業。4、根據作業人員不同崗位,不同從業要求,組織作業人員定期進行體檢。體檢應滿足從業的工種要求,對工種有特殊要求的從其特殊規定。5、作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情緒異常、心理異常、健康狀況不良人員不應進行養護作業。酒后或服用鎮靜藥物者不得上崗作業。6、下列人員不得從事井下作業:(1)、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的婦女;(2)、有聾、啞、呆、傻等嚴重生理缺陷者;(3)、有深度近視、色盲、癲病、高血壓、過敏性氣管
3、炎、哮喘、心臟病等嚴重慢性病者;(4)、有外傷瘡口尚未愈合者;(5)、工作前飲酒者。7、作業人員不得違章作業,并有責任制止他人冒險作業。8、作業人員在作業前必須按要求穿戴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仔細檢查設備及工作場地,做到安全可靠、文明作業。在道路上從事養護作業的人員,必須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標志服和防護帽。9、非崗位人員不得擅自開動他人崗位的車輛、設備、電氣開關等。10、作業人員登高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登高器具必須安全可靠并要求有專人監護,防止墜落。11、多人操作及搬運重物必須服從統一的指揮,密切配合,嚴禁超負荷使用機具設備。12、嚴禁穿高跟鞋、涼鞋、短褲、裙子進入生產作業區域,留有超過頸根以下的長發必須戴工作帽,并將頭發置于帽內。13、嚴禁患有礙安全操作的疾病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