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編號: xx區水土保持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合同建設單位:xx水利局 監理單位:xx省山河建設工程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xx水利局(以下簡稱建設單位)與 xx省山河建設工程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監理單位),就本項工程建設監理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單位按本建設監理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一) 工程概況:1、工程名稱:xx淇河項目區xx年度水土保持治理工程 。 2、工程地點:xx大河澗鄉境內 。 3、工程規模:xx年項目區主要治理洪峪小流域,治理水土流失面積4.5km2,其中綜合治理面積219hm2,實施坡改梯
2、10hm2,水保林209hm2;封禁治理面積231hm2;修建谷坊5座,蓄水池3口;生產道路0.5km,截排水溝0.5km。4、工程總投資:壹佰零伍萬玖仟叁佰玖拾陸元貳角貳分整。 5、工程總工期:90天 (二)監理范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范圍承擔監理業務。1、監理項目名稱:xx淇河項目區xx年度水土保持治理工程 。2、監理項目內容及主要特性參數:xx區淇河項目區xx年度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施工及保修期全過程監理。3、監理階段:施工及保修期全過程。(三)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叁萬捌仟
3、柒佰元整(¥38700元),由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后向監理單位結算支付。二、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一) 監理合同書。(二) 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三)專用合同條款。(四)通用合同條款。(五)監理大綱。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議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四、本合同書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建設單位:xx水利局 (蓋章) 監理單位:xx省山河建設工程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
4、人: 郵 編:x 郵 編:x電 話:x 電 話:0x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x傳 真:x 傳 真:x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x帳 號: 帳 號:x簽定地點: 簽定時間: 年 月 日通用合同條款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一、“工程項目”是指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單位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二、“建設單位”是指由項目主管單位組建或指定的負責項目組織與管理的法人組織。三、“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組織。四、“監理機構”是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五、“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六、“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單位提名并經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單位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機構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七、“施工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委托實施(或具體組織群眾實施)工程建設的法人組織。八、“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九、“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十、“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十一、“工程建設合同”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十二、“進駐” 是指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
6、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十三、“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十四、“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第三條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第四條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監理規劃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通知和聯系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對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重大問題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更換常
7、駐代表時,應提前通知監理單位。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聯系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人身、設備或工程事故的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事后應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第七條 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及時通告監理機構;建設單位對監理機構發出的工程建設的通知、指令、變更等各種工程實施命令,要積極協助落實。監理單位的義務和責任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依據項目主管單位批準的監理規劃,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組建項目監理機構,并進駐施工現場實施工程監理。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范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
8、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編制監理細則,并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第十條 在監理期限內,監理單位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機構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建設單位和項目主管單位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建設單位備案。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第十二條 在監理期間,監理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國家和建設
9、單位的利益及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監理人員不得受雇于施工單位或接受其利益。第十三條 現場監理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第十四條 監理人員必須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第十五條 監理機構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建設單位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其它專題報告,并按要求及時向項目有關主管單位提交監理工作報告。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所使用的建設單位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于建設單位。在本合同終止后,
10、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建設單位。第十七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合同終止后,監理單位應妥善作好建設單位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第十八條 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單位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建設單位協商并簽定補充協議。第十九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國家及建設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單位應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對建設單位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11、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建設單位的義務和責任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出約定的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建設單位的書面決定,監理機構可認為建設單位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對監理單位作出的監理規劃、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以及監理
