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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3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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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34頁).doc

1、附件廣州開發區蘿崗區財政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建設項目名稱: 項目立項編號: 建設業主: 代建單位: 代建單位依據本合同對項目的建設進行全過程管理,在項目管理服務期限內代表建設業主在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及義務范圍內行使項目建設管理權,并按本合同規定承擔責任和義務,確保本合同約定的各項管理目標的順利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廣州開發區蘿崗區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

2、本合同。第一條 定義及解釋1.1在本合同中,除非根據上下文應另作解釋,下列術語應具有如下含義:1.1.1 建設項目: 。1.1.2 建設業主:指委托項目代建任務的一方。1.1.3 代建單位:指按照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蘿崗區人民政府規定程序,受建設業主委托,承擔代建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工作的一方。1.1.4 代建經理部:是指由代建單位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1.1.5 代建經理:是指由代建單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1.1.6 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建設業主委托的建設管理工作(即代建工作)。1.1.7 附加工作:是指:1、建設業主委托建設管理范圍以外,通過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3、;2、由于建設業主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3、由于建設業主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1.1.8 第三方:指除建設業主、代建單位以外,合同上下文要求的、與項目建設有關的任何其他單位、機構或實體。1.1.9 日: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規定按日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1.1.10 月:指1個月,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除非實際上為一完整的公歷月。1.1.11年:指365天,規定按年計算時間的,從開始當天的次日零時起計算,至時限最后一天的24時止

4、。本合同另有約定或實際上為一完整公歷日歷年時除外。1.1.12建設工期:指建設項目從正式破土動工到按設計文件全部建成,完成竣工決算、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時間。1.1.13 保修責任:指在國家、省、市、區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內,本合同建設項目發生任何質量問題,由代建單位承擔的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相關的施工承包單位實施無償維修、返工、整改等補救措施的保修責任。1.1.14 批準:指以書面形式批準的,包括對先行口頭批準所作的隨后書面確認。1.1.15 書面形式:指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各有關當事人或其授權代表按本合同的規定確認的手寫、打字、復制、印刷、傳真的

5、各種通知、任命書、委托書、證書、簽證、備忘錄、報告、報表、函件及會議紀要等各種有效文件。1.1.16 本合同:指本合同文件(包括以后按規定程序所作的修改和補充)。1.1.17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疫情、騷亂、火災、法律變化、政策重大調整等。1.2本合同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均應包括以后依據有關程序對其所作的修訂和補充。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下列文件將構成建設業主與代建單位之間的合同整體,且每一份文件都應作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來進行解釋:2.1合同文件2.1.1本合同文本。2.1.2建設業主和代建單位雙方認可的有關工

6、程變更、現場簽證、洽商記錄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2.1.3建設業主建設管理委托書或中標通知書。2.1.4招標文件及答疑紀要。2.1.5投標書及其附件。2.1.6 初步設計審查批復文件。2.1.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2.2優先順序上述合同文件各組成部分能夠互相解釋,互為補充與說明。如合同文件各部分條款之間發生不一致,應按上述文件和函件的先后順序并以最近日期的文件作優先解釋,如依照上述文件和函件無法作出合理的、合乎邏輯的解釋,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按合同條件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第三條 項目概況及項目管理要求3.1項目名稱: 3.2建設地點: 3.3立項批復文號: ,項目編號:

7、。3.4建設規模及內容: 。3.5項目可研總投資額: 。3.6投資控制目標:經計劃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概算總投資。3.7項目質量目標: 。3.8安全文明施工目標: 。3.9建設工期3.9.1建設工期非因下列原因不得延期:地震、戰爭、自然災害,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經建設業主確認的工程變更;本合同約定項目代建單位可以延期的原因。3.9.2建設工期目標:從 起至 止。3.9.3節點工期: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土建施工、其他專業工程施工、竣工驗收合格、項目交付使用。(簽訂合同時以附件形式明列)3.9.4工期調整:如有調整,以附件形式明列;如管委會、區政府對工期提出調整要求,須按管委會、區政府要求作

8、出調整。第四條 代建單位建設管理服務方式4.1代建單位負責該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工作,在項目管理服務期限內建設業主授權代建單位在本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行使項目建設管理權,簽訂與項目相關的各類合同,并確保本合同約定的各項管理目標的順利實現。4.2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并報建設業主進行招標申請備案,經建設業主同意后組織工程招標,擇優選定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設備供應等單位,經建設業主書面確認同意后,由代建單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同時應于簽訂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建設業主備案。代建單位還應按本合同及合同法規定行使和履行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切實保障工程質量、工程進度

