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鋼結構制作安裝合同(xx)發 包 人: 承 包 人:xx 工程名稱: 合同編號: 簽約地址: 簽約時間:20 年 月 日 建筑鋼結構制作安裝合同合同編號: 發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xx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第一條 工程概況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結構形式: 四、建筑面積: 五、層數、建筑高度: 六、工程項目批準文號: 七、資金來源: 第二條 工程承包范圍一、工程承包范圍: 。(詳見投標報價清單范圍內的工程)。
2、 二、本工程基礎設計由 負責并承擔費用,預埋構件的制作由 負責,安裝埋置 負責,基礎施工由發包人負責并承擔費用。三、鋼結構施工圖紙由 設計制圖。由 審核并簽圖章,審核出圖費由 支付。四、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設計的約定詳見附件一。第三條 合同價款一、本工程合同價款:計人民幣(大寫): ¥: 元(詳見投標報價清單),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固定總價。 1、雙方關于在材料價格波動幅度較大時,合同價調整的約定詳見附件二。二、本工程合同價款內容包括: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原輔材料,構件制作、運輸、工程安裝費以及稅金費用。三、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投標報價清單及雙方協定的范圍為準,投標報價范圍以外的工程及發包方提出設計變更
3、增加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則和辦法計價,追加合同價款:1、合同報價單中已有相同單價的,按該單價執行。2、合同報價單中無相同單價的,按雙方確認的追加價款執行。3、合同報價單中無相同單價,發包人又不確認追加合同價款的,按國家最新現行費用定額和計價方法執行。4、工程量增減的計算方法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四、本工程最終結算價款為:固定合同價追加合同價款費用。五、按國家稅務局國稅發(xx)23號文規定,本合同特明確:工程造價中 萬元為建筑業勞務價款, 萬元為承包人生產鋼結構系統材料及提供增值稅價款。以上價款額為暫定,最終開票額以實際發生價值為準。第四條 變 更一、因發包人變更設計條件或提出變更設計(包括施工圖
4、會審)的,由發包人承擔下列費用和責任:1、材料設備增加的,追加材料設備款;2、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價款;3、造成承包人構件制作和安裝返工、停工或材料積壓的,賠償損失;4、造成工期延誤的,工期順延。二、本合同的總造價經雙方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但發生圖紙變更和發包人工程量增減時,以工程聯系單形式,可作調整。三、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在承包人沒有加工制作的前提下,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發包人代表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變更。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四、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
5、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五、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六、發包人代表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5天內予以確認,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5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定。七、發包人代表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第五條 發包人代表、項目經理、監理一、發包人工地代表1、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代表稱為工程師。工程師為發包人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工程師必須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2、雙方往來的工程聯系單、通知書、驗收單、結算單、確認
6、書等函件及會議紀要等,一經工程師簽字即對發包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工程師無締約權。有關與本合同相沖突的簽單無效,除非經發包人追認。3、工程師或其委派的代表簽發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經書面遞交承包人工地代表(本合同稱為項目經理)后即對發包人發生法律約束力。項目經理對工程師發來的函件內容無異議并在函件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時間后即對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4、承包人對工程師發出的指令、通知等有異議時,在48小時內向工程師或發包人書面提出。可采用在回執上簽署異議意見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書面異議。工程師或發包人應在接到異議后48小時內做出簽復,逾期則視為確認承包人的異議。5、情況緊急時,工程師可向承包人發出口頭指令
