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工程爆破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交底 GDAQGDAQ3 330309 90 07 7 施工單位: 工程名稱 分部分項 工 程 工種 一、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紀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二、使用爆破器材的單位,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持說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品名、數量、 用途、四鄰距離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 ,方準使用。 三、爆破作業,必須由經過考核合格的爆破員擔任。 四、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爆炸物品單位的主管領導人負責。 五、儲存、運輸、使用爆破器材的單位,設立專用爆破器材倉
2、庫、儲存室時,必須憑縣、市以上主管部門 批準的文件及設計圖紙和專職保管人員登記表,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許可。經審查,符合條例規定的, 發給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 ,方準儲存。 六、爆破建設和施工單位應分別在施工前和起爆前日向爆破區附近單位和居民發布施工通告和起爆通告, 通告內容應包括:1.工程項目名稱、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協作單位、工程負責人等;2.爆破地點、起爆 時間、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各種信號及其意義以及發出信號的方式、時間、安全措施等有關注意事項。 七、裝藥填塞期間,禁止與爆破作業無關的人員進入現場。在爆破危險區邊界上應設立明顯的警戒標志。 起爆前 30 分鐘,進入爆破危險區域內的
3、所有通道必須派專人警戒。 八、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要有專人負責指揮;在危險區的邊界,設置警戒崗哨 和標志;在爆破前發出信號,待危險區的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后,始準爆破。爆破后,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確 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九、使用爆破器材,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必須經班組長或現場負責人 批準,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剩余的要當天退回。 十、爆破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放炮:1.有頂板或邊坡塌落危險的;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的;3.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溫度異常或有涌水危險的;4.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的;5.危
4、 險區邊界未設警戒的;6.光線不足或無照明的;7.大霧天、黃昏和夜晚進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8.雷雨天或狂 風暴雨天;9.工作人員穿化纖衣服的。 十一、從臨時存放點往工地人力徒步運送爆炸材料,總重量不得超過 1 箱(24kg) 。炸藥、雷管、導火索嚴 禁一人同時攜帶。 十二、裝卸爆破材料時,要輕拿輕放,不準投擲;在搬動時,禁止肩扛,拖拉與滾動。 十三、存放爆炸材料的臨時存放點,應保持地面平整、干燥,并能防止雨侵入。禁止在草房及其他易燃材 料修建的房屋內存放爆炸材料。 十四、禁止將雷管與炸藥同時存放在一個臨時存放點。 十五、危爆物品臨時存放點配備滅火器,鐵鍬,防火砂等消防器材。 十六、爆炸材料倉庫的管理,應建立嚴格的保管、驗收、發放、統計、消防及保安等制度,做到帳物相符。 十七、現場補充交底內容: 交底人簽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員)簽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組、交底人、資料保管員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