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滿堂腳手架構造規范要求1.滿堂腳手架 1.1 常用敞開式滿堂腳手架結構的設計尺寸,可按表1.1采用 表1.1 常用敞開式滿堂腳手架結構的設計尺寸1. 最少跨數應符合規范附錄C表C-1的規定2腳手板自重標準值取0.35kN/3 地面粗糙度為B類,基本風壓4立桿間距不小于1.2m1.2m,施工荷載標準值不小于3kN/時,立桿上應增設防滑扣件,防滑扣件應安裝牢固,且頂緊立桿與水平桿連接的扣件。1.2 滿堂腳手架搭設高度不宜超高36m;滿堂腳手架施工層不得超過1層。1.3 滿堂腳手架立桿的構造應符合規范6.3.1條-第6.3.3條的規定; 立桿接長接頭必須采用對接扣件鏈接。立桿對接扣件布置應符合規范
2、第6.3.6條第1款的規定。 水平桿的連接應符合規范第6.2.1條第2款的有關規定,水平桿長度不宜小于3跨。 1.4 滿堂腳手架應在架體外側四周及內部縱、橫像每6m至8m由底至頂設置連續豎向剪刀撐。當架體塔設高度在8m以下時,應在架頂部設置連續水平剪刀撐;當架體塔設高度在8m及以上時,應在架體底部、頂部及豎向間隔不超過8m分別設置連續水平剪刀撐。水平剪刀撐宜在豎向剪刀撐斜桿相交平面設置。剪刀撐寬度應為6-8m.1.5 剪刀撐應用旋轉扣件固定在與之相交的水平桿或立桿上,旋轉扣件中心線至主節點的距離不宜大于150mm.1.6 滿堂腳手架的高寬比不宜大于3,當高度比大于2時,應在架體的外側四周和內部水平間隔6m-9m、豎向間隔4-6m設置連墻件與建筑結構拉結,當無法設置連墻件時,應采取設置鋼絲繩張拉固定等措施。1.7 最少跨數為2、3跨的滿堂腳手架,宜按規范第6.4節的規定設置連墻件。 6.4 連 墻 件6.4.1 腳手架連墻件設置的位置、數量應按專項施工方案確定。6.4.2 腳手架連墻件數量的設置除應滿足本規范的計算要求外,還應符合表6.4.2的規定。 6.4.3 連墻件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靠近主節點設置,偏離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m;2 應從底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