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編號:( )農信抵字 第 號抵押合同債務人: XXX 抵押人: 1、 XXXX建材有限公司 2、 3、 抵押權人 : XX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XX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XXXX 年 月 日抵押合同( )農信抵字 第 號抵押人(甲方):XXXX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 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XXX 傳真: 電話: 抵押權人(乙方): XX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住所:XX縣新華東街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XXX 傳真: 電話: 為確保 XXX (以下稱“債務人”)與乙方簽訂的編號為 的 借款合同 (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愿意為債務人與乙方依主合同
2、所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抵押財產一、甲方以本合同后附 “抵押物清單”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清單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二、抵押財產換發新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證書,導致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或者乙方收執的他項權利(抵押權)證書或抵押權證明文件與上述新的權利證書或登記機關的登記簿相關記載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三、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抵押財產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為乙方債權的抵押擔保,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辦理必要的抵押登記等手續。四、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已經或者可能減
3、少,影響乙方債權實現,甲方應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擔保。第二條擔保范圍本合同的保證范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幣種) 人民幣 (金額大寫)叁佰伍拾萬元 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于有關手續費、電訊費、雜費、國外受益人拒絕承擔的有關銀行費用等)、乙方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第三條 抵押財產登記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甲方應于抵押登記完成之日將抵押財產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權
4、利證書交乙方持有。第四條主合同變更一、如果乙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變更還款方式、貸款賬號、還款賬號、用款計劃、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在債務履行期限不延長的情況下債務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變更),甲方同意對變更后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但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乙方與債務人協議延長債務履行期限或增加債權本金金額的,甲方僅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對變更前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二、甲方的擔保責任不因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而減免:(一)乙方或債務人發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三、主合同項下債權轉移給第
5、三人的,甲方應協助乙方及該第三人辦理法律所要求的抵押變更登記手續。四、主合同項下債權的轉移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對乙方承擔擔保責任。第五條 抵押財產的占有與保管一、甲方應妥善地對抵押財產進行占有、保管和維修保養,合理使用抵押財產,維持抵押財產完好,按時繳納與抵押財產相關的各項稅費。乙方有權對抵押財產進行檢查,并可要求甲方將抵押財產權利憑證的正本交乙方保管。二、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財產的,應當告知該第三方乙方抵押權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財產的完好、接受乙方對抵押財產的檢查以及不妨礙乙方實現抵押權。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義務,同時應對該第三方的行為
6、承擔責任。三、抵押財產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由甲方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賠而承擔了責任,或為甲方墊付了賠償金,則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第六條 抵押財產的保險一、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甲方應根據有關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險種、保險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財產的保險。保險人應當具備法定資質和良好信譽。二、保險單內容應當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損害乙方權益的限制性條件。保險單上應特別注明:乙方為保險賠償金的優先受償人(第一受益人);變更保險單應經過乙方書面同意;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戶。抵押財產已保險的但保險單未注明上述內容的,應對保險單作出相應的批注或變更。
7、三、甲方應確保保險連續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險中斷、撤銷、失效,或者致使保險人減免賠償責任,或者不經乙方同意變更保險單。如果保險期間屆滿時,甲方擔保的債權未全部受償,甲方應當續保,對保險期間作相應延長。四、甲方應于本合同訂立之日(抵押財產續保的,則為續保完成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將抵押財產的保險單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預留有關保險索賠或保險權益轉讓所必需的文件。 五、就抵押財產取得的保險賠償金,乙方有權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一)經乙方同意,用于修復抵押財產,以恢復抵押財產價值; (二)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三)為主合同項下債務提供質押
8、擔保;(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后,由甲方自由處分。第七條 對甲方處分抵押財產的限制一、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放棄、出租(包括原租賃合同到期后續租)、贈予、轉讓、出資、重復擔保、遷移、改為公益用途、與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二、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處分抵押財產而獲得價款或其他款項應當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乙方有權選擇本合同第六條第五款第(二)至(四)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上述款項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第八條 第三方妨礙一、如果抵押財產被國家征收、征用、拆除、沒收、無償收回,或者抵押財產被第三方查封、凍結、扣押、監管、留置、拍賣、強行占有、
9、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甲方應當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時采取制止、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應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擔保。二、抵押財產發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為乙方債權的抵押擔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或補償金,應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乙方有權選擇本合同第六條第五款第(一)至(四)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上述款項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第九條 抵押權實現一、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項下到期債務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債務,或違反主合同的其他約定,乙方有權處分抵押財產。二、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記載的或雙方另行約定的抵押財產價值(下稱“暫定價值”),無論是否記載于登記機關的登記簿
10、,均不表明抵押財產的最終價值,其最終價值為乙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扣除各項稅費后的凈額。若以抵押財產抵償乙方債權的,上述暫定價值并不作為抵押財產抵償乙方債權的依據,屆時抵押財產的價值應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評估確定。三、乙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支付變賣或拍賣過程中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稅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后,優先用于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剩余價款退還甲方。四、甲方與債務人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對甲方的抵押財產之外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且不以放棄抵押權或必須先處分抵押財產為前提條件。五、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為或不作為)妨礙乙方實現抵押權。六
11、、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擔保是否由債務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甲方將不提出任何異議。七、如果甲方只對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擔保,則甲方同意,即使因債務人清償、乙方實現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主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甲方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八、如果甲方只