9、和施工安全,確保項目投資工程造價控制在本合同約定及有關批準文件批準的范圍內。第五條 代建單位建設管理服務期限代建單位建設管理服務期限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項目通過竣工驗收且保修責任期滿,工程尾款支付完畢且建設項目完成竣工財務決算批復、代建合同約定的代建工作范圍內的全部工作完成之日止。第六條 代建單位建設管理服務的范圍及內容代建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規模和要求,組織建立科學、有效的建設管理制度和基本建設財務核算制度,隨時接受區投資(計劃)、建設、財政、審計等主管部門和建設業主的監督、檢查,依據本合同對委托項目建設管理進行總負責和總協調,完成相關的全部工作。代建單位具體項目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0、如下:6.1前期工作6.1.1負責組織勘察和設計招標,辦理有關規劃、建設、用地、房管、環保、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供電、供水、供氣、人防、節能、勞動安全、衛生防疫、地質災害、林業、水利等相關審查和申報審批的手續。6.1.2負責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設計概算、概算預審并出具預審報告。項目初步設計及設計概算不得超越批準的項目可研報告內容及投資。6.1.3組織做好工程勘測、地質鉆探、場地物理探測、地震評估等工作。調查和考察工程的地質、水文與氣象等現場條件及周圍環境、材料堆放場地范圍、進入現場方法以及可能需要的設施等方面的情況,根據這些因素對工程的影響和可能產生的風險、意外事故、不可預見損失以及其他

11、情況進行充分的評估并做好積極的防范措施以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6.1.4負責組織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檢查施工單位的各項施工準備工作。6.1.5負責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項目報建、報審、質監登記、施工許可等手續。6.1.6其它有關前期協調工作及建設業主臨時要求的與項目建設相關的協調工作。 6.2項目招投標管理工作6.2.1負責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及國家、省、市、區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各項招標工作,包括組織編制招標公告、報審及備案、工作計劃、組織調研、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評標等有關工作。6.2.2負責組織相關單位編制項目預算(標底)、清單,及組織其預審工作,并出具預審報告。6.2.

12、3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和設計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制定相應的施工方案作為編制和審查招標預算和工程量清單的依據。6.3設計管理工作6.3.1 負責按基建程序要求申報各種事項。6.3.2 負責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各階段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設計單位的聯絡和協調工作,組織設計優化及其相關的報批工作,處理設計過程出現的設計配合問題,確保項目設計按政府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所述的建設規模、功能、標準和工期順利實施。6.3.3負責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的審查,組織有關工程洽商,并按區有關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的管理辦法,以及建設業主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或申報。6.3.4負責工程紅線內外所有列入項目

13、投資范圍內公用工程項目設計的組織、聯絡和協調工作,負責組織設計單位協調項目與市政規劃的各類問題,并組織設計優化和報批工作。6.3.5負責組織各個階段的設計會審,在批準的范圍和規模內,保證施工圖預算不超過概算,并保證使設計進度和質量滿足項目建設的需要。6.3.6負責組織建設過程中的設計施工技術交底和技術協調。6.3.7負責與設計、管線管理等有關單位的技術協調工作。6.3.8若在施工中或在與交通、規劃、周邊環境協調中,發現需進行重大設計變更,提出書面技術經濟變更方案,報建設業主審批。6.3.9項目建設中需進行重大設計變更并引起項目超規模或超概算的,組織提出變更方案及報批。6.3.10建設業主變更設

14、計的,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代建單位,變更文件應清楚列明變更的項目、部位、材料、設備等內容。項目代建單位應將變更實施方案和所形成的后果(如投資增減、工期影響等)報告建設業主,并在建設業主確認后及時組織施工。6.3.11其他設計管理工作。6.4項目進度管理6.4.1負責按照工期要求,編制工程進度總體計劃,并報區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業主審定。6.4.2按照本合同的工期要求,審批和調整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項目參建單位上報的工程進度計劃,包括總體計劃及主要節點計劃,分項分部計劃和年度、月度計劃。6.4.3嚴格按批準的計劃進度管理,一旦發現達不到計劃進度要求或發生進度延誤節點工期超過10天,應于三天內向建設業

15、主報告,及時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補救,確保總工期不變和項目的如期完成。6.4.4定期組織召開各類工程例會,及時分析、協調、平衡和調整工程進度,每月5日前向區發改、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業主書面提供上月有關進度的信息、報表和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意見。6.4.5協調安排各施工單位、配合單位及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施工銜接,組織有序的交叉作業,對原有或已遷改的管線應做好保護工作,若有損壞由代建單位負責。6.4.6 代建單位有權根據項目施工合同執行情況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和復工令,但在上述命令下達前應通知建設業主,命令下達后兩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建設業主。6.4.7 其他工程進度管理工作。6.5工程質量管理6.

