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量清單漏項法律問題 一、工程量清單編制及漏項的處理原則1、2008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在該規范中明確: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依據招標文件、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現場條件和國家制定的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劃分、計量單位等進行編制,嚴格按照規定的計價規則和標準格式進行編制,包括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等內容。2、編制單位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標文件的內容,有疑問的要及時與招標方溝通,并在對招標圖紙的審核基礎上提出圖紙疑問,待這些問題均得到
2、解決后,再根據招標文件招標范圍的要求,計算工程量。在編制清單時,對每一個子目的工作內容與工作要求應表述準確與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項、不留缺口并盡可能減少暫定項目,以防日后的工程造價追加;在對工程量清單特征項目的描述時必須準確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異,造成投標企業報價時不必要的失誤,影響招投標的工作質量;仔細區分清單中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費用、措施項目清單費用、其他項目清單費用和規費、稅金等各項費用的組成,避免重復計算;同時,要按不同工程專業進行劃分,以每一個單位工程為對象,顯示工程的分項工程的名稱、工程量以及單位,并且編制工程量清單編制說明,將投標方需注意的地方進行明確
3、解釋。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規定:4.0.9合同中綜合單價因工程量變更需調整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應按照下列辦法確定:(1)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者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相應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的依據。(2)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者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減,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的依據。二、在實踐中的具體處理(1)如是固定總價合同,且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程價款包含了按圖施工中發生的所有費用,且設計變更等亦不作調整,則不能增加;(2)如是固定單價合同,一般為工程量清單招標,如果本身清單數量有錯誤,要增加;如清單無錯誤,視為漏項分攤,不能漏項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