7、,并應在24小時內再予書面確認。承包人認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時內提出異議,工程師應在收到書面異議后24小時內做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因工程師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6、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工程師為 名。姓名為 。以上人員具有相同地位和權力。7、發包人更換工程師及監理,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履行前任應負的責任即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8、工程師的權力自合同生效時產生,至合同終止時終止。二、承包人項目經理1、承包人派駐工地現場的代表稱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是承包人組織現場安裝施工的代表。項目經理應具有相關專
8、業知識,其權力限于現場安裝施工的指揮和協調,無締約權。2、項目經理依據合同簽發的工程聯系單、通知書、申請單、開工報告、驗收報告等函件一經書面送達發包人或其工程師即發生法律約束力,但與本合同相沖突的簽單無效,除非經承包人追認。3、項目經理代表承包人發往發包人各種書面函件,經發包人工程師在回執上簽名后即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對函件生效有專門約定的,依約定。4、承包人派駐工地的項目經理姓名為: 。5、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須提前7天書面通知發包人。新委派的項目經理必須具備相應知識。6、項目經理的其他權力和責任依據合同、承包人授權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項目經理無權修改、變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職權或授
9、權的行為無效。7、項目經理的權力在本合同生效時產生,合同全部履行完畢時終止。三、工程監理1、本合同發包人委托 監理公司進行監理。監理公司委派 為現場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2、監理工程師代表發包人對施工質量、建設工期、現場施工和安全生產等對承包人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其享受的權力不得超越發包人工程師所享受的權力。3、監理工程師的職權與發包人委派的工程師相同,其簽發的指令、確認書等各種函件,其效力與發包人工程師相同,除非發包人有特別限制,但應書面通知承包人。第六條 施工準備一、承包人的施工準備工作1、設計完成,發包人確認后 年 月 日前,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圖 套,承包人應
10、派員參加發包人組織的施工圖設計會審和交底會議。發包人提出書面會審紀要。2、會審紀要中要求修改設計的,承包人應予修改,相應工期順延。涉及增加費用的,由發包人承擔相關費用。3、設計圖紙會審確定后,承包人即應組織設備、原材料采購和構件制作加工。4、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訂施工進度計劃和材料、構件、施工機械設備進場計劃。以上方案和計劃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施工準備期限屆滿前 天送交發包人。5、構件已制作,具備發運安裝條件時承包人應書面通知發包人,準備進場安裝。二、發包人的施工準備工作:1、應在施工準備期屆滿前做好本工程場地內外施工車輛進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滿足吊裝作業為準;接通施工現場施工用水源及
11、照明和動力電源至約定地點,包括水表、電表、配電箱配置,以能滿足用水用電的需要;施工場地平整壓實,可承載吊裝作業和堆放鋼構件;拆除現場和進出道路的障礙物,保障作業車輛和機械的進出。以上工作概括為“六通一平”,發包人保證符合進場施工的條件,并承擔前述工作的費用。2、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資料、地下管線資料及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等,對資料的準確性負責。3、協調處理好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古木及文物的保護工作,并承擔前述事項的費用。4、辦理好建筑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5、提供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施工圖。6、協助承包人辦理建筑企業異地許可證等證件。7、發包人
12、應在施工準備期屆滿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承包人發出進場施工的書面通知。第七條 工程期限及順延一、開工日期:大約確定為 年 月 日,正式開工日期應在工程具備施工條件,經雙方書面確認鋼結構工程開工報告之日期為準。完工日期:經雙方書面確認的開工日期的第三天開始總日歷天數 天內完成。二、工期組成及實際起止時間按以下計算:1、制作及施工準備期為 天,從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施工圖會審通過的通知之日的第 天起,至承包人構件制作已具備發運安裝條件,向發包人發出進場安裝通知日止。2、施工工期為 天,從承包人接到發包人書面進場施工通知并對基礎復核合格確認交接后的第3日起至工程完工,發包人接到承包人鋼結構工程完工報告日為
13、止。三、工期順延1、在施工準備期間如發包人提出設計變更或材料、設備變更的,則對重新設計、材料采購、制作的時間順延,并追加設計費和賠償因重新采購或重新制作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2、施工期間遇下列情況之一的,工期相應順延:2.1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時間提供正式足夠的施工圖。2.2進場后,發現工地現場不具備進場施工條件,無法進場施工的,工期順延至具備進場施工條件時;2.3發包人提出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制作構件重新制作,工期相應順延;2.4 由于發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確或基礎工程不符設計要求導致施工進行困難或暫停,工期順延至前述障礙消除時;2.5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
