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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信證券開源建設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合同(71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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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信證券開源建設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合同(71頁).docx

1、xx同信證券xx開源建設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合同集合計劃管理人:xx同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集合計劃托管人:xxxx年八月目錄第一部分前言4第二部分釋義5第三部分合同當事人8第四部分集合計劃的基本情況10第五部分集合計劃的參與和退出13第六部分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17第七部分集合計劃的分級18第八部分集合計劃客戶資產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權限19第九部分集合計劃的成立20第十部分集合計劃賬戶與資產21第十一部分集合計劃資產的托管22第十二部分集合計劃估值23第十三部分集合計劃的費用、業績報酬26第十四部分投資收益與分配29第十五部分投資理念與投資策略30第十六部分投資決策與風險控制31第十七部分投

2、資限制及禁止行為25第十八部分集合計劃的信息披露36第十九部分集合計劃份額的轉讓、非交易過戶和凍結40第二十部分集合計劃的展期41第二十一部分集合計劃終止和清算43第二十二部分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45第二十三部分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49第二十四部分風險揭示51第二十五部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55第二十六部分合同的補充、修改與變更56第二十七部分或有事件58重要提示本集合計劃管理人、托管人作為本合同簽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委托人作為本合同一方,簽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同時本合同成立。本集合計劃資產將主要投資于萬向信托有限公司發行的“萬向信托-智信3號事務管理類集合

3、資金信托計劃”,剩余資金以銀行存款形式進行現金管理。本集合計劃的預期收益率、預期分配金額等表述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戶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本集合計劃份額可能出現凈值損失,投資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承擔。第一部分 前言為規范xx同信證券xx開源建設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 或“本計劃”或“本集合計劃”)的運作,明確xx同信證券xx開源建設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或“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規范等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有關規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規定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當事人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xx同信證券xx開源建設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委托人承諾以真實身份參與集合計劃,保證委托資產的來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資料真實,并已閱知本合同和集合計劃說明書全文,了解相關權利、義務和風險,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和損失。管理人承諾以誠實守信、審慎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本集合計劃資產,但不保證

5、本集合計劃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諾以誠實守信、審慎盡責的原則履行托管職責,安全保管客戶集合計劃資產、辦理資金收付事項、監督管理人投資行為,但不保證本集合計劃資產投資不受損失,不保證最低收益。第二部分 釋義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集合計劃、本集合計劃或本計劃指xx同信證券xx開源建設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計劃說明書、說明書指xx同信證券xx開源建設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及對該說明書的任何有效地修訂和補充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本合同指xx同信證券xx開源建設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合同及對其的任何修訂和補充管理辦法指2013年6月2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并施行的證券公司客戶

6、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指2013年6月2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并施行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規范指2012年10月1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并施行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規范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指中國現時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地方法規、地方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元指人民幣,單位“元”管理人指xx同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xx同信證券”托管人指xx,簡稱“中信銀行”委托人或持有人指依據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合法取得本集合計劃份額的投資者投資者或合格投資者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承受能力且符合

7、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一)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二)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依法設立并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推廣機構指xx同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條件的代銷機構集合計劃份額指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計劃單位數額注冊登記業務指本集合計劃的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計劃賬戶管理、集合計劃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集合計劃交易確認、建立并保管集合計劃持有人名冊等注冊登記機構或注冊與過戶登記人指辦理本集合計劃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合同中指xx同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集合計劃推廣期間指本集合計劃開始接受委托人認購

8、參與日至推廣期結束日集合計劃運作期間在本合同中又稱投資運作期或存續期,指本集合計劃成立后轉入的投資運作期成立日指本集合計劃達到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成立條件后,管理人確定的本集合計劃成立的日期開放期指本集合計劃存續期內委托人可以申請辦理退出或申購參與的期間。本集合計劃不設開放期。封閉期指集合計劃封閉運作,不接受委托人的參與和退出業務的階段。本集合計劃封閉運作。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開放日指為委托人辦理本集合計劃參與、退出等業務的工作日。本集合計劃不設開放日。分紅權益登記日指確認在注冊登記機構登記在冊的委托人享有某次分紅收益分配的日期集合計劃收益指集合計劃利息

9、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集合計劃資產總值指本集合計劃購買的信托計劃、銀行存款本息、本集合計劃應收申購款(如有)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每份額凈值指集合計劃資產凈值除以總份額所得的每份集合計劃資產的價值每份額累計凈值指每份額凈值與集合計劃成立以來每份額累計分紅派息之和集合計劃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集合計劃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集合計劃資產凈值和每份額凈值的方法和過程托管費指托管人為集合計劃提供托管服務而向集合計劃收取的費用管理費指管理人為集合計劃提供投資管理服務而向集合計劃收取的費用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

10、于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政府征用、沒收、注冊登記機構非正常的暫停或終止業務、證券交易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非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導致的技術系統異常事故、法律法規變化或其他突發事件等。第三部分 合同當事人一、委托人名稱(個人姓名或法人名稱):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傳真: 本合同項下委托人認購“xx同信證券xx開源建設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份,對應交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人民幣)。委托人應于本集合計劃管理合同簽署之日將認購資金支付至以下集合計劃歸集總賬戶:賬戶名稱:xx同信證券股份有限公

11、司賬 號:3100 1502 5000 5007 0477開戶銀行:建設銀行上海第二支行二、管理人 機構名稱:xx同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賈紹君 通信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24號樓郵政編碼:200072成立時間:2000年03月06日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6億元存續期間:持續經營三、托管人機構名稱:xx負責人:吳小平通信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富城路99號震旦國際大廈第四部分 集合計劃的基本情況一、名稱:xx同信證券xx開源建設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二、類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三、目標規模推廣期和存續期規模上限均為2億份。單個客戶參與金額不低于100萬元,客戶人數2人以上且不超

12、過200人。四、投資范圍和投資組合設計(一)投資范圍本集合計劃將主要投資于萬向信托有限公司(下稱“萬向信托”)發行的“萬向信托-智信3號事務管理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下稱“智信3號信托計劃”或“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單位(具體以萬向信托-智信3號事務管理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信托合同約定為準),閑置資金可投資于銀行存款。(二)投資組合比例(占集合計劃總資產比例)本集合計劃投資組合在各類資產上的投資比例,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1、智信3號信托計劃:0%100%;2、銀行存款:0%100%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集合計劃投資其他品種的,管理人在履行審批程序和合同變更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本

13、計劃的投資范圍。五、管理期限 本集合計劃的管理期限為24個月,即自集合計劃成立之日起至滿24個月的對應日(若該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本集合計劃投資的信托計劃提前終止或到期延長時,本集合計劃期限相應調整,具體期限以屆時管理人公告為準。六、推廣期、封閉期、開放期及流動性安排(一)推廣期:本集合計劃將自推廣開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集合計劃的推廣、設立活動。(二)封閉期:本集合計劃封閉運作。集合計劃成立后,存續期內不接受投資者的參與和退出業務。(二)開放期:本集合計劃存續期內不設置開放期和開放日,不接受投資者的參與和退出業務。(三)流動性安排:本集合計劃存續期內封閉運作,不辦理參與

