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施工安全監督,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規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監督行為,依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安全監督,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人員(以下簡稱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實施抽查,并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 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
2、擴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監督,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屬的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實施施工安全監督工作。第四條 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監督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實施施工安全監督。第二章 監督機構和人員第五條 監督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的獨立管理部門;(二)具有完整的組織體系,崗位職責明確;(三)具有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監督人員,且專業結構合理,其中監督人員應當占機構總人數的75%以上;(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配備滿足施工安全監督工作需要
3、的儀器、設備、交通工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五)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制度,具備與施工安全監督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條件;(六)監督人員的數量應滿足工作需要,有工作經費保障;(七)經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年度工作考核合格。第六條 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工程類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監督機構負責人應具備五年以上施工安全監督經驗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二)具有兩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經驗;(三)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四)經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證;(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第七條 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機構建
4、設和管理,每年對所屬監督機構的工作進行考核。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指導和管理全省監督機構工作,抽查各地監督機構考核和管理情況。第三章 施工安全監督方式及內容第八條 施工安全監督方式為監督抽查,監督抽查應由監督機構委派2人及以上人員組成的監督小組實施。監督機構對監督對象實施差異化管理。第九條 監督機構應對工程建設單位的下列內容進行施工安全監督抽查:(一)按規定辦理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及施工許可手續情況;(二)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情況;(三)制訂符合要求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清單情況;(四)按規定撥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五)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
5、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氣象、水文觀測、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情況。(六)施工安全監督計劃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 監督機構應對勘察、設計單位的下列內容進行施工安全監督抽查:(一)勘察單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提供真實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措施的情況;(二)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點部位、環節以及提出指導意見的情況;對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或特殊結構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建議的情況。(三)施工安全監督計劃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一條 監督機構應對工程監理單位的下列內容進行施工安全監督抽查:(一)編制含有安全
6、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情況;(二)按要求配備監理總監、總監代表和監理人員情況;(三)審查施工單位和相關人員證照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情況;(四)審查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五)審核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參與專項方案論證及方案驗收情況;(六)按監理規劃、實施細則等要求及相關規定,組織參與安全檢查和驗收、督促隱患整改情況;(七)向有關單位報告項目責任主體違法違規情況。(八)施工安全監督計劃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二條 監督機構應對工程施工單位的下列內容進行施工安全監督抽查:(一)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管理制
7、度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行情況;(二)施工單位對項目安全生產及安全標準化進行檢查督促情況;(三)工程總承包以及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單位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簽訂情況;(四)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五)建筑起重機械實施一體化管理情況;(六)按照建設單位提供的安全生產措施清單編制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專項施工方案情況;(七)組織制定項目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情況;(八)開展人員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九)安全防護用品、設備安全性能及使用管理情況;(十)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識別、公示和處置情況。(十一)施工安全監督計劃規定的其
8、他內容。第十三條 監督機構應及時查實涉及項目施工安全的投訴、舉報及責任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并按權限依法實施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第十四條 施工安全監督過程中監督人員必須如實記錄檢查情況,施工安全監督記錄應規范、準確、完整、及時,必要時可附相關圖片和資料。第十五條 監督人員進入項目施工現場抽查時,應當向責任主體出示有效證件,可采用抽查、抽測現場實物,查閱施工合同、施工圖紙、管理資料,詢問現場有關人員等方式進行。監督機構實施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責任主體提供有關項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項目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抽查;(三)發現安全隱患,應責令整改;對安全隱患排
9、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止施工;(四)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按權限依法實施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五)向社會公布責任主體安全生產不良信息。第四章 施工安全監督程序第十六條 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監督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有關網站公示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基本程序,并嚴格按施工安全監督工作程序開展監督工作。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應在建設單位提出辦理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審核完畢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資料內容如下:(一)工程概況;(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一覽表;(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
10、全措施清單;(四)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五)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及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承諾書;(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體措施的資料。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后進行查驗,必要時進行現場踏勘。第十八條 對申請辦理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符合相關要求的項目,從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監督機構向建設單位發放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第十九條 監督機構應針對每個受監項目組織編制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內容包括:(一)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工程類別、建筑面積、結構型式、主要參建單位、預計工期、編號等;(二)項目可能出現重大安全隱患的部位和可能出
