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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BT模式投資建設合同(4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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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BT模式投資建設合同(43頁).doc

1、道路工程BT模式投資建設合同xx年 月 日合同協議書及合同條款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回購人(全稱):投資人(全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BT投融資建設項目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項目名稱:工程地點:項目范圍和內容:緯五路道路工程,全長2.82公里,寬32米,道路等級為城市級主干道;工程內容包括土石方工程、路面工程、路基工程、交通工程、橋梁工程(含橋頭軟基處理)、涵洞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電力工程、弱電工程、給水工程、燃氣工程、照明工程、綠化工程。資金來源:投資人融資。二、承包范圍承包范

2、圍:道路工程,全長2.82公里,寬32米,道路等級為城市級主干道;工程內容包括土石方工程、路面工程、路基工程、交通工程、橋梁工程(含橋頭軟基處理)、涵洞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電力工程、弱電工程、給水工程、燃氣工程、照明工程、綠化工程。三、建設期和施工期建設期為兩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施工期為一年半: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四、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符合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標準。五、回購價款:回購價款為經造價咨詢或審計部門審定后的本工程的竣工結算價和投資回報費用的總和。(1)工程竣工結算價:工程竣工結算價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編制,并經審計部門審定為準。工程計價方式

3、為固定單位法,竣工結算按照國家、福建省、寧德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建筑工程綜合預算定額和安裝定額、裝飾裝修工程消耗量定額、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費用定額、人工單價、機械臺班單價和該項目各單項工程應進行招投標確定,其結算單價應是投標人中標單價,變更或新增項目再按原清單已有單價的按相應投標價進行計價;工程量清單內沒有的,有定額價(信息價)的按定額價計算,沒有定額價(信息價)的,按市場價由乙方報價,甲方審核后確定。其計價辦法和計價依據按招標文件投標須知13款規定執行。 (2)投資回報費用:回購人支付投資人投資的建安工程費用的利息。年利率按照BT項目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固定的2.7%計算(例:若

4、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為N%,即執行N+2.7%)。如遇到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基準利率,則利率相應調整。各個項目的投資回報費用按月報進度金額為基數計算,建設期和采購期利息均按季度支付。 (3)回購人掌握使用費用的利息:回購人掌握使用的費用按回購人需求向投資人予以分期借貸,借款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回購人掌握使用的費用指:建設單位管理費、施工圖設計審查費、招標代理費、建設項目交易服務費、工程造價咨詢費、工程監理費、可行性研究費、工程設計費、竣工圖編制費、環境影響評價費、勞動安全衛生評審費、場地準備及臨時設備費、工程保險費、征地款、土地報批費等一切費用。(4)利息支付應按單利計算。(5

5、)回購人在支付項目回購款余款時,可扣除相當于項目建安工程費5%的質量保證金(不計利息),待質保期滿后返還給投資人。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本合同條款5、招標文件(福鼎市店下鎮人民政府xx年1月5日發出的閩建融【FD-xx】招字第005號招標文件)6、標準及有關技術文件、技術要求7、圖紙8、合同中間結算單價表9、合同洽談紀要雙方有關項目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八、投資人向回購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融資建設、施工、竣工、移交并在質

6、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九、回購人向投資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回購價款及其它應當支付的款項。十、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回購人:(公章) 投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電話: 電話: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賬號: 賬號: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合同條款第1條 定義和解釋1.1 定義在本協議中,下列詞匯和語句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1.1.1“協議”: 指與投資人簽訂的本投資建設-移交協議,包括附件以及各工程的建設協議,上述每一文件均應視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1.1.2“適用

7、法律”:指所有現行有效及不時修改、增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1.1.3“項目”或“本項目”:指采用投資建設-移交BT模式選定投資人,并允許投資人融資建設本項目,并在建設期結束后政府將以協議回購價回購整個工程項目。1.1.4“單項工程”:指本協議項下的各個獨立的建設項目。1.1.5“回購人”:福鼎市店下鎮人民政府。1.1.6“投資人”:指中標單位(福建裕揚投資開發有限公司)。1.1.7“貸款人”:指融資文件項下的貸款人或其它資金提供人。1.1.8“融資文件”:指投資人為完成工程項目而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或由金融機

8、構出具的任何貸款協議、擔保協議、票據、保函及其它文書。1.1.9“生效日期”:指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回購人和投資人正式簽署本協議并發生法律效力的日期。1.1.10“移交日期”:指回購人接受投資人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項目之日,從此日起,本工程項目的全部或部分資產歸回購人所有。1.1.11“建設期”:指本項目的建設周期,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建設工期為兩年)。1.1.12“工程施工期”:自取得開工許可證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施工工期為一年半)。1.1.13“單項工程的建設合同”:指投資人與回購人簽訂的本協議項下的各單項工程的協議,這些協議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1.1.1

9、4“預定完工日”:指自生效日期起個月屆滿之日,可根據第2.6條延期。1.1.15“完工日”:指根據第15條本協議的最后一項工程交工驗收報告備案或視為備案之日。1.1.16“質保期”:指根據第16.2.2條所規定的本項目單項工程或各分項分部工程或設備的質保期。1.1.17“竣工驗收”:指本協議第13條所規定的過程。1.1.18“移交證書”:指按照本協議第14.7款頒發的證書。1.1.20“利率”: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1.1.21“臨時工程”:指為實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補任何缺陷,在現場所需的所有各類臨時性工程。1.1.22“材料”:指由投資人或由承包人通過招標采購或直接采購(用于工程中

10、系統設備的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類物品。1.1.23“現場”:指用于建設本工程的場所,以及在協議中可能明確指定作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場所。1.1.24“一般設計變更”:指在本協議項下的某單項工程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出現了與簽訂該單項工程合同時的預計條件不一致的情況,而需要改變原定施工范圍內的某些工作內容。如工程量、合同價款、工期、質量要求、位置、標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變化,且此變化控制在一定的變量范圍(見具體施工合同條款)之內。1.1.25“重大設計變更”:指由回購人提出的或由投資人提出并由回購人確認的關于引起工程項目內容、工程量、質量、工期要求、工程價款、施工方法等重大變動且變動超出某控制范圍

