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商合同:物業股權抵押合同鑒于中國銀行分行(以下簡稱“中行”)應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的要求,就聯合牽頭人為a公司安排的銀團貸款,同意向公司(以下簡稱“代理行”)和銀行(以下簡稱“聯合牽頭行”)出具擔保函,a公司及其股東,即b公司(以下簡稱“股東”)與中行簽訂本行業股權抵押簡同(以下簡稱“抵押合同”),各方在此保證承擔以下責任:第一條a公司同意將大廈的建筑物及其所屬的一切設施、財產、a公司的營業收入及一切收益和權利(以下統稱“一切資產”)抵押給中行,中行對一切資產擁有第一抵押權和第一留置權,股東同意將上述一切資產的股東所有權及股東對a公司的一切權益(以下簡稱“股權”)抵押給中行,但股東
2、在本抵押合同項下對中行的責任只限于其股權。第二條在大廈的建造期間,由于一切資產尚未全部形成,a公司同意將與大廈的建造有關的以其為“受益人”、“臺頭人”、“收貨人”的履約保函(如果有)、承包合同和保險單據及其一切有價證券與物權憑證先行抵押給中行。在大廈建筑物區屬于a公司所有的一切設備、材料、財產等也抵押給中行。第三條大廈建成開業后,a公司同意將其所擁有的一切資產,無論是固定資產或是流動資產,無論是現時或將來存放在任何銀行的任何種類的、到期的或未到期的全部存款,均抵壓給中行。第四條中行同意在中行根據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行使本抵押合同賦予的權力之前,a公司有權使用和經營大廈,并且在正常的業務范圍內運用
3、一切資產。第五條在聯合牽頭行和或代理行沒有要求中行履行其保函項下的責任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對大廈建造有關的履約保函、承包合同和保險單據的任何賠償,需付給a公司用以完成大廈和維持正常營業及償還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第六條在a公司沒有違反貸款合同中償還貸款本金及所發生的利息的規定,并且聯合牽頭行和或代理行沒有要求中行履行其保函項下的責任的前提下,a公司可以按照貸款協議和股東間簽訂的公司合同(以下簡稱為“合資合同”)的規定給股東分配紅利,已分配的紅利為股東的私有財產,不受本合同的限制。第七條a公司和股東同意,一旦中行履行其擔保函項下的付款責任,向銀團償還了部分或全部擔保金額,或a公司、或股東違背了本抵押合同中任何條款,中行在a公司和股東收到中行發出書面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