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產出售)填 寫 說 明1、本合同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出售存量房的經紀服務活動。2、當事人訂立合同前,須認真協商各項條款。一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即生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任何條款的變更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簽字或蓋章確認。3、合同應當用鋼筆、毛筆、簽字筆及打印填寫,空格部分若為空白句,應用“/”劃掉。涂改之處,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確認。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產出售)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個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號碼: (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號碼: 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號: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執業房地產經紀人員: 注冊證號: 執業房地產經紀人員: 注冊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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