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數字編碼對照表出讓方數字編碼市國土房管局10塘沽區國土資源分局11漢沽區國土資源分局12大港區國土資源分局13東麗區國土資源分局14津南區國土資源分局15西青區國土資源分局16北辰區國土資源分局17武清區國土資源分局18寶坻區國土資源分局19寧河縣國土資源分局20薊縣國土資源分局21靜海縣國土資源分局22開發區23天津港保稅區24新技術產業園區25附件2: 天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工業建設類)合同編號: 天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工業建設類)本合同當事人雙方: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 區(縣) 局;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戶名:
2、;帳號: ;受讓人: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戶名: ;帳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及土地供應政策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第二條 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第三條 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
3、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 ,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 ;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 為上界限,以 為下界限,高差為 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 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范圍內的樹木、供電設施等,受讓人可結合規劃設計方案保留,對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讓人自行與有關部門解決,并承擔所需費用。如地下有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等,也由受讓人自行
4、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 年,自出讓人向受讓人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第七條 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本條第( )項規定的土地條件:(一)達到場地平整;(二)現狀土地條件。第八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約定,實地驗明交付土地時該宗地的土地條件,并簽訂交付土地確認書。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萬元)。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
5、地出讓金。第十一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繳齊土地出讓金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萬元)。第十二條 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土地出讓金后,持本合同和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一)建筑容積率/建筑總面積 ;(二)建筑限高 ;(三)建筑密度 ;(四)綠地率 ;(五)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如下土地利用要求:(一
6、)準入產業類別 ;(二)建筑系數 ;(三)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不低于經批準或登記備案的金額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土地出讓金等。(四)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根據規劃部門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 ,即不超過 平方米, 建筑面積不超過建筑總面積的 %。受讓人同意不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五)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7、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項目,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 年 月 日之日起 個月之內開工建設。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的可以延建,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1年。第十七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受讓人不能按期竣工,應提前6個月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的可以延建,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2年。第十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設施由受讓人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申請解決,并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第十九
8、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第二十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第二十一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土地利用要求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出讓;需要改
9、變本合同約定的準入產業類別的,受讓人應當重新進行新項目的核準、批準或備案后,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第二十三條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
10、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第四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取得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 項規定之條件:(一)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并經出讓人認定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二)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11、開發建設投資比例認定,應當由受讓人委托具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開發投資總額以計劃管理部門的建設投資計劃為準。第二十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約定。第二十六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
1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第二十七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應按有關規定,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第五章 期限屆滿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
13、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 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
14、他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第六章 不可抗力第三十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具有免責效力。第三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發生后15日內,向另
15、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第七章 違約責任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出讓金。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及逾期土地整理貸款利息,延期付款超過60天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2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三十五條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1日,應向出讓人支
16、付相當于土地出讓金 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第三十六條 受讓人應在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內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通知書,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1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出讓金 的違約金。第三十七條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出讓金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第三十八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
17、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出讓金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第三十九條 工業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宗地土地出讓金 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第四十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出讓金的1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的,
18、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第四十一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第八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四十三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 項規定的方式解決:(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九章 附 則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項
19、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 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合同所填寫的姓名、住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戶名、代理人等內容的真實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告知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第四十六條 出讓人名稱與戶名不一致的,不影響土地出讓金的繳納,受讓人應當按照出讓人提供的戶名和開戶銀行繳存土地出讓金。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
20、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條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 份,其余由出讓人分送有關單位。出讓人(章):受讓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簽字):年 月 日附1:出讓宗地平面界限圖 北界 址 圖 粘 貼 線比例尺:1:高程起算面界 址 圖 粘 貼 線附2:出讓宗地豎向界限圖高程終止面高程起算基點h= mh= m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附3: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附件3: 天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非工業建設類)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監制合同編號: 天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非工業建設
21、類)本合同當事人雙方: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 區(縣) 局;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戶名: ;帳號: ;受讓人: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戶名: ;帳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及土地供應政策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第二條 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國
22、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第三條 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 ,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 為上界限,以 為下界限,高差為 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 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范圍內的樹木、供電設施等,
23、受讓人可結合規劃設計方案保留,對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讓人自行與有關部門解決,并承擔所需費用。如地下有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等,也由受讓人自行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 年,自出讓人向受讓人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第七條 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本條第( )項規定的土地條件:(一)達到場地平整;(二)現狀土地條件。第八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約定,實地驗明交付土地時該宗地的土地條件,并簽訂交付土地確認書。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
24、 萬元整(小寫 萬元)。其中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萬元),由受讓人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先行簽訂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讓金。第十一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繳齊土地出讓金(不含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萬元)。第十二條 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付清本宗地土地出讓金后,持本合同和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
25、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一)建筑容積率/建筑總面積 ;(二)建筑限高 ;(三)建筑密度 ;(四)綠地率 ;(五)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如下土地利用要求:(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住宅項目建設,根據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確定的規劃建設條件,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占宗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讓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項下第 種方式履行:1移交給政府;2由政府回購;3按政府經濟適用
26、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4 ;5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外部集中或分散綠地(見附件4),受讓人同意負責建設及管養,并同意按本項下第 種方式履行:1. 移交給政府有關部門;2按政府綠地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3 ;4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項目,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 年 月 日之前開工。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的可以延建,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1年。第十七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受