16、5.1按照國家、省、市、區頒布的建筑管理條例和施工規范,以及項目建設標準、規范的要求,負責施工質量、材料設備質量及工程整體質量的控制與管理,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嚴格管理,確保工程質量達到預定目標。6.5.2負責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申報等手續。6.5.3負責定期和不定期的對工程進行檢查和檢測,發現質量問題及時組織整改,每月5日前書面向建設業主提供上月的工程質量報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應在發現質量問題后及時專題報告)。6.5.4對工程質量負責,并在發生質量事故時及時查明原因和具體責任,報建設業主備案,并組織事故處理方案的實施。6.5.5負責組織項目實施過程中分項分部工程的驗收,包括隱蔽工程和各類材料、設備

17、的驗收。6.5.6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按規定組織各有關方面進行初步驗收及竣工驗收,并完成驗收報告及其報批手續。6.5.7其他工程質量管理工作。6.5.8因代建單位原因使項目建設不符合施工設計要求或質量要求而需要返工的,所需費用由代建單位承擔,且不得因此而延誤總工期,否則代建單位應承擔違約責任。6.6項目投資管理6.6.1項目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經建設業主同意后組織工程招標,擇優選擇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設備等供應單位,經建設業主書面確認同意后,與其簽訂合同。招標時應按區招投標有關規定和區財政局審核的招標預算設定合理的招標控制價。代建單位應按本合同及合同法行

18、使和履行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切實保障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和施工安全,確保項目投資控制在本合同及有關批準文件批準的范圍內。6.6.2負責組織開展材料設備招標,保證所采購的材料設備符合批準的設計和有關質量標準的要求。6.6.3負責編制項目總投資計劃和實施過程中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季度、月度資金計劃,并依據工程合同和工程進度向項目建設業主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經項目建設業主審核加具意見后報區財政局辦理資金支付或報項目建設業主辦理自籌資金支付;項目建成后,負責工程結算和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配合決算審查和項目審計,辦理各專業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工程尾款的支付。6.6.4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功能、標準和概算組織

19、建設和控制投資,確保項目投資不超過項目概算。項目實施期間,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災害、國家重大政策調整或地質等自然條件制約造成施工圖需作重大技術調整等原因引起項目建設內容或投資變化的,按區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變更和投資調整審批。6.6.5每月20日前向建設業主提交當月完成并經過工程質量檢驗合格的工程量月報和下月用款報表(業主另行要求除外),作為每月應撥付工程款項的依據和下月的用款計劃。6.6.6負責編制年、季、月的投資完成報表、月度用款計劃報表等工作。6.6.7組織編制及辦理建設項目工程結算。單項工程竣工后,代建單位負責督促承包方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其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并將

20、經確認的竣工結算資料報送建設業主,再由建設業主審核加蓋印章后報財政局評審。6.6.8組織編制及辦理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在建設項目工程結算辦理完成后一個月內,代建單位向建設業主報送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按區財政局的相關要求編制)。由建設業主審核并加蓋印章后送區財政局審批。6.6.9負責配合區有關部門做好稽察、審計和績效考核等工作。6.6.10其他項目投資管理工作。6.7工程安全管理6.7.1按照市、區政府和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辦理工程安全監督申報等有關手續。6.7.2代建單位負責對項目的安全生產進行管理,確保本建設項目不出現重大責任事故,如因代建單位原因所造成的責任事故導致的包括但不限

21、于工期延誤、造價增加、工程建設引起的人身損害等責任均由代建單位負責。6.7.3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職責,督促并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實。負責指導和督促施工單位加強安全培訓教育,增強施工人員安全保護意識。6.7.4如有事故發生,代建單位應負責事故調查,配合政府職能部門的調查,采取措施保護事故現場,按安全事故責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上報。6.7.5其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6.8文明施工管理6.8.1負責督促施工單位保證施工場地及現場設施齊全,工地衛生清潔和內務資料完備。交工前清理現場應符合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整個工程施工周期內均應達到行業文明工地的要求。6.8.2負責建立文明施

22、工監督網絡,與施工單位簽訂文明施工責任書,檢查文明施工落實情況。6.8.3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跡,代建單位有責任督促施工單位予以保護,不得擅自處理。由此影響工程進度和損失,按國家法律、法規處理。6.8.4其他文明施工管理工作。6.9項目合同、建設檔案和信息管理6.9.1負責項目各類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設計合同、采購合同等的起草、談判、簽訂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法行使代建單位權利,履行代建單位職責和義務。6.9.2負責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施工、設計、監理單位工程檔案的編制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各單位編制合格的竣工資料,并組織人員匯集成冊。及時提供檔案更新目錄供建設業主備案,并按有關檔案管理辦法實

23、施管理,代建單位應將項目管理日志在項目竣工時完整地移交建設業主。6.9.3負責項目所有竣工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編,并負責通過檔案資料的竣工驗收。6.9.4項目整體竣工驗收合格后,負責按規定提交工程經驗收備案合格的工程檔案資料。6.9.5負責建立建設信息流轉體系,每半月編制建設信息動態。6.9.6其他檔案管理工作。6.10工程監理管理工作6.10.1根據國家相關的規定,負責組織開展工程監理工作。6.10.2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有關規定,組織項目的設計階段、施工階段、保修階段的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工作。6.11財務管理6.11.1負責設立項目財務輔助帳,專人管理,專款專用,嚴格對項目建設的財務活

