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編號: x市國有建設用地空地出租合同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x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通訊地址:x市x路156-158號x大廈;郵政編碼:xx;電話:xx;傳真:x;出租人:x;通訊地址:;郵政編碼: ;電話: x ;傳真: x ;第三方:xx;通訊地址:x;郵政編碼:x;電話: x ;傳真: x ;第四方:x;通訊地址:x;郵政編碼:x;電話:x;傳真:x。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及土地供應政策規定,當事人各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
2、則,訂立本合同。第二條 出租空地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第三條 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的繳納第四條 出租人根據廈府xx139號文,出讓給受讓人的本合同項下宗地編號為xx,出租宗地面積大寫壹萬柒仟柒佰叁拾玖點零陸肆平方米(小寫17739.064平方米)。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坐落于x市x區x鎮x車管所對面空地北側。本合同項下出租宗地的平面界址見附件
3、出讓宗地平面界址圖。本合同項下出租宗地豎向界限待受讓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由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補充合同明確。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出租宗地的用途為:倉儲。第六條 出租人同意在 年 月 日(注:合同簽訂當日)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應達到以下規定的土地條件:(一)按移交當日的土地現狀交地(包括地表現狀、場地標高現狀、地質結構現狀、市政配套情況現狀等)移交土地,出讓人不再對場地進行處理,受讓人若需對場地進行整理或實施土石方工程,應自行處理并承擔相應的費用。(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x市x區x鎮x車管所對面空地由丙方協調建設,與項目建設同步進行。出租人授權第三方會同受讓人在交地
4、日依照x市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工程測量示意圖驗明宗地界址坐標及界樁并簽署土地交接書。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若界樁受破壞或移動,受讓人應重新委托x市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中心放樣,恢復界樁。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50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自交地之日起算)。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貳仟萬零玖仟陸佰陸拾肆元貳角(小寫¥20,009,664.20元)。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定金為人民幣大寫叁佰萬零壹仟肆佰肆拾玖元陸角叁分(小寫¥3,001,449.63元)。受讓人支付的保證金人民幣大寫叁佰萬零壹仟肆佰
5、肆拾玖元陸角叁分(小寫¥3,001,449.63元)轉作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第十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壹仟萬零肆仟捌佰叁拾貳元壹角(小寫¥10,004,832.10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注:第一期土地出讓價款為土地出讓價款總額的50%,支付時間為x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壹仟萬零肆仟捌佰叁拾貳元壹角(小寫¥10,004,832.10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注明:第二期土地出讓價款為土地出讓價款總額的50%
6、,支付時間為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第十一條 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第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倉儲項目建設,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不低于經發展改革部門批準(或登記備案)的金額大寫柒仟零玖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小寫¥70,956,256.00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大寫肆仟元(小寫¥4,000.00元)。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出讓價款等。受讓人所從事項目產業類型必須為物流業倉儲(
7、汽車零配件物流倉儲),并同意配合第四方的監督。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見附件)。其中:地上建筑總面積大于等于17739平方米且小于等于35450平方米;建筑限高為航空限高黃海高程55.5米;建筑密度(下限)50;綠地率大于等于10,且小于等于20。第十四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倉儲項目建設,根據規劃部門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7,建筑面積不超過總建筑面積的15%。受讓人同意不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
8、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在 年 月 日前開工;在 年 月 日前完成項目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注:在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半年內開工;在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二年內完成項目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第十六條 受讓人同意本項目在 年 月 日前投產。(注:在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二年半內投產)第十七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x市環境保護局關于x市航空港工業與物流園區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x監x60號)的相關要求,同意配合第四方的監督。第十八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
9、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與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由受讓人自行向有關部門申請,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受讓人負責。受讓人應自行申請項目的臨時施工用電和永久性用電,項目應按電業部門批準的方案實施供配電工程,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受讓人承擔。供電方案要求配套的開關站房、配電房等應在地塊內選址,并由受讓人負責建設。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第十九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在出讓期限內,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
10、的,合同各方同意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一)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二)應當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規劃管理部門同意。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準改變時新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與原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的差額補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第二十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合同項下宗地的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
11、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第二十一條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宗地內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第四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不得分割轉讓、分割抵押。第二十三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后,有權
12、將本合同項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整體轉讓、整體抵押、整體或部分出租。首次轉讓的,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第二十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第二十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第二十六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轉讓、抵押當事人各方應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抵押合同及國
13、有土地使用證,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第五章 期限屆滿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