11、(見具體施工合同)的變更。1.1.26“回購承諾函”: 指回購人向投資人作出的對本工程進行回購的承諾。1.1.27“建設”:指工程的規劃、設計與工程技術服務、建造、供貨、試驗與竣工,包括場地勘查和調查、設計、監理、施工、采購、維護、交付、安裝、完成、驗收、質量監督以及與建設過程有關的其它活動。1.1.28“項目建設用地”:指第6條所述的項目建設用地,不包括施工臨時用地。1.1.29“環境污染”:指項目之上、下及周圍的空氣、土地、水和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該等沾污或污染違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權部門的環保法律、法規或規定。1.1.30“不可抗力”:具有第23.1條所規定的含義。1.1.31“項目文

12、件”:指本協議及與本項目有關的一切合同、協議。1.1.32“進度計劃”:本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中所列的工程進度計劃。1.1.33“投資監理人”:指根據第5.3.1條按照適用法律選定和備案的投資監理機構。1.1.34“監理合同”:指投資人和施工監理人為項目的監理訂立的協議。1.1.35“違約”: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而且這種違約不能歸咎于另一方違反任何協議的作為或不作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擔風險的事件。1.1.36“投資咨詢人”:指為投資人在法律、財務等事物方面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1.1.37“技術咨詢人”:指為投資人在工程技術方面等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1.1.38“基準日”

13、指本合同中用于確定具體時間界點的日期。1.2 釋義在本協議中:(1)“中文”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規范漢字;(2)“人民幣”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3)除本協議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參照的條款和附件均為本協議的條款和附件;(4)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外,“一方”或“各方”應為本協議的一方或各方;本協議或融資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繼任者和獲準的受讓人;(5)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一方無論何時要求另一方給予同意或批準時,另一方不得無理拒絕或拖延給予該同意或批準;前提是該同意或批準符合本協議條款精神或法律法規。(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數的時間期間指公歷日;(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歷的日、星期、月

14、份和年;(8)若要求回購款支付之日為非營業日,則應視要求支付日為此非營業日之后的第一個營業日;(9)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包括”一詞在任何時候應被視為與“但不限于”連用;(10)所指的協議是指列舉的和作為附件的協議,并且在任何情況下均指對該協議不時所作的補充或修改。第2條 雙方義務2.1 特許權的授予依照本協議的規定,回購人授予投資人以下獨家的權利:(1)對本建設項目進行投資、融資和施工建設;(2)按第6條規定使用項目建設用地。2.2 擔保權在建設期內,投資人有權為第4.4條允許的本項目融資之目的以回購人的回購承諾書作為擔保。2.3 投資人的主要義務在遵循本協議規定之前提下,投資人應(1)在建設

15、期內自行承擔費用和風險,負責進行項目的投融資、建設和移交;(2)根據第14條將項目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權益移交給回購人或其指定機構。2.4 回購人的主要義務在遵循本協議規定之前提下,回購人應:(1)按時完成立項和征地拆遷工作;(2)保證投資人能夠獲得建設用地的相關權利及在建設期間有權進入該土地;(3)根據第14條及時接收項目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權益的移交;(4)及時、足額地撥付回購資金。2.5 建設期除非依據本協議第2.6條延長建設期或第12條終止協議,建設期自生效日期(含)起至全部工程項目完工日前一日(含)止,預期的建設期為 兩年 ,各單項工程的建設期由回購人及投資人另行協商確定。2.6 建

16、設期的延長如果發生以下情況:(1)第21.3條所述的情況致使建設工程延誤;(2)由于回購人的違約行為致使建設工期延誤;(3)因回購人的原因導致第三方干擾造成的工期延誤;(4)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第23條項下的工期延誤;(5)國家法律變更導致工期延誤;由此引起的投資人的支出、損失、損害或費用應由回購人進行補償,同時建設期應予以相應延長,以使投資人保持在未發生該事件之前同等的經濟地位。第3條 合作前提條件3.1 投資人條件投資人應在中標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滿足本工程建設需要的項目管理機構,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建設合同和融資文件的法人資格和權力。3.2 回購人條件完全有權簽署本協議,并有權力和

17、能力履行其義務或責成協議的其它當事方分別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3.3 回購承諾函回購人應在生效日期向投資人出具回購擔保承諾函。3.4工程實施方式本工程采用本合同約定的BT模式實施:投資人負責籌集本工程所需資金包括建安工程費用和回購人掌握使用的費用(建設單位管理費、施工圖設計審查費、招標代理費、建設項目交易服務費、工程造價咨詢費、工程監理費、可行性研究費、工程設計費、竣工圖編制費、環境影響評價費、勞動安全衛生評審費、場地準備及臨時設備費、工程保險費、征地款、土地報批費等一切費用)。項目的建設管理職責(包括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勘察、設計及監理單位的委托及管理)由回購人承擔,工程建成后按約定程

18、序由投資人移交回購人,并由回購人按本合同的約定回購價款支付給投資人回購款項。第4條 項目融資4.1 投資人的投融資義務投資人負責本項目工程的建設及移交的全部資金(包括股本金和貸款)的籌措。4.2 項目資本金建設期內,投資人應確保項目公司資本金比例符合適用法律和政府批準文件的要求。4.3 擔保權益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并經回購人同意,投資人可以為本項目融資之目的,憑本協議和回購人出具的回購承諾函向貸款人質押貸款。貸款人可以根據適用法律、本協議及融資文件行使質押擔保權益。4.4 融資文件4.5.1投資人應在本協議簽訂后 30日內簽訂形式和內容均符合的融資合同,并將副本送交回購人備案。4.5.2投資人不得

19、重復使用前述回購承諾函進行質押融資。4.5.3除第4.4款規定的質押外,投資人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資產上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形式的擔保及處置本工程的任何資產,除非得到回購人的書面同意。4.5 資金使用投資人根據第4.4款獲得的融資,只能用于本項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項目以外的用途。第5條 項目監管5.1 回購人的監管權5.1.1回購人有權對項目的投融資、進度、現場等進行抽查、檢驗、檢查、了解、監督等活動,投資人應積極配合回購人的前述活動。5.1.2回購人有對涉及工程投資、標準等重大問題變更事項的審批權。5.1.3回購人有權要求投資人提交融資計劃、投資控制計劃、工期、質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圍內的專項報