24、動實施會計輔助核算和財務管理,并接受項目建設業主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6.11.2根據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收集和整理與項目有關的全部會計信息和項目資料,做好項目的財務決算工作。6.11.3按財務、會計歸檔要求,應協助建設業主建立、保管好各類憑證、賬冊、報表等資料。6.12其它協調管理6.12.1負責協調施工現場其它管理,對工程進展中所形成的全部文件、會議記錄等,督促有關單位簽認并送達各方。6.12.2負責協調與各政府管理機構的關系,確保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6.12.3負責為建設業主辦理進口材料、設備的報關,以及項目完工后應提交的有關證明等手續,所需費用按財政相關規定支付。6.12.4項目建

25、設期結束后,負責做好所有受項目建設影響的土地及地上地下構筑物、建筑物等的恢復工作。6.13項目總體竣工驗收及移交6.13.1負責組織項目建設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按照國家、省、市、區現行驗收規范辦理項目專業驗收和總體竣工驗收申報手續,并協助項目建設業主進行項目專業驗收和總體竣工驗收。6.13.2項目總體竣工驗收合格后,代建單位應于三個月內向建設業主移交有關全部圖紙、文字資料、輔助核算賬目,以及投資所形成的設施和庫存物品,并按有關規定辦妥全部移交手續。辦理項目權證并移交過戶,并負責將項目移交至建設業主或建設業主指定單位。移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質量監督、檔案驗收、項目審計、財務決算

26、、環境保護、衛生監督、勞動安全、消防、工程總結等。6.13.3負責及時辦理竣工驗收并解決工程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對存在的缺陷應盡快修復,全部缺陷在工程移交結束前修復。缺陷責任期內,負責督促施工單位解決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的工程質量問題。6.13.4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前,如建設業主要求某項目(部分)提前移交使用,需經代建單位同意,并辦理該部分的提前移交手續。6.13.5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單位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整體交付建設業主或項目管理單位使用,并在收到區財政局發出項目資產委托管理文件60天內,協助建設業主及時與項目資產使用單位辦理資產與使用交接手續。6.14審計 6.14.

27、1代建單位應保存能清楚證明與項目有關的內容的所有資料直至項目移交。6.14.2代建單位應配合建設業主進行項目審計,向建設業主或審計部門提供項目審計所需的所有資料。6.15其他代建單位建設管理工作6.15.1項目建設所要求或建設業主要求的屬于項目管理范圍但未在此列出的其他工作。第七條 雙方職責7.1建設業主權利7.1.l建設業主具有要求代建單位在不影響經批準的工期,且不突破建設規模、標準和總投資的前提下,對建設業主提供各項功能需求和相關的建設標準完全接受的權利。7.1.2建設業主具有參與各項技術、設計和建設方案的審核的權利。7.1.3建設業主有權組織有關單位或委托相關單位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和專項

28、稽查,費用按相關規定處理。7.1.4建設業主有權同意或拒絕代建單位在本合同履行期間,調換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7.1.5建設業主有權要求代建單位提交代建工作月報及代建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7.1.6當建設業主發現代建單位相關人員不按委托建設合同履行代建職責,或者發現代建單位相關人員與承包人串通給建設業主或項目造成損失的,建設業主有權要求代建單位更換代建單位相關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代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7.1.7若代建單位違約(詳見違約條款),建設業主具有終止合同的權利,并要求代建單位給予賠償。7.1.8建設業主有權對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責成代建單位提出解決措施并予以實施

29、。7.1.9建設業主有權監督項目的招投標過程,審核項目的所有招標方案及招標文件,同時作為業主代表參與項目評標。7.1.10建設業主對項目外觀、標志性結構、室內裝飾等關鍵部位使用的材料或設備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等,有最終的確定權。7.1.11建設業主具有對項目初步設計方案、概算、施工圖方案及預算的最終確定權,但最終以政府審批的結果為準。7.1.12由于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原因,建設業主有權暫停或重建項目,代建單位應積極配合,工期和費用問題由雙方協商。7.1.13當代建單位違約造成合同解除后,建設業主有權要求代建單位配合清理相關資料并移交場地。7.1.14當建設業主發現代建單位已無法正常履行代建單

30、位職責時,建設業主有權終止合同并接管或委托第三方進行建設管理相應工作,代建單位應全面進行配合。7.2代建單位權利7.2.1代建單位在建設業主委托的項目范圍內,根據建設業主委托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建設期內行使代建單位的權利。7.2.2 以建設業主的名義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項目建設的各種手續。7.2.3作為招標人負責組織勘察、設計、咨詢、監理、施工、采購及其他服務的招投標工作,經建設業主書面批準后,作為合同的甲方直接與選定的中標人簽訂合同和進行合同管理。7.2.4 對參與項目實施過程的第三方,具有直接管理權。7.2.5根據國家、省、市、區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代建單位可以根據項目建設的需要,決定

31、向外委托項目,但必須報建設業主書面批準。7.2.6 根據合同的約定,對項目的進度、質量和資金使用進行管理。7.2.7 按政府相關部門及合同規定向中標人辦理支付工程(承包)費手續。7.2.8 按國家、省、市、區建設標準程序組織項目竣工驗收。7.3建設業主義務7.3.1建設業主應當按合同中相應條款約定,向區財政局辦理項目代建費用支付手續,或自籌資金向代建單位支付項目代建費用款。7.3.2建設業主委派 作為建設業主代表,履行本合同中建設業主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過程中,代表建設業主進行合同范圍內的溝通與協調。7.3.3建設業主應當根據相關要求和規定在項目建設的各個階段開展對項目建設和管理過程的稽查和監

