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評標辦法 (2018版征求意見稿)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市場各方交易行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建設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第30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9號令)、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吳興區、南潯區、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太湖旅游度假區行政區域內(
2、以下簡稱湖州市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其施工招標投標和評標,應遵守本辦法。德清、長興、安吉三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和評標,應參照本辦法執行。修改為: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其施工招標、投標和評標,應遵守本辦法。(全市統一辦法)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
3、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浙江省招標項目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浙發改法規2006923號)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修改為: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16號)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招標范圍和規模發生變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第四條 推行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招標。提倡完整發包建設工程。招標人應在第一次辦理工程項目招標申請時,將整個建設工程項目的發包方案報公共資源交易監督部門。修改為: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實行施工總承包招標,招標人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
4、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確需另行招標的專業工程,應當納入總承包管理。招標人應在第一次辦理工程項目招標申請時,將整個建設工程項目的發包方案報公共資源交易監督部門。嚴格控制招標人指定或限定主要材料和設備價格、規避招標行為。控制材料暫估價、專業工程暫估價的設立。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對材料暫估價合價、專業工程暫估價在200萬元(原為50萬元)及以上的,招標人應當進行招標,或者與施工總承包人共同組織招標,并納入總承包管理范圍。施工總承包的招標文件中要載明總承包服務費的計取、支付辦法以及相關各方責任。新增:第五條 凡參加湖州市國有投資項目施工投標的市場主體,必須是參加湖州市建設行政主
5、管部門“信用評價”且評定等級為合格(即B級)及以上的施工企業。特殊工程、重大民生保障工程,招標人可視情況,適當提高參加投標主體的“信用評價”等級,并報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審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PPP)項目和未開展“信用評價”的專業工程招標時,對參加投標的市場主體,可不作“信用評價”等級要求,其信用標中的企業信用部分評分,由招標人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行制訂,并報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審查。第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包括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工程項目,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應編制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備查和管理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
6、0-2013)、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規則(2010版)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控制價的,其投標應予以拒絕。新增:第六條 提倡優質優價和綜合最優價評標辦法,遏制最低價中標行為。招標控制價應按照計價規范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上調和下浮。嚴格落實招標控制價備案和招標控制價爭議協調制度,維護工程計價規則的科學性和權威性。第六條 對公開招標項目的投標(申請)人的資格審查分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兩種辦法。資格預審是指投標前對投標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資格后審是指開標后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第七條 技術特別復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建設工程,可以實行資格預審,其他項目實行資格后審
7、。(一)以下建設工程項目視為技術特別復雜工程:1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中的房屋建筑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4000萬元(修改為:10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2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中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2000萬元(修改為:3000萬)及以上的項目;3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中的裝修、幕墻、消防設施、電子與智能化工程、鋼結構等專業承包工程及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1000萬元(修改為:1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 若工程采用多個專業合并招標的,只有當其中一個及以上專業達到資格預審范圍時,才可以按照資格預審辦法進行招標。(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低
8、于前項規定的標準,但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項目:1城市高架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單跨跨度超過40米的橋梁、暗挖式隧道、城市污水(垃圾)處理廠、高壓燃氣管線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2按浙江省現行工程費用定額標準界定為工程類別一類的仿古建筑工程和園林景區工程項目; 3采用主導或關鍵技術和方法的工程項目; 4重點民生保障項目;5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其他工程項目。刪除:設有地下室2層及以上的工程、單跨跨度30米及以上的非鋼結構工業建筑等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新增:第七條 裝配式建筑、采取工程總承包模式的項目符合要求的,經依法批準后,可作為技術復雜類工程項目進行邀請招標。第八條 國有資
9、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中的其他專業承包工程(如土石方、城市及道路照明、交通安全設施、防水防腐保溫)均適用資格后審辦法,且不設置信用標及技術標。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建設項目,招標人必須將招標公告、中標公示報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后,在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示。(刪除湖州市建設信息網)招標人必須將資格預審未入圍投標申請人及其原因,書面告知投標申請人。招標人必須將資格后審未通過投標人及其原因、無效投標人及其原因作為評標報告內容,向公共資源交易監督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第十條 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中可以包含指定項目負責人等管理人員在開標時到場;開標時招標文件中指定的到場人員未到場或無有效身份