14、和退出業務,無需進行流動性安排。七、集合計劃份額面值 各方同意本集合計劃份額的面值為人民幣1元。 八、參與本集合計劃的最低金額單個委托人首次參與集合計劃份額的最低金額為人民100萬元。超過的部分可按人民幣10萬元的整數倍增加。九、本集合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征及適合推廣對象 本集合計劃屬于中等風險金融產品。本集合計劃的適合推廣對象為能承受一定范圍的本金風險、追求絕對收益積累、資產流動性需求不高且具有資產配置需求的投資者。十、本集合計劃的推廣(一)推廣機構:xx同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條件的代銷機構。(二)推廣方式:本集合計劃將通過推廣機構進行推廣。管理人應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合同、集合資產管理計

15、劃說明書等正式推廣文件,置備于推廣機構營業場所。推廣機構應當了解客戶的投資需求和風險偏好,詳細介紹產品特點并充分揭示風險,推薦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計劃,引導客戶審慎作出投資決定。禁止通過簽訂保本保底補充協議等方式,或者采用虛假宣傳、夸大預期收益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推廣集合計劃。管理人及推廣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并通過管理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證券公司私募產品備案管理系統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臺,客觀準確披露集合計劃批準或者備案信息、風險收益特征、投訴電話等,使客戶詳盡了解本集合計劃的特性、風險等情況及客戶的權利、義務,但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及其他公共媒

16、體推廣本集合計劃。十一、本集合計劃的各項費用(一)參與費率:0%(二)退出費率:0%(三)管理費率:0%(四)托管費率:本集合計劃的年托管費率為0.03%;(五)業績報酬:扣除本集合計劃各項費用后(業績報酬除外),管理人對本集合計劃收益超過委托人預期收益后的超額部分提取100%的業績報酬。(六)其他費用其他費用及具體計算方法詳見本合同第十三部分集合計劃的費用、業績報酬。十二、預期年化收益率本集合計劃份額預期年化收益率為:100萬-300萬(不含):10.2%;300萬-1,000萬(不含):10.6%;1,000及以上:11%。預期年化收益率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戶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

17、損失或者保證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本集合計劃份額可能出現凈值損失,投資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承擔。第五部分 集合計劃的參與和退出一、集合計劃的參與(一)參與的辦理時間1、推廣期參與 本集合計劃推廣期指集合計劃接受委托人認購參與至集合計劃成立日。本集合計劃推廣期最長不超過60個工作日。在推廣期內,投資者在推廣機構的工作日內可以參與本集合計劃。如本集合計劃在推廣期內參與金額達到3000萬元或者參與計劃的客戶數達到200戶,管理人有權提前終止推廣期。管理人在推廣期內使用“金額優先+金額同等情況下時間優先”方法對集合計劃參與總規模實行限量控制。具體方式請參看本章節第一條第(四)款參與費及份額的計算。2、存續

18、期參與本集合計劃存續期間不設置開放期,不接受投資者的參與。(二)參與的原則和限制1、投資者資格要求投資者應當是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1)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2)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依法設立并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2、本集合計劃采用紙質合同的方式簽署,委托人在各銷售網點簽署書面合同。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簽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約定將參與資金劃入指定賬戶并經注冊登記機構確認有效后生效。委托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簽署合同相關的信息和資料,管理人

19、和其他推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進行審查并如實記錄。委托人保證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否則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3、“金額參與”原則,即參與以金額申請。本集合計劃的單個委托人于推廣期內首次參與最低金額為100萬元人民幣,超過的部分可按人民幣10萬元的整數倍增加。4、推廣期內,委托人均以份額面值1.00元參與本集合計劃。5、委托人的參與資金在推廣期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本集合計劃收益。本合同一經簽署,管理人、托管人作為本合同簽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委托人作為本合同一方,簽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同時本合同成立。(三)參

20、與的程序和確認1、參與程序和確認(1)投資者按推廣機構指定營業網點的具體安排,在推廣期的交易時間段內辦理;(2)投資者應開設推廣機構認可的交易賬戶,并在交易賬戶備足認購的貨幣資金;若交易賬戶內參與資金不足,推廣機構不受理該筆參與申請;(3)投資者簽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請參與集合計劃。參與申請經管理人確認有效后,構成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4)投資者參與申請確認成功后,其參與申請和參與資金不得撤銷;(5)投資者推廣期參與的,可于集合計劃成立后2個工作日到辦理參與的營業網點查詢參與確認情況。投資者認可管理人對其認購參與有效性的確認,除經管理人同意外,不再要求管理人提供任何有效性確認的資料。(6)當參

21、與申請合計超過規模上限時,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所有委托人的參與申請,并以最高募集規模為上限,按“金額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來確定參與成功的份額,即首先按照參與金額,金額高者先確認,對于同等參與金額的委托人參與申請,先參與先確認,超過規模上限后的所有參與無效。參與規模以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2、參與的注冊登記投資者參與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T日為認購截止日)為委托人登記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3、拒絕或暫停參與的情形 如出現如下情形,集合計劃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集合計劃委托人的參與申請:(1)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集合計劃無法正常運作;(2)本集合計劃出現或可能出現超額募集情

22、況;(3)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無法計算當日的集合計劃資產凈值;(3)集合計劃管理人、集合計劃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的技術保障或人員支持等不充分;(4)管理人認為集合計劃資產規模過大,可能對集合計劃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集合計劃委托人的利益;(5)集合計劃管理人、集合計劃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的技術保障或人員支持等不充分;(6)推廣機構對委托人資金來源表示疑慮,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證明的;(7)集合計劃管理人認為會有損于現有集合計劃委托人利益的;(8)其他管理人認為有必要拒絕或暫停參與申請的情形;(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可暫停參與的情形。發生上述(1)到(5)

23、、(7)項暫停參與情形時,管理人應當報告委托人。(四)參與費及參與份額的計算1、參與費率本集合計劃參與費用為0。2、 參與份額的計算方法:(1)推廣期參與份額的計算 參與份額參與金額/集合計劃份額面值 如本集合計劃在推廣期內參與金額達到3000萬元或者客戶數達到200戶,管理人有權提前終止推廣期。當參與申請合計超過規模上限或管理人提前終止推廣期時,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所有委托人的參與申請,并以最高募集規模或管理人提前終止推廣期實時確定的募集規模為上限,按“金額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來確定參與成功的份額,即首先按照參與金額,金額高者先確認,對于同等參與金額的委托人參與申請,先參與先確認,超過規模