20、告。5.1.4投資人若更換本項目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須事先通知并經回購人同意。5.1.5回購人有權依法選擇監理單位;由選定的監理單位對本項目進行監理。5.1.6回購人有權審核項目全過程中投資人對外簽署的涉及本項目的合同,協議。5.2 財務監管本款不適用。5.3 監理機構的監管5.3.1投資監理人:本項目的投資監理機構由回購人和投資人雙方都認可的有資質的機構擔任,在符合本協議規定的前提下,可根據授權范圍開展監理工作。5.3.2施工監理人:按招投標規定選擇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能力的監理單位對工程的進度、質量、投資、費用控制、安全等實施監督工作。回購人有權對施工監理人的工作進行抽查、檢查、了解

21、、監督等活動,投資人應積極配合回購人的這些活動。第6條 土地使用6.1 征地、拆遷和補償、土地報批6.1.1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和補償、土地報批等工作由回購人負責,產生的費用進入本協議的回購價款中。6.2 建設用地的權利投資人將獲得建設用地的相關權利,建設用地的范圍和面積見相關工程設計圖紙標明的紅線圖。回購人應在工程的建設期內:(1)使該工程建設用地保持不設置任何留置權和債務保證,從而使投資人為該工程建設之目的在建設期內對該土地享有獨家使用權;投資人有權為該單項工程建設之目的根據土地使用權合同自由地、獨占性地使用建設用地;(2)協助投資人根據單項工程建設計劃辦理相關手續、進入項目建設用地。6.

22、3 對建設用地的限制無回購人事先書面同意,投資人不得將第6.2條所述的任何土地用于該工程建設之外的任何目的。6.4 臨時用地回購人應協助投資人根據適用法律和單項工程建設進度的需要獲得建設用地以外的臨時用地。6.5 公用設施使用建設用地投資人應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允許與項目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用設施通過項目建設用地,但應事先征得投資人的同意,投資人不得無故拒絕同意。這類工程的建設費用不應由投資人承擔。回購人或承擔建設的單位完成公用設施工程建設后應將項目用地恢復原狀或清理至符合適用法律的要求。如果這類工程的建設導致本協議項下的工程損害和由此造成的損失,則應給予投資人相應的補償。如果由于此公用設施的施工導

23、致本協議項下的工程延誤,回購人應相應的順延此工程工期,并給予投資人相應的補償。第7條 前期工作7.1對回購人簽定協議前已經完成的部分工作,包括這些工程的資料和臨時設施等,將移交給投資人。該部分已完成工作產生的費用不進入本協議的回購款中,投資人也不對該部分工作的缺陷和引發的問題承擔責任。7.2回購人有義務協助投資人負責本項目的前期工作,使之具備開工條件;第8條 設計修改和設計變更8.1回購人可以對本項目工程的設計進行修改,如果這些修改:(1)將加快建設速度;(2)降低建設及維護成本;(3)提高本項目的質量;(4)公共利益需要;(5)發現設計錯誤.如果上述款項的修改使投資人獲益,回購人不承擔相關費

24、用;否則,回購人應承擔可能增加的費用(包括工程費用)。8.2除非回購人提出設計變更要求,投資人不應對已批準的工程施工圖、招標圖設計、技術標準等進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但是當投資人在遵守關于變更設計規定的前提下,在各單項工程建設期內的任何時候,投資人發現某些變更可以:(1)在不降低原設計的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將加快建設速度;(2)在不降低原設計的質量要求的前提下,能降低該單項工程的建設、維護成本;(3)提高該單項工程的質量。那么投資人可在各單項工程建設期內的任何時候向回購人提交設計變更的建議書。如果投資人的此類建議書獲得回購人批準并實施,因此節省或增加工程成本,則相應調整回購款,涉及需要回購人批準

25、的變更節省的投資,雙方各按50分成。但因投資人私自變更設計產生的任何費用(包括工程費用)應由投資人承擔。8.3變更程序應按國家和福建省的有關規定進行,任何涉及工程范圍、規模及標準的變更必須報回購人同意,并取得原審批機構批準后方可實施,此規模和標準的設計變更引起的總投資的變化,在不改變原回購款計價原則條件下,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可以調整回購款、移交日及回購款支付時間。8.4除工程范圍、規模和標準之外的其它重大設計變更,必須符合批準的初步設計要求,不損害工程的使用功能、壽命,并應得到設計單位的同意,報回購人批準后方可實施。8.5設計單位應對設計圖紙和文件的完整性、準確性負責。若由于設計文件的缺陷,

26、導致不能完全涵蓋和反映本工程的全部工作而引起的變更,投資人應向回購人提交書面變更說明,說明中應對工程量和造價作詳細增減分析,經回購人同意并由設計單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圖和說明后,由投資人組織實施。8.6一般設計變更由投資人或施工監理人提出,由回購人和設計單位批準。8.7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的標準見附件。第9條 施工9.1 投資人的主要義務投資人應根據本項目協議規定負責本協議范圍內的全部工程的建設,并承擔建設工程的費用和風險。在不限于前一句一般原則的情況下,以本協議的條款為前提,投資人的主要義務包括:(1)投資人應在本協議項下各個單項工程建設合同簽訂之日起 14 日內將該單項工程的項目籌劃、施

27、工組織計劃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回購人審核。并在各單項工程建設協議規定的進度日期或之前開始建設工程施工。(3)從各單項工程開工日期起至該單項工程建成頒發移交證書的日期為止,投資人對該單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負責,對工程資產的完整負責。(4)投資人應針對項目建設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設置滿足本項目需要的機構,機構人員配備必須具有合理的專業結構、合理的技術職務、職稱結構和專業資質證書,主要人員的資格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14 日內報回購人備案。主要工作人員不得隨意更換。(5)投資人應保證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協議規定并適合于工程的預期目的。工程應包括為滿足回購人要求的、經審查批準的投資人的建議

28、書及資料表所必須的、或協議隱含或由投資人的任何義務而產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協議中雖未提及但推論對工程的穩定、完整或安全所必須的全部工作。(6)投資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有權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投資人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投資人承擔并不計入回購價款。(7)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它相關規定,減少施工期間給公眾、地區居民以及商業造成的混亂和其它不便。(8)及時申請并獲得需要在建設期內獲得的對本項目的批準,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獲得上述批準所需的所有費

