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代建合同書委托人(全稱): 代建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四川省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管理的暫行辦法以及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為保證政府投資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托人和代建人協商一致,按照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一、項目概況項目名稱: 建設地點: 建設內容:總投資:立項批準文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工程總建設期(自合同簽訂日起): 三、質量標準: 優良 四、合同價款委托人以 萬元總價包干的方式作為代建人的代建管理費,如因代建人建議而節約建設資金的再給予獎勵。五、合同組成的文件1、委托代建合同書2、
2、本合同專用條款3、本合同通用條款4、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5、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6、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范圍內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二份。委托人: (簽章) 代建人: (簽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
3、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于2011年 月 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第一條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的委托代建任務的一方。(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的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的一方。(4)“項目管理機構”是指代建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組織。(5)“項目經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派到項目管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6)“工程項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圍和內容。(7)“工程項目管理的附
4、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項目管理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項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8)“工程項目管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9)“日”是指任何一個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10)“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
5、。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權利委托人權利第四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第五條 委托人對工程監理、施工、設備采購等專業工作單位招標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和審核,監督代建人與專業工作單位簽訂相關合同。第六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并參與工程驗收工作。對代建人提出的資金計劃進行審核,對代建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第七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
6、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第八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項目管理工作月度報告及工程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第九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人組織的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進行監督。第十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對代建人的違規行為予以糾正。第十一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代建人調換項目經理需經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權利第十二條 代建人根據委托人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程序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與其簽訂合同。(2)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施工工藝設計和使
7、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議權;(3)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原則,向設計方提出建議;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代建人有權要求設計人更正。(4)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審核并批準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同時上報委托人。(5)主持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事先向委托人協商。(6)代建人有權批準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7)代建人有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決定權和對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
8、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準,并經監理單位下達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8)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9)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按規定、按進度向承包人支付建設資金。(10)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11)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第十三條 代建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施工、監理及大宗材料采購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需經委托人事先批準。第十四
9、條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第十五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并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余額中提取獎酬金。第十六條 代建人處理代建業務時,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義務委托人義務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協助代建人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關系的協調,為代建人成立的項目部提供便利條件。第十八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1名以上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代表委托人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負責與代建人聯系,協調關系,監督代建工作。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第十九條
10、委托人應按代建合同規定支付代建管理費。第二十條 委托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及時將建設資金撥付到代建人工程項目資金專戶。若因委托人資金不能按時到位影響工程進度,由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第二十二條 委托人負責辦理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施工許可、人防審核等各項建設手續。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代建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項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項目建成、代建人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后,在規定時間內與代建人辦理項目移交手續。第二十五條 委托人應協助代建人辦
11、理與本項目相關的其他事宜。代建人義務第二十六條 代建人對建設工程全權負責。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委托人的監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條 代建人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第二十八條 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嚴格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月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第二十九條 代建人應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第三十條 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
12、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人報委托人核準。第三十一條 代建人在委托人的監督下負責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招標工作,并與相應中標單位簽訂合同,報有關部門備案。第三十二條 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委托人的財產,在項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第三十三條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向委托人提出資金計劃申請。第三十四條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使用建設資金,并接受委托人監督。第三十五條 代