24、上限后的所有參與無效。參與規模以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2)存續期參與份額的計算 本集合計劃存續期間不設置開放期,不接受投資者的參與。(五)參與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委托人的參與資金在推廣期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本集合計劃收益。委托人認可上述有關推廣期參與本集合計劃的安排。二、集合計劃的退出本集合計劃存續期內不設置開放期,不接受投資者的退出。第六部分 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本集合計劃管理人不以自有資金參與本集合計劃。第七部分 集合計劃的分級本集合計劃份額不分級。第八部分 集合計劃客戶資產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權限本集合計劃由xx同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管理人,并全權負責本集合計劃的運作管理。第九部分

25、集合計劃的成立一、集合計劃成立的條件和日期 集合計劃的參與資金總額(不含參與費)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且其委托人的人數為2人(含)以上,且本集合計劃擬投資的信托計劃對應的信托單位具備成立條件(委托人已繳納認購資金條件除外)的,并經管理人聘請的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集合計劃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后,管理人通過管理人網站宣布本集合計劃成立。本集合計劃成立的時間為計劃管理人根據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發布集合計劃成立公告的日期。集合計劃設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參與資金只能存入本集合計劃份額登記機構指定的專門賬戶,不得動用。二、集合計劃設立失敗集合計劃推廣期結束,在集合計劃規模低于人民幣30

26、00萬元或者委托人人數低于2人條件下,或本集合計劃擬投資的信托計劃對應信托單位不具備成立條件(委托人已繳納認購資金條件除外)的,集合計劃設立失敗,管理人承擔集合計劃全部推廣費用,并將已認購資金及產生的利息在推廣期結束后30工作日內退還集合計劃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擔其他責任。利息金額以注冊登記機構計算的集合計劃利息金額為準。三、 集合計劃開始運作的條件和日期(一)條件自集合計劃宣布成立即符合開始運作的條件。(二)日期本集合計劃自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第十部分 集合計劃賬戶與資產一、集合計劃賬戶的開立 托管人為本集合計劃單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托管專戶的名稱應當包含“xx同信證券xx開源建設集合資產管理

27、計劃”,具體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推廣機構為集合計劃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計劃交易賬戶,記錄委托人通過該推廣機構買賣本集合計劃份額的變動及結余情況。本計劃的注冊登記機構為xx同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登記機構為委托人開立集合計劃賬戶,用于記錄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計劃份額。因業務發展而需要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經管理人與托管人進行協商后進行辦理。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二、集合計劃資產的構成 本集合計劃的資產包括用集合計劃資金認購的“萬向信托-智信3號事務管理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信托受益權、銀行存款本息等。三、集合計劃資產的管理與處分集合計劃資產由托管人托管,并獨立于

28、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資產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資產。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債權人不得對集合計劃資產行使凍結、扣押及其他權利。除依照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集合資產管理合同、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集合計劃資產不得被處分。第十一部分 集合計劃資產的托管本集合計劃資產由計劃管理人委托中信銀行上海分行托管,并簽署了托管協議。托管人將嚴格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及雙方達成的托管協議對集合資產進行托管。委托人簽署本合同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對現行證券交易、登記結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職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約定的托管職責和范圍。第十二部分 集合計劃估值管理人應當制訂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對其執行效果進行評估,保

29、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估值的公平、合理。一、資產總值 集合計劃的資產總值是指通過發行計劃份額方式募集資金,并依法進行信托計劃、銀行存款等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投資所形成的各類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資產凈值集合計劃資產凈值是指集合計劃資產總值減去集合計劃費用及負債后的價值。三、份額凈值 集合計劃份額凈值僅為管理人在集合計劃未發生風險的情況下依據本合同約定的估值方法計算所得,不意味著集合計劃資產不受損失,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四、估值目的 集合計劃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集合計劃資產的價值。經集合計劃資產估值后確定的集合計劃單位凈值,是進行信息披露、

30、計算委托到期清算集合計劃的基礎。五、估值對象 運用集合計劃資產所持有的一切資產和負債。六、估值日 本集合計劃成立后,對資產進行估值之每個交易日。七、估值方法 1、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估值方法: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發生變化,將及時進行賬務調整。2、持有的信托計劃,有明確預期收益的投資品種,按收益率逐日確認投資收益,浮動收益的投資品種,到期確認投資收益。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規定不能客觀反映集合計劃資產公允價值的,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在與托管人商議后,按最能反

31、映集合計劃資產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如管理人或托管人發現集合估值違反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集合的會計責任方由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集合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管理人對集合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5、暫停估值的情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事件致使管理人或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集合計劃資產價值時,可暫停估值。但估值條件恢復時,管理人或托管人必須

32、及時完成估值工作。八、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進行。用于披露的資產凈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報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與程序進行復核;日常估值對賬由管理人與托管人通過電子對賬形式進行。每周最后一個工作日托管人對估值結果復核無誤簽章后返回給管理人;報告期末估值復核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集合計劃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九、估值錯誤與遺漏的處理管理人和托管人應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當份額計價出現錯誤時,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集合計劃凈值估值錯誤

33、偏差達到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0.25%時,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證監會;當凈值錯誤偏差達到資產凈值的0.5%時,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監管機構備案。因份額凈值錯誤給委托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以委托人實際損失為限。管理人在賠償委托人后,有權向有關責任方追償。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十、估值復核管理人于每周最后一個工作日對集合計劃資產估值后由托管人復核,復核無誤后簽章返回給管理人。十一、暫停披露凈值的情形1、與本計劃投資有關的證券交易場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時;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價值

34、時。十二、特殊情形的處理 由于其他情形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由此造成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計價錯誤,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少由此造成的影響。由于注冊與過戶登記人發送的數據錯誤,處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數據錯誤的處理方法。由于有關會計制度變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業務系統出現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管理人、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少由此

35、造成的影響。第十三部分 集合計劃的費用、業績報酬一、集合計劃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一)托管費: 本集合計劃托管費率為0.03%。計算方法如下:H E 0.03% 365,H 為每日應支付的托管費,E 為本集合計劃初始成立份額。本集合計劃托管費每日計提,于每一年度的6月21日、12月21日及集合計劃到期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由管理人向托管人發送托管費支付指令,托管人核對無誤后依據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從本集合計劃資產中支付給托管人。托管人收取托管費的賬戶信息如下:開戶銀行:中信銀行上海分行賬戶:7310010127322000101戶名:中信銀行上海分行(二)管理費本集合計劃管理費率為0%。(

36、三)與本集合計劃相關的審計費和律師費 在存續期間發生的集合計劃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入當期集合計劃費用。(四)投資交易費用本集合計劃應按規定比例支付經手費、證管費、過戶費、印花稅、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等費用。(五)集合計劃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和交易費用。(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銀行結算費用、各類賬戶開戶費、銀行賬戶維護費、注冊與過戶登記人收取的相關費用、與本集合計劃有關的審計費用等集合計劃運營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銀行結算費用,一次計入集合計劃費用;各類賬戶開戶費、銀行賬戶維護費,在發生時一次計入集合計劃費用;與集合計劃運營有關的其他費用,如果金額較