29、用和支出。(9)對于主體結構工程外的專業工程,如有分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定規定,同時分包前必須征得回購人的同意。(10)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回購人及有權部門匯報。9.2 回購人的主要義務(1)回購人應及時取得工程所需的并只能由回購人取得的核準;(2)積極協助投資人取得各種工程建設所需的執照、許可和核準;(3)確保本協議項下投資人權利的實現;(4)為投資人的融資出具相關支持性文件;(5)確定工程的規模、范圍和標準及回購價款;(6)協調與政府有關方面的關系及項目所在地與工程有關的有權部門的關系并從有權部門獲得批準;(7)提供竣工文件所需的有關建設程序的法律文件及各種政府

30、批文;(8)完成投資人進場前應由回購人完成的各項工作,并向投資人完整移交所完成工作的資料;(9)對投資人進場前由回購人與相關第三方簽定的影響本協議執行的各種協議負責。(10)所有現場鑒證、設計變更及材料設備品牌確定等涉及價格及驗收因素的資料均應由投資人提交給回購人確認。(11)負責項目實施中其它配套設施如給水、排水、燃氣、電力、電信、廣電等項目的立項、投資、規劃、設計、施工、安全、質量、進度、恢復、清理等工作協調,事先要與投資人進行商榷,協助投資人與相關單位簽訂協議,并監督執行。9.3 建設工程質量投資人應確保依照已核準的設計并按已簽訂并生效的各單項工程合同所列標準和規格實施各單項工程。9.4

31、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方案9.4.1在單項工程開工前,投資人應制定由投資人和總承包人共同遵循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方案,并報回購人備案。9.4.2投資人應按月向回購人提供關于已完成或正在進行的建設工程的質量控制結果的完整文件。9.4.3回購人有權定期檢查投資人、總承包人和分承包人的質量控制情況,以證實本工程的質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投資人應協助進行此種定期檢查,但回購人的上述檢查不免除投資人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9.5 施工監理人9.5.1招標:施工監理人由回購人采用邀標方式進行選擇。9.5.2監理合同應包括使投資人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所必需的本協議的條款或內容相對應的規定。第10條 進度計劃及控

32、制10.1 進度計劃10.1.1各單項工程的進度計劃都包括但不限于融資計劃、設備及大宗材料招標、采購計劃、管理及分包單位招標等計劃。10.1.2在各單項工程開工之前,投資人應向回購人和投資監理機構提交一份進度計劃。進度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1)投資人計劃實施該工程的次序(包括資金、采購、施工、檢驗等各個階段);(2)該工程施工文件編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與活動;(3)施工前審查的期限以及在回購人的要求中規定的各項期限;(4)該協議中規定的所有檢驗的次序。10.1.3投資人應以書面形式提供為實施工程計劃采用的工期安排和方法的總體說明并給回購人備案。在未通知回購人的情況下,進度計劃或這類安排與方

33、法都不應有重大更改。若工程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回購人可通知投資人修改進度計劃,指出為在竣工時間內完成工程須作的必要更改。10.2 進度報告投資人應負責編制和上報各單項工程的進度報告(包括月、季、年),并將 2 份副本提交給回購人。第一份報告所包含的期間應從該單項工程開工日期起至完工日期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應在該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內提交月、季、年度進度報告。報告應持續至投資人完成了該單項工程移交證書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時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為止。每一份報告應包括:(1)投融資、招標、采購、施工、調試、檢驗的每一階段進展情況的說明;(2)表明施工文件、采購訂單和施

34、工狀況的圖表;(3)(與每一項主要材料的)生產商名稱、生產地點、進度百分比,以及開始生產、承包人的檢查、檢驗與運達的實際日期或期望日期;(4)在現場的人員及承包人的設備記錄;(5)若干份質量保證文件、材料的檢驗結果及證書;(6)安全統計,包括涉及環境和公共關系方面的任何危險事件與活動的詳情;(7)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對比,包括可能影響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詳情,以及為消除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準備采取)的措施;(8)回購人需要的其它文件。10.3 建設中的預期延誤10.3.1如果投資人在任何時候合理地預計無法按進度計劃規定的某一重大日期完成建設工程,投資人應立即通知回購人,對下述方面作出比較詳

35、細的說明:(1)預計不能如期達到的某一重大日期;(2)延誤或預計延誤的原因,包括說明任何據稱的不可抗力情況;(3)預計的延誤天數以及任何其它可適當預見到的對建設工程產生的不利影響;(4)投資人為克服或減少延誤及其影響而已經采取或建議采取的措施。10.3.2上述通知的發出如是投資人原因造成的延誤不應解除投資人根據本協議承擔的義務。如非投資人原因造成的延誤,工期應順延,造成成本增加的費用計入回購價款。如果投資人提議采取或已執行的措施不足以克服預期的延誤問題,回購人可要求投資人為遵守進度計劃而采取回購人認為必要的額外措施。因采取此額外措施增加的成本費用計入回購價款。10.4 建設過程中的監測、檢驗及

36、異議10.4.1回購人應有權隨時監測建設工程的實施并在不干擾工程進展的情況下進行適當的檢驗。此種監測和檢驗的費用,合格時由回購人承擔、不合格時由投資人人承擔。回購人擬進行的任何檢驗應提前通知投資人。投資人配合回購人進入現場,以使回購人得以對建設工程進行監測和檢驗。10.4.2回購人有權在各單項工程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對任何不符合本協議規定的工程、材料或設備提出書面異議,并要求投資人對此進行適當解釋或糾正。10.4.3回購人未能監測、檢驗,不應解釋為回購人放棄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也不應免除投資人根據本協議所承擔的任何義務。10.5 工程停建或緩建10.5.1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

37、回購人、投資人雙方之外原因導致本工程項目停建或緩建,使協議不能繼續履行,投資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回購人要求將自有的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回購人應為投資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經濟支出,并按協議規定支付已完工工程的回購價款。10.5.2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組織退貨,不能退貨的價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回購人承擔。第11條 完工延誤11.1 逾期賠償金11.1.1非因第2.6條款的原因,投資人未能在目標完工日后的 60 天內交付工程,投資人應自該日起直至該工程(視情況而定)的完工日止逐日向回購人支付逾期賠償金。11.1.2發生在目標完工日期第 6

38、0 天后,頭 60 天內的工程完工日延誤,應每日支付該工程造價的 萬分之零點五 作為逾期賠償金。11.1.3發生在目標完工日期第 120 天后的延誤,應每日支付該工程造價的_萬分之一 作為逾期賠償金。第12條 合同終止12.1 終止合同12.1.1在下列情況下,回購人可終止合同:(1)因投資人原因,項目未在合同規定的完工日以后 180 天內完工;(2)投資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回購人,投資人已終止建設工程而且不打算重新開始建設;(3)投資人在完工日之前停止建設工程或檢驗或直接地或通過總承包人的行動從現場撤出所有或大部分人員;(4)投資人未經回購人許可擅自轉讓本協議工程。(5)投資人應無條件響應合同約

