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積金規章制度【篇一: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集團公司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提高員工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集團公司員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均適用于本制度。第二章管理部門及其職責.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第四條財務管理部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履行下列職責:1、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2、依法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3、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4、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報告
2、;5、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第三章繳存方式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由員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規定比例共同繳存。員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員工所在單位為員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員工個人所有。第六條員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每月從員工個人的工資中代扣代繳。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七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員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1、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2、退休的;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4、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5、出境定居的;6、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7、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8、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9、集團公司規定的其它
3、情形。第八條住房公積金按規定用于員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九條公積金總賬、個人分戶賬設在集團公司財務管理部,分(子)公司按月計提單位應繳納的公積金部分,并做賬務處理。第十條分(子)公司應建立個人公積金明細賬,并及時進行登賬。第十一條分(子)公司的出納員負責本單位員工公積金的日常管理,每月15日至20日向財務管理部報送公積金增減變動表,做到與集團公司及時對賬。第十二條分(子)公司每月20日全額向集團公司交納公積金,財務管理部于每月月末向公積金管理部門匯繳本月公積金。第十三條公積金的繳存、轉出、轉進等手續由財務管理部統一辦理。第十四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員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