12、機構的權限等內容,及時提出書面意見并反饋監理單位,以確保按時上報審批。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建設單位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第二十七條 如雙方約定,建設單位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機構的成員并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安排和使用。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監理業務的開展。第二十九條 如因建設單位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建設單位應接受監理單位相應增
13、加監理報酬的要求,并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的監理報酬盡快簽定補充協議。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監理單位的權利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有如下權利:一、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二、對施工單位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三、協助建設單位簽訂工程建設合同或任務書。四、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的設計文件和圖紙,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六、按照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范圍內,設計變更的現場處置權。七、
14、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并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八、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的主持權。九、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布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征求建設單位意見。十、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的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施工單位按有關合同或任務書規定應負的責任。十一、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十二、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簽認權。十三、對施工單位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
15、權。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建設單位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十五、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十六、有權要求施工單位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施工單位自己承擔。建設單位的權利第三十二條 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監督。第三十三條 有權依據黃河水土保持生態工程有關規定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第三十四條 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權。對工程建設具體實施方案的決定權。第三十五條 有對施工單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建設單位同意,并有
16、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第三十七條 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范圍內的專題報告。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并結清監理報酬后即終止。第三十九條 因非監理單位原因,出現以下情況而由此增加的監理工作量和工作時間的延長,均應視為監理機構的額外工作,監理單位有權要求得到額外報酬并相應延長期限:一、由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不可抗力等非監理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監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建設單位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范圍以外的工作。三、由于非監理原因暫?;蚪K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后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第四十條
17、 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時,簽約雙方應在充分協商后對包括監理報酬計取在內的合同有關條款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過程中,如因情況發生變化,本合同必須變更時,須雙方協商一致,簽署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因變更產生的費用等問題的解決辦法應在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確。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要求解除合同時,應首先征求項目有關主管單位意見,在獲得同意后書面通知監理單位,若通知送達后28天內沒有收到對方的答復,可在此后的14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終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人負責賠償損失。第四十三條 在本合同期
18、限內,由于工程項目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合同時,經建設單位提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本合同終止。雙方應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第四十四條 由于監理單位的責任致使本合同終止時,監理單位無權取得未履行監理范圍的費用。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責任。違約行為處理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約與違約責任。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建設單位下述行為屬違約: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約定的義務。二、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期限支付監理報酬。對上述的違約行為,建設單位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向監
19、理單位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此而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第四十七條 監理單位違約與違約責任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下述行為屬違約: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約定義務和責任。二、監理單位不再具有承擔本工程項目監理業務的能力而終止合同,或因監理事故而給國家或建設單位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監理單位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建設單位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 監理報酬第四十八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建設單位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第四十九條 監理單位根據建設單位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
20、,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第五十條 建設單位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監理單位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單位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通用合同條款第四十九條的約定支付。其他第五十二條 監理人員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必須出外考察的,經建設單位同意,其費用由建設單位實報實銷。第五十三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監理機構如需另聘專家咨詢或幫助,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
