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訂立 *變電站供水工程 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 鑒于發包人為修建*變電站供水工程并接受了承包人對該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的實施方案,現*供電局(以下簡稱發包方)為一方和*設計院(以下簡稱承包方)為另一方于*年*月*日共同達成并簽訂本協議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設計、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變電站供水工程 工程內容: 水資源協調及征地等由發包方與地當村小組協商解決。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變電站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具體內容為
2、: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天。四、質量標準 達到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合同價款及付款方式 本工程實行總價承包,本合同總價為人民幣大寫*元(¥*元),作為全部工程設計、實施、竣工的包干總額。 合同簽定后,發包方將合同價款一次性付給承包方。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設計要求及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3、實施方案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以及除上內容以外的文件內容均視為本合同組成部分。上述文件將互相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上列時間次序在后者為準。 七、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
3、照合同約定承擔本工程設計、實施、竣工的責任。將水從水源點提升到*變電站廠區進行供水(不包含水處理設備和消毒設備)。 八、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違約責任1、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應認真履行合同,一方自行終止和解除合同,應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以向當地合同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 3、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協議書在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與加蓋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經交工驗收合格,以及缺陷責任期(保修期)滿由業主發給
4、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后失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電話:電 話: 開 戶 銀 行:開 戶 銀 行: 帳號:帳號:篇二: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第1條 一般規定 1.1 定義與解釋 1.1.1 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工程總承包合同過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條款,由本文件第1條至第20條組成。 1.1.2 專用條款,指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際,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條款。 1.1.3 工程總承包,指承包人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
5、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設計與其他階段的工程承包。 1.1.4 發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稱為發包人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 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務的,并具有相應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7 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 監理人,指發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 1.1.9 工程總監,指由監理人授權、負責履行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 1.1.10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
6、任命的負責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或)試運行考核并交付發包人進行生產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 單項工程,指專用條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項獨立功能的工程單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組成部分。 1.1.13 臨時性工程,指為實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補任何質量缺陷,在現場所需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工程。 1.1.14 現場或場地,指合同約定的用于承包人現場辦公、居住、設備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機具、設施存放和工程實施的任何地點。 1.1.15 項目基礎資料,指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經有關部門對項目批準或核
7、準的文件、報告(選廠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資料(氣象、水文、地質)、協議(燃料、水、電、氣、運輸)和有關數據等,設計所需的基礎資料。1.1.16 現場障礙資料,指發包人為承包人完成設計、進行現場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須受保護的古建筑、古樹木等坐標方位、數據和其他情況的資料。 1.1.17 設計階段,指規劃設計、總體設計、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等階段。 1.1.18 工程物資,設計文件規定的并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設備、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試驗所需的材料等。 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設計文件轉化為工程的過程,包括土建、安裝和竣工試驗等作業。 1.1.2
8、0 竣工試驗,指工程的土建、安裝完工后,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被業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負責進行的試驗。 1.1.2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約定和設計要求完成土建、安裝,并通過竣工試驗。 1.1.22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后,為使發包人的操作人員、使用人員進入崗位進行竣工后試驗、試運行準備,由承包人與發包人進行工程交接,并由發包人頒發接收證書的過程。 1.1.23 竣工后試驗,指工程被發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自行組織的試驗、或在發包人組織領導下并由承包人指導進行工程的功能試驗。 1.1.24 試運行考核,指根據合同約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試驗后,由發包人自行或在發包人的
9、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指導下進行的包括合同目標考核驗收在內的全部試驗。 1.1.25 考核驗收證書,指試運行考核的全部試驗完成并被驗收后,由發包人簽發的驗收證書。 1.1.26 工程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驗收證書、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并按合同約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結算資料,由發包人組織的工程結算與驗收。 1.1.27 項目進度計劃,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實施階段(包括: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工程接收、竣工后試驗至試運行考核各階段的)或合同約定的若干實施階段的時間計劃安排。 1.1.28 施工開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現場施工的絕對日期或
