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合同協議書項目業主: 監理單位: 道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合同協議書項目業主:監理單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項目名稱:道路工程建設項目 (工程總造價約 萬元)。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道路、雨水(污水)管道、照明、綠化等。資金來源:已到位。總監理工程師:駐地監理工程師: 試驗工程師: 現場監理旁站: 車輛:1輛辦公車輛。輔助人員:司機1人,廚師1人。二、工程監理范圍監理范圍:道路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交工
2、驗收階段及缺陷責任期階段的監理服務)三、監理期限:新鄉市新東區新智街道路工程建設項目開工之日起至本工程項目竣工并辦理完成相關的備案手續,完成所有與工程項目相關的監理工作內容后終止。四、監理服務費用監理服務費包干總價:(大寫) ;其監理費支付按月支付(按照施工合同工期平均到每個月支付,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監理服務費;合同工期結束后14天內全部支付完)。該包干總價包括但不限于從事本工程監理項目工作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含節假日),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費、管理費、利潤、稅金、加班費、現場監理設備費、現場監理設備使用費、分部驗收費、交通費、辦公費等涉及本項目監理的全部費用。五、合同通用條件、專用條件:1定義與解釋1.1定義本文用詞定義如下,但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的除外。 工程 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一項或若干項永久或臨時工程(包括向發包人提供的物資和設備)。本項目名稱:新鄉市新東區新智街道路工程建設項目。 服務 監理人根據監理合同所承擔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額外的服務,亦稱監理服務。 發包人(業主) 委托監理人提供監理服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發包人(業主):新鄉市新東開發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監理人 受發包人委托提供監理服務并具有監理資質證書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 監理機構 由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