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F-2011-0216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說 明為指導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試行) (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為了便于合同當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一)合同協議書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基本權利、義務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的功能、規模、標準和工期的要求、
2、合同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內容。合同協議書的其它內容,一般包括合同當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術條件的附件及合同協議書生效的條件等。(二)通用條款通用條款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就工程建設的實施階段及其相關事項,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通用條款共20條,其中包括:1、核心條款。這部分條款是確保建設項目功能、規模、標準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實現的實施階段的條款,共8條第l條(一般規定)、第4條(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第5條(技術與設計)、第6條(工程物資)、第7條(施工)、第8條(竣工試驗)、第9條(工程接收)和第10條(竣工后試驗)。2、保障條款。這部分條款是保障核
3、心條款順利實施的條款,共4條:第11條(質量保修責任)、第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第14條(合同總價和付款)、第15條(保險)。其中,在第13條中,相關約定在合同談判階段僅指合同條件的約定,中標價格并未包括;在第14條中,合同總價中包括中標價格,還包括執行合同過程中被發包人確認的的變更、調整和索賠的款頃。3、合同執行階段的干系人條款。這部分條款是根據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的具體情況,依法約定了發包人、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共3條第2條(發包人)、第3條(承包人)和第12條(工程竣工驗收)。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實施階段己對工程設備材料、施工、竣工試驗、竣工資料等進行了檢查、檢驗、檢測、試驗及確認,并經接收后進行竣工后試驗考核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