39、定的回購人關于投資回報利率抵扣的有關約定。12.1.2在下列情況下,投資人可終止協議:(1)回購人不能按協議約定的期限和金額支付回購款,投資人有權以書面形式提出終止協議;(2)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無法實施;(3)因回購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影響工程的建設,使投資人無法正常履行本協議。12.2 終止合同時的估價在根據第12.1款終止合同后,回購人和投資人應在合同終止之日起 60 天內共同確定投資文件、財務文件、施工文件、工程設備、材料、投資人的設備和工程的價值,以及到終止合同日期為止投資人應得到的所有款項。如回購人違約終止協議,除應考慮投資人的成本、利潤等因素外,還應包括由于投資人提前終止采購、施

40、工和勞動合同等增加的費用。12.3 終止后的支付12.3.1在回購人根據第12.1款的規定終止協議之后,回購人在確定投融資、施工、竣工和任何工程缺陷修復的費用、延誤賠償金(如有時),以及回購人應支付的所有其它費用之前,沒有義務向投資人支付進一步的款項。12.3.2回購人應在12.2款規定的_60天內向投資人支付任何結余金額。第13條 工程驗收13.1 驗收標準:應按照國家和省市頒布的有關相應的工程驗收規范分別進行驗收。13.2 驗收13.2.1具備驗收條件投資人應提前 28 天將某一確定日期書面通知回購人代表,說明在該日期將進行驗收,回購人應派代表參加驗收組進行檢驗。13.2.2投資人要確保完

41、成該單項工程項目中各項內容,有關部門要求整改的質量問題全部整改完畢。13.3 重新驗收如果工程或某系統未能通過驗收,投資人應負責修復;在修復缺陷后,重復進行此類未通過的檢驗以及對任何相關工程的驗收。13.4 檢驗爭端如果回購人與投資人之間對本條規定的檢驗的結果產生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依照國家頒布的統一標準或福建省的有關規定解決此種爭議。當工程實際標準因客觀現實存在的困難而難以達標,必要時,可以適當降低驗收標準,但應以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為前提。第14條 單項工程移交14.1 移交的范圍和時間14.1.1本協議中的移交是指對本項目某單項工程的分項工程分別驗收合格后,對該工程向回購人的移交。按

42、照驗收一項移交一項的原則進行移交。包括:(1)該工程的建筑物和構筑物;(2)與該工程相關使用的所有器材、機械、設備和設施;(3)材料、庫存和全部改擴建設施;(4)投資人擁有的與該工程相關的有形資產;上述所有各項應是得到良好維護和處于良好運行狀態的;以及(5)投資人擁有的旅游開發權和廣告經營權及相關設施;(6)投資人擁有的與該工程相關的資產使用權;所有約定的該工程實體及設施;資料(含工程竣工資料、缺陷責任期內全部的養護資料和檢測、評定資料);移交一個月內,投資人應向回購人提交由其出具的保證函,保證投資人完全履行在移交期內所有義務,并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義務。14.1.2移交時間按照項目中每項工程

43、所標定的進度計劃中所確定的時間范圍內驗收合格后進行移交并投入使用。工期順延的要相應的調整移交時間。14.2 移交文件投資人應向回購人移交完整的項目所有工程檔案、投融資資料、設備、儀器、儀表,資產清冊,維修操作手冊、質量保修書等有關資料。按照移交一項工程移交一份文件的原則移交相應的工程文件資料。14.2.1資產清冊移交開始之前,投資人應按照回購人的要求提交所有資產清冊,資產清冊應包括該單項工程項目所有資產應列明項目。具體內容按相關規定辦理。在此類資產清冊提交回購人之前,不得認為此資產清冊對應的工程的移交目的業已完成。14.2.2操作及維修手冊移交開始之前,投資人應按照回購人的要求編制針對此項工程

44、的操作及維修手冊。操作及維修手冊應足夠詳細地使回購人能對此項移交的工程進行操作、維護、拆卸、重新安裝、調整及修理。在此類操作及維修手冊提交回購人之前,不得認為此項工程移交工作業已完成。14.3 技術移交在移交之日,投資人應在技術和專門知識可由投資人移交或轉讓的最充分范圍內向回購人或其委派人移交和轉讓或責成移交或轉讓一切與本項目有關的技術和專門知識。14.4 移交效力自該單項工程移交日期開始,投資人在本協議項下和單項工程建設合同項下有關該單項工程的權利和義務即應終止,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并且雙方于移交日期累積及未付的債務除外。回購人或其指定機構應接管該單項工程的運營使用及本協議明示或默示的、因協

45、議產生的、協議終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它權利和義務。14.5 合同的取消和轉讓如果回購人提出要求,投資人訂立的而且在移交時仍然有效的任何設備采購合同、供貨合同及所有其它合同應由投資人予以解除,回購人對因此而產生的任何解除費用負賠償責任。14.6 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14.6.1單項工程所有權移交應滿足以下條件:(1)單項工程通過驗收;(2)投資人移交全部項目文件。14.6.2在單項工程滿足所有權移交條件后,回購人向投資人頒發移交證書。從頒發移交證書之日起,回購人即享有該單項工程的所有權。14.6.3在頒發移交證書之前,投資人應承擔該單項工程的整體或部分受到損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在頒發移交證書之后,

46、上述風險由回購人承擔。14.7 移交證書當該單項工程通過驗收,并移交了協議規定的文件后,回購人應接收該單項工程,并頒發該單項工程的移交證書。14.8 投資人設備的移出投資人應在工程移交完畢 30 日內自費從現場與工程中清除并運走投資人及總承包人的所有設備、剩余材料、殘物、垃圾和臨時工程,因單項工程后續建設或保修需要留下的除外。投資人應保持現場與工程處于相關規范規定的清潔和安全狀態。若投資人在上述時間內未能遷出前述物品,回購人有權將前述物品移至某一合適地點保存,運輸和保存所發生的費用和風險應由投資人承擔。第15條 項目整體移交在本項目最后一項單項工程移交完畢之日起 14 日內投資人應將擁有的與項