14、水、停電、停汽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按每8小時順延一天計;2.6 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因工程師簽證不及時而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應簽未簽之日起至影響消除日止,工期順延;2.7 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足額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順延至按約定金額支付時;2.8 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誤工期及國家強制性規范要求停止作業的,工期順延;2.9 非承包人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導致承包人停工等待的,工期順延;2.10 合同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可以順延工期的情況。2.11 因工程量變更導致工期順延,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3、實際發生的設計工期、施工準備工期和
15、施工工期按本條規定計算。三階段實際工期相加未超出約定的總工期的,則為按期竣工或提前竣工。四、暫停施工1、工程師確有理由認為必須暫停施工時,用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停工通知發出后24小時內書面提出處理方案。承包人實施處理方案后,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在收到復工要求后24小時內做出是否復工的決定,逾期則視為同意復工。停工責任屬發包人的,由發包人承擔經濟支出,相應工期順延。停工責任屬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費用。2、停工由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則相關損失由對方承擔,對方承擔后可向第三方追償。第八條 材料、設備供應一、承包人采購和提供材料、設備1、承包人應按合同和設計要求和有關標準采購材料、
16、設備,并應附有產品合格證。屬承包人制作的構件,應提交承包人質檢部門檢驗合格的報告。2、承包人對由其采購、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構件、設備的質量負責。3、發包人提出材料代用的,應在取得設計單位認可后代用。承包人提出材料代用的,應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在接到通知后2天內做出答復,逾期則視為同意,承包人應將代用材料報告、設計單位意見及費用書面通知發包人。二、材料檢測檢驗1、雙方均有權對材料、設備提出檢測檢驗或復驗。經檢測或復驗符合質量要求的,費用由提出方承擔;不符要求的,費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擔。2、因檢測檢驗或復驗影響施工的,責任屬發包人的則工期順延,責任屬承包人的則工期不予順延。3、按建筑法規定,發包人不得
17、指定承包人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第九條 安全施工一、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二、發包人應對其派駐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及發生的費用。三、在承包人進場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個期間,發包人人員除工程師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員外,未經承包人現場管理人員許可,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否則發生人身事故均由發
18、包人負責并承擔費用。四、發包人應在其認為必要的處所設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欄。五、承包人進場施工前組織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教育。未經教育培訓,不得上崗作業,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有承包人承擔事故的責任及費用。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有關部門要求進行處理,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第十條 工程質量1、承包人對鋼結構工程的施工安裝質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構件質量負責。本工程質量要求達到合格標準。2、承包人必須嚴格按施工圖設計和說明文件和國家有關規范、規程、標準的要求施工。3、承包人應建立ISO9001質量保證體系或符合其特點的質量
19、保證體系。承包人應按該保證體系運行,有效控制工程質量。4、承包人在施工中應自覺接受工程師的質量監督,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發現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的應及時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達到約定標準。5、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檢驗不合格的,影響施工的費用和損失由承包人承擔,檢驗合格的則由發包人承擔,并順延工期。6、承包人應按鋼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對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進行評定。鋼結構工程主構件安裝完工時,應通知工程師進行中間結構驗收。驗收合格后進入下一道工序。7、如承包人在施工中發生質量事故,應及時書面報告工程師。一般質量事故的處理結果由工程師報質檢部門備案:重大
20、質量事故的處理方案應經設計單位、發包人、質檢部門共同研究決定。8、自工程竣工承包人發出竣工通知書之日起,承包人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保修金為合同總價的 3 %,保修期為一年。第十一條 工程驗收一、主體結構中間驗收:鋼結構主體安裝完畢,承包人自評符合設計及相應規范質量要求后通知發包人組織主體結構中間驗收。發包人在接通知后三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雙方簽字確認,驗收不符要求的,承包人整改。發包人三日內不組織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承包人有權進入下一道工序。二、完工約定:雙方約定完工指完成不受其他專業承包單位(如土建等)影響可施工的主鋼結構、圍護體系的制作、安裝,不包括由于其他專業承包單位(如土建等)
