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規定所稱的出租房,指產權屬于小區,出租或出借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各類房屋。 二、房管所對出租房實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制度。 三、院內的住房原則上不得對外出租,特殊情況需要出租的,必須征得中心領導的同意,并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書,辦理有關手續。 四、院內商房出租,應到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同時向治保大隊登記備案。 五、房屋出租應本著“誰出租,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出租房屋使用的檢查和監督,以防發生違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責任: 1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證件的承租人。 2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內容。同時要求承租人辦理暫住戶口登記手續
2、。 3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疑要及時報告派出所。 4停止租賃,須辦理注銷手續。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責任: 1承租人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證和戶籍所在地街道或鄉鎮政府的證明,單位承租的需持有單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證明和工商營業執照等證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應在10日內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手續。 3嚴禁在承租房內進行賭博、嫖娼、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4房屋內嚴禁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盜安全工作。 6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轉租轉借。 八、違反本規定的處罰: 1出租人違反規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收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違約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責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違約金。3違反本規定,構成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