32、督。7.3.4建設業主應當會同代建單位確定各項功能需求和相關的建設標準。7.3.5建設業主應當參與各項技術、設計和建設方案的審核。7.3.6建設業主應當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配合代建單位辦理各種相關的手續。7.3.7建設業主應當對工程初步設計和概算,進行確認。7.3.8建設業主應當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負責設立項目基建專賬,單獨核算,專人管理,專款專用,按照國家相關會計制度的要求,設置會計科目,歸集建設成本,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項目建設投資,定期編報基建財務會計報表,并及時向區財政局、區計劃投資主管部門報送基建資金使用信息及有關投資效益分析資料。負責按區財政集中支付管理規定監督項目資金的支付,監督代

33、建單位對財政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7.3.9 建設業主對于代建單位在代建期間提出的書面意見及資金申請,建設業主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后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否則視同認可。7.3.10建設業主提出的變更,應當提前7日書面通知代建單位,變更文件應清楚列明變更的項目、部位、材料、設備等內容。7.3.11建設業主應當在代建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向代建單位移交項目前期工作的所有資料。7.3.12建設業主應當積極配合代建單位進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方面的工作。7.3.13 建設業主負責每月20日前匯總上報下月用款計劃,編制項目年終會計報表,并按財務、會計歸檔要求,建立、保管好各類憑證、賬冊、報表等資料。7.4代

34、建單位義務7.4.1代建單位在領取中標通知書后三個工作日內,應當向項目建設業主提供代建合同約定工程項目投資總額310的無條件見索即付的銀行履約保函,履約保函金額為 元。履約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代建合同約定的代建工作范圍內的全部工作完成之日止。7.4.2代建單位應當組建能夠滿足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且與投標文件承諾相一致的代建經理部。代建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即代建經理): ,聯系手機 。7.4.3在不影響政府批準的工期,建設規模、標準和總投資不突破的前提下,代建單位對建設業主提供各項功能需求和相關的建設標準的必須完全接受。7.4.4代建單位在建設業主委托的工作范圍內,必須嚴格按國家、省

35、、市、區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建設期項目代建單位的義務。7.4.5代建單位在接收建設業主移交項目前期工作所有資料后的15個工作日內,按合同約定組建項目代建工作的項目負責人、部門及人員,向建設業主報送項目負責人、部門及人員主要成員名單、項目管理方案、整體(包括節點)工期計劃、投資控制目標(包括各分部工程),同時確保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項目部人員的穩定,并必須每月向建設業主報告代建進展工作。7.4.6 按照區計劃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概算總投資,按項目建設進度編制資金使用、進度等各項計劃,并向政府相關部門申報。7.4.7 代建單位必須委托(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人員)對項目所涉及的設計概算

36、、預算、結算進行預審并出具報告。所發生費用,包含在服務費中,不予另行考慮。7.4.8 代建單位必須根據建設項目各階段的需要,組織專家論證(審查)、專項論證(審查)、專項調研等工作,相關論證(審查)結果報建設業主確認。7.4.9 代建單位必須將工程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及預算送建設業主確認。 7.4.10 代建單位必須按照相關部門批準的建設方案、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和項目總投資等,進行建設組織管理,嚴格按照國家、省、市、區建設程序進行項目的代建,嚴格控制項目概算、預算、變更及簽證,確保工程質量、投資目標控制、工期要求,按質按量按期交付使用。7.4.11代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政府相

37、關財務會計制度,設立項目財務部門,建立健全內部財會制度,負責設立本項目基建輔助臺帳,專款專用,嚴格資金管理,每月向建設業主報送項目基建輔助臺帳,并設置專人負責辦理項目請款手續。7.4.12代建單位必須嚴格按相關部門批準的招標方式組織招標,招標方案報建設業主審核。7.4.13代建單位應以政府相關規定為原則直接與中標人簽訂各項合同,在合同簽署前須報建設業主審核同意,合同簽署后三個工作日內報建設業主備案。7.4.14代建單位不得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總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當按照區有關工程變更的規定進行管理。7.

