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度假酒店建設工程建設委托監理合同委 托 人:xx 置 業 有 限 公 司監 理 人: 公司二一一年 月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委托人 xx置業有限公司 與監理人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規模:總投資: 萬元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1、中標通知書;2、本合同專用條件;3、本合同通用條件;4、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五、
2、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六、本合同服務期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8個月。七、本合同一式 八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四 份。委托人:(簽章)監理人:(簽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賬號:賬號:郵編:郵編:電話:電話:本合同簽訂于: 2011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