21、施工未完成而不能安裝的小部分鋼構件、配件等安裝。該部分構件在可進行施工安裝的條件下,由發包人以工程聯系單形式規定期限完成。三、鋼結構子分部工程驗收:全部鋼結構工程完工后,發包人應自收到鋼結構工程驗收申請報告后,10天內組織驗收。1、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承包人簽字確認。實際竣工的日期為承包人向發包人鋼結構工程驗收申請報告日。2、經驗收認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個別一般性問題需要整改,可在鋼結構分部(子分部)質量驗收記錄上簽字確認合格,但需在驗收記錄中對存在的問題和限定整改的期限。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內整改完畢并經發包人確認,則驗收合格日期為鋼結構分部(子分部)質量驗收記錄簽字確認日。3、驗收不符合合同
22、要求的,由發包人、承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形成驗收紀要,明確存在的問題和修改意見及期限。承包人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發包人再次驗收,但實際工期計算至首次提交鋼結構工程驗收申請報告報告日另加整改工期。4、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鋼結構工程驗收申請報告報告后5 日內不組織驗收或組織驗收后5 日內無書面修改意見的,則視為工程已經驗收合格,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尾款。四、單位工程竣工驗收:1、單位工程全部完工后,由發包人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承包人參加。2、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承包人在鋼結構工程竣工驗收記錄上簽字確認。五、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發包人不準使用。如果使用則視為工程質量符合合
23、同約定的標準,有關質量等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發包人不準使用。如果使用則視為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有關質量等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一、工程款支付:1、合同簽訂之日起7 日內,發包人應支付合同總價的 30 %的預付款,計人民幣 萬元。2、鋼結構主構件進場之日起7 日內,發包人支付合同總價的 30 %進度款,計人民幣 萬元。3、屋面材料進場之日起 7 日內,發包人支付合同總價的 25 %進度款,計人民幣 萬元。4、鋼結構子分部工程驗收合格后7 日內,發包人支付合同總價的 12 %進度款,計人民幣 萬元。(鋼結構完工后在質量雙方
24、認可,全部達到驗收標準的情況下,5日內發包人必須對鋼結構工程進行單項驗收,逾期不驗收的不影響工程款支付)5、工程保修保證金為合同總價 3 %,計人民幣 萬元,承包人承建的鋼結構工程完工驗收之日起,15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保修金等額的銀行保函,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銀行保修金保函后15天內支付保修金,銀行保修金保函由發包人保管。銀行保修金保函返還:在保修期滿后叁天內由發包人返還給承包人。保修期計算方法:從鋼結構工程完工之日起壹年。6、前述合同總價系指合同簽訂時確定的工程總造價,如工程總造價在合同履行中按約定作增減后,增減部份工程款支付時間,與工程款同期支付。7、發包人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不能支付工
25、程款時,在承包人催告后7日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待發包人支付后恢復施工。停工期間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工期順延。如在催告后28天內不支付的,則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和賠償一切損失。8、發包人支付承包人的所有工程款均應以銀行匯票或電匯方式匯至承包人指定在建設銀行紹興縣支行營業部所開賬戶,帳號為:33001657235053000547,賬戶名稱:xx。所有付款日期均應以發包人委托銀行開出的銀行匯票或銀行蓋章的電匯憑證日期為準。9、發包人用其他方式支付給承包人工程款(如現金等),發包人必須憑承包人財務部門開具收款收據支付,否則承包人不予承認。二、結算1、承包人應于鋼結構子分
26、部驗收合格后或視為合格后14日內向發包人提交工程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雙方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和工程變更調整內容進行結算。2、工程最終決算價按本合同第四條關于造價的約定和其他相關條款約定的方式、方法結算。遇本合同無約定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3、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14日內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期限內不作確認或不提修改意見的,則視為確信該結算報告。4、如結算報告的工程最終造價為固定合同價款,無增減時,則無需發包人確認即應按本條第一款關于工程支付的約定時間支付工程款;如有增減時,則對增減部份進行決算。5、追加工程款、費用、賠款,如已經發包人簽證確認的,則無需再次確認即應支付;尚未
