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18 第一章總則第 1.0.1 條 為保證商店建筑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 特制定本規范。第 1.0.2 條 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城鎮及工礦區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第 1.0.3 條 商店建筑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并應合理地組織交通路線,方便群眾和體現對殘疾人員的關懷。第 1.0.4 條 商店建筑的規模, 根據其使用類別、 建筑面積分為大、 中、小型,應符合表 1.0.4 的規定。商店建筑的規模表1.0.4百貨商店、商場建筑面積 () 菜市場類建筑面積 () 專業商店建筑 () 大型15000 6000 5000 中型3000150
2、00 12006000 10005000 小型3000 1200 1000 第 1.0.5 條 商店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JGJ37 87)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發的有關設計規范、規范和規定。第二章基地和總平面第一節 選址和布置第 2.1.1 條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選擇在城市商業地區或主要道路的適宜位置大中型菜市場類建筑基地,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紅線轉彎起點處不應小于 70m。小區內的商店建筑服務半徑不宜超過300m。第 2.1.2 條 商店建筑不宜設在有甲、 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 倉庫和易燃、 可燃材料堆場附近;如因用地條件所限,其安全距離應符
3、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2 / 18 第 2.1.3 條 大中型商店建筑應有不少于兩個面的出入口與城市道路相鄰接。或基地應有不小于 1/4的周邊總長度和建筑物不少于兩個出入口與一邊城市道路相鄰接。第 2.1.4 條 大中型商店基地內, 在建筑物背面或側面, 應設置凈寬度不小于4m 的運輸道路。基地內消防車道也可與運輸道路結合設置。第 2.1.5 條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當地規劃部門要求, 應留有適當集散場地。第 2.1.6 條 大中型商店建筑, 如附近無公共停車場地時, 按當地規劃部門要求,應在基地內設停車場地或在建筑物內設停車庫第二節 步行商業街第 2.2.1 條 步行商業街內應禁止車輛通行, 并應符合城市規劃和消防、 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第 2.2.2 條 原有城市道路改為步行商業街時, 必須具備鄰近道路能負擔該區段車流量的條件。第 2.2.3 條 步行商業街的寬度,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