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第一部份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委托人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與監理人 監理咨詢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稱“本工程”)概況如下:工程名稱: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長717.435米 ,寬32米總 投 資:暫定 1300萬元二、在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份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份:本合同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本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件;在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
2、范圍內的監理業務。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專用條件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本合同自 2011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2011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貳 份。 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 年 月 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 年 月 日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鑒證意見: 審查日期: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實施監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