47、目有關的且其費用列入回購款中的有形資產移交給回購人。當最后一項單項工程通過驗收,并移交了協議規定的文件后,回購人應接收全部工程,并頒發項目的整體移交證書,至此,項目整體移交完畢。第16條 缺陷責任期16.1 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補缺陷為在單項工程驗收之時或之后盡快使施工文件或工程符合協議要求的條件(合理的磨損除外),則應:(1)投資人應切實盡快完成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2)投資人應在該單項工程合同的維修期內進行修正、重建和補救缺陷或損害的所有工作;(3)若該缺陷或損害致使回購人基本上無法享用該單項工程或部分工程所帶來的全部利益,對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經雙方商定期限完成履約合同,并按事件發

48、生的原因確定費用承擔方;(4)若此類缺陷或損害不能在現場迅速修復時,在回購人的同意下,投資人可將有缺陷或損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移出現場進行修復;(5)如果在缺陷責任期內任何缺陷或損害的修復可能影響到工程使用時,回購人可要求重復必要的檢驗。該要求應在修復缺陷或損害后 28 日內通知投資人;(6)如果回購人要求的話,投資人應在其指導下調查產生任何缺陷的原因。除非此類缺陷應由投資人負責,否則,調查引起的費用可加入回購款中。16.2 保修期16.2.1投資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回購人的項目工程在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16.2.2質保期執行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

49、例規定,從驗收合格起始日起算。16.2.3投資人應在工程驗收之前,與總承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在移交時將前述質量保修書的權利轉讓給回購人或其委派人。第17條 回購價款計算調整17.1 回購價款的計算回購價款為經造價咨詢或審計部門審定后的本工程的竣工結算價和投資回報費用的總和。(1)工程竣工結算價:工程竣工結算價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編制,并經審計部門審定為準。工程計價方式為固定單位法,竣工結算按照國家、福建省、寧德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建筑工程綜合預算定額和安裝定額、裝飾裝修工程消耗量定額、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費用定額、人工單價、機械臺班單價和該項目各單項工程應進行招投標確定,其結算單價

50、應是投標人中標單價,變更或新增項目再按原清單已有單價的按相應投標價進行計價;工程量清單內沒有的,有定額價(信息價)的按定額價計算,沒有定額價(信息價)的,按市場價由乙方報價,甲方審核后確定。其計價辦法和計價依據按招標文件投標須知13款規定執行。 (2)投資回報費用:回購人支付投資人投資的建安工程費用的利息。年利率按照BT項目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固定的2.7%計算(例:若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為N%,即執行N+2.7%)。如遇到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基準利率,則利率相應調整。各個項目的投資回報費用按月報進度金額為基數計算,建設期和采購期利息均按季度支付。 (3)回購人掌握使用費用的利息:回購人

51、掌握使用的費用按回購人需求向投資人予以分期借貸,借款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回購人掌握使用的費用指:建設單位管理費、施工圖設計審查費、招標代理費、建設項目交易服務費、工程造價咨詢費、工程監理費、可行性研究費、工程設計費、竣工圖編制費、環境影響評價費、勞動安全衛生評審費、場地準備及臨時設備費、工程保險費、征地款、土地報批費等一切費用(4)利息支付應按單利計算。(5)回購人在支付項目回購款余款時,可扣除相當于項目建安工程費5%的質量保證金(不計利息),待質保期滿后返還給投資人。17.2 回購價款的調整除下列情況外,回購價款不予調整。回購價款的調整應于驗收完成日至回購完成前進行。(1)政

52、府批準的價格調整:指政府部門正式公布的材料價格調整時,所發生的物價調整全部費用計入本項目協議回購價款內;(2)稅收政策如發生變化回購款應根據有關法律、政策作相應的調整;(3)重大變更:重大變更在報回購人同意、并取得原審批機構批準后,且在此設計變更的規模和標準引起的總投資的變化不改變原回購款計價原則條件下,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可以調整回購款;(4)如果在項目協議生效日期之后,由于我國的立法變更導致費用的增減,則回購款應作相應調整。此類立法指一切法律、指令、規章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細則。如果投資人由于此類在協議生效后所作的立法變更而遭受延誤(或將遭受延誤)和(或)承擔(或將承擔)額外費用,投資人應通知

53、回購人;回購人在收到此通知后,應同意或決定:(a)投資人有權獲得的任何延長的工期;(b)有關額外費用的總額,并將之加入回購款,同時相應地通知投資人。(6)回購人同意認可的施工設計變更增加的費用;(7)由于不可抗力或非投資人應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引起增加的費用;(8)利率的變化引起增加的融資成本。第18條 項目回購程序及回購款支付18.1回購款的支付18.1.1整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兩年內付清回購款,分四次回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6個月內支付合同價款的25%,12個月內支付結算總額的50%,18個月內支付至結算總額的75%,24個月內支付完剩余價款。18.1.2回購人在支付工程

54、回購款余額時,應扣除相當于本單項工程建安工程費5%的質保金,質保期滿后返還給投資人,投資人應提前通知回購人要求付款。18.1.3回購人對投資人超出建設規模和設計標準要求及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費用增加,不予支付。18.1.4回購人對投資人所借的掌握使用費可以予以提前還款(含在建設期內)。18.2 項目回購條件和程序本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具備回購初步條件進入回購程序,工程移交回購人試運行。回購人與投資人按合同約定的方法對回購條件逐項檢查、認定。需中介機構作出結論的,由雙方共同委托的機構作出結論。符合回購條件的,投資人與回購人簽訂回購備忘錄,項目進入回購期。回購備忘錄報項目審批部門備案。18.3 審

55、計本項目采用全過程跟蹤審計,投資人應保存能清楚證明有關可變費用的所有經審計部門確認的記錄,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回購人或國家審計部門指定的機構提供工程審計所需資料。第19條 回購人的一般義務19.1 遵守法律和合同回購人任何時候均應遵守有權部門發布的一切有關法律、條例和法令的規定以及為本項目簽訂的所有合同和有關協議。19.2 支付回購款在本項目的回購期內,回購人需按約定的回購計劃支付回購款項的義務。19.3 協助批準19.3.1在投資人提出適當和及時的要求時回購人應盡最大努力協助投資人從有權部門獲得、保持和延續所需的一切批準。回購人應在現行規定制度要求的可行范圍內,盡最大努力幫助協調有關保持和延續這