10、證明的,招標人拒絕該投標人投標的內容。新增一款 在全市范圍內,不同項目同時開標且要求投標人法定代表人到場時,投標人向招標人提出申請,并報項目所在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備案后,可委派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到場開標,招標人不得拒絕該投標人的投標。 第十一條 公開招標時技術標評審僅限于資格預審項目及采用資格后審的部分一、二類工程項目。邀請招標時,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屬于資格預審范圍內的工程采用技術標評審,可以采用通過制或得分制。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屬于資格后審范圍內的工程不設技術標評審。不設技術標的,中標后由中標人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按規定程序審核批準后提交招標人。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一類工程項目逐步實
11、行技術標暗標制作、暗標評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本辦法所指的一、二、三類工程,按照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費用定額(2010版)標準劃分。第十二條 一、二類工程項目的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為7人以上單數,三類工程項目的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只能選派1名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其余為評標專家。評標專家由招標人提前在省、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庫中隨機抽取。特殊專業工程可由招標人按專業要求外聘評標專家。外聘評標專家應符合評標專家的有關要求,外聘評標專家情況應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第十三條
12、經核查確認評標無效或其他原因造成重新評標的,由原評標委員會針對存在的問題和情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及其評標方法和標準糾正錯誤,完成重新評標工作。經核查確認,不宜由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的,招標人應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第十四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從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或者重新招標。新增:第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采用“評定分離”的評標模式?!霸u定分離”的操作原則、程序及評定辦法由公共資源交易監督部門具體制定。第十五條
13、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拒絕有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正在被公示、投標報名前二年內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投標報名項目負責人,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投標申請人應在投標報名資料和投標文件中如實填寫本企業市場行為信用檔案情況,包括投標報名(投標截止)前有無不良記錄正在被公示情況、投標報名(投標截止)前一年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情況;如實填寫項目負責人的市場行為信用檔案情況,包括投標報名(投標截止)前有無不良記錄正在被公示情況、投標報名(投標截止)前二年內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情況。如未如實反映而騙取投標資格或影響中標結果的,一經發現,取消投標資格;已
14、中標的,中標無效。修改為: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拒絕以下企業和項目負責人投標報名,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1.投標報名前一年存在串通投標、轉包、違法分包、出借資質、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被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企業;2.有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正在被公示、投標報名前一年內受到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投標報名項目負責人。投標申請人應在投標報名資料和投標文件中如實填寫本企業、項目負責人市場行為信用檔案情況,包括投標報名(投標截止)前有無不良記錄正在被公示情況、投標報名(投標截止)前一年被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情況。
15、如未如實反映而騙取投標資格或影響中標結果的,一經發現,取消投標資格;已中標的,中標無效。第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投標申請人應在投標報名資料和投標文件中如實填寫報名項目負責人在建工程情況。如有在建工程,未如實反映的,一經發現,取消投標資格;已中標的,中標無效。第十七條 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并設置信用標的項目,在公示中標候選人時,應當將中標候選人信用標中的企業和項目負責人的工程業績一并公示。第
16、十八條 確定中標人后,中標人不得擅自更換中標項目負責人。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更換的,更換后的項目負責人資質條件不得低于原中標項目負責人資格審查條件。中標人應持招標人同意更換的書面意見和相關資料,同時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查。(明確調整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原為行政監督部門)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被更換的項目負責人在原承擔的合同約定的工程未驗收合格前,不得參加依法進行招標的其他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活動。(刪掉本款,省廳已經取消該規定)第十九條 招(投)標人在編制招(投)標文件時,應根據工期定額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施工條件,本著平均、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施工工期,不得在
17、無保證質量、安全施工和必要的工程措施費用的條件下,隨意壓縮工期。由于招(投)標人不適當地壓縮工期,造成質量下降或出現質量與安全事故時,招(投)標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有關建筑工地揚塵治理、工地排污等環境保護要求,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中作出實質性響應,并在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招標人同時也應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履約擔保和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形式應對等,并優先采用銀行保函,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采用銀行保函。履約擔保的金額應不超過中標價的10%。修改為: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招標人同時也應向
18、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履約擔保和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形式應對等。履約保證金金的金額一般為中標價的5%-10%,最高不超過中標價的10%。投標人可以以現金、保函或保證保險的其中任何形式繳納各類保證金,任何單位不得拒絕。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以及招標文件規定的,有權依法向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投訴。(原為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部門應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及時糾正,并依法查處。新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要加強招投標行政監督執法和協調處理。第二十三條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
19、定(國家發改委令第16號)范圍和標準以外的工程,不適于本辦法。(新增一款)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由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評標辦法(湖政辦函201467號)同時廢止。附件:1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資格預審評分辦法 2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資格預審評標辦法 3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資格后審評標辦法附件1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資格預審評分辦法第一條 資格預審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擇優的原則。第二條 資格預審評