37、小,或者無法對應到相應會計期間,可以一次計入集合計劃費用;如果金額較大,并且可以對應到相應會計期間,應在該會計期間內按直線法攤銷。上述計劃費用中第(三)至(六)項費用由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形影協議的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集合計劃份額注銷日、終止日由管理人告知,托管人進行賬務處理。二、不列入集合計劃費用的項目集合計劃推廣期發生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不得列入集合計劃費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集合計劃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集合計劃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集合計劃費用。三、管理人的業績報酬(一) 管理人收取業績報酬的原則:1、按

38、委托人參與的計劃份額計算年化收益率并計提業績報酬;2、在符合業績報酬計提條件時,在集合計劃分紅日(即向委托人實際分配分紅之日)和集合計劃終止日提取業績報酬;3、集合計劃分紅日提取業績報酬的,業績報酬從分紅資金中扣除;4、在集合計劃終止時提取業績報酬的,業績報酬從退出資金中扣除;5、在集合計劃分紅時或集合計劃終止時業績報酬按委托人持有份額計算。(二) 業績報酬的計提方法:以上一個發生業績報酬計提的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日(本合同項下的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日即收益分配基準日,如上一個發生業績報酬計提的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日不存在,為集合計劃成立日)到本次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日的年化收益率,作為計提業績報酬的基準。管

39、理人提取業績報酬按委托人持有期的年化收益率分段設置不同的計提比例標準:1、當年化收益率R10.2%時,管理人不收取業績報酬。2、當年化收益率R10.2%時,管理人對持有期年化收益率超過10.2%以上的部分開始收取業績報酬,公式如下:F=0 (R10.2%)F=A(R-10.2%)D + B(R-10.6%)D +C(R-11%)D (R10.2%)年化收益率R=(P1*-P0*)/(P0D)P1*為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日的單位份額累計凈值;P0*為上一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日的單位份額累計凈值;P0為上一報酬計提基準日的單位份額凈值;D為上一個發生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日到本次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日的年限(按持有

40、期天數除以365計算)。F為管理人應提的業績報酬(F最小為0); A為參與金額在100萬-300萬(不含)的委托人相應份額在上一個發生業績報酬計提的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日的資產凈值總額;B為參與金額在300萬-1,000萬(不含)的委托人相應份額在上一個發生業績報酬計提的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日的資產凈值總額;C為參與金額在1,000萬及以上的委托人相應份額在上一個發生業績報酬計提的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日的資產凈值總額。管理人按委托人持有份額的不同逐筆計算相應業績報酬,再加總后得出管理人應計提的業績報酬總額。業績報酬在集合計劃分紅日和集合計劃終止日提取,由管理人在提取當日向托管人發送業績報酬提取金額,托管人

41、據此計提應付管理人業績報酬。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管理人負責業績報酬的計算工作。托管人不負責復核業績報酬,僅按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進行資金匯劃。管理人收取業績報酬的賬戶信息如下:開戶銀行:農行上海大柏樹支行賬 戶:03321208782000158 戶 名:xx同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部分 投資收益與分配一、收益的構成 本集合計劃的收益由信托投資收益、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構成。本集合計劃收益指集合信托計劃收益、銀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二、可分配收益 可分配收益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分配收益計算截至日)資產負債表中集合計劃未分配收益與未分配收益

42、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收益分配原則(一) 每份集合計劃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二) 本計劃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三) 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四)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四、收益分配方式除集合計劃終止清算分配外,本集合計劃存續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進行現金分紅。本集合計劃存續期間,管理人于收益分配基準日(本集合計劃存續期間,管理人于每年度6月21日、12月21日及集合計劃終止日計算每份集合計劃份額的當期期間收益)后,且足額收到信托計劃劃付的當期信托利益后的15個工作日內從本集合計劃資產中分次分配當期集合計劃收益,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

43、等,支付日期順延。本集合計劃存續期間,若管理人在上述期間內未收到當期信托利益,管理人則不分配當期集合計劃收益。若管理人在上述期間內未足額收到當期信托利益或管理人在上述期間之后收到了前述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的某期信托利益,管理人有權就收到部分信托利益扣除集合計劃相關費用后的余額進行分配,每份集合計劃份額可獲分配的當期收益=當期收到部分信托利益扣除集合計劃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如有)屆時存續的所有集合計劃份額總額;該部分延期收到的信托利益在存續期間不計息。第十五部分 投資理念與投資策略一、投資目標 以有明確預期收益的集合資金信托等為投資對象,在以資產安全性為優先考慮的前提下,獲取風險控制下更高的穩健收益

44、。二、投資理念本集合計劃主要投資于智信3號信托計劃,以控制該信托的風險為前提,為投資者爭取預期收益率。三、投資策略(一)資產配置策略本集合計劃資產將主要配置于智信3號信托計劃,剩余資金以存款形式進行現金管理。(二)智信3號信托計劃簡介受托人為萬向信托有限公司,設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該信托資金用于向畢節市開源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發放貸款用于文安路項目的建設。畢節市七星關區興農城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為該信托計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畢節市開源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還以其享有的對貴州省畢節市人民政府的39302萬元應收賬款為該信托計劃提供質押擔保。第十六部分 投資決策與風險控制一、集合計劃的決策

45、依據 集合計劃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為決策依據,并以維護集合計劃委托人利益作為最高準則。具體決策依據包括:1、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范、集合資產管理合同、說明書等有關法律文件;2、宏觀經濟發展態勢、微觀經濟運行環境和證券市場走勢。這是本集合計劃投資決策的基礎;3、投資對象收益和風險的配比關系。在充分權衡投資對象的收益和風險的前提下作出投資決策,是本集合計劃維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保障。二、投資程序嚴格、明確的投資流程是本集合計劃控制投資風險,進行投資的制度保障。本集合計劃采取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審核委員會與私人銀行總部投資決策小組領導下的投資主辦人負責制,具體為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審核委員

46、會與私人銀行總部投資決策小組對集合計劃投資方案等做出重大決策;投資主辦人根據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審核委員會與私人銀行總部投資決策小組的決議進行投資標的選擇、項目管理,公司設有私人銀行總部、資管融資業務支持總部、合規風控中心對集合計劃進行三級風險控制。具體如下:1、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審核委員會總體上指導項目投資決策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審核委員會在公司總裁的授權下,負責對擬發行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向的項目的核查,通過定期會議的形式總體上指導私人銀行總部以及其他投資決策的投資管理工作,對私人銀行總部以及其他投資決策小組提出的投資方案進行審核、批復、制定重大決策(包括但不限于根據項目類型制定基本目標、基本原