13、建人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組織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并接受委托人的監督。第三十六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后,會同委托人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委托人辦理移交手續。負責工程保修期管理,提交項目后評價報告。第三十七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委托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第三十八條 代建過程中若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人應付全部責任,做好善后工作,并應及時通知委托人。第四章 各方的(合同)責任委托人責任第三十九條 委托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如有違
14、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四十條 因委托人責任使項目建設發生變化,而造成代建人實際損失的,委托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四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代建人責任第四十二條 代建人的責任期即工程項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如果因不可抗力導致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第四十三條 代建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代建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第
15、四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第五章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六條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延誤、暫停或終止,以至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第四十七條 在委托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簽定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代
16、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代建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第四十九條 代建人與委托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并經委托人審核通過工程竣工財務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第六章 其 他第五十條 代建人駐地管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工程項目任何參建各方的任何報酬或經濟利益。代建人不得參加合同規定與委托
17、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第五十一條 隱蔽工程的驗收。進行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隱蔽工程驗收及使用功能試驗時,代建人應事先書面通知委托人到場,在驗收合格后才能進行其它施工。第五十二條 工程變更。發生工程變更在施工合同額5%以內或者變更總額在50萬元以內的由委托人、代建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簽證同意后實施,并填寫備忘錄報委托人備案;超過5%或總額超過50萬元由代建人報委托人審核,并填寫備忘錄,委托人按現行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復后實施。若工程出現意外的安全及質量險情,代建人可邊采取緊急搶險避險措施,邊通報委托人。第五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所必要的委托人、代建人、設計人外出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
18、支出在預算范圍內的,經委托人同意可從建設費用中支出。第五十四條 在工程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費用由代建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從建設費中支出。第五十五條 代建人在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按專用合同條款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第五十六條 代建人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設計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五十七條 代建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第一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標準及項目管理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
19、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四川省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管理的暫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2、本工程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項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3、四川省現行的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及有關建設管理辦法。第二條 代建范圍和代建工作內容代建范圍:施工管理、竣工驗收、保修期管理等。代建工作內容:1、負責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并與其簽訂合同。2、全過程監管項目建設,協調解決建設中的問題。3、編制適應于本工程實際的資金及進度計劃,報委托人批準;負責建立項目資金專戶,按計劃領取并撥付建設資金,按月向委托人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4、嚴格按批準和審定的建設規
20、模、功能、標準、概算和工期組織建設,防止超規模、超標準、超概算。如有重大設計變更,報委托人審批執行。5、代建人在項目建設中,積極做好迎接國、省、市有關部門對本項目的檢查工作,并按國、省、市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確保本項目順利通過驗收。6、負責組織工程竣工結算,組織竣工驗收,組織項目后評估,向委托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7、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第三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的時間委托人應在土建工程正式施工前向代建人提供如下資料: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2、立項批復文件3、用地建筑規劃報批情況4、項目建筑總體方案5、規劃紅線圖6、施工設計(包括施工圖及方案)、施工概算7、資金來源和總
21、投資金額第四條 委托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第五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彭仕劍。第六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建設資金和代建人的報酬:建設資金核撥程序:1、代建人根據代建項目概算投資、進度控制目標及項目建設計劃,編制項目資金計劃報委托人審批;2、委托人根據核批的資金年度計劃,及時撥付到代建人的資金專戶,確保工程順利進行;3、施工單位依據完成的工程量申請撥付資金額,監理單位審核,經委托人認可后由代建人報市財政評審中心審查同意后支付施工單位。代建項目管理費用支付方式:1、正常代建費按 萬元總價包干,如因代建人建議而節約建設資金的再
22、給予獎勵。2、本合同簽定后一周內支付代建管理費( 萬元的)20計 萬元;3、土建施工完成時,再支付代建費的30計 萬元。4、工程竣工審計后支付至全部實際費用的80。5、余下的代建費20作為質檢費一年后支付。第七條 代建人應按項目 的 %向委托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第八條 代建人的項目經理: 第九條 代建人選擇專業工作單位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十條 代建人對代建項目建設資金專用帳戶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代建人在責任期間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
23、期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罰:罰金=管理費總額合同期(日)延長工期(日)(4)因管理不當,未科學安排施工造成投資增加,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處罰:處罰金額=工程費用超支額30%(5)發生了人身死亡的,由代建人全責負責賠償,并扣除代建管理費總額的30%;發生人身傷害等重大事故的,扣除代建管理費總額的10%。(6)賠償款從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托人可繼續向代建人提出索賠要求。第十二條 委托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方法計算并支付代建人延長期工程項目管理費: 延長期管理費=管理費總額合同期(日)延長工期(日)。延長期管理費從合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并按月支付; 第十三條 因代建人的合理化建議,在達到設計要求滿足使用功能和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所節約的工程投資,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獎勵: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30%第十四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后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仲裁機構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