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炸物品庫房安全管理制度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guī)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安全標準、貴州省小型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建設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二、爆炸物品庫房的修建,必須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和規(guī)定,經申報管轄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施工修建,經批準機關驗收合格領取爆炸物品存儲許可證后方可使用。三、管庫員和看守員應挑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上崗合格證的正式員工擔任。管庫員、看守員不得少于三人配置,并有專人負責,實行24小時值班巡守。四、庫區(qū)應設立警告標志牌,倉庫要保持通風良好,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70%范圍內,溫度控制在
2、1530范圍內。炸藥箱堆高不得超過1.8米,寬度以4箱為限;箱堆間距離不得小于0.3米,靠墻間距不小于0.5米,炸藥、雷管箱應放置在鋪設了木板的地面上。庫房內無雜物,保持清潔衛(wèi)生。五、須按照審批的儲存量,炸藥庫與雷管庫必須分別建造,嚴禁混存、超存。六、施工現(xiàn)場當天作業(yè)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當天退庫,不得在庫房以外的地方臨時存放。清退回庫房的爆炸物品,管庫員應及時進行清點,做好回收登記。七、嚴格檢查、清查制度。安監(jiān)、公安、保衛(wèi)部門要定期和不定期的進行安全檢查。材料部門應做到日清月結,季度盤點。庫房應建立完善的收、發(fā)、領、退等各種表格臺帳,嚴格收、發(fā)、領、退、銷毀制度,嚴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擅自轉讓、
3、借和買賣爆炸物品。庫房應建立完善的交接班記錄和有權領料人名單。八、工程項目結束后,應及時清庫。拆庫時對尚未用完的爆炸物品的處理按爆炸物品銷毀管理制度第二款辦理。拆庫后,由單位物資部門講原始臺帳資料送本單位公安派出所存檔。爆炸物品庫房保管員職責一、負責爆炸物品的入庫、保管、收發(fā)和統(tǒng)計工作。二、負責建立爆炸物品的工作臺帳,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記錄字跡要清楚,不得有涂改。三、嚴格按照工地負責人審批的品名、數(shù)量當面發(fā)放給有權領料人,領取手續(xù)不符、不齊有權拒絕發(fā)料。民工不得領取爆炸物品。四、負責庫區(qū)內發(fā)生的緊急事件的前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領導和公安機關。五、負責庫區(qū)內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實防火、防盜、防爆等措施。六、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整改不安全隱患。七、每月做好一次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