47、則和投資限制等),以便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資委托人的利益2、私人銀行總部投資決策小組制定重大決策私人銀行總部投資決策小組通過定期和不定期的內部會議、項目立項會等形式,對宏觀經濟形勢、利率走勢、微觀經濟運行環境等進行綜合分析,確定集合計劃的投資方向;根據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對投資主辦人提出的投資標的和投資方案進行審核、批復;制定其他重大投資決策等。3、主辦人負責制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實行投資主辦人負責制。投資主辦人在公司相關制度授權范圍內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開展投資活動,投資主辦人應對其所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產品結構、合同條款、風險收益特征、投資標的等進行充分論證,并對資產管理計劃的募集發行、投資管理、

48、信息披露等過程負有主要責任。4、資管融資業務支持總部進行風險監控資管融資業務支持總部對集合計劃進行風險監控。具體內容包括:一方面,對項目材料進行審查,對項目出具初步風控意見。另一方面,聯合合規風控中心對項目進行實地復核,出具實地復核意見書。5、合規風控中心對集合計劃進行合規審核與監督合規風控中心對集合計劃的日常運作進行合規審核與監督。具體內容包括:一方面,集合計劃成立前,對擬投資項目出具初審意見并通過參與資產管理業務審核委員會的形式進一步參與對集合計劃的事前監督,項目過會后,對涉及的項目材料、對外簽署文件等進行合規審核;另一方面,集合計劃成立后,監督集合計劃的貸后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要求項目

49、主辦人員提供貸后管理報告等,對集合計劃運作過程中的風險點進行日常監控與管理,跟蹤投資項目風險,提出風險控制意見,督促項目主辦人員勤勉盡職,更好的保護委托人利益。集合計劃管理人在確保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環境變化和實際需要對上述投資管理流程做出調整。三、風險控制本集合計劃的風險控制包括管理人內部風險控制和外部風險監督。 (一)管理人內部風險控制1、內部風險控制目標強化管理人的內部管理,保障集合計劃的規范運作,控制集合計劃的運作風險,維護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的合法權益。2、內部風險控制原則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必須覆蓋與集合計劃相關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集合計劃的各項業務過程和業

50、務環節;風險控制責任應落實到與集合計劃相關的每一部門和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范圍內的風險負責。獨立性原則:建立獨立的風險控制體系,貫穿于集合計劃整個運作過程,對集合計劃運作進行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人應當設立能充分滿足集合計劃運作需要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各機構、部門和崗位在職能上要保持相對的獨立性。相互制約原則:管理人內部機構、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牽制,并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風險控制中的盲點。信息隔離原則:集合計劃資產和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負責集合計劃運作的部門和管理人的自營部門實施隔離;集合計劃運作的研究、決策、投資、清算、評估等部門和崗位應當在物理上和

51、制度上適當隔離。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定量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結合定性風險控制,使風險控制更具有客觀性和操作性。3、內部風險控制組織架構及職能管理人的內部風險控制包括如下組成部分:公司風險控制委員會:作為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之一,負責規劃公司的風險控制工作總體原則和方針,并在總體方針下,指導和監督資產管理總部,以及合規風控中心、稽核審計總部、計劃財務總部、運營中心等部門的風險控制工作。合規風控中心:對集合計劃的運作實施合規管理,對集合計劃相關的規章制度進行合規審查,根據要求對集合計劃的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合規檢查等,對集合計劃的投資運作實施實時監控。稽核審計總部:稽核審計總部依據公司稽核工作

52、管理相關規定,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運營和管理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審計。計劃財務總部:計劃財務總部負責監督管理與集合計劃有關的會計核算、資金調撥和賬戶管理。運營中心:對集合計劃運作部門的各項業務和資金全面實施監督反饋。資管融資業務支持總部:是集合計劃運作部門中風險控制的常設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負責集合計劃運作部門內部風險監控的日常工作;負責集合計劃運作的數據統計與績效評估工作等。4、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在遵循“事前預防、事中監控、事后完善”的風險控制宗旨的前提下,管理人根據自身經營特點設立了順序遞進、責權統一、嚴密有效的四層監控防線:即一線崗位自控與互控為基礎的第一層監控防線;資管融資業務支持

53、總部對集合計劃運作部門內部風險監控的第二層防線;公司合規總部、稽核審計總部、計劃財務總部和運營中心對集合計劃運作部門的各項業務和資金全面實施監督反饋的第三層監控防線;以公司合規管理與風險控制委員會為主體的第四層防線,實施對集合計劃運作風險的總體控制。5、內部風險控制措施管理人具體的內部風險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方面內容:(1)嚴格按照管理人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的要求進行操作。(2)嚴格遵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交易所的規定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3)集合計劃資產必須與管理人資產以及其他資產完全分開,獨立設立賬戶,進行獨立管理與核算。集合計劃會計核算與管理人會計核算在

54、業務崗位上進行嚴格分離。(4)實施防火墻制度,集合計劃運作部門必須和管理人自營部門在場地、人員、交易席位、賬戶和研究方面嚴格實行分離。(5) 設置投資權限,管理人明確規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決策會議、投資決策小組和投資主辦人三個層次的投資權限。(6) 實行投資主辦人制,投資主辦人行使具體的投資指令,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決策會議和投資決策小組形成的投資決議由投資主辦人執行投資操作。(7) 實施集中交易制度,投資主辦人不得直接進行交易操作,交易員對不同性質的賬戶實行公平交易原則。(8) 建立風險控制指標體系,通過系統實現風險控制和績效評估。(9) 啟動突發事件、危機處理的緊急預案。(二)外部風險監督本集合

55、計劃在實行嚴格的內部風險控制的同時,也接受托管銀行、上級監管機構、中介審計機構以及委托人的監督。(三)管理人關于風險控制的聲明1、本管理人承諾以上關于內部風險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2、本管理人承諾將不斷完善內部風險控制;3、本管理人承諾將積極配合外部風險監督工作。第十七部分 投資限制及禁止行為一、投資限制 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本集合計劃的投資限制為:本集合計劃除銀行存款外將主要投資于萬向信托發行的智信3號信托計劃,閑置資金可投資于銀行存款。如需調整上述投資限制,履行合同變更程序后,本集合計劃可相應調整投資組合限制的規定,則本集合計劃不受上述限制。二、禁止行為 本集合計劃的禁止行為包括:(一)

56、將集合計劃資產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二)將集合計劃資產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三)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四)挪用集合計劃資產;(五)募集資金不入賬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賬外經營;(六)募集資金超過計劃說明書約定的規模;(七)接受單一客戶參與資金低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最低限額;(八)使用集合計劃資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九)內幕交易、利益輸送、操縱證券價格、不正當關聯交易及其他違反公平交易規定的行為;(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八部分 集合計劃的信息披露一、定期報告 定期報告包括集合計劃單位凈值報告、集合

57、計劃的資產管理季度(年度)報告、資產托管季度(年度)報告和年度審計報告。(一)集合計劃單位凈值報告。 披露時間:本集合計劃存續期內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計劃份額凈值。披露方式:本集合計劃的信息披露將嚴格按照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本集合計劃的計劃單位凈值、計劃累計單位凈值等信息將在管理人指定網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隨時查閱。若管理人指定網站變更,管理人將提前進行相關信息的詳細披露。(二)集合計劃的資產管理季度報告和托管季度報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別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季度資產管理報告和季度資產托管報告,對報告期內集合計劃資產的配置狀況、凈值變動情況、重大關聯交易

