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廠房、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出租廠房、設備的安全管理,落實出租方與承租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單位出租廠房、設備的安全管理。本制度中,出租廠房還包括辦公場所等。 第二章 出租廠房、設備滿足條件 第三條 集團公司各單位進行廠房、設備出租時必須簽訂租賃合同。 第四條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發生租賃業務前必須簽訂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劃定出租方與承租方各自的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或在租賃合同中注明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有的內容,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須嚴格按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內容履職盡責。 第三章 出租方的責任和權利 第五條 各單
2、位出租的廠房、設備必須滿足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六條 各單位廠房、設備出租前,對承租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其資質必須與合同約定的作業活動相符,不準將本單位的廠房、設備出租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資質審查包括相應證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責任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等情況。 第七條 當一個區域內有多個承租單位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出租方對此區域各個承租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協調,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避免出現安全管理盲區,確保區域的整體安全。 第八條 當承租方在承租廠房進行施工與檢修時,出租方應當對可能引發事故的周邊設施(包括隱蔽工程)、危險物品等情況向承租方說明。 第九條 出租方應定期對出租的廠房、設備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 查,發現安全生產問題及隱患書面通知承租單位限期進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跟蹤落實。 第十條 出租方可隨時到現場了解掌握出租廠房、設備的用途、經營項目范圍等。 第十一條 出租的廠房、設備發生事故時,出租方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采取措施,協助搶險。 第四章 承租方的責任和權利 第十二條 承租方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