11、現群死群傷的事故類型,以及項目應建立的應急預案清單;(三)項目監督抽查的內容、頻次及措施;(四)監督開始及終(中)止時間;(五)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施工安全監督過程中,對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以及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較多的項目,應當調整監督工作計劃,增加抽查次數。第二十條 對已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監督機構應及時組織責任主體召開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會議,提出施工安全監督內容及要求,告知具體聯絡人及聯絡方式。第二十一條 項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監督機構申請辦理中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已完成工程進度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資料。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后,經查驗符合要求的,
12、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監督機構對項目中止施工期間不實施施工安全監督。第二十二條 中止施工的項目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項目施工現場開展全面安全檢查,確定具備安全復工條件后向監督機構申請辦理恢復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提交經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工條件驗收報告。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復工條件驗收報告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恢復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對項目恢復實施施工安全監督。第二十三條 項目完工辦理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監督機構申請辦理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提交經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確認的項目施
13、工結束證明,施工單位應當提交經建設、監理單位審核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后,經查驗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同時終止對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第二十四條 項目因故停止施工超過30天,或項目已經完成施工許可及備案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的,建設單位應申請辦理中止或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建設單位不按規定辦理中止或終止手續的,監督機構應對建設單位下發中止或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第二十五條 監督機構對辦理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的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作出評定,并向施工單位發放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
14、考評結果告知書。第二十六條 項目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后,監督機構應當整理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資料,包括監督文書、抽查記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等,形成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檔案。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檔案保存期限三年,自歸檔之日起計算。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七條 發現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監督機構應當責令相關責任單位立即整改;無法立即整改的,應責令相關責任單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權限依法實施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情況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應責令局部暫停施工或停工整改,并按權限依法實施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未建立或未有效執行的;(二)施工現場實體防護、施工設備、施工環境達不到工
15、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三)未按審定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執行的;(四)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情況較多的;(五)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第二十八條 發現項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機構應責令局部暫停施工或停工整改,并按權限依法實施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一)施工單位證照失效的;(二)建筑起重機械和特種設備證照不齊或失效的;(三)項目監理總監、施工單位安管人員或特種作業人員執業證照不全或失效的;(四)存在嚴重威脅施工人員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安全隱患的;(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嚴重不符合安全生產相關標準行為的;(六)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專項方案
16、、或未組織專家論證、或未執行論證通過的方案、或未組織專項驗收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和不符合安全生產相關標準的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 限期整改通知書、局部停止施工通知書及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應下達至項目部,由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的項目負責人進行確認、簽收。第三十條 被責令限期整改的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在排除安全隱患后,由監理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隱患整改報告,經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提交到監督機構查驗。必要時,監督機構派員進行現場抽查。第三十一條 被責令局部停止施工或停工整改的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在排除安全隱患后,由施工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核查,報
17、監理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隱患整改報告,經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提交到監督機構。監督機構安排監督人員到現場進行抽查。經查驗符合要求的,監督機構發放恢復施工通知書。第三十二條 監督人員發現項目在規定時間內,未對限期整改通知書提出的整改內容進行整改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應責令立即停工,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權限實施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第三十三條 監督機構應當將責任主體安全生產不良行為及處罰情況、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記入施工安全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第三十四條 監督人員有下列行為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18、)發現施工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查處的;(二)在監督過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三)對涉及施工安全的舉報、投訴不處理的(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不承擔責任:(一)項目中止施工安全監督期間或者施工安全監督終止后,發生安全事故的;(二)對發現的施工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已經依法查處,責任主體拒不執行安全監督指令發生安全事故的;(三)現行法規標準尚無規定或責任主體弄虛作假,致使無法作出正確執法行為的;(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安全事故的;(五)按照項目監督工作計劃已經履行監督職責的。(六)未辦理安全監督手續的項目。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六條 軍事工程、搶險救災、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及未納入施工安全監督范疇的其他工程的施工安全監督,不適用本規定。拆除工程和二次裝修工程的施工安全監督,另行制定相關規定。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安全監督辦法(鄂建設規20091號)和湖北省建設工程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管理暫行辦法(鄂建2006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