58、做出說明。上述報告應于每個季度截止日后30個工作日內通過管理人網站披露,并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集合計劃成立不足2個月時,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編制當期的季度報告。(三)集合計劃的資產管理年度報告和托管年度報告。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別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和年度資產托管報告,對報告期內集合計劃資產的配置狀況、凈值變動情況、重大關聯交易做出說明。上述報告應于每個會計年度截止日后3個月內通過管理人網站披露,并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集合計劃成立不足3個月時,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編制

59、當期的年度報告。(四)年度審計報告。 管理人進行年度審計,應當同時對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運營情況進行審計,并要求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就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出具單項審計意見。 管理人應當將審計結果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并將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單項審計意見提供給委托人和托管人。(五)對賬單管理人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對賬單信息,對賬單內容應包括持有計劃份額的數量及凈值,參與、退出明細,收益分配以及計劃的差異性、風險等情況。二、臨時報告集合計劃存續期間,發生對集合計劃持續運營、

60、客戶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管理人應當以管理人網站公告方式及時向客戶披露。臨時報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集合計劃運作過程中,負責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或投資主辦人員發生變更,或出現其他可能對集合計劃的持續運作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二)暫停受理或者重新開始受理參與或者退出申請;(三)發生巨額退出并延期支付;(四)集合計劃終止和清算;(五)集合計劃存續期滿并展期;(六)管理人以自有資金參與和退出;(七)合同的補充、修改與變更;(八)與集合計劃有關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九)負責本集合計劃的代理推廣機構發生變更;(十)集合計劃投資于管理人及與管理人有關聯方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

61、(十一)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取消相關業務資格;(十二)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原因不能履行相應職責;(十三)其他管理人認為的重大事項。三、信息披露方式本集合計劃的信息披露將嚴格按照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集合計劃的信息披露事項將以下列方式進行披露。(一)管理人網站信息披露 本計劃說明書、資產管理計劃管理合同、其他備查文件、相關報告等有關集合計劃的信息,將在集合計劃管理人網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隨時查閱。 (二)管理人、托管人、推廣機構指定營業網點查詢 本說明書、資產管理計劃管理合同、其他備查文件、相關報告等文本存放在集合計劃管

62、理人、集合計劃托管人和集合計劃推廣機構的住所,委托人可在營業時間內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對委托人按上述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復印件,集合計劃管理人和集合計劃托管人保證其內容與所披露的內容完全一致。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及查閱 本集合計劃的定期公告與報告、臨時公告與報告存放在管理人、托管人的辦公場所,委托人可在辦公時間查閱。 管理人和托管人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第十九部分 集合計劃份額的轉讓、非交易過戶和凍結一、集合計劃份額的轉讓本集合計劃存續期間暫不辦理集合計劃份額的交易轉讓。在法律法規允

63、許的情況下,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條件成熟時辦理集合計劃份額的交易轉讓業務,具體辦理時間及業務流程參照管理人公告。二、集合計劃的非交易過戶 非交易過戶是指不采用參與、退出等集合計劃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集合計劃份額按照一定規則從某一委托人集合計劃賬戶轉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計劃賬戶的行為。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繼承、捐贈、以及其他形式財產分割或轉移等情況下非交易過戶。具體業務規則以注冊登記機構業務規則為準。委托人辦理因上述原因引起的非交易過戶須提供注冊登記機構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等材料到注冊登記機構處辦理。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自申請受理日起2個月內辦理,并按注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三、其他

64、情形 集合計劃份額凍結、解凍的業務,由注冊登記機構辦理。集合計劃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關機關依法要求的集合計劃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其他情況的集合計劃份額的凍結與解凍。當集合計劃份額處于凍結狀態時,集合計劃注冊登記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有權拒絕集合計劃份額的退出、非交易過戶等業務的申請。第二十部分 集合計劃的展期本集合計劃存續期滿,若符合展期的條件,則可以展期:一、展期的條件(一)在存續期間,本集合計劃運營規范,管理人、托管人未違反本合同、說明書的約定;(二)展期沒有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三)托管人同意繼續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計劃資產;(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二、展期的程序

65、與期限(一)展期的程序:1、展期的公告若集合計劃擬展期,管理人于集合計劃到期前3個月且不短于1個月期間內在管理人指定網站上公告,同時還將公告集合計劃的具體展期方案。2、委托人答復管理人應在上述公告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管理人指定網站或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將展期相關事宜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見。委托人應根據管理人指定網站公告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明確意見。若委托人同意本集合計劃展期,則委托人應根據管理人指定網站公告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截至存續期屆滿日,委托人未給出明確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展期。3、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所持有份額的處理辦法展期經管理人指定網站公告后,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

66、,管理人保障委托人到期合法終止合同的權利,管理人將在本集合計劃原存續期屆滿之日將該部分委托人份額全部退出,并分配收益。4、展期的成立存續期滿,集合計劃符合展期條件,并且同意本集合計劃展期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管理人將在存續期滿后10個工作日之內公告本集合計劃展期成立。5、展期的失敗若集合計劃展期失敗,本集合計劃將進入清算終止程序。6、展期的期限:管理人應在公告具體展期方案時確定展期的具體期限。三、展期情況備案本集合計劃展期后5個工作日內,管理人將展期情況公告并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第二十一部分 集合計劃終止和清算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計劃應當終

67、止:(一)集合計劃存續期屆滿且不展期;(二)管理人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取消業務資格,而無其他適當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的;(三)托管人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監管機關取消業務許可,不能繼續擔任集合計劃托管人,而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的;(四)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原因不能履行相應職責,而無其他適當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的;(五)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原因不能履行相應職責,而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的;(六)集合計劃存續期間,本集合計劃委托人少于2人;(七)不可抗力的發生導致本集合計劃不能存續;(八)法律、行政法規、本合同及中國

68、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集合計劃存續期內,若出現集合計劃所投資的信托計劃發生風險等情形導致不能正常分配集合計劃收益的,管理人亦有權決定提前終止本集合計劃。二、集合計劃的清算(一)自集合計劃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成立集合計劃清算小組,集合計劃清算小組按照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進行集合計劃清算;(二)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公布;(三)清算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管理人和托管人應當在扣除清算費用、管理費、業績報酬及托管費等費用后,將集合計劃資產按照委托人擁有集合計劃份額的期限、比例或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給委托人,并注銷集合計劃專用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

69、;(四)清算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由集合計劃清算小組在管理人網站公布清算結果;(五)若本集合計劃在終止之日有未能變現的資產,管理人可對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該方案應經托管人認可,并通過管理人網站進行披露。管理人應根據二次清算方案的規定,對前述未能變現的資產在變現后進行二次清算,并將變現后的資產按照委托人擁有份額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全部分配給委托人。第二十二部分 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一、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一) 委托人的權利1、取得集合計劃收益;2、通過管理人網站查詢等方式知悉有關集合計劃投資運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計劃的資產配置、投資比例、損益狀況等;3、按照本合同及說明書的約定,參與、退出集