38、4.15代建單位必須組織各單項工程的質量驗收,負責申報項目竣工驗收、移交等工作。7.4.16代建單位必須自項目總體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按建設業主要求確認產權并移交給相關使用人,同時辦理檔案資料移交手續。7.4.17代建單位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不得泄露與本項目、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7.4.18代建單位必須積極地配合和支持建設業主對項目建設和管理過程的各個階段的稽查和監督,代建單位不得以建設業主直接干預代建單位的正常管理工作為理由阻撓和拒絕。7.4.19代建單位對于建設業主在代建期間提出的書面意見和建議,代建單位必須在收到書面意見和建議后的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的形式給予答復,否則視同

39、認可。7.4.20代建單位應該嚴格有關資質的管理,需向外委托的項目,受委托單位,必須滿足國家、省、市、區有關資質的要求,且須經過建設業主審核同意后方可委托。7.4.21項目設備和材料必須按照國家、省、市、區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采購和招標,需要直接確認的重大設備和主要材料的選型和使用,代建單位原則上提供三家以上的供貨商的樣品,供建設業主選擇,建設業主需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確認批準后,方可以使用。第八條 代建費用及支付方式8.1代建費用(包括建設管理服務費、利潤及稅金)是指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項目通過竣工驗收交付使用、辦理財務決算直至保修責任期滿之日止,在項目建設全過程中,代建單位完成全部建設管理服

40、務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及報酬。8.2 代建費用:本合同代建費用計費基數為人民幣 萬元,合同價為人民幣 萬元【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為項目代建費用計費基數,按規定不需要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以批準的項目概算投資作為項目代建費用計算基數。代建費用的費率不得高于印發廣州開發區蘿崗區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開管201148號)規定的標準】。8.3除另有約定,代建費用已包括代建單位執行和完成本合同規定全部工作的費用和報酬,以及本合同規定的應由代建單位承擔的全部合理費用,代建費用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因項目投資規模的調整而調整,不因人工、物價、稅率、匯率、利率等因素的變動而調整

41、。8.4支付方法8.4.1本合同簽訂且區財政資金申請到位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20%項目代建費用。8.4.2當承建項目全部標段開工建設后,項目代建費用可以申請至50%。8.4.3當承建項目申請至95%工程結算價款時項目代建費用可以申請至80 %。8.4.4當承建項目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后,提供財務決算批復文件時,項目代建費用可申請至90%。8.4.5代建費用結算價的10%作為代建單位建設管理質量保證金,在建設項目辦理完竣工財務決算、項目交付使用和總體竣工驗收后,且施工承包人的質量保修金返還后14天內一次性無息付款。8.4.6涉及征地拆遷的代建項目憑征地拆遷主管部門確認的項目征地管理費、動員拆遷

42、費作為計費基數進行申請。8.4.7建設業主有權在支付給代建單位的上述各期代建費用中,直接扣除代建單位應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或其他應由代建單位承擔的費用(扣除部分視為已向代建單位支付完畢,下同)。8.4.8代建單位因收取項目代建費用所需繳納的一切稅費,由代建單位自行承擔。8.4.9代建費用由代建單位申請,經建設業主審核后向區財政局申請撥付。8.4.10 附加工作費用:當發生時,由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第九條 項目資金的撥付與使用9.1 代建單位負責編報項目總體進度計劃及年度投資計劃和季度、月度資金使用計劃,并報建設業主備案,由建設業主匯總上報區財政局、區發改局。9.2 項目資金撥付按廣州

43、開發區、蘿崗區財政投資基本建設資金集中支付操作規程(穗開財建2010252號)執行。工程用款資料經監理方、代建單位審核后報送建設業主,再由建設業主核定加蓋公章后由代建單位報財政局申請撥付。如項目資金含建設業主自籌部分也參照上述管理規定執行。9.3代建單位應當按月向建設業主報送項目基建輔助臺帳。第十條 目標控制,獎懲與違約責任規定10.1.1代建單位必須按本合同要求組建項目代建工作的項目負責人、部門及人員,按向建設業主報送的人員名單投入項目代建管理工作人員,所列人員配備不得低于最低限度要求,代建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及時投入人員,代建單位委派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項目的工作。10.1.2建設

44、業主有權更換不稱職的代建經理部工作人員,代建單位調換代建經理或項目部機構管理人員時,必須向建設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并按要求附上替代人員的證明資料,經建設業主審核書面同意后方可調換。如果擅自更換代建經理,代建單位每更換一次需支付10000 元違約金給建設業主,如果擅自更換項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員,每更換一次,代建單位需支付 5000 元違約金給建設業主,違約金直接從代建費用中扣除。10.1.3如果代建單位沒按本合同要求投入人力,經建設業主檢查發現的,每發現一次,項目代建單位支付 5000 元違約金,違約金直接從代建費用中扣除。10.2 代建單位應嚴格項目管理,節約投資成本。以經批準的項目概算總投資作為衡

45、量代建單位項目管理的評價指標(以下簡稱評價指標)。項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驗收合格,如代建單位編制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比經批準的原項目概算有節余,由建設業主按節余資金的10%以內標準并視項目情況,確定具體給予代建單位獎勵計取比例,代建單位獎勵金列入項目竣工決算,財政局依據建設業主確定給予代建單位獎勵計取比例文件進行代建單位獎勵金審查。10.3代建單位單位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建設方案,未對投資控制實行有效管理,造成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超出經批準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單位負責賠償。10.4代建單位在可研、設計、報建、招標、施工、竣工驗收等各個階段,必須按計劃完成任務,由于代建單位原因造成某階