14、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收回,并根據收回時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宗地內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宗地內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宗地內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第六章 不可
15、抗力第三十條 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第三十一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合同其他各方,并在不可抗力發生后15日內,向合同其他各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第七章 違約責任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承諾按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進行開發建設,本項目只能用于汽車零配件的物流倉儲。若受讓人全部改變或部分改變用途,出讓人將收回全部用地,并同時作出以下處理:1、出
16、讓人沒收合同定金,按以下公式退還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讓金:退還的土地出讓金=(合同出讓價款合同定金)剩余使用年限/50。2、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受讓人應當保持宗地內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若宗地內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宗地內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經出讓人
17、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請求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但出讓人愿意繼續利用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給予受讓人一定補償:(一)受
18、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二)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并按照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受讓人。第三十五條 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三十六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
19、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0.1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完成項目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0.1的違約金。第三十七條 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地上總建筑面積、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
20、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第三十九條 倉儲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自行整改,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受讓人逾期未整改的,應當自出讓人要求的整改之日起至受讓人實際整改完成之日,每日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0.1的違約金。第四十條 受讓人違反本合同關于產業類型約定的,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限期整改。受讓人逾期不整改的,出讓人有權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退還除本合同約定的定
21、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該宗地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第四十一條 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1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經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國有
22、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第八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四十三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當事人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x仲裁委員會仲裁。第九章 附 則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x市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各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合同中所填寫的姓名、通訊地址等內容的真實有效。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第四十八條
23、本合同一式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執貳份,受讓人、第三方、第四方、x市土地開發總公司各執壹份。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當事人各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該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x市簽訂。(以下無正文)(本頁無正文)出讓人(章):x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林長樹委托代理人(簽字):受讓人(章):安捷爾(x)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第三方(章):x國際航空港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第四方(章):xx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附件1: xx
24、地塊出讓宗地平面界址圖附件2: xx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序號2-07地塊規劃設計要求備注1用地位置航空港工業與物流園區內,園區港中路北側,鰲山路東側2用地性質物流倉儲用地強制性3用地面積總用地面積17739.064平方米強制性不同性質用地占總用地面積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占地面積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強制性4總建筑面積總建筑面積(計容)大于等于17739平方米且小于等于35450平方米強制性不同性質建筑占總建筑面積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不超過總建筑面積的15強制性5建筑密度(下限)50建議性6綠地率大于等于10,且小于等于20建議性7建筑高度、層數特定地區限高航空限高黃海高程55.5米強制性
25、低層、多層、高層的限定建筑層數宜為3-4層,也可為單層通體倉庫,并符合x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6年版)要求。建議性8建筑退讓用地紅線要求倉庫建筑東側退用地紅線6米以上,南側退道路紅線9米以上,西側退道路紅線9米以上,北側退用地紅線9米以上。強制性9建筑間距按x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6年版)要求控制強制性10停車位按x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6年版)要求控制強制性11市政規劃要求市政配套設施要求在地塊內配建開閉所10KV一處,與其他建筑一同建設,設于建筑物的地面一層,建筑面積160平方米,按20米8米或16米10米形式預留,凈高不低于3.9米。同時還需配建配電室一座,建筑面
26、積為80-150平方米,可與開閉所合并建設。所有市政配套設施用房符合x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6年版)要求。強制性市政管線接入口管線綜合利用四周市政道路市政設施。建議性室外地坪標高參考周邊規劃道路標高及現狀地坪標高控制,比周邊市政道路最低點豎向標高高出0.3米以上。建議性基地主要出入口可沿南側、西側、北側設置,不得向東側開口,并符合x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6年版)要求。建議性12公建規劃要求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13建筑設計要求建筑平面與空間布局建筑形態與風格景觀環境要求底層是否架空第五立面(建筑屋頂形式)方案應考慮屋頂第五立面景觀問題強制性住宅戶型面積陽臺形式與面積強制性建筑
27、色彩層高應符合x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6年版)及廈規2007127號文要求。強制性立面形式其他要求強制性14公共開放空間應符合x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6年版)要求。建議性15地下空間用途滿足民防、地下車庫等相關配套要求,競得人若需進行地下空間開發,需向規劃局提出申請,開發方案以規劃局審批為準。如地下空間作為經營性用途,則按規定交納土地出讓金。建議性16空間范圍地塊空間范圍,平面四周至以用地紅線為準,地上和地下至建設工程許可證核定的空間范圍。強制性17其他規劃要求地塊內不得建設成套住宅、酒樓、賓館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強制性備注規劃要求中的:強制性要求不可變更的一定執行的要求;建議性要求經規劃批準可以變動的要求;引導性要求按此要求原則的前提下可多樣方式選擇執行。總建筑面積(計容)指x市房產面積測算細則規定的地面以上計入地價部分的面積,地塊容積率計算按x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6年版)和規劃局相關規定執行。本圖則內路名為規劃路名,最終路名以x市地名辦批準路名為準。第 17 頁 共 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