56、些批準的審批過程,減少投資人為獲得保持或延長這些批準的各級有權部門審批環節。19.3.2回購人還應確保使投資人為建設、移交項目所需的所有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電、水和通訊,能獲得同等條件下的公平價格。19.4 協調和配合回購人應積極配合投資人協調與工程相關各方以及當地群眾的關系,為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19.5 法律和條例變動19.5.1如果在項目協議生效日以后,適用于本項目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了對投資人有重大不良影響的變動,投資人可書面申請調整回購款或者調整本協議的其它條件,投資人應在根據本條規定提出的任何通知中詳細地表明這類變動所造成費用增長情況及投資人建議如何應對這類變動的意見。回

57、購人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以使投資人處于與其變動前所處的經濟地位和合同權益相當的地位。19.5.2從項目協議簽訂之日到回購期屆滿前,如果國家稅收政策在此期間發生變化,回購人應調整回購款。所做的調整僅限于由投資人支付的稅款的變化,而且這種變化未曾包含在合同價款中。19.6 征地和拆遷回購人應負責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和補償工作及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等相關工作。第20條 投資人擁有的權利與義務:20.1.投資人有就本項目進行投資和建設的義務。20.2. 投資人有義務負責本項目工程的全部建設資金和湊措。20.3. 投資人在本項目建設期內,投資人須承擔因項目融資及建設引起的所有責任的義務。20.4.工程實施過

58、程中對主體結構工程外的專業工程如有分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同時分包前必須征得回購人同意。20.5. 投資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在工程中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督促項目部嚴格質量管理和監督,直至最終交付合格工程。20.6. 投資人對經施工圖審批后確定的工程設計方案及工程預算價不得作出變更,如有特殊情況須經回購人同意并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方能調整。20.7. 投資人應在回購人指定的銀行設立本項目工程建設資金銀行專戶,并確保該賬戶內項目完工并驗收合格后,投資人有權按照合同資金余額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20.

59、8.根據項目各項工程需要,投資人按月提前7天向回購人提交融資計劃執行情況表,報投資人監理人備案,并隨時接受回購人的監督檢查。20.9.除非經回購人明確批準,投資人不得對本協議項目下的任何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和權益設定任何質押、抵押或其他擔保物權給任何人。20.10.在約定享有獲取本項目回購價款的權利。第21條 環境及文物21.1 環境保護21.1.1投資人應保持各項工程的現場(包括土壤、地面和地表的水和空氣)免受環境污染,保護現場和周圍的環境,并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建設期間預防或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周邊建筑及住戶的干擾。21.1.2投資人責任的例外:對下述情況引起的空氣、地上或水(項目建設用地之上、下

60、或周圍)的污染,投資人不負責任:(1)生效日期或之前存在的;(2)由于非投資人原因引起的。由上述污染所造成的損失或所提起的索賠,回購人按國家相關規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現金的方式給投資人合理補償。補償應與有關的還本付息(如有)時間相一致。如果是投資人的經常性支出,補償的支付應與投資人實際發生開支的時間相一致。在所有情況下,補償的計算應考慮到(除其它事項外)給投資人帶來的所有稅務后果,不論是不利的還是有利的。21.2 付款到期日除非有其它明確規定,本協議項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項應由有支付義務的一方在收到另一方書面支付要求后的 14 日內支付。21.3 保護考古、地質和歷史文物投資人應采取有效措

61、施保護在建設施工期間發現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和遺址、歷史藝術珍品以及任何其它具有考古、地質和歷史價值的物品。投資人應在任何這類發現后立即將有關發現及其已經或提議采取的各種保護措施通知回購人。回購人在收到此類通知時,應迅速核準投資人采取或提議采取的保護措施或就要求進一步采取的措施發出書面指示。投資人應以應有的小心謹慎實施要求采取的這些措施。采取這些保護措施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回購人承擔。因采取這類措施而造成的項目時間表的任何延誤,應適當延長施工期作為補償,因時間的延誤所產生的費用由回購人承擔。第22條 項目文件及保險22.1 項目文件的協調22.1.1投資人應確保一切項目文件、融資文件、項目公司

62、章程、本協議項下要求的保險單以及其它由投資人與回購人簽訂的與本項目有關的一切相關文件同本協議保持一致:(1)符合本協議的規定;(2)包含使投資人能夠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所必需的本協議的條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規定。22.1.2由回購人向投資人提供的文件和計算機程序,或者在這些文件和計算機程序的基礎上發展的文件和程序,是屬于回購人的財產。上述各項的所有復制件均適用同樣的原則。這些文件、計算機程序或其復制件只能由投資人用于本項目之目的。除非回購人和投資人另有協議,否則這類文件、計算機程序或復制件應在建設期結束之際歸還回購人。22.1.3由投資人向回購人提供的文件和計算機程序,或者在這些文件和計算機程序

63、的基礎上發展的文件和程序,是屬于投資人的財產。上述各項的所有復制件均適用同樣的原則。這些文件、計算機程序或其復制件只能由回購人用于本項目之目的。在項目移交給回購人或其指定的執行機構后,回購人或其指定的執行機構有權使用僅與項目的運營和維護有關的這些文件、計算機程序及復制件,并將獲得全部付訖、免交許可費或使用費來使用這類文件、計算機程序及復制件。22.1.4任何一方或其雇員、總承包人、監理人、顧問或代理人獲得的所有資料和文件(不論是財務、技術或其它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公開即應保密,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在保修期最后一天之后的五年期間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開,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這一限制不應影響一

64、方經另一方同意后發布包括與項目進展有關的非敏感信息的新聞出版物。本承諾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有效。22.2 保險22.2.1投資人應投保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建筑工程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并使其在單項工程開工日至移交日之間保持有效,投資人應向回購人提供保單和有關保險費付款憑證的副本。22.2.2保險事故發生時,投資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投資人應加強理賠工作,如因投資人原因理賠不利或漏保,對回購人造成損失,投資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2.3 知識產權投資人應保障回購人免于因使用本協議項下的工程承擔因侵犯任何專利權、已注冊的版權、商標或商品名稱、或其它知識產權而導致的一