46、段的工作不能按計劃完成,則建設業主有權要求代建單位更換代建項目負責人(代建經理),并對代建單位予以通報批評。所造成損失由代建單位負責。10.5 項目按合同約定投資控制目標、工程質量目標、安全文明施工目標完成建設,建設工期每提前一天,可按5000元日的標準進行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經審定的代建費用結算價的10%)。因代建單位原因導致實際建設工期滯后于合同約定建設工期,每滯后一天,可按5000元日的標準進行處罰(最高處罰金額不超過經審定的代建費用結算價的10%)。10.6代建單位因工作過錯或因項目建設期間出現問題未及時報告建設業主,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給建設業主造成的損失,應向建設業主進行賠償,

47、建設業主可通過法律途徑向代建單位主張賠償。10.7因代建單位管理失職,造成項目管理過程中出現如下事故的,代建單位同意按以下約定承擔責任,賠償違約損失: 安全事故A發生了人身死亡事故或兩起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其違約賠償金按代建費用的 %計扣。B發生了人身傷害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其違約賠償金按代建費用的 %計扣。 工程質量事故A發生了特大質量事故或兩起以上相同性質的重大質量事故的,其違約賠償金按代建費用的 %計扣。B發生了重大質量事故的,其違約賠償金按代建費用的 %計扣。發生了安全事故或工程質量事故中A、B兩款任何一類事故時,除違約賠償外,建設業主將視情況有權單方面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10

48、.8違約責任10.8.1雙方均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違反規定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10.8.2代建單位在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應當嚴格依法協助業主進行土地征用、房屋拆遷。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工作,未經批準擅自邀請招標、違規招標或不招標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或作出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項目建設業主有權決定解除本合同并立即接管項目進行建設管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全部由代建單位負責賠償。10.8.3在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確認代建單位存在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項目建設業主可依法終止有關合同的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代建單位負責賠償。10.8.4代建

49、單位在責任期內,如因工作疏忽、過失,出現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應負責相應經濟和法律責任。10.8.5代建單位如出現本合同第10.3、10.8.2、10.8.3規定對項目建設業主做出賠償的,建設業主有權在賠償額確認后的15天內,從代建單位的銀行履約保函中收取賠償金,履約保函金額不足則相應扣減代建費用,代建費用不足則由代建單位用自有資金支付。項目建設業主所收取的賠償金應按規定全部上繳區財政部門。啟用履約保函金額支付賠償金后,不足部分,應由代建單位在三日內重新補足或提交新的銀行履約保函。10.8.6本合同規定的所有違約索賠金額均應在損失賠償核定后十日內支付完畢。10.8.7建設業主不得超越本合同對代

50、建單位進行不當干預,代建單位有權拒絕這種不當干預,若該不當干預導致合同履行中止和工程質量、進度受損失均應由建設業主承擔責任。10.8.8在任何情況下,代建單位實施的經建設業主作出書面確認后的包括但不限于對項目方案、設計變更、招投標活動和相關項目方案、文件、合同的制定、簽署等與項目相關的行為,其行為法律后果均由建設業主承擔。因代建單位無視建設業主指令、超出授權范圍或者過失行為造成的除外。10.8.9如代建單位未按約定履行職責,除按本合同其他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建設業主有權視違約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代建單位通報批評、作不良行為記錄及上報相關部門等處罰措施。第十一條 保密11.1雙方應對因訂立或履行本

51、合同而了解、取得或接觸到的,與相對方有關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其他信息(無論這些信息是技術性的還是商業性的)嚴格保密。除非獲得對方的書面同意,不得自行使用或許可非相對方使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非相對方予以披露。11.2下列各項內容不受上述規定限制: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應向有關政府部門披露信息;為履行本合同而需向非相對方披露信息且事先征得合同對方書面同意的;代建單位從政府主管部門得知,經建設業主確認已不再處于秘密狀態,且對外披露不會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信息。第十二條 保修責任代建單位的質量保修責任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對本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發現的任何質量問題,代建單位應在發現問題的5

52、日內督促、組織、落實、管理施工承包單位履行維修、返工、整改等保修責任,由此產生的費用及相關的責任均由相關責任方承擔。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補充、終止及解除、爭議的解決13.1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且代建單位向建設業主提交了有效履約保函起生效,至代建合同約定的代建工作范圍內的全部工作完成之日止。13.2代建單位未經建設業主書面批準同意,不得委托第三方作代建單位實體。代建單位及與其有隸屬關系的單位不得在本代建項目中承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13.3建設業主如果要求代建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項目管理服務或終止本合同,應當提前30天通知代建單位,代建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執行項

53、目管理服務。13.3.1若因非代建單位原因而被終止項目管理服務,對代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建單位向建設業主提交經濟損失報告,建設業主經核實并報有關部門核準后應予合理補償。13.3.2當建設業主認為代建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項目管理服務或出現本款所列違約事項,可向代建單位發出警告通知。若建設業主在發出警告通知后7天內沒有收到令建設業主滿意答復的,建設業主有權在發出警告通知后30天內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達代建單位時解除。代建單位發生如下違約事項之一均可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代建單位賠償:a. 未經批準擅自邀請招標、違規招標或者不招標的,受到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或處罰的;b. 在

