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規定(試行)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我區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建筑竣工工程,在質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因施工質量缺陷而產生的質量投訴處理,適用本規定。質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合同確定;在保修期限內,因施工質量缺陷而導致維修的部位,其保修期限自修復部位驗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計算。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
2、制性標準、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施工合同約定的情況。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是指產權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利害相關人(以下簡稱“投訴人”)以書面登記或者按規定方式在網上進行電子登記等形式,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處理機構”匯報)反映依法建設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缺陷,請求協調、督促責任單位對質量缺陷履行保修義務或者進行處理的行為。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依法按投訴處理程序調查、核實,責成、督促責任單位對施工質量缺陷進行限期修復的行為。各市
3、、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級部門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進行處理,對本地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協助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核查處理的具體工作。第六條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分級負責、屬地辦理、依法及時和就地解決的原則。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直接受理或者受理上級轉辦的工程質量投訴,按本規定程序進行處理;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理的工程質量投訴,若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屬縣(市、區)管項目,應當交由
4、縣(市、區)處理機構按規定處理。各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投訴人或者交辦部門回復處理結果。第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其他維修單位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投訴處理責任單位,其中建設單位為投訴處理的第一責任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有關工作,從接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質量缺陷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方案和處理時限,并組織施工單位按方案實施。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保修義務,按照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做好保修工作。建設單位已不存在的,由房屋所有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協調施工單位實施質量保修。對施工單位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保修義務的,建設單位應當
5、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修復施工,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施工企業不履行保修義務的行為,或者根據合同約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條 投訴人在保修期內發現房屋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質量缺陷時,應當首先向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責任單位提出保修要求,協商處理。保修責任單位不按規定履行保修義務的,投訴人可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機構投訴。第九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施工質量投訴受理范圍:(一)對未辦理施工許可的工程提出質量投訴的;(二)工程已超過保修期限或者不屬于保修范圍的;(三)投訴人提出經濟賠償或者退房、換房等要求
6、的;(四)投訴事項已進入仲裁、訴訟程序或者已作出司法判決、仲裁裁決的;(五)不具實名或者匿名投訴,且投訴內容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六)投訴人與所投訴房屋無產權關系且未受產權人書面委托的;(七)相同投訴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處理,重復投訴的;(八)投訴事項已經處理完畢并已告知投訴人,投訴人對處理結果不服或者不滿意,仍以相同事項和理由提出重復投訴的;(九)不屬于本規定第三條所述質量缺陷的投訴。屬于本條第(二)(三)項規定的,處理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投訴人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對于非施工質量引起的有關房屋建筑工程的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向相關部門投訴。投訴人未向
7、責任單位投訴而直接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投訴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按本規定第八條處理。第十條 投訴人提出投訴,可到投訴處理機構辦公場所進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的書面登記或者按規定方式在網上進行電子登記。登記的主要內容如下:(一)投訴人姓名、聯系電話及與產權人關系;(二)工程名稱及地址、建設單位名稱;(三)工程施工質量缺陷描述及照片等反映質量缺陷的相關材料;(四)請求處理的具體要求。投訴人反映的情況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多人投訴的要推選投訴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第十一條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程序如下:(一)投訴處理機構受理投訴后,填
8、寫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登記表(詳見附件1),并確定不少于2名投訴處理人員。(二)投訴處理人員應當及時核實投訴內容,向投訴處理責任單位下達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通知書(詳見附件2),責成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其他相關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單位實地檢查投訴涉及的工程部位,查閱有關技術資料,責成建設單位組織相應當各方按照質量缺陷修補程序和有關規范的要求提出處理方案,并限期處理完畢。 (三)涉及主體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應當由建設單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不低于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其他設計單位)出具修補方案后實施;其他質量缺陷可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出具修復方案,交原監理單位審核后實施。建
9、設單位負責質量缺陷修補施工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并在質量缺陷修補前將修補方案告知投訴人;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修補方案和相應技術規范實施修復施工;原監理單位負責修復施工實施的監理工作。(四)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工程質量相關責任主體在處理中發現可能涉及結構安全的問題,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辦理。(五)投訴人及與工程施工質量相關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等各方應當共同配合做好修復工作。(六)修復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有關單位對維修部位共同進行驗收,各方簽署驗收意見并簽字、蓋章確認。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時間提前告知投訴人。在質量缺陷修復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質量缺
