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 爾 濱 市建設系統科研項目合同項目名稱: 項目編號: 立項方式: 委托單位(甲方): 承擔單位(乙方): (蓋章)保證單位(丙方): (蓋章) 年 月 日訂一、研究內容和計劃進度1 、研究內容:2 、季度、年度計劃進度:二、考核指標和鑒定日期1 、考核指標(應具體列明有定性、定量的技術、經濟等考核指標以及考核方法): 2 、鑒定日期: 本項目應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個月內,即 年 月底前完成并進行鑒定。三、成果形式、成果應用單位和成果權益的歸屬1 、成果形式:2 、成果應用單位: (本項目成果自鑒定之日起 年/個月以后,乙方有權自行向上述規定應用單位以外的其它單位轉讓)3 、成果權益的歸屬:四
2、、項目完成后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1 、經濟效益:2 、社會效益:3 、承擔單位可望取得的實際收益:五、項目資金來源和投資總額資 金 來 源金 額備 注 合 計 市建委安排 市科委安排 市政府其它委、辦安排 主管局安排 主管公司安排 省科委安排 國家科委安排 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安排 承擔單位自籌 銀行貸款 其它部門安排 建設部安排 建材總局安排六、市建委安排資金的用款計劃費 用 名 稱數 量金 額用款日期備 注合 計 注:“費用名稱”欄中應具體列出儀器、設備、材料等各類費用的名稱。如不夠填寫,可另加附頁。七、撥(貸)款計劃撥(貸)款時間金 額其 中無償撥款有償撥款委托撥款先貸后撥合 計 年撥(貸
3、)款 年撥(貸)款 年撥(貸)款項目鑒定合格并結算后撥款自籌資金支用后撥(貸)款八、還款計劃(市建委撥款部分)還 款 時 間金 額償還比例(%)備 注合 計 年 月底前償還 年 月底前償還 年 月底前償還九、共同條款1 、簽約各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各項條款和項目計劃任務書(詳見附件)中所列內容,并信守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2 、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撥(貸)款計劃如期撥(貸)款。第一次撥(貸)款,甲方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撥(貸)款;分階段撥款,甲方應在收到并審定乙方按規定填報的年度(或階段)計劃進度執行情況表后一個月內撥(貸)給。3 、乙方應按本合同第二條和第八條規定的考核指標、鑒定日
4、期、還款計劃,按質、按量、按期完成委托任務并償還按規定應償還的資金。并于每年五、十一月中旬向甲方和丙方匯報項目進展情況。項目完成鑒定前,乙方應向甲方和丙方提交項目總結報告,項目經費決算和其它有關資料。4 、丙方應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本合同的實施和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并協助解決本部門應予以解決的有關問題,保證合同的順利實施。5 、乙方根據需要,可與本項目的其它參加或協作單位簽訂分合同,但其經費統一由乙方與甲方按實結算。6 、本合同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如果隨著研究工作的深化,發現本項目或原定的內容、指標等確需撤銷或作必要調整、修改時,必須經甲、乙、丙三方協商同意并簽訂項目合同修改書。如屬火災、水
5、災、風災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使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條款時,須經丙方核實并經甲方同意后,才能撤銷或修改本合同的有關條款。但撤銷項目的尚未使用資金和已購物資處理后的回收資金均應退回甲方。7 、本合同一經簽訂,既具有法律約束力,甲、乙、丙各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半年內仍未開展工作或將甲方所撥資金挪作它用的,甲方收回所撥全部資金;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考核指標按質、按量完成任務的,應根據不同情況,退還甲方所撥的全部或部分資金,最少不能低于甲方所撥資金的百分之二十。8、對保密資料,簽約各方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公開或向外泄漏應屬保密的各項數據、成果內容或其它有關資料。9 、本合同的附加條款如下: (1) (2) (3)10、本合同如發生糾紛,其調解和仲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六章規定辦理。11、本合同生效期按甲方簽章之日算起。簽定合同各方:委托單位(甲方):哈 爾 濱 市 建 設 委 員 會 (公章) 代 表: (簽章) 年 月 日 地 址: 電話: 銀行帳號: 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乙方): (公章) 代 表: (簽章) 年 月 日 地 址: 電話: 銀行帳號: 保證單位(丙方): (公章) 代 表: (簽章) 年 月 日 地 址: 電話: 銀行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