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房補貼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福利水平,減輕外地員工的租房負擔,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租房補貼是公司資助員工租賃住房的一種住房保障方式。第三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租房補貼工作的組織實施及監督管理。第二章 申請補貼條件第四條申請租賃房租房補貼的員工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者為分公司內勤員工;(二)公司未提供宿舍;(三)員工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在公司所在地沒有住房的,且員工目前租房居住的。第三章 租房補貼標準第五條 租房補貼標準為:分公司300元/月;三級機構260元/月,四級機構200元/月。第四章 申請與核準第六條 申請租房補貼的程序與管理:(一)員工個人提出書面申請,
2、填寫租房補貼申請表,所在部門認真審核個人情況后,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二)提供租房合同復印件、所租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房租轉賬憑證或暫住證等相關材料;(三)各級機構綜合管理部對申請人基本情況進行復核,確定是否符合標準,四級機構由機構負責人進行復核;(四)三、四級機構需將員工租房補貼申請單上報分公司綜合管理部,由分公司綜合部再次審核,分公司綜合管理部上報至分公司總經理簽批后隨當月工資發放補貼;(五)各級部門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要求員工提供其他證明材料,員工需配合審核要求提供。(六)員工需提供完整材料方可申請租房補貼,對于未及時申請或因材料不齊全造成無法審批的,審核通過后不予補發未審核期間的租房補貼。第
3、七條 停止租房補貼的程序與管理:(一)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在工作所在地購買住房的,在拿到房屋鑰匙的次日停止發放租房補貼。員工應自覺在拿到房屋鑰匙的一周內向所在機構綜合管理部反映住房變化情況,并在停止租房補貼確認單上簽字確認。三、四級機構須將停止租房補貼確認單向分公司綜合管理部報備。(二)享受租房補貼的員工若停止租房,在停止租房的次日停止發放租房補貼。員工應自覺在停止租房的一周內向所在機構綜合管理部反映住房變化情況,并在停止租房補貼確認單上簽字確認。三、四級機構須將停止租房補貼確認單向分公司綜合管理部報備。(三)對于享受租房補貼的員工租房合同期限到期的,從原租房協議到期日之前提供新租房協議書。如不按期提供者,依原租房協議到期日停止發放當期租房補貼。自新協議提供的次月起恢復發放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