20、分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對投標申請人提供的報名資料進行量化評分,由高分到低分確定排名順序。資格預審應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資格預審結果報公共資源交易監督部門備案。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對資格預審結果負責。第三條 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過多時,按本辦法從高到低依次確定入圍投標申請人。房屋建筑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10000萬元(原為4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3000萬元(原為2000萬)及以上的項目;裝修、幕墻、機電安裝、消防設施、建筑智能化等專業承包工程及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1500萬元(
21、原為1000萬元)及以上,選擇的合格申請人應不少于13(原為11家)家;其余符合資格預審條件的項目,選擇的合格申請人應不少于11(原為9家)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少于7家(不含7家)時,應發布延期招標公告。延期后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不少于3家時,書面報公共資源交易監督部門后,可進入下一步招標程序。本條第一款規定中合格申請人過多時擬選擇參加投標的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數量和具體采用的方法,在招標公告中明確。第四條 市重點工程、外商獨資或外資控股和個人投資的項目,以及特殊專業工程項目,可參照本辦法適當調整資格預審評分辦法,并須經公共資源交易監督部門備案。第五條 根據現行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
22、的專業分類,將工程劃分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建筑幕墻工程、鋼結構工程、消防設施工程、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專業類別。先判定招標項目的專業類別,并在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業績評分以招標項目同專業類別的獲獎工程為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臺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和明確總承包資質覆蓋專業承包資質范圍后,專業類別劃分的調整,由市建設局負責制訂并公布。(刪除掉)第六條 評分標準分二項,合計100分。(一)投標企業信用分,滿分64分1企業科技進步水平,最高8分(1)企業具有省部級(或相當于省部級水平)及以上的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的,評定分值3分;具有市級建設行業企業
23、技術中心的,評定分值1.5分。(本條不適用于園林綠化工程項目)(2)企業具有國家級工法每項得2分,省級工法每項得1分(本項不適用于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近五年具有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有效專利每項得0.5分;近十年獲得過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或主編過工程建設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得1分。最高得4分,其中同一工法以最高級別進行計分。(3)企業通過國家認可的與招標項目的專業類別相符合的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體系論證的,通過一項得0.3分,通過二項得0.6分,通過三項得1分,最高得1分。2企業資質,最高5分特、一級資質,評定分值5分;二級資質,評定分值4分;三級資質,評定分值3分。3工程質量,最高14分(1)上三年
24、度內,企業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魯班獎”或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14分;企業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魯班獎”或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8分。(2)上二年度內,企業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錢江杯”或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12分;企業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錢江杯”或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7分。(3)上二年度內,企業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飛英杯”或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8分;企業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與“飛英杯”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5分。(4)上二年度內,企業完成的同專業類別
25、工程獲得過“飛英杯綠化工程質量獎”、“飛英杯市政工程質量獎”獎項的,評定分值為3分。本條(1)、(2)、(3)、(4)項不重復計分,以最高獲獎工程進行計分。4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最高10分(1)上二年度內,企業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標準化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10分,企業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標準化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6分。(2)上二年度內,企業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綠色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5分,企業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綠色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3分。(3)上二年度內,企業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
26、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地市級標準化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8分;企業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地市級標準化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5分。(4)上二年度內,企業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湖州市綠色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4分;企業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地市級綠色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2分。本條(1)、(2)、(3)、(4)項不重復計分,以最高獲獎工程進行計分。5市場行為,無不良行為得滿分11分投標申請人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包括揚塵治理方面)并在公示期內的,每條記錄扣1.5分,最高扣3分。投標申請人投標報名前一年內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每一處
27、罰決定扣2分,最高扣4分。投標申請人投標報名前一年內在市區范圍內因民工工資原因造成群體性上訪事件一次或雖不屬于群體性上訪事件,但同一事項造成重復上訪三次及以上的,每項扣2分,最高扣4分。同一處罰內容按最高級別扣分,不重復扣分。以上市場行為合計最高扣11分。6招標人對投標申請人的信用評價,滿分16分(1)上年度獲得過湖州市建筑施工企業行業信用評比優勝企業及以上稱號的,得2分。(2)逐步推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評價工作,具體辦法由市建設局另行制定發文。企業上年度合同履約評價:優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得0分。(3)招標人對投標申請人綜合評價:好,得4分;一般,得2分;差,得0分。(4)企業上