54、完成對項目的稽查、審計和監察后,確認代建單位存在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c. 在項目建設期內未經建設業主同意停止履行項目管理服務工作;d. 拒絕聽從或漠視建設業主所發出的任何書面指令,而使項目受到實質性影響;e. 與第三方惡意串通損害建設業主利益的;f. 未經建設業主同意,擅自調換主要管理人員影響項目建設的;g. 超越合同權限,又未經建設業主授權,擅自對外簽約的;h. 未經建設業主批準,擅自委托第三方作代建單位實體的;i. 代建單位組織管理不力導致工程質量、工程進度不能滿足建設業主要求的;j. 本合同約定的其他建設業主可解除合同的事由。建設業主可用有記錄的文件傳遞方式,通知代建單位其違約事項及建設

55、業主的處理意見。若代建單位于收到該通知14日內繼續其違約事項、或未能糾正、或不采取、或無力采取有效補救措施、或日后任何時間重復上述違約事項,因而可能導致工程無法如期完成或工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或其他嚴重危害建設業主利益的情況,則建設業主有權以有記錄的傳遞方式通知代建單位解除本合同。代建單位持有異議時,按合同法相關規定辦理。建設業主行使解除本合同的權利并不影響建設業主追究代建單位違約責任和要求賠償或補償等權利。13.4建設業主行使解除本合同的權利的,可由第三方替代代建單位執行和完成本項目的項目管理服務工作。解除本合同通知到達代建單位后,代建單位應在10日內向建設業主或該第三方移交與本項目管理有關的

56、一切事務,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撓建設業主或該第三方的工作。否則,因此所引起的工期延誤、質量損壞、費用增加等一切責任由代建單位承擔。上述約定不受任何一方提出仲裁或訴訟的影響。13.5本合同因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后,建設業主應根據代建單位履約情況支付相應比例的代建費用,代建單位應按本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若已付的代建費用已超出了代建單位實際完成的管理工作,則代建單位有義務將超出部分的金額返還建設業主。若雙方在代建費用結算、支付或其他事宜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法律渠道解決。但代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停止或阻撓項目的移交工作及建設業主的其他工作。因建設規劃方案或

57、者功能重大調整等原因造成代建單位建設管理服務的范圍及內容增加或者減少,代建費用根據增加或者減少的工作量,按照廣州開發區蘿崗區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穗開管201148號)第十五條的規定標準予以調整,由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合同。13.6本合同的解除并不影響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13.7雙方經協商可以書面合同方式對本合同做出修改和補充,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有關本合同的修改合同和補充合同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3.8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四條 其他14.1在合同期間

58、因不可抗力或雙方認可的原因,影響本合同執行的,代建單位應在事發后30天內將損失和處理意見書面提交建設業主,雙方及時商定處理辦法。14.2本合同的制定、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14.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十二份,建設業主執九份,代建單位執三份。建設業主: 代建單位: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授權簽約代表: 授權簽約代表: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項目代建單位責任承諾書 (建設業主):我司接受貴單位委托的 項目的代建工作。 為加強項目代建管理,保證我公司嚴格履行與建設業主簽訂的代建合同,圓滿地完成項目建設目標,我司就此做出以下承諾:1

59、、為全面完成代建工作,我司承諾無條件地投入足夠的代建管理人員及其他代建需要的投入。2、按項目總投資的 %即 萬元向建設業主提交合同履約保函,履約保函的有效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代建合同約定的代建工作范圍內的全部工作完成之日止。3、按照國家、省、市頒布的建筑管理條例和施工規范,以及項目建設標準、規范的要求,負責施工質量、材料設備質量及工程整體質量的控制與管理,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嚴格管理,確保工程質量達到預定目標,確保工程竣工驗收符合竣工驗收備案制的有關規定。4、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按照工期要求編制工程進度總體計劃及年度、月度工程進度計劃、主要節點進度計劃、分項分部工程進度計劃。我司將嚴格

60、項目建設工期管理,確保項目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如非不可抗力或建設業主原因致使未能在目標完工日前完工的,每滯后一天,我司愿意按5000元日的標準進行處罰(最高處罰金額不超過經審定的代建費用結算價的10%)。5、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功能、標準和概算組織建設,因未對投資控制實行科學管理,造成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超出經批準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我司負責賠償。建設業主有權在賠償額確認后的15天內,從我司的銀行履約保函中收取賠償金,履約保函金額不足則相應扣減代建費用,代建費用不足則由我司用自有資金支付。6、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要求,積極制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并嚴格監督、管理, 確保項目建設符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要求。7、自覺接受政府各有關部門稽察、審計、監察及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建設業主的監督、檢查,如發生任何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或因工作疏忽、過失,出現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我司愿意承擔相應經濟和法律責任。8、我司充分理解:建設業主將我司在項目代建管理上的履約能力作為確定后續代建業務委托的重要依據的做法;亦完全明白如因我司履約不力將會失去后續代建業務。 單 位:(公章)法人代表:(簽名)二一 年 月 日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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