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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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4頁).doc
1、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要求,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住房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一)加強商品住房預售行為監管。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
2、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企業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對外銷售,不得采取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預售商品住房,不得進行虛假交易。(二)嚴肅查處捂盤惜售等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加大對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已經取得預售許可,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對外公開銷售或未將全部準售房源對外公開銷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價格銷售或通過簽訂虛假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等方式人為制造房源緊張的行為,要嚴肅查處。(三)加強房地產銷售代理和房地產經紀監管。實行代理銷售商品住房的,應當委托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
3、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將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在顯著位置公示;額外提供的延伸服務項目,需事先向當事人說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分解收費項目和強制收取代書費、銀行按揭服務費等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違規交易,不得發布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得采取內部認購、雇人排隊等手段制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四)加強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管理。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積極推行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訂和備案制度。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應對商品住房質量性能,物業會所、車位等設施歸屬,交付使用條件及其違約責任做出明確約定,并將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作為合同附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在合同訂立前向購房人明示。(五)健全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