28、年度入庫市本級建筑業稅費合計達到500萬元及以上,得2分;1000萬元及以上,得3分;2000萬元及以上,得4分;3000萬元及以上,得5分。最高得5分。(5)湖州企業上年度在市外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及以上,得0.5分;2億元及以上,得1分;3億元及以上,得1.5分;4億元及以上,得2分;5億元及以上,得2.5分;6億元及以上,得3分。最高得3分。以上(4)、(5)二項評分,僅限于招標項目為施工總承包工程。對湖州企業在湖州市外工程獲得質量安全獎項開拓市外市場的,給予企業下列附加分(市內外獎項不重復計算,以最高分值計?。?上三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魯班獎”或同級別獎項的,得6分;上二年度
29、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與“錢江杯”同級別獎項的,得5分;上二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與“飛英杯”同級別獎項的,得3分。2上二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標準化工地的,得4分;上二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市級標準化工地的,得3分。取消投標企業信用分評分制度,以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取代。修改為:(一)企業綜合信用評價得分,滿分65分。 1.AAA級 得65分 2.AA級 得58分 3.A級 得50分 4.B級 得40分 (二)投標項目負責人信用分,滿分35分1.工程質量,最高18分(1)上三年度內,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魯班獎”或同級別獎項的,評
30、定分值18分;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魯班獎”或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12分。(2)上三(原為二年)年度內,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錢江杯”或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16分;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錢江杯”或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11分。(3)上二年度內,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飛英杯”或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12分;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與“飛英杯”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8分。(4)上一(原為二年)年度內,投標項目負責人完成的同專業
31、類別工程獲得過本市縣區級優質工程、“飛英杯綠化工程質量獎”、“飛英杯市政工程質量獎”獎項的,評定分值為6分。本條(1)、(2)、(3)、(4)項不重復計分,以最高獲獎工程進行計分。2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最高15分(1)上三(原為二年)度內,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標準化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15分;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標準化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10分。(2)上三(原為二年)年度內,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綠色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8分;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
32、得過省級綠色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5分。(3)上二年度內,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湖州市標準化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12分;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地市級標準化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8分。(4)上二年度內,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縣區級標化工地、湖州市綠色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6分;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地市級綠色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4分。本條(1)、(2)、(3)、(4)項不重復計分,以最高獲獎工程進行計分。3投標項目負責人為二級注冊建造師(園林工程師)的,得0.5分;(
33、原為1分)投標項目負責人為一級注冊建造師(園林高級工程師)的,得1分(原為2分)。4.投標項目負責人,榮獲湖州市“優秀項目經理”稱號的加1分。對湖州企業在湖州市外工程獲得質量安全獎項開拓市外市場的,給予該投標項目負責人下列附加分(市內外獎項不重復計算,以最高分值計?。?上三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魯班獎”或同級別獎項的,得6分;上三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與“錢江杯”同級別獎項的,得5分;上二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與“飛英杯”同級別獎項的,得4分。2上三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標準化工地的,得5分;上三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綠色工地的,得3分;上二年度完成同
34、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市級標準化工地的,得4分;上二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市級綠色工地的,得2分。第七條 各專業(行業)協會評選的獎項按評選范圍降低一個等級評分。第八條 投標申請人報名時提供的有關證書、文件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有關內容必須真實可靠。第九條 年度劃分以投標報名截止日上推一至三年為界,業績評分以投標申請人報名時提供的報名資料為準,獲獎業績的時間以獲獎證書上的時間和獲獎文件發文時間為準,兩者時間不一致時,以獲獎文件發文時間為準。第十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預審時,應重點核查投標申請企業擬選派注冊建造師無在建工程證明、投標申請企業市場行為
35、信用檔案情況表和企業主要負責人、擬選派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任職資格,如發現有造假隱匿或嫌疑的,應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隱瞞投標申請企業造假隱匿行為,或在資格預審時因審查不到位或者存在差錯,造成嚴重后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將按照有關規定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相應處理。第十一條 投標申請人對資格預審結果有疑義時,應按照資格預審結果書面告知書所約定的時間向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疑義。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給予當面答復。附件2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資格預審評標辦法第一條 評標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36、。第二條 實施資格預審的項目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屬于資格預審范圍內的邀請招標項目,其投標文件中的技術部分、商務經濟部分應分開裝訂,在投標時應分別包封。由評標委員會先對技術標進行評審獲得通過后,再進行商務標評審。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屬于資格后審范圍內的邀請招標項目,不設技術標,僅對商務標進行評審。第三條 設技術標時,評標總分值由技術標、商務標二部分組成,總分值100分,二部分權重的設定應在招標文件中進行明確:一類工程項目:技術標權重為10%20%;商務標權重為90%80%。二類工程項目:技術標權重為5%10%;商務標權重為95%90%。三類工程項目:不設技術標,商務標權重為100%。第四條 技術標
37、總分100分,按以下標準評定。評審項目滿分評分說明施工技術方案及關鍵部位技術措施20優得18-20中得16-18)差得14-16)安全文明施工措施16優得14.4-16中得12.8-14.4)差得11.2-12.8)工程質量保證措施16優得14.4-16中得12.8-14.4)差得11.2-12.8)施工工期保證措施及網絡圖16優得14.4-16中得12.8-14.4)差得11.2-12.8)施工班子人員配備12優得10.8-12中得9.6-10.8)差得8.4-9.6)施工機械設備選用及投入計劃8優得7.2-8中得6.4-7.2)差得5.6-6.4)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6優得5.4-6中得4.