27、讓人不能按期竣工,應提前6個月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的可以延建,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2年。第十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設施(含 、 、 、 、 、 )由受讓人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申請解決,其它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如 、 、 )由受讓人向有關專業部門申請解決,并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第十九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第二十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
28、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第二十一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土地利用要求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土地利用要求的,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
29、時有效的規劃執行。第二十三條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第四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取得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國有建設
30、用地使用權的,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 項規定之條件:(一)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并經出讓人認定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二)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開發建設投資比例認定,應當由受讓人委托具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開發投資總額以計劃管理部門的建設投資計劃為準。第二十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
31、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約定。第二十六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第二十七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應按有關規定,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第五章 期限屆滿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住
32、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 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33、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第六章 不可抗力第三十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
34、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具有免責效力。第三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第七章 違約責任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出讓金。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及逾期土地整理貸款利息,延期付款超過60天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
35、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2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三十五條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1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出讓金 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第三十六條 受讓人應在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內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通知書,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1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出讓金 的違約金。第三十七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
36、。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出讓金的1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第三十八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第八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
37、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四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 項規定的方式解決:(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九章 附 則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 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合同所填寫的姓名、住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戶名、代理人等內容的真實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告知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第四十三條 出讓人名稱與戶名不一致的,不影響土地出讓金的繳納,受讓人應當按照出讓人提供的戶名和開戶銀行繳存土地
38、出讓金。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 份,其余由出讓人分送有關單位。出讓人(章):受讓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簽字):年 月 日附1:出讓宗地平面界限圖 北界 址 圖 粘 貼 線比例尺:1:附2:出讓宗地豎向界限圖高程終止面高程起算基點h= mh= m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附3:規劃
39、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附4:宗地外部綠地示意圖附件4: 天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辦類)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監制合同編號: 天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辦類)本合同當事人雙方: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 區(縣) 局;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戶名: ;帳號: ;受讓人: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戶名: ;帳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及土地供應
40、政策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第二條 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第三條 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狀況與出讓金的繳納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 ,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 為
41、上界限,以 為下界限,高差為 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 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 年,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經評估確認后的地價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按有關文件規定,本合同土地出讓金只收取政府凈收益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第八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繳齊土地
42、出讓金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萬元)。第十條 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土地出讓金政府凈收益后,持本合同和土地出讓金政府凈收益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第三章 土地利用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使用條件為:主體建筑物性質 ;附屬建筑物性質 ;建筑總面積 平方米。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第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43、。第十四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的,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第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第十六條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
44、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第四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第十七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政府凈收益,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取得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八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
45、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約定。第十九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第二十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應按有關規定,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第五章 期限屆滿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
46、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第二十二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 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
47、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第二十三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第六章 不可抗力第二十四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
48、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具有免責效力。第二十五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第七章 違約責任第二十六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出讓金。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0天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
49、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第八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二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 項規定的方式解決:(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九章 附 則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 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第三十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合同所填寫的姓名、住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戶名、代理人等內容的真實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告知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50、第三十一條 出讓人名稱與戶名不一致的,不影響土地出讓金的繳納,受讓人應當按照出讓人提供的戶名繳存土地出讓金。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 份,其余由出讓人分送有關單位。出讓人(章):受讓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簽字):二年月日附1:出讓宗地平面界限圖 北界 址 圖 粘 貼 線比例尺:1:
51、附2:出讓宗地豎向界限圖高程終止面高程起算基點h= mh= m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附件5:天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使用說明一、天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照出讓項目類型,分為工業建設類、非工業建設類和補辦類三種示范文本,非工業建設類主要用于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實施建設項目,工業建設主要用于工業等實施建設項目。二、天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讓宗地平面界址圖)、附件2(出讓宗地豎向界限)、附件3(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和附件4(宗地外部綠地示意圖)。宗地外部綠地示意圖可以在出讓宗地平面界址圖合并表示。三、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
52、以平面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出讓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點坐標填寫;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國家高程系統為起算基點填寫,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統為起算基點填寫。四、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21010-xx)規定的土地二級類填寫。依據規劃條件可以劃分為不同宗地的,應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讓。屬于同一宗地中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應當寫明各類具體土地用途的出讓年期及各類具體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積比例和空間范圍。五、宗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的,宗地范圍土地利用要求,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和實施的通知(國土資發xx24號)的有關規定填寫。六、宗地用于住宅項目建設的,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xx3號)、國土資源部關于認真貫徹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xx236號)的有關規定填寫。七、宗地用于住宅等實施建設項目的,宗地外部集中或分散綠地為與公開出讓地塊相鄰的規劃綠線與規劃道路紅線間規劃綠帶。八、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