70、合計劃;4、按持有份額取得集合計劃清算后的剩余資產;5、因管理人、托管人過錯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得到賠償;6、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及本合同、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權利。(二) 委托人的義務1、委托人應認真閱讀本合同及說明書,并保證委托資金的來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本集合計劃;2、按照本合同及說明書約定劃付委托資金,承擔本合同約定管理費、托管費及其他費用;3、按本合同及說明書約定承擔集合計劃的投資損失;4、不得違規轉讓其所擁有的計劃份額;5、委托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簽署合同相關的信息和資料。委托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開立資金賬戶,辦理指定手續,用于辦理委托劃款、紅利款項

71、、退出款項以及清算款項的收取,并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得撤銷該賬戶,并妥善保管賬戶資料;6、除非在本合同規定的退出開放期或終止日,不得要求提前終止委托資產管理關系;7、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及本合同、說明書約定的其他義務。二、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一) 管理人的權利1、根據本合同及說明書的約定,獨立運作集合計劃的資產;2、根據本合同及說明書的約定,收取管理費、業績報酬等費用;3、根據本合同及說明書的約定,終止本集合計劃的運作;4、監督托管人,并針對托管人的違約行為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委托人的利益;5、代表委托人行使集合計劃資產投資形成的投資人權利; 6、集合計劃資產受到損害時,向有關

72、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7、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及本合同、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權利。(二) 管理人的義務1、在集合計劃投資管理活動中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為委托人服務,以專業技能管理集合計劃的資產,依法保護委托人的財產權益;2、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3、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本合同、說明書和托管協議的約定,接受托管人的監督;4、管理人負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估值等會計核算業務,編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財務報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復核;5、按規定出具資產管理報告,保證委托人能夠及時了解有關集合計劃資產投資組合、資產凈值、費用與收益等信息;6、保守集

73、合計劃的商業秘密,在集合計劃有關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計劃的投資安排、投資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相關 司法部門、監管機構另有要求的除外);7、按照本合同及說明書約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計劃的收益;8、依法對托管人、代理推廣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如發現托管人、代理推廣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者違反托管協議、代理推廣協議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9、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及說明書的約定,指定注冊登記機構辦理集合計劃的開戶登記事務及其他與注冊登記相關的手續;10、按照法律、行

74、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本合同及說明書的約定,及時向申請退出集合計劃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項;11、按相關法律法規妥善保存與集合計劃有關的合同、協議、推廣文件、交易記錄、會計賬冊等文件、資料和數據;12、在集合計劃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時,與托管人一起妥善處理有關清算和委托人資產的返還事宜;13、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履行管理人職責時,及時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報告;14、因管理人過錯導致集合計劃資產損失或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時,應承擔賠償責任;15、因托管人過錯導致集合計劃資產損失或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時,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償;16、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

75、會計師事務所對集合計劃的運營情況進行審計,集合計劃審計報告應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報送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同時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披露;17、在與關聯方發生交易行為時,保證對關聯方及非關聯方公平對待;18、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三、托管人的權利和義務(一) 托管人的權利1、依法托管集合計劃的資產;2、按照本合同、說明書和托管協議的約定收取托管費;3、監督管理人集合計劃的經營運作,發現管理人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或者本合同、說明書和托管協議約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

76、;4、查詢集合計劃的經營運作情況;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及本合同、說明書、托管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二) 托管人的義務1、依法為集合計劃開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和專門的證券賬戶等相關賬戶;2、非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不得擅自動用或處分集合計劃資產;3、在集合計劃托管活動中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保管集合計劃的資產,確保集合計劃資產的獨立和安全,依法保護委托人的財產權益;4、安全保管集合計劃資產,執行管理人的投資或者清算指令,負責辦理集合計劃名下的資金往來;5、定期核對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情況;6、監督管理人集合計劃的經營運作,發現管理人的投資或清算指令

77、違反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本合同、說明書以及托管協議約定的,應當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并及時報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7、復核、審查管理人計算的集合計劃的資產凈值;8、保守集合計劃的商業秘密,在集合計劃有關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9、按規定出具集合計劃托管情況的報告;10、妥善保存與集合計劃托管業務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會計賬冊等文件、資料和數據,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11、在集合計劃終止時,與管理人一起妥善處理有關清算和委托人資產的返還事宜;12、在解散、依法

78、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委托人和管理人;13、因托管人過錯導致集合計劃資產損失或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時,應承擔賠償責任;1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及本合同、說明書、托管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第二十三部分 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一、違約責任(一)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給本計劃財產或者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可以免責: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發生的,使本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

79、但不限于戰爭、自然災害等。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 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證明,同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集合計劃資產損失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延遲履行合同義務后,發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該方不能減輕或免除相應責任。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的損失等,管理人根據本合同規定投資于智信3號信托計劃產生的全部風險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擔。4、在本計劃運作過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本合同的約

80、定履行了相關職責,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運作不暢、出現差錯和損失的。(二)合同當事人違反本合同,給其他當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發生一方或多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合同能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 (三)本合同一方當事人造成違約后,其他當事人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四)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管理人和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計劃財產或委托人損失,管理人和托

81、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五)一方當事人依據本合同向另一方當事人賠償的損失,僅限于直接損失。(六)管理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撤銷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因停業、解散、撤銷、破產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按照有關監管要求妥善處理有關事宜。(七)托管人對于沒有保管在托管人處的有價證券及其他集合計劃資產不負有保管責任,由于非托管人的過錯致使其保管的資產發生毀損或滅失的,托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爭議的處理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協議簽訂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

82、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地:上海)并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解決。第二十四部分 風險揭示本集合計劃面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風險:一、市場風險市場風險是指投資品種的價格因受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導致收益水平變化,產生風險。市場風險主要包括:(一) 法律及政策風險貨幣政策、財政政策、房地產政策、產業政策、投資政策、金融業監管政策和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等宏觀政策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與變化,都可能對本集合計劃帶來風險。(二) 經濟周期風險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將對企業經營的收益水平、擔保能力產生影響,從而產生風險。(三) 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波動會直接

83、影響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從而影響融資方還款能力和擔保方擔保能力。(四) 購買力風險本集合計劃投資的目的是使集合計劃資產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脹,集合計劃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集合計劃資產的保值增值。(五) 再投資風險 由于金融市場利率下降造成的無法通過再投資實現預期收益的風險。二、管理風險本集合計劃為動態管理的投資組合,存在管理風險。在集合計劃運作過程中,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息的獲取和對經濟形勢、金融市場價格走勢的判斷,如管理人判斷有誤、獲取信息不全、或對投資工具使用不當等影響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收益水平,從而產生風險。管理人在管理

