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四、太和鎮中心幼兒園危險及化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所指危險品為易燃品、易爆品、毒害品、腐蝕品、氧化劑、有機氧化物和放射性物品等。一、危險物品應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保證在采購、運輸、儲存、分裝、使用和銷毀等過程中的安全,嚴格執行危險品收發退銷等規定。二、貯存危險物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消防器材,建立值班看護制度。性質、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長期共存和混存。對怕潮、怕曬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受潮或暴曬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三、加強對有毒物品的管理。要指定專人管理,專庫保存,必要時應建立雙人保管,雙人領發登記等制度,下發的有毒物品必須嚴格審批手續,控制數量,并加強對使用人的安全教育,嚴竟禁有毒物品放置在幼兒活動場所或能接觸到的地方,防止有毒物品的擴散,防止幼兒誤食有毒物品。無論有無保管條件,領報數量均不得超過當天使用的限量。四、使用和保管危險物品的人員,必須學習相關的安全知識,熟悉所接觸危險物品的性質、操作規程、儲藏保管等規定,并經常檢查通風、防火、防暴安全設施,不具備使用保管危險物品條件的禁止使用和保管危險物品。五、食堂液化器要嚴格安全規定分室放置,按規定操作使用,經常檢查,及時更換損壞部件。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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