38、8-5.4)差得4.2-4.8)環境保護和新技術應用6優得5.4-6中得4.8-5.4)差得4.2-4.8)合計100優得90-100中得80-90)差得70-80)上述量化評分中,按照優、中、差三個等級的分值區間打分,其中優等級的分值區間均含前、后項分數,中、差等級的分值區間含前項分數,不含后項分數。評審項目缺項的技術標視為無效標,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并說明其理由后,不再進行商務標評審。上述分值合計時,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再計算平均值,并保留二位小數。第五條 商務標總分100分,由投標報價評審95分和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詳細評審5分組成。投標報價按以下標準評定。(一)有
39、效標的確定投標單位的有效報價高于招標控制價的,則該報價為無效投標報價,其余為有效投標報價。凡有效投標報價低于平均報價(平均報價的計算方法為所有有效投標報價去掉最高和最低報價后的算術平均價,當有效投標報價在3家及以下時,平均報價的計算方法為全部有效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8及以上,其投標作無效標處理。有效投標報價中去除無效標后,剩余為有效投標。凡有效投標低于平均報價5一8(含5%,不含8%)區間范圍的,稱為有效低價投標,剩余的統稱為有效合理投標。(二)投標報價評定以招標人在商務標開標前,當場在下列A、B、C、D、四種投標報價中隨機抽取一種作為最佳報價:A有效合理投標中的最低值和有效合理投標中的次低
40、值兩者的平均值;B有效合理投標的平均值和有效合理投標中的最低值兩者的平均值;C有效合理投標的平均值;D有效合理投標中去除最低值后的平均值。各有效投標與最佳報價進行比較,按以下公式求出百分比K值(保留小數點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K=(有效投標最佳報價)最佳報價*100%當K值等于零時,得滿分100分;當K值大于零時,K值每增0.1%,在總分上扣0.4分;當K值小于零時,K值每減0.1%,在總分上扣0.3分。第六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按以下標準評定:(一)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的詳細評審采用扣分制,扣完為止。(二)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詳細評審扣分方法如下:(1)評審清單項的選
41、取方法:當工程中分部分項清單總項數大于100項(含100項)的,在招標控制價的所有分部分項清單中,按分部分項清單合價降序排列,取合價最大的前0.6A項分部分項清單,和去除0.6A項后從剩余分部分項清單中計算機隨機抽取0.4A項,總共A項分部分項清單進行詳細評審。當工程中分部分項清單總項數小于100項的,在招標控制價的所有分部分項清單中,按分部分項清單合價降序排列,取合價最大的前A項分部分項清單進行詳細評審。A值的確定:當工程中分部分項清單總項數大于100項(含100項)的,A為分部分項清單總項數15%;當工程中分部分項清單總項數小于100項且大于15項的(含15項),A等于15項;當工程中分部
42、分項清單總項數小于15項的,A等于分部分項清單總項數。(2)平均價的確定:平均價為有效投標的分部分項清單綜合單價的算術平均價。如有效投標少于4家的(含4家),取所有有效投標的分部分項清單綜合單價進行算術平均,以計算出平均價;如有效投標大于4家,小于9家的(含9家),在每條參與詳細評審的分部分項清單的各綜合單價中,去掉一個最高價和一個最低價后進行算術平均,以計算出平均價;如有效投標大于9家的,在每條參與詳細評審的分部分項清單的各綜合單價中,去掉一個最高價和兩個最低價后進行算術平均,以計算出平均價。(3)分部分項清單綜合單價高于平均價15%(含15%)或低于平均價15%(含15%)的,每項扣B分。
43、(其中:B=5A)。第七條 各投標人最終得分按:最終得分=技術標得分技術標權重+商務標得分商務標權重。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報公共資源交易監督部門備案。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并按最終得分高低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結果確定排名第一(得分最高)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應在湖州市建設信息網、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中標候選人名單,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第八條 市重點工程、外商獨資或外資控股和個人投資的項目,以及特殊專業工程項目,招標人可以在不改變本辦法原則規定的前提下,適當調整技
44、術標和商務標評分辦法,并報公共資源交易監督部門。修改:特別重大工程、特殊專業工程項目,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部門批準,招標人可以在不改變本辦法原則規定的前提下,適當調整技術標和商務標評分辦法。附件3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資格后審評標辦法第一條 資格后審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評標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第二條 實行資格后審的,取消投標報名、集中組織投標人現場踏勘和現場招標答疑等環節。第三條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資格審查條件。招標文件應當設置專門的章節,載明資格審查條件,明確資格后審的評審標準和辦法。資格審查條件一般僅限于企業資質(含營
45、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建造師資格要求,以及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與行政處罰具體限制。第四條 投標文件中的資格部分、信用部分(如有)、技術部分(如有)、商務經濟部分應分開裝訂、分別包封。由評標委員會先對投標人的投標資格進行審查,獲得通過后依次進行商務標評審、技術標(如有)評審、最后對信用標(如有)進行評審。若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招標人可以采取由評標委員會先對投標人的投標資格進行審查,獲得通過后依次進行信用標評審、技術標(如有)評審、最后對進行商務標評審的程序。 1.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4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
46、承包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2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3.裝修、幕墻、鋼結構、消防設施、電子與智能化等專業承包工程及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1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采取先評信用標的項目,取信用標得分最高的前19名進入下一步評審,不足19名時全部進入評審。(新增一款,考慮一定規模以上的后審項目,先評信用標,招標人可以擇優)設有技術標的項目,經評審技術標為“不通過”或無效標,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并說明理由后,不再進行下一步評審。第五條 評標總分值由商務標、技術標(如有)、信用標(如有)三部分組成,總分值100分。技術標設置采用以下三種方案:一類工程項目:可以采用通過制或得分制;二類工