84、本集合計劃時,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可能沒有被嚴格執行而對集合計劃資產產生不利影響,特別是可能出現本集合計劃資產與管理人自有資產、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計劃資產之間產生利益輸送。三、合規性風險指集合計劃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集合計劃投資違反法規及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四、操作風險指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所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IT系統故障等風險。五、合同變更風險管理人經托管人同意后可以對本合同做出調整和補充。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管理人將及時通過

85、管理人網站或書面形式(由管理人決定)就合同變更內容向委托人征詢意見,在征得委托人意見后,管理人確定是否變更管理合同。委托人同意,管理人依據本合同的規定采取的合同變更行為均不應被視為或裁定為管理人或托管人的違約行為。六、本集合計劃特有風險(一)融資人的信用風險由于融資人歸還信托貸款的本金及利息的資金來源于融資人本身,因此智信3號信托計劃的主要風險來源于融資人的償債風險。如果融資人在貸款期限內財務狀況發生惡化或因其它主觀或客觀的原因而延期支付或不支付到期貸款,將會導致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利益延期償付或無法償付而發生損失,從而影響本集合計劃的收益。(二)違約風險融資人、保證人、抵押人可能拒絕履行信托貸

86、款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項下的義務,造成貸款無法及時償還。(三)抵押物或質押物的風險 對于信托財產管理運用中的抵質押安排,若由于政府登記系統原因導致抵質押登記手續無法辦理或存在瑕疵,或由于市場原因或政府、法院等部門執行的原 因導致抵質押物價值下降,或者抵質押物可能會在變現時存在無法變現、變現困難或變現金額大大低于抵質押物價值等情況,則會對本集合計劃產生風險。(四)信托計劃管理風險及操作風險信托計劃的受托人為萬向信托有限公司,如受托人在執行信托計劃時存在疏忽、失誤、管理不當或違規行為,則可能給信托計劃帶來風險,從而給本集合計劃帶來風險。信托計劃運行涉及信托計劃受托人、委托人指令權人、保管人等相

87、關當事方,并涉及執行委托人指令、合同簽署、資金劃付等多個運行環節,如任何一方當事人操作不當或出現道德風險,均可能影響信托財產損益。(五)信托財產無法變現的風險 信托終止時,受市場環境或其他原因影響,信托財產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變現,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能面臨信托終止時無法及時或足額收到信托利 益的風險。(六)受托人無法承諾信托利益的風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托人不對信托的委托人(即受益人)作出信托財產不受任何損失或做出任何保證信托財產收益的承諾,使本集合計劃面臨相應風險。七、其它風險(一)計劃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取消業務資格或責令停業整頓等而導致本集合計劃終止的風

88、險;(二)計劃管理人、托管人因停業、解散、破產、撤銷等原因不能履行相應職責導致本集合計劃終止的風險;(三)突發偶然事件的風險:指超出集合計劃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集合計劃或集合計劃委托人利益受損。其中“突發偶然事件”指任何無法預見、不能避免、無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四)因集合計劃業務快速發展而在人員配備、內控機制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五)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六)對主要業務人員如投資主辦人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七)因業務競爭壓力而可能產生的風險;(八)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機構違約、托管銀行違約等超出集合計劃管理人自

89、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風險可能導致集合計劃或者集合計劃委托人利益受損;(九)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集合計劃資產的損失。八、特別提示本集合計劃依法設立,投資者在申請參與本集合計劃之前應認真閱讀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及說明書等集合計劃文件,并確保理解相關條款和業務規則,包括但不限于:(一)本集合計劃主要投資于智信3號信托計劃。該信托計劃受托人為萬向信托有限公司,融資主體重慶市興榮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二)本集合計劃預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戶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本集合計劃份額可能出現凈值損失。(三)本集合計劃存續期內不辦理參與和

90、退出業務,到期自動終止。(四)管理人公告的集合計劃份額凈值僅供參考,可能與實際收益有所不同。第二十五部分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本合同經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簽署后成立。本合同成立后,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生效: (一)委托人參與資金實際交付并確認;(二)其他管理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 二、合同的組成xx同信證券xx開源建設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經管理人確認有效的委托人參與、退出本集合計劃的申請材料和各推廣機構出具的集合計劃參與、退出業務受理有關憑證等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六部分 合同的補充、修改與變更一、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法規

91、、規章、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以及證券交易所等交易規則進行修訂的,自該修訂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關內容及條款按該修訂進行變更并在管理人網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權管理人經與托管人協商,可以對本集合計劃合同及說明書與新的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不一致的內容進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更新或修改的內容在管理人網站公告滿5個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對更新或修改的內容有異議,可在更新或修改內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規定申請退出本集合計劃,未在上述期間申請退出集合計劃的,視為同意,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二、除上述第一條所述情形外,為了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和托管人

92、經書面達成一致后可以變更合同,并在管理人網站公告。管理人須在公告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者管理人網站公告方式(由管理人決定)向委托人發送合同變更征詢意見函。(一)委托人不同意變更的,管理人保障其退出集合計劃的權利。委托人應在征詢意見函發出后的二十個工作日按照管理人公告內容的安排提出退出本集合計劃的申請;(二)委托人不同意變更但逾期未退出的。則管理人有權在征詢意見函或公告中說明的意見函回復期限屆滿后將相關份額強制退出計劃。(退出價格為退出當日的計劃單位凈值)。由此產生的相關稅費或或有損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擔;(三)委托人未回復意見且逾期未退出,視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變更,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四)委托人

93、回復意見不明確的,則視為該委托人不同意變更,按照上述第(一)、(二)款處理。本合同滿足法律法規要求的集合計劃成立要件后,本合同變更生效。自合同變更生效之日起,變更后的內容即成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委托人同意,無論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請,管理人經與托管人書面達成一致后變更本合同的行為均不應被視為或裁定為管理人或托管人的違約行為。三、合同變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合同行使相關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四、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過簽訂補充協議、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約定保證集合計劃資產投資收益、承擔投資損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和損失。第二十七部分 或有事件本合同所稱的或有事件是指,

9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人可能以獨資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公司。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發生,在管理人與托管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管理人有權將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權利和由管理人承擔的義務轉讓給上一條所述的管理人成立的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公司,并無須就此項變更和委托人另行簽訂集合計劃協議。但在轉讓前管理人應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須保障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計劃的權利,并在屆時的通告中對相關事項作出合理安排。管理人應當保證受讓人具備開展此項業務的相關資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監管機構相關批復文件復印件。管理人應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辦理轉讓手續。(以下無正文)(本頁為xx同信證券xx開源建設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合同簽署頁)管理人、托管人確認,已向委托人明確說明集合計劃的風險,不保證委托人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確認,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內容,自行承擔風險和損失。本合同應由委托人本人簽署,當委托人為機構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署。委托人(簽字):(蓋章):管理人:xx同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托管人:xx(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簽訂日期: 年 月 日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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