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增強公司的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公司法定名稱為 (以下簡稱公司)公司住所: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條 公司的經濟型:有限責任公司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室內外裝修設計、庭院設計施工、兼建材銷售第三章 注冊資金和股本結構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金五十萬元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經股東全體通過,并履行相關程序。第六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第七條 股東在公司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股本只分紅不
2、計息。第八條 經股東會通過,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第九條 股東向股東外的人轉讓其出資的,必須要股東一致通過,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視為同意轉讓。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第十條 公司出資人為公司股東,股東名單見第六條所列第十一條 股東的權利1) 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2) 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3) 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以便監督公司的運營;4)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即股東享有受益權;5) 依法轉讓出資;6)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7) 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資本;8)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此外,股東還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二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1) 繳納所認繳的出資;(2)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3) 公司設立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4) 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