27、確認的,由發包人在收到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之日起14日內確認。6、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款結算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委托雙方認可的審價機構審價確定。7、不論何種原因,發包方在鋼結構子分部驗收后收到承包方鋼結構工程結算書28日內審核完畢,超過即視之為發包人默認。按承包人提出的決算報告金額進行結算。三、其他事項:1、本合同材料采購、構件制作屬承攬合同中的定作,涉及該部份的款項的稅金由承包人在其住所地納稅,并由承包人按定作合同的規定開具相關貨物銷售發票。 2、本工程安裝部份款項為建筑業勞務價款,由承包人在安裝工程所在地繳納營業稅,并開具相應發票。第十三條 獎勵和違約責任一、獎勵1、工程經驗收
28、獲 獎時,發包人一次性獎勵承包人 萬元。2、工程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發包人獎勵承包人 萬元。二、承包人的違約責任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和設計要求的,應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擔其費用。2、因承包人的原因不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或合同允許順延的期限內竣工的,其工期逾期的違約責任為每天按 萬分之三 計算賠償發包人的損失。質量及工期違約金之和最高不超過合同額的 3 %。發包人對工期逾期的索賠應在鋼結構工程完工之日起28個工作日內提出。3、由承包設計的,因設計錯誤造成返工時,發生的各種費用由承包自行承擔。承包人轉委托他人的設計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設計方承擔設計責任。三、發包人的違約責任1、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29、,每天按工程總造價的 萬分之三 支付違約金,工期順延。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的,賠償損失。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發包人要求變更設計而造成停工、窩工、返工的,工期順延。并賠償承包人停工、窩工、返工、機械設備調運、施工人員遺散、材料構件積壓等損失。3、發包人未及時向承包人發出指令、批準、或發出指令錯誤,賠償承包人因此所受的損失;延誤工期的,工期順延。4、工程驗收合格后,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每天按工程總造價的 萬分之三 償付違約金。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一、糾紛處理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合同履行和糾紛處理的依據在
30、本合同的履行中或爭議處理時,按以下原則適用合同或法律。1、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次序為:1.1 本合同;1.2 本合同的補充合同(協議);1.3 合同施工圖紙;1.4 合同履行中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雙方往來電報、傳真、信函、聯系單、通知書、確認書、驗收報告等與本合同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終止有關的各種書面函件。1.5 招標書、投標書、中標通知書;2、本合同及其組成文件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無約定的適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四、本合同結構排序依次為:條、款、項、目。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目內容:“由第三人向發包人提供信用擔?!?;其“一”為款,“3”為項,“3.2”為目。第十五條
31、不可抗力、保險一、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承包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災害性的風、雨、雪、地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2、不可抗力發生后,承包人應在24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通報。如受害情況繼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2天向發包人報告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3、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4、承包人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5、所需清理修復的工作,雙方另簽協議。6、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二、保險1、由承包人負責本項目施工
32、安裝過程中的承包人所派的安裝人員的人身保險。但承包人不負責安裝現場第三方人身保險;2、由發包人負責本工程的工程險。第十六條 附則一、本合同一式 六 份,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合同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承包人收到預付款后生效。合同文本發包人執 三 份,承包人執 三 份,報發包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份。二、本合同附件共 份,發包人和承包人在上蓋章后生效。其中:附件1共 頁; 附件2共 頁;三、合同履行中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也可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對合同內容加以變更、修改。四、本合同自工程驗收合格,保修期滿,工程款支付完畢后終止。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位 所: 位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電 話: 電 話:傳 真: 傳 真: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帳 號: 帳 號: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