47、程項目:可以采用通過制或不設技術標;三類工程項目:不設技術標。采用得分制的,技術標權重為5%;采用通過制的,技術標不評分,只進行“通過”或“不通過”的評審。采用得分制評審的技術標按資格預審評標辦法第四條執行。采用通過制評審的技術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施工技術方案及關鍵部位技術措施;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3施工班子人員配備;4工程質量保證措施;5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商務標、技術標(如有)、信用標(如有)三部分權重的設定應在招標文件中進行明確。施工總承包單項合同估算價800萬元及以上(園林綠化及專業承包單項合同估算價4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 1一類工程(采用得分制),技術標權重為5%,商務標權
48、重為85%90%,信用標權重為5%10%;2二、三類工程,商務標權重為95%90%,信用標權重為5%10%;施工總承包單項合同估算價800萬元以下(園林綠化及專業承包單項合同估算價400萬元以下)的項目:商務標權重為100%,不設技術標及信用標。修改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單項合同估算價2000萬元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單項合同估算價1200萬元及以上、園林綠化及專業承包單項合同估算價6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1一類工程(采用得分制),技術標權重為5%,商務標權重為75%85%,信用標權重為10%20%;2二、三類工程,商務標權重為80%90%,信用標權重為10%20%;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
49、單項合同估算價2000萬元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單項合同估算價1200萬元以下、園林綠化及專業承包單項合同估算價6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商務標權重為100%,不設技術標及信用標。第六條 采用資格后審辦法的項目,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項目管理機構人員配備情況,并作為資格文件的內容。第七條 評標委員會依照招標文件中資格后審的評審標準和辦法,首先對投標人的投標資格進行審查。投標文件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資格審查不予通過,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并說明理由后,不再進行下一步評審:(一)投標人不滿足招標文件載明的企業資質、項目負責人(注冊建造師)資格、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等條件和標準的;
50、(二)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三)投標項目負責人(注冊建造師)有在建工程的;(四)投標人和項目負責人不滿足招標文件載明的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與行政處罰具體限制,或被有關行政監管部門通報限制投標且在限制期內的;(五)不符合資格審查條件的其他情形(具體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第八條 商務標總分100分,由投標報價評審95分和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詳細評審5分組成。投標報價按以下標準評定。(一)有效標的確定投標單位的有效報價高于招標控制價的,則該報價為無效投標報價,其余為有效投標報價。凡有效投標報價低于平均報價(平均報價的計算方法為所有有效投標報價去掉最高和最低報價后的算術平均價,
51、當有效投標報價在3家及以下時,平均報價的計算方法為全部有效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8及以上,其投標作無效標處理。有效投標報價中去除無效標后,剩余為有效投標。凡有效投標低于平均報價58(含5%,不含8%)區間范圍的,稱為有效低價投標,剩余的統稱為有效合理投標。(二)投標報價評定以招標人在商務標開標前,當場在下列A、B、C、D、四種投標報價中隨機抽取一種作為最佳報價:A有效合理投標中的最低值和有效合理投標中的次低值兩者的平均值;B有效合理投標的平均值和有效合理投標中的最低值兩者的平均值;C有效合理投標的平均值;D有效合理投標中去除最低值后的平均值。各有效投標與最佳報價進行比較,按以下公式求出百分比K
52、值(保留小數點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K=(有效投標最佳報價)最佳報價*100%當K值等于零時,得滿分100分;當K值大于零時,K值每增0.1%,在總分上扣0.8分;當K值小于零時,K值每減0.1%,在總分上扣0.6分。第九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按以下標準評定:(一)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的詳細評審采用扣分制,扣完為止。(二)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詳細評審扣分方法如下:(1)評審清單項的選取方法:當工程中分部分項清單總項數大于100項(含100項)的,在招標控制價的所有分部分項清單中,按分部分項清單合價降序排列,取合價最大的前0.6A項分部分項清單,和去除0.6A項后從剩余分
53、部分項清單中計算機隨機抽取0.4A項,總共A項分部分項清單進行詳細評審。當工程中分部分項清單總項數小于100項的,在招標控制價的所有分部分項清單中,按分部分項清單合價降序排列,取合價最大的前A項分部分項清單進行詳細評審。A值的確定:當工程中分部分項清單總項數大于100項(含100項)的,A為分部分項清單總項數15%;當工程中分部分項清單總項數小于100項且大于15項的(含15項),A等于15項;當工程中分部分項清單總項數小于15項的,A等于分部分項清單總項數。(2)平均價的確定:平均價為進入評審區間的各有效投標的分部分項清單綜合單價的算數平均價。如有效投標報價少于4家的(含4家),取所有有效投
54、標報價的分部分項清單綜合單價進行算術平均,以計算出平均價;如有效投標報價大于4家的,在每條參與詳細評審的分部分項清單的各綜合單價中,去掉一個最高價和一個最低價后進行算術平均,以計算出平均價。(3)扣分設置:分部分項清單綜合單價高于平均價15%(含15%)或低于平均價15%(含15%)的,每項扣B分。(其中:B=5A)。第十條 取商務標得分最高的前11名進入下一步評審,不足11名時全部進入評審。修改:取商務標得分最高的前11名進入下一步評審,不足11名時全部進入評審。本條不適用于先評審信用標的項目。第十一條 信用標總分100分,按以下標準評定:(一)科技進步水平9分,其中:(1)企業具有省部級(