10、相對日期。 1.1.29 竣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試驗)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包括按合同約定的任何延長日期。 1.1.30 變更,指發包人書面通知或書面批準的,對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1 合同價格,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服務等工作的價款。 1.1.32 合同價格調整,指依據合同約定需要增減的費用而對合同價格進行的相應調整。 1.1.33 合同總價,指根據合同約定,經調整后的合同價格。 1.1.34 預付款,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由發包人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 1.1.35 工程進度款,指發包人根據合同
11、約定的支付內容、支付條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設計、采購和施工的進度款,及竣工后試驗的服務費等款項。 1.1.36 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指依據有關質量保修的法律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質量保修責任書。 1.1.37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數據電文包括: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1.1.38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須承擔的責任。 1.1.39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1.40 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補充約定的其他定義。 1.1.41 條款標題不能作為合同解釋的依據。
12、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 (8)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通知、會議紀要、備忘錄、補充文件、指令、傳真、電子郵件、變更和洽商等書面形式的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2.2 當合同文件的條款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據合同約定的解釋順序闡述清楚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當事人
13、協商解決,也可采納監理人的解釋。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不接受監理人的解釋的,根據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2.3 合同中的條款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作為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依據。 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歷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間的起點均指相應事件發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時間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間屆滿為條件,則起算點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間的到期日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當日。“工作日”指除中國法定節假日之外的其他公歷日。 1.3 語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
14、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主導語言。 在少數民族地區,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編寫、解釋和說明本合同文件。 1.4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體適用法律的名稱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 標準、規范 1.5.1 適用于本工程的國家標準規范、或(和)行業標準規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標準規范、或(和)企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或編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2 發包人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供的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5.3 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范時,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
15、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試驗的,或須對施工人員進行特殊培訓的,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5.4 遵守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進行設計、采購、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 1.5.5 發包人有權按照合同和適用法律規定的標準規范,對承包人的設計、實施提出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方面的建議、修改和變更。 1.6 遵守法律 1.6.1 在履行合同期間,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發包人辦理并取得立項、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批文、土地使用許可、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
16、續,及其他許可、執照、證件、批件等,發包人負責協調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開工延誤、暫停、費用增加、進度延誤時,發包人按承包人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竣工日期相應順延。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間遵守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進行設計、采購、加工、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承包人須辦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辦理的各種許可、執照、批文和手續等,保證發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損失。并因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按發包人的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1.6.3 承包人按時向所雇傭人員發放工資,為其辦理人身保險,并繳納相關稅費
17、。 1.7 保密事項 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同意,不得對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須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簽訂保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第2條 發包人 2.1 發包人的義務和權利 2.1.1 負責辦理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取得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完成拆遷補償工作,使項目具備法律規定的開工條件。 2.1.2 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格調整、付款、竣工結算義務。 2.1.3 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及國家法律