21、在監理范圍之外的咨詢和幫助,經建設單位同意,費用則由建設單位承擔。第五十四條 因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建設單位得到了直接的經濟效益,建設單位應給予監理機構合理化建議的獎勵。第五十五條 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內,監理單位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種類辦理保險,并向建設單位提交保險合同的副本。保險合同的條件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爭議的解決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五十七條 在爭議
22、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的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承擔監理合同約定的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專用合同條款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一條 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規章為: 。第二條 本合同的監理依據為: 一、國家及有關部門制定頒布的現行技術規程規范、技術標準、質量管理及驗收、評定規定。二、工程承包合同。三、經監理審查簽發的設計文件(含施工圖紙、聯系單、技術要求等)。四、業主有關質量方面的條件、書面指令。 監理單位的義務和責任第三條 監理單位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7天內,向建設單位提交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第四條
23、 監理單位的監理范圍為: xx區淇河項目區xx年度水土保持治理工程 。監理單位的監理工作內容和主要措施:(參照監理內容)。監理單位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 7 天內,派出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第五條 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關鍵工序是:施工放樣、基礎清理、隱蔽工程的施工材料檢查和施工過程、梯田工程、蓄水池、坡面水系、小型水保工程、混凝土工程、混凝土的澆筑、土方回填的壓實和質量檢查、以及其他需要監理進行旁站的所有工序。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建設單位提供的工作、生活條件的設備、設施和物品,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后15天內移交建設單位。第七條 因監理單位的過失造成國家或建設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賠償金計算公式為:
24、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稅金等各項應扣費用扣除后)比率建設單位的義務和責任第八條 建設單位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資料為:一、 xx區淇河項目區xx年度水土保持治理工程實施方案二、 xx區淇河項目區xx年度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施工圖紙三、 xx區淇河項目區xx年度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第九條 建設單位對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的時限:一般文件 3 天;緊急事項、變更文件 1 天。第十條 建設單位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條件為:上述條件提供的時間: 。監理單位自備的,建設單位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設備有: 。對上
25、述設施、設備給予經濟補償的方式是: 。 監理單位的權利第十二條 第六款獨立處理設計變更處置權的金額為: 。違約行為處理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約,應支付給監理單位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一、違約金: 合同雙方商定 。二、經濟損失:合同雙方商定 。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違約,應支付建設單位違約金和賠償經濟損失,計算方法:一、違約金:合同雙方商定 。二、經濟損失:合同雙方商定 。監理報酬第十五條 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并支付監理報酬:一、監理報酬的組成及計算方法和計算公式為: 二、監理報酬的調整與調差方法和計算公式為: 。 (以上兩項均需注明具體的計算方法和計算公式) 三、監理報酬的支付方式為:
26、 一次性支付 。 四、監理報酬的支付時間為: 工程竣工后 。 第十六條 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額外監理工作的監理報酬: 無 。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延期支付監理酬金應向監理單位支付利息的利率為: 。其他 第十八條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一、經濟效益的計算方法: 。 二、獎勵金額的計算方法: 。 三、獎勵的支付方式: 。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需參加保險的種類: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條 合同爭議的調解和仲裁機構: 一、雙方約定的調解機構為:省、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 二、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為:仲裁委員會 。 附加協議條款: 。監理內容(一般要求) 一、施工準備階段1、協助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或建設任務書
27、(進一步具體寫明如資質審查、招標設計、投標文件評審等工作內容); 2、檢查,督促落實群眾投勞、施工組織與基層施工人員的培訓; 3、審批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技術措施、作業規程,工藝試驗成果,使用的原材料,臨時建筑工程設計,施工測量控制點、放樣數據以及放樣測量成果。 4、組織設計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現場會議; 5、督促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合同規定落實必須提供的各種施工條件; 6、檢查施工單位的各項開工準備工作落實情況,并在檢查與審查合格后簽發工程開工令。 二、工程實施階段 1、審查或簽發補充設計文件、技術規范等,答復施工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2、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施工單位的質
28、量保證體系和措施并檢查其建立和運行情況;核實質量文件;依據工程建設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規范(規程、標準)等,對施工的全過程進行動態跟蹤巡視檢查,對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進行旁站跟蹤監督;以單元工程為基礎,對施工單位質量自檢及質量等級評定資料報告進行復核。 3、工程進度控制:根據工程建設總進度計劃,編制控制性進度目標和年度施工計劃,并審查批準施工單位提出的年度實施計劃(控制年計劃進度)、分部工程與單元工程實施計劃(控制施工季節),檢查復核上述計劃實際完成情況(控制數據的準確可靠);督促施工單位采取切實措施,實現項目的工期要求;當實際進度與計劃發生較大偏差時,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
29、劃的建議意見,經建設單位批準后完成進度計劃的調整。 4、工程投資控制: 協助建設單位編制投資控制目標、分年度投資計劃和中央資金撥付報帳申請;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資金流計劃;審核施工單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單價費用,并簽發計量和支付憑證;檢查地方籌資到位情況;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并提出處理意見;審批或審核工程變更,下達工程變更令。5、施工合同管理; 全面管理工程建設合同;審批施工單位提出的分包項目、分包單位資格;主持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工程建設各方的協調工作,編制施工協調會議紀要。 6、監理信息管理: 做好施工現場記錄與信息反饋;檢查、督促施工單位按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供完整的資料、圖、表和各類檔案;按照監理合同的要求,編制監理業務范圍內的月、年報和專題報告;做好文、錄、表、單的日常管理,按期整編工程資料和工程檔案。 7、施工安全監督: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勞動防護和環境保護措施;并提出建議;檢查防汛渡汛措施并提出建議;參加重大安全事故調查。 8、其他相關工作(如協助建設單位進行階段驗收),及要求監理單位承擔的其他工作(如咨詢業務或其他事務性工作)等。 三、保修期階段 按照施工階段相關內容做好遺留工程施工和工程缺陷修復、重建的監理工作;審查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編制的竣工圖紙和資料;協助建設單位按國家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及工程移交工作;編寫工程監理工作報告;向建設單位移交工程檔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