55、或相當于省部級水平)及以上的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的,評定分值4分;具有市級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的,評定分值2分。(本條不適用于園林綠化工程項目)(2)企業具有國家級工法每項得3分,省級工法每項得2分(本項不適用于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近五年具有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有效專利每項得1分;近十年獲得過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或主編過工程建設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得2分。最高得5分,其中同一工法以最高級別進行計分。(二)工程質量獎項42分,其中:(1)上三年度內,企業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錢江杯”及以上或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20分;企業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錢江杯”及以上或
56、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12分。(2)上二年度內,企業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飛英杯”或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16分;企業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與“飛英杯”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9分。(3)上一年()度內,企業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飛英杯綠化工程質量獎”、“飛英杯市政工程質量獎”獎項的,評定分值為8分。(4)上二年度內,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錢江杯”及以上或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22分;企業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錢江杯”及以上或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15分。 (5)上二年度內,投
57、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飛英杯”或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18分;企業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與“飛英杯”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12分。(6)上二年度內,投標項目負責人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飛英杯綠化優質工程獎”、“飛英杯市政優質工程獎”獎項的,評定分值為5分。本條(1)、(2)、(3)項不重復計分,(4)、(5)、(6)項不重復計分,以最高獲獎工程進行計分。(三)工程安全獎項30分,其中:(1)上二年度內,企業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標準化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12分;企業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
58、工程獲得過省級標準化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7分。(2)上二年度內,企業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綠色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6分;企業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綠色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4分。(3)上二年度內,企業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湖州市標準化工地稱號,評定分值8分;企業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地市級標準化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5分。(4)上二年度內,企業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湖州市綠色工地稱號,評定分值4分;企業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地市級綠色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2分。(5)上二年
59、度內,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標準化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18分;企業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標準化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12分。(6)上二年度內,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綠色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9分;企業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綠色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6分。(7)上二年度內,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湖州市標準化工地稱號,評定分值12分;市企業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地市級標準化工地稱號的,評
60、定分值8分。(8)上二年度內,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地市級綠色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6分;企業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地市級綠色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4分。本條(1)、(2)、(3)、(4)項不重復計分,(5)、(6)、(7)、(8)項不重復計分,以最高獲獎工程進行計分。(四)企業市場行為,無不良行為得滿分11分投標申請人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包括揚塵治理方面)并在公示期內的,每條記錄扣1.5分,最高扣3分。投標申請人投標截止前一年內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每一處罰決定扣2分,最高扣4分。投標申請人投標報名前一
61、年內在市區范圍內因民工工資原因造成群體性上訪事件一次或雖不屬于群體性上訪事件,但同一事項造成重復上訪三次及以上的,每項扣2分,最高扣4分。同一處罰內容按最高級別扣分,不重復扣分。以上市場行為合計最多扣11分。(五)企業財政貢獻,滿分8分(1)企業上年度入庫市本級建筑業稅費合計達到500萬元及以上,得2分;1000萬元及以上,得3分;2000萬元及以上,得4分;3000萬元及以上,得5分。最高得5分。(2)湖州企業上年度在市外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及以上,得0.5分;2億元及以上,得1分;3億元及以上,得1.5分;4億元及以上,得2分;5億元及以上,得2.5分;6億元及以上,得3分。最高得3分。以上
