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F-2000-*某市*燃氣有限公司*某市*市西城區天然氣管道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 *某市*燃氣有限公司監理人 *監理*有限公司2010年 9月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委托人*某市*燃氣有限公司 與監理人 *監理*有限公司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一、 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工程名稱:*某市*市西城區天然氣管道工程工程地點:*某市*市西城區工程規模:DE250中壓管網約8公里,沿途預留支管。總投資: 約*萬元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1)本合同
2、標準條件;(2)本合同專用條件;(3)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本合同自2010年 9月1日開始實施,至2010年 11 月 30日結束(以實際竣工日期為準)。本合同一式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叁份。委托人:(簽章)監理人:(簽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代理人:(簽章) 或者 委托代理人:(簽章)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賬號:賬號:郵編:郵編:電話:電話:本合同簽訂于:2010年 9月 1 日第二部分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