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機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信息機房(計算機房)及其設備安全管理,預防信息設備事故發生,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信息機房是指市級局(公司)和各直屬單位為保證信息化管理工作需要,專門用于存放提供電子信息服務、信息儲存設備、服務器、電腦、交換機、備用電源等信息設備的場所。第三條 信息機房安全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級局(公司)信息中心機房及各直屬單位信息室(計算機房)的安全管理。第二章 職責第五條 信息數據中心主要負責人是市級局(公司)信息中心機房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并對市局
2、(公司)機關各部門及各直屬單位信息設備安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六條 市級局(公司)信息數據中心、各直屬單位綜合辦應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指定專人負責機房安全管理工作,并對機房管理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知識培訓,使其具備機房安全管理的能力。第八條 市級局(公司)信息數據中心和各直屬單位信息機房要針對潛在事故制訂應急預案,定期演練,提高突發事故應急處臵能力。第九條 信息機房鑰匙應由機房管理人員保管,非信息中心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入內。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條 機房安全管理信息機房建設應符合計算機場地安全要求,滿足以下消防要求:(一)機房環境應避開易發生火災危險程度高的區域,機房建筑物應符合二級耐火等級
3、;(二)機房的工作間與設備間應作分隔,具有良好的人機工作環境,保障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三)機房應安裝獨立空調設備;(四)機房禁止使用水、干粉或泡沫等易產生二次破壞的滅火劑;(五)機房應有防火、防潮、防塵、防磁、防靜電、防鼠等措施;(六)機房應配臵應急照明裝臵和安全出口指示燈;(七)機房應配備實時監視攝像設備,并與所在區域的視頻控制系統對接;(八)其他安全法規要求。機房內溫度應控制在2025之間,濕度應控制在4060之間。信息機房內應配臵足夠的二氧化碳滅火器,市級局(公司)信息機房除配臵滅火器外,還應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氣體自動滅火系統。信息機房應有可靠的供電系統,應有單獨的配電柜。信息機房應配備不間斷電源設備,其容量應保證機房設備和關鍵作業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