62、(1)、(2)二項評分,僅限于招標項目為施工總承包工程。對湖州企業在湖州市外工程獲得質量安全獎項開拓市外市場的,給予企業、項目負責人下列附加分(市內外獎項不重復計算,以最高分值計取):1企業上二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與“錢江杯”同級別獎項的,得8分;企業上二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與“飛英杯”同級別獎項的,得7分。2企業上二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標準化工地的,得5分;企業上二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市級標準化工地的,得3分。3投標項目負責人上二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與“錢江杯”同級別獎項的,得7分;投標項目負責人上二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與“飛英杯”同級別獎
63、項的,得6分。4投標項目負責人上二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標準化工地的,得6分;投標項目負責人上二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市級標準化工地的,得4分。修改為: 第十一條 評分標準分二項,合計100分。(一)企業綜合信用評價得分,滿分60分 1.AAA級 得60分 2.AA級 得55分 3.A級 得50分 4.B級 得40分(二)投標項目負責人信用分,滿分40分1.工程質量,最高22分(1)上三年度內,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錢江杯”或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22分;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錢江杯”或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
64、值15分。(2)上二年度內,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飛英杯”或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18分;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與“飛英杯”同級別獎項的,評定分值12分。(3)上一年度內,投標項目負責人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本市縣區級優質工程、“飛英杯綠化工程質量獎”、“飛英杯市政工程質量獎”獎項的,評定分值為5分。本條(1)、(2)、(3)項不重復計分,以最高獲獎工程進行計分。2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最高18分(1)上三年度內,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標準化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18分;投標項目負
65、責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標準化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12分。(2)上三年度內,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綠色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9分;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綠色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6分。(3)上二年度內,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湖州市標準化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12分;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地市級標準化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8分。(4)上二年度內,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縣區級標化工地、湖州市綠色工地稱號的
66、,評定分值6分;投標項目負責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地市級綠色工地稱號的,評定分值4分。本條(1)、(2)、(3)、(4)項不重復計分,以最高獲獎工程進行計分。對湖州企業在湖州市外工程獲得質量安全獎項開拓市外市場的,給予項目負責人下列附加分(市內外獎項不重復計算,以最高分值計取):1投標項目負責人上三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與“錢江杯”同級別獎項的,得7分;投標項目負責人上二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與“飛英杯”同級別獎項的,得6分。2投標項目負責人上三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標準化工地的,得6分;投標項目負責人上三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省級綠色工地的,得3分
67、;投標項目負責人上二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市級標準化工地的,得4分;投標項目負責人上二年度完成同專業類別工程獲得過市級綠色工地的,得2分。第十二條 各投標人最終得分按:最終得分=信用標得分信用標權重+商務標得分商務標權重+技術標得分技術標權重。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報行政監督部門備案。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并按最終得分高低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結果確定排名第一(得分最高)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應在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中標候選人名單,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第十三條 市重點工程、外商獨資或外資控股和個人投資的項目,以及特殊專業工程項目,招標人可以在不改變本辦法原則規定的前提下,適當調整信用標和商務標評分辦法,并報行政監督部門。修改:特別重大工程、特殊專業工程項目,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部門批準,招標人可以在不改變本辦法原則規定的前提下,適當調整技術標和商務標評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