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 建設局批準,本工程于 年 月 日邀請投標、協商議標確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原則,依據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管理局頒發的(GF-96-0205)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結合深圳市有關規定及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簽訂本合同。 一、詞語含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含義 在本合同中,下列詞語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1 合同:是指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為實施工程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以及雙方協商同意的與合同有關的全部文件。 1.2 發包方(簡稱甲方):合同約定的
2、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甲方的具體身份、發包范圍、權限、性質均需在合同條款中約定。 1.3 承包方(簡稱乙方):合同約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甲方接受的當事人。 1.4 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合同約定甲方在相應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 1.5 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合同約定乙方在相應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 1.6 社會監理:合同約定甲方委托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1.7 總監理工程師:合同約定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1.8 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本合同裝飾工
3、程,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設計,且乙方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設計合同。 1.9 裝飾工程: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包括對舊有建筑物及其設施表面的裝飾處理。 1.10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1.11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按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執行。 1.12 合同價款:甲、乙雙方在合同相應條款內約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為中標價格、措施費、工期補償費等。 1.13 追加合同價款:在施工中發生圖紙及措施以外的工程量,經甲方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4 費用:甲方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