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統計管理辦法(草案)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與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建業住宅集團(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經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集團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集團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第三條 集團實行集團、子公司二級統計管理體制和按業務部門歸口負責的原則。集團財務結算中心負責組織、領導、協調、管理、監督集團統計工作。第四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員。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的穩定,集團及各子公司的統計人員(包括兼職)調(變)工作時,事前必須征求集團財務結
2、算中心及人力資源中心的意見,并要有適合的人員接替其工作。第二章 統計報表的管理與分工第五條 凡國家統計局、地方統計局和企業主管部門頒發的一切報表,由集團財務結算中心根據報表種類確定填報單位。如報表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由集團財務結算中心負責召集有關部門協商編制。第六條 集團各中心、各子公司因工作需要,要求各下屬填報的定期統計報表,須經財務結算中心或子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能定為正式報表。正式定期統計報表,由集團財務結算中心或子公司財務部制訂報表目錄(集團定期“報表目錄”附后),發放執行。未經集團財務結算中心批準的報表,各單位可拒絕填報。(注:各子公司定期統計報表只限于本公司填報)第七條 統計報表有如
3、有個別項目需要修改時,由受表單位直接通知填報單位,并將修改后的式樣備案,不必再辦審批手續。第八條 集團定期統計報表,由集團財務結算中心統一印刷、保管、發放。第九條 上報及對外報送的各種統計報表,必須經各中心或各子公司領導審查簽字后方可報出。子公司以建業集團名稱對外上報時,必須先經子公司總經理簽字后報集團財務結算中心審查簽字后方可報出。對外所報報表,在報送時應抄送集團財務結算中心。第十條 凡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向集團各中心、各子公司直接頒發的有關統計文件和報表,各業務部門應轉送集團財務結算中心傳閱。第三章 統計資料的提供、積累和保管第十一條 集團各中心、各子公司必須按時(依據各統計表所定期限)將統計報表按規定填報方法上報集團財務結算中心。第十二條 集團各中心、各子公司向外提供統計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