18、對安全、質量、標準、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等強制性規定,對承包人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施工作提出建議、修改和變更。 2.1.4 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對因承包人原因給發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提出賠償。 2.1.5 發包人認為必要時,有權發出書面形式的暫停通知。該類暫停給承包人造成的費用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2.1.6 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發包人委托的權利,履行發包人義務。發包人代表依據本合同并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其職責。發包人代表根據合同約定的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其本人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
19、。 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和職責在專用條款約定。發包人決定替換其代表時,篇三: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范本 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初 稿) 來源: 作者:佚名 日期:10-06-30 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初 稿) 第二部分 專用條款 注:專用條款為下述情況下的條款:即通用條款中的規定所涉及的需在專用條款中闡明替代解決 辦法的條款。如果在專用條款中未給出替代解決辦法,則應按通用條款中的規定執行。 1 一般規定 1.1 定義 1.1.3 日期、期限、試驗和竣工 1.1.3.1“開工日期”指發包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所確定的日期,即 年 月 日。 1.1.3.2“竣工日期”指 年 月 日或開
20、工日期后滿【 】日。 1.3 通知 經發承包人雙方協商一致,一方可通過電子信箱向對方發送相關文件或其他信息。其中,發包人 的電子信箱為:【 】;承包人的電子信箱為:【 】。 合同雙方在本合同下的通訊地址分別為: 發 包 人: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收 件 人: 承 包 人: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收 件 人: 1.6 標準和規范 1.6.1 本工程采用的標準、規范名稱(或編號): 。 1.6.2 因本工程特殊需求,發包人為本工程提供國外標準、規范 名 稱: 。份 數:【 】; 時 間: 年 月 日 1.6.3 在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范時,由發包人向
21、承包人提供的列明發包人技術要求的書 面文件時間: 年 月 日 1.10 適用法律和合同語言 本合同語言為:中文簡體語言(即漢語)和 。 2 發包人 2.1 工程現場進入權 發包人應在中標后【 】日向承包人提供進入和占用工程現場各部分的權利。 2.3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指定的為本工程服務的發包人代表為: 。 發包人代表應具備的職權: 。 2.5 發包人供應的設備和材料: 。 3 承包人 3.2 承包人人員 3.2.1 承包人為本工程指派的承包人代表為: 。 承包人代表應具備的職權: 。 3.2.3 生活和辦公設施 承包人需為發包人人員提供的生活和辦公設施: 。 3.3 分包 3.3.2 分包商的
22、選擇 分包工程: ;主要分包商: 。 分包工程: ;主要分包商: 。 分包工程: ;主要分包商: 。 除發包人另有要求外,承包人須以 方式擇優選擇合格的分包商。 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供與本工程建設標準相符的潛在分包商名單。 承包人提出的潛在分包商須經發包人確認。若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商提出質疑,承包人應提供相應的資料證明(如:企業資質、產品樣本、供貨業績、設施人力狀況證明資料等),若承包人仍試圖推薦被發包人否定的分包商,承包人應組織實地考察等有效驗證方法并承擔發包人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發包人通過實地考察等有效驗證方法決定是否錄用。如果承包人最終不能提供令發包人滿意的潛在分包商,發包人可直接指
23、定分包商,承包人將接受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誤等全部責任。 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發包人有權提出增補、修訂合格分包商名錄。 發包人有權隨時進入分包商的工廠進行質量、進度檢查。承包商必須在其分包合同、訂單中對發包人的此項權利加以規定,并在發包人行使此項權利時給予配合、提供便利條件。承包商不得把這種 檢查作為分包商對質量的有效控制的證據。3.4 履約擔保 履約保函幣種: ; 金額(大寫): (小寫): 。 發包人依履約保函提出索賠的條件: 。 履約保函采用銀行保函作為擔保形式,其格式可參見附件。 4 工程監理 4.2 總監工程師任命和權力委托 總監工程師: 。 總監工程師職權: 。 4.3 工程監理
24、人的任務和權力 工程監理人行使前需發包人批準的職權: 。 5 設計 5.2 承包人完成的設計 本合同中,承包人需完成的設計階段: 。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包括根據合同返工或修改后的圖紙或(和)文 件)后【 】日內組織并完成審查。 5.4 技術標準、規范 承包人完成設計工作所依據的技術標準、規范為: 。 5.5 竣工文件 在竣工試驗開始前,由承包人提供給發包人的完整竣工文件【 】份。 5.7 設計階段審查 5.7.1 設計階段審查階段時間及檢查內容安排: (1)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審查內容: 。 (2)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審查內容: 。 (3)時
25、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審查內容: 。 6 設備和材料 6.1 采購與管理 6.1.1 承包人為本工程采購的設備和材料包括: 。對于本工程所需進口設備和材料(如有),其相關出入關手續辦理人為: 。 6.4 現場試驗 本工程是否需要對采購的設備和材料進行現場試驗(需要/不需要): ; 如需,則發包人采購的需要現場試驗的設備和材料: ; 承包人采購的需要現場試驗的設備和材料: 。 7 施工 7.1 發包人的義務 7.1.1提供基準坐標資料 發包人需提供的基準坐標資料包括: 。 提供的時間為: 年 月 日(或 )。 7.1.4 臨時用水電等提供和節點鋪設 發包人提供的臨時水、電等類別: 。 取
26、費單價: 。 7.1.9 由發包人履行的其他義務: 。 7.2 對承包人的義務 7.2.2 施工組織設計 提交工程總體施工組織設計的份數和時間: 。 需要提交主要單項工程、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 7.2.3 提交臨時占地資料 提交臨時占地資料的時間: 。 7.2.4 提供臨時用水電等資料 承包人需要水電等品質、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時間: 。 發包人能夠滿足施工臨時用水、電等類別和數量: 。 水電等節點位置資料的提交時間: 。 7.2.5 協助發包人辦理開工等批準手續 發包人將依法律規定應由其辦理的批準手續委托給承包人辦理的包括: 。 7.2.11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
27、義務: 。(來自:WWw.Zaidian.Com 在點網: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訂立) 7.5 質量與檢驗 7.5.2 質檢部位與參檢方 三方參檢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 。 兩方參檢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 。 承包人自檢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 。第三人檢查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 。 7.6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 7.6.1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需要質檢的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分類、部位、質檢內容、標準、表格和參檢方的約定: 。 7.8 健康、安全、環境 7.8.1 健康、安全、環境管理 提交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計劃的份數:【 】份; 時間: 年 月 日(或 )。 8 竣工試驗 8.1
28、 竣工試驗的義務 8.1.1 承包人的義務 (4) 竣工試驗方案 提交竣工試驗方案的份數【 】份; 時間: 年 月 日(或 )。 9 工程接收 9.1 單項工程或工程接收 9.1.1 按單項工程或(和)工程接收 (1)按單項工程或(和)工程接收 按單項工程接收的順序和日期分別為: 。或,按工程接收的日期: (2)本工程不存在竣工試驗 按單項工程接收的順序和日期分別為: 。或,按工程接收的日期: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資料 提交竣工試驗資料的份數:【 】份;類別: ; 內容: 。 時間: 年 月 日(或 )。 第10條 竣工后試驗 10.1 責任與義務 10.1.1 發包人的義務 (6) 其他義務和工作: 。 10.1.2 承包人的義務 (2) 提交給發包人的竣工后試驗方案的份:【 】份; 時間: 年 月 日(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