12、為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擔保,甲方在其承擔擔保責任后主合同項下的債務仍未獲完全清償的,則甲方承諾,其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包括預先行使)代位權或追償權,不應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損害,并同意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優先于甲方代位權或追償權的實現。具體而言,在乙方債權未被全部清償前,(一)甲方同意不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代位權或追償權;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實現了上述權利,則應將所獲款項優先用于清償乙方尚未獲償的債權;(二)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如有物的擔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權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對該擔保物或其處分后所得價款提出權利主張,上述擔保物及所得價款應優先用于清償乙方尚未獲償的債權。(三)若債務
13、人或其他擔保人為甲方提供了反擔保,則甲方基于上述反擔保而獲得的款項應優先用于清償乙方尚未獲償的債權。 九、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且甲方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則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對債務人因向乙方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十、甲方已充分認識到利率風險。如果乙方根據主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的利率政策變化而調整利率水平、計息或結息方式,導致債務人應償還的利息、罰息、復利增加的,對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擔擔保責任。十一、如果除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外,債務人對乙方還負有其他到期債務,乙方有權劃收債務人在河北省農村信用社系統開立的賬戶中的款項首先用于
14、清償任何一筆到期債務,甲方的保證責任不因此發生任何減免。第十條 違約責任一、甲方違約責任(一)甲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乙方有權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1.要求甲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為;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3.要求甲方賠償損失;4.處分抵押財產;5.法律許可的其他補救措施。(二)乙方有權選擇第六條第五款第(二)至(四)項約定的任一方式對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三)如果因甲方原因導致抵押權未有效設立,或者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者導致乙方未及時或未充分實現抵押權,且甲方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擔
15、保范圍內對擔保的債務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二、乙方的違約責任:如果乙方因過錯遺失甲方交付的抵押財產權利證書;或者主合同項下債務清償完畢后,乙方不及時返還抵押財產權利證書或在甲方提出申請后不依法協助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甲方有權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一)要求乙方承擔抵押財產權利證書的補辦費用;(二)要求乙方限期返還抵押財產的權利證書,或協助甲方注銷抵押財產登記。第十一條 其他條款一、費用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處置、登記、公證、保險、運輸、倉儲、保管、估價、維修、保養、拍賣、過戶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二、甲方信息的使用甲方
16、同意乙方向中國人民銀行及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信用數據庫或有關單位、部門查詢甲方的信用狀況,并同意乙方將甲方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及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信用數據庫。甲方并同意,乙方為業務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三、公告催收對甲方發生違約情形,乙方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催收。四、乙方記錄的證據效力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賬務記載,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債務人辦理提款、還款、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主合同項下債權關系的確定證據。甲方不能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單方制作
17、或保留,而提出異議。五、權利保留除乙方減免主合同項下債務而導致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相應減免外,乙方對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均不能視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或對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認可,既不影響、阻止和妨礙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任何其它權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導致乙方對甲方承擔義務和責任。六、甲方如發生分立、解散、進入破產程序、被撤銷、被注銷工商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抵押財產因自然因素或者因第三人行為而毀損、滅失、被侵害、脫離甲方控制,抵押財產權屬發生爭議或權利證書(明)被注銷,均應立即通知乙方。七、債務人解散或破產甲方知道債務人進入解散或
18、破產程序后,應當立即通知乙方申報債權,同時自己應及時參加解散或破產程序,預先行使追償權。甲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進入解散或破產程序,但未能及時預先行使追償權的,其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如果乙方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同意重整計劃,本合同項下乙方的權利不因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而受到損害,甲方的擔保責任不予以減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規定的條件對抗乙方的權利主張。乙方在和解協議、重整計劃中對債務人作出讓步而未能獲得清償的債權部分,仍有權要求甲方承擔擔保責任。八、甲方解散或破產甲方發生解散或破產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項下債權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權參加甲方清算或破產程序,申報權
19、利。九、甲方的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如發生變動,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十、 其他約定事項 ; ; 。 十一、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第 一 種方式解決,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二)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 ),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十三、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乙雙方、登記單位各執壹
20、份。第十二條 甲方陳述與保證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經營范圍、授權權限。二、甲方已閱讀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合同及主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三、甲方具備擔保人的合法資格,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甲方章程或內部組織文件的規定,且已獲得甲方內部有權機構及/或國家有權機關的批準。因甲方無權簽署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甲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全額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四、甲方確認自己對債務人的資產、債務、經營、信用、信譽等情況,對是否具備簽訂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權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
21、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五、甲方對抵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財產并非公益設施、禁止流通與轉讓的財產,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六、抵押財產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雖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該抵押擔保行為已經獲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七、抵押財產不存在任何未書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負擔,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財產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被出租、被留置,存在拖欠購置價款、維修費用、建設工程價款、國家稅款、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損害賠償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財產已為第三人設定擔保。八、甲方提供給乙方的一切與抵押財產有關的資料和信息均是真實、合法、準確、完整的。九、甲方提供本抵押擔保不損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違背甲方的法定與約定義務。附件:抵押物清單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