10、陷處理的相關文件、資料整理歸檔,并將修復情況書面報告及處理資料復印件一并報送處理機構。(七)處理機構做好質量投訴處理記錄,填寫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報告,并將投訴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對于上級部門交辦的投訴,應當將處理情況按規定反饋交辦部門。第十二條 涉及可能影響房屋建筑工程結構安全的質量投訴處理,在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進行處理的基礎上,還應當執行以下規定:(一)建設單位(或者保修責任單位)接到投訴處理機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通知書后,應當召集投訴人和該房屋工程的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到現場調查并分析原因,原因無法查明的,建設單位應當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
11、門組建的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織論證。(二)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不低于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其他設計單位)提出修復方案,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圖紙審查。(三)設計單位進行驗算和制定修復方案前,需要進行檢測或者鑒定的內容,由設計單位按照相關規范標準以書面形式提出并確定。(四)需進行相關檢測、鑒定的,由建設單位(保修責任單位)按照設計單位確定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檢測或者鑒定內容,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實施;投訴人要求對設計單位確定的檢測或者鑒定內容以外的其他內容進行檢測或者鑒定的,應當與建設單位協商。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按照相關規范標準確定的檢測或者鑒定所產生的費用,由
12、建設單位(保修責任單位)先行墊付,最終由施工質量缺陷直接責任單位承擔。在設計單位提出的檢測、鑒定范圍之外,投訴人認為需檢測和鑒定的,其費用由建設單位和投訴人先各墊付一半。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明確后,質量投訴處理所產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無施工質量問題的,相關費用由投訴人承擔。第十四條 對于需轉辦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接到投訴材料5個工作日內,按層級關系將投訴材料轉給房屋建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并告知投訴人。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投訴受理登記至發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通
13、知書的時限為10個工作日。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投訴處理機構的投訴處理終止:(一)投訴所反映的施工質量缺陷已得到修復并經驗收合格的;(二)經核查所投訴的質量缺陷不真實或者已查明質量問題是因使用不當或者是由非原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責任單位造成的;(三)投訴人撤回投訴的;(四)投訴處理過程中,當事人選擇仲裁或者訴訟程序的;(五)投訴人不接受質量投訴處理意見,經協調無效的;(六)投訴人不配合或者將索賠、換房、退房作為維修施工的前提條件,導致施工單位無法實施質量缺陷修復施工的。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質量投訴處理記錄中登記上述情況;對于第(五)(六)種情況,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出具投訴處理意見書,書面回復
14、投訴人,建議通過仲裁或者司法途徑解決問題。第十七條 投訴人對處理結果不認可的,可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該投訴處理機構的上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投訴人對復查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的,各級投訴處理機構和行政機關可不再受理。第十八條 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在投訴處理中弄虛作假、拖延推諉、修復情況書面報告及處理資料不按規定時間報送處理機構及其他不按規定辦理投訴事項的相關責任單位,處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記錄其不良行為并采取通報批評、媒體曝光等方式予以公布。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處理機構發現工程建
15、設各方責任主體存在違反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提請行政處罰,并記入誠信檔案。第十九條 處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相關標準、規范,熱情接待投訴人,傾聽其反映的問題,耐心解釋政策、標準和規范,引導投訴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在投訴處理中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工作人員,依法追究相關責任。處理機構工作人員對處理投訴過程中知悉的投訴人真實身份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條 處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資料管理制度,及時將投訴登記、投訴受理、處理意見書等相關投訴處理資料整理歸檔,完善投訴檔
16、案。第二十一條 鼓勵建設單位引入建設工程質量缺陷保險機制;鼓勵投訴人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身權益。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定要求,結合本地情況制定實施細則。附件: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登記表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通知書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登記表工程名稱具體房號棟 單元 樓 房工程地址交付時間投訴人姓名身份證號聯系電話投訴人住址投訴時間投訴人與產權人關系其他投訴代表(多人投訴時填寫)聯系電話建設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該質量問題既往投訴及其受理情況(說明曾經向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投訴處理單位
17、投訴的情況、投訴處理意見和處理結果)投訴內容工程施工質量缺陷描述工程施工質量缺陷證明材料(包括照片、來往函件等均可作附頁)具體訴求受理機構處理情況登記人登記時間受理意見聯系人聯系電話注:多人投訴的要推選投訴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其中1名代表要詳細填寫以上信息,其他代表在“其他投訴代表”欄填寫姓名和聯系電話。附件2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通知書 編號: :我部門于 年 月 日接到 投訴,投訴你單位建設(開發)的 存在以下質量問題:現通知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 日內,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其他相關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單位實地核實質量投訴內容,按照相應質量修補程序和有關規范要求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進行修復。修復完成后,你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有關單位對維修部位共同進行驗收,各方簽署驗收意見并簽字、蓋章確認。你單位必須在質量缺陷修復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將質量缺陷處理的相關文件、資料整理歸檔,并將修復情況書面報告及處理資料復印件一并報送我機構。 機構名稱: 日 期: 年 月 日 簽收人: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書一式兩份,建設單位和投訴處理機構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