65、切索賠。第23條 不可抗力及影響23.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任何一方由于出現不可抗力事件使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時,該方應有權中止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該事件(1)在簽訂本協議時是不能合理預見的;(2)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每一事件在符合上述條件的范圍內,不可抗力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1)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風雨、海嘯、大霧、海冰、暴雪、臺風或龍卷風;(2)流行病、饑荒或瘟疫;(3)戰爭行為(無論是宣戰的或未宣戰的)、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暴亂、恐怖行為;(4)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有毒炸藥,

66、或其它有害物質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5)全國性、地區性或行業性罷工;(6)有權部門對項目或其任何部分實行的沒收、征用、充公或國有化;(7)有權部門實行的任何進口限制或配額限制;或(8)國家或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變更。若發生上款所述的不可抗力導致一方無法履行本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該方有權中止履行。前述不可抗力只有在宣稱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在協議訂立時不能在合理范圍內預見到這種情況或不能在合理范圍內避免或克服這種情況或其后果時才構成暫停權。宣稱不可抗力情況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情況不再存在后盡快恢復對其根據本協議所承擔的義務的履行。23.2 通知聲稱受到不可抗力情況影響的一方應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立即以書

67、面形式向另一方發出通知并說明這種不可抗力情況所造成影響的詳細情況,包括這種不可抗力情況發生的日期和估計停止的日期及其對該方根據本協議所承擔的義務的影響。23.3 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誤發生不可抗力時,雙方應各自承擔由于不可抗力情況對其造成的支出。如果聲稱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已履行了第23.2條的通知程序,本協議中規定的履行某項義務的任何期限應根據不可抗力對履行該項義務產生影響的相同時間相應順延。23.4 減少損失的責任和協商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盡合理的努力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雙方應協商制定并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并決定為減少不可抗力給每一方帶來的損失應采取的合理的

68、手段。聲稱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應盡快恢復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23.5 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以第23.1條的規定為前提,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止一方履行其義務的時間自該不可抗力發生日起連續超過 90 天,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或者同意終止本協議。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后 180 天之內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的條件或終止本協議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給予另一方書面通知后終止本協議。23.6 災害保險和項目的修理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設工程的實質性損壞,使投資人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能力受到實質性的損害,并且該項損失無法通過保險得到賠償,或者保險賠款額低于損害修復總支出的 百分之七十(70%

69、) ,或者根據保險條件,本項目或其項下的任何單項工程或分項分部工程被宣告為全部損失,除非不能得到保險賠償的原因是由于投資人未根據本協議規定保持保險,投資人無義務完成建設或修復建設工程,直至雙方就完成工程或修復的條件達成一致,以使投資人基本保持與發生該不可抗力之前同等的經濟地位。如果回購人要求投資人完成建設工程或者修復項目,或者雖經回購人要求,但投資人未能或拒絕完成建設工程或修復項目,則任何一方可以在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如果回購人同意進行補償,該補償應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現金的方式,付款到期日按21.2條規定。但是如果雙方未能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 一百八十 天內就補償條款達成一致意見或經

70、雙方一致同意終止本協議,則任何一方可經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第24條 雙方合同轉讓24.1 由回購人的轉讓回購人在未事先征得投資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的全部或部分。24.2 由投資人的轉讓投資人在未征得回購人事先的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權利或義務的全部或部分,但是為了項目融資的目的在回購人同意的情況下向貸款人轉讓其權利和權益或設立擔保除外。投資人在未得到回購人事先的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就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權益,以及對本工程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其它擔保。第25條 解釋規則25.1 合同文件本協議包括附件_至附件_,每一份附件都應被

71、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本協議正文與附件之間如有歧義,應以本協議正文為準。25.2 完整的協議本協議構成雙方對本項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雙方以前所有的有關項目的書面和口頭陳述、協議或安排。25.3 變更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增補或改動,只有在形成文字并經雙方經授權的代表簽署后方為有效和具有約束力。25.4 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1)其它部分仍應保持有效;并且(2)雙方應商定對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的條款進行修改或更換,使之合法、有效并可執行,并且這些修改或更改應盡可能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第26條 爭議解決2

72、6.1 定期討論在本協議履行期間,雙方應定期舉行會議,原則上每兩月一次,以討論建設工作的進度,從而確保本協議的充分履行。26.2 友好解決如果雙方由于本協議的履行或對其中任何規定的解釋而出現任何爭議或索賠,雙方應根據任一方提出的要求迅速舉行會晤,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或索賠。26.3 訴訟若無法根據上述26.2款友好協商解決,則雙方均有權在福建省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26.4 訴訟期間的履約各方在將爭議或索賠提交訴訟直至判決書公布之前,均應繼續履行各自根據本協議規定承擔的一切義務,但不影響根據該判決書進行最后調整。26.5 繼續有效本項目爭議的各項訴訟規定在本協議終止后應繼續有效。第27條 其

73、它規定27.1 回購人應組織相關審計部門對本項目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27.2通知除非另有規定,本協議項下的通知應以中文書面形式由面呈、公認的快遞、郵寄、電郵或傳真按下述地址送至或發至各方:回購人: 地址: 聯系人: 傳真號碼: 投資人: 地址: 聯系人: 傳真號碼: 或一方可隨時通知另一方的其它地址、電郵或傳真號碼。下述情況應視為已發送或寄出:(1)如用信件進行的任何通信是由專人遞交時,為通過公認的快遞或郵寄方式(掛號、要求回執)送達至上述地址;(2)如用電郵或傳真形式進行的任何通訊則為以上述地址或號碼正確發出時,但 應索要回執作為發出的證據。如果一方的地址和/或收件人更改時,應在新地址和/或

74、新收件人啟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27.2工程量清單核對工程項目施工前,回購人和投資人以及審計部門將進行工程量清單核對。投資人在接到回購人的工程量清單核對通知后,應向回購人提出工程量清單核對申請報告,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核對工程量清單工作。如工程量清單分部分項子目與施工圖紙實際情況存在誤差的工程量按實增減,其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計算,價款做相應的調整:按招標文件投標須知13.2款規定計價辦法和計價依據計算項目的綜合單價。若定額缺項的,由投資人提出適當的單價,經回購人會同工程預(結)算審核單位審核確定。分部分項工程量變更影響措施項目費用的,相應的措施項目費用作相應調整。核對后工程量清單經回購人審核確認后,并經審計部門審定后作為施工過程計價、回購價款調整及竣工結算的依據。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須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回購人:(公章) 投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電話: 電話: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賬號: 賬號: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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