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 托 代 建 合 同項目名稱:合同編號:委托人(甲方): 使用人(乙方): 代建人(丙方): 二 年 月 日委托代建合同書 委托人(甲方):使用人(乙方): 代建人(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武漢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武政xx6號)和武漢市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武政xx7號),為保證市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嚴格控制投資,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效益,經甲、乙、丙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1、項目名稱: 2、建設地點: 3、立項批復: 4、建設規模及主要內容: 5.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 按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執行) 二、代建項目管理范
2、圍和內容: 一)前期工作代理包括以下業務內容: 1、會同使用人,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內容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組織工程勘察、設計等招標活動,將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報市招標管理部門和委托人備案; 3、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 4、會同使用人,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規劃土地、房屋拆遷、環保、水務、消防、綠化等有關報批手續。 (二)建設實施代建包括以下業務內容: 1、組織施工圖設計;2、組織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活動,將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報市招標管理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和委托人備案,并負責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3、會同使用人負責申報辦理計劃、規劃、土地、拆遷、
3、施工、環保、消防、供電、綠化、城管、交管等有關手續;4、向委托人提出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并按月報送工程進度和資余使用情況報表;向負責資金撥付的部門報送項目進度用款報告;按月向統計部門報送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5、組織各單項工程的質量驗收,編制竣工決算并按規定報批,負責按竣工驗收制度申報辦理項目竣工驗收、移交等工作;將驗收合格后的建設項目和完整的建設檔案資料移交使用人和相關檔案部門。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投資控制金額: 萬元)(按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執行)工程質量標準:符合國家頒布的有關施工驗收規范及質量要求,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代建管理期限:1、建設和交付使用期:工期 天2、質量保修期:
4、按國務院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執行四、代建管理費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 元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8、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復文件 9、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10、本合同擔保文件及有關資料 非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代建單位的,合伺組件不包括第5、6、7項。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子它
5、們的定義相同。七、委托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八、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九、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十、本合同一式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吝執兩份。甲方:(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乙方法定代表人:(蓋章)丙方法定書表人:(蓋章) 本合同簽于 年 月 日第一部分專用合同條款第一條 代建管理費按第 種方法計算: 1、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代建人的,代建管理費以招投標文件確定的數額或費率為準; 2、非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代建人的,代建管理費按現行政策文件規定計算。第二條 委托人
6、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代建人節約建設資金時,向委托人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取:節約資金獎勵包括政府投資節約該:1、 政府投資節約資金獎勵=政府拐資資金節省額*獎勵比率( %)2、 自籌資金節約獎勵=自籌資金節省額*獎勵比率( %) 注:“政府投資資金節省額”: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及財務決算審核批準后,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約定代建項目建設內容、質量標準等前提下政府投資建設資金合理節省額。“自籌資金節省額”同理。 第三條 代建人以如下方式提供擔保: 1、代建人應按項目投資總額的 %向委托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2、其他方式: 第四條 代建人
7、的項目經理: 電話: 項目經理原則上不得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更換項目經理的,需經委托人、使用人同意。 代建人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 第五條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專用賬戶管理方法: 第六條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時間和金額,向代建人撥付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的自籌資金: 第七條 委托人應在 天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答復。 第八條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使用人負責組織按期接收。 第九條 代建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
8、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期按 進行賠償。 (4)賠償款從銀行履約保函或其他方式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或其他方式保函中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托人可繼續向代建人提出索賠要求。第十條 其他約定: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 第一條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代建的項目; (2)“委托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并委托代建任務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
9、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對代建項目提出使用功能,協助代建人完成項目建設工作,并在項目建成后實際接收、使用、管理項目的一方; (5)“項目經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 (6)“項目經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 (7)“專業工作單位”是指由代建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
10、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第二章 各方(合同)的權利義務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第四條 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作為基本建設程序和代建制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對代建項目行使行政管理職責。 2、委托人有權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建設進度計劃,稽察工程質量、進度、規模、標準及資金使用情況,對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3、審批施工過程中的重大設計變更及資金調整計劃,重大變更及時向市政府匯報。 4、委托人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審批。 5、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
11、的損失。 6、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 第五條 委托人的義務 1.委托人應負責協調代建人、使用人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 2、負責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和按合同工期安排市財政基本建設資金。并協調市財政局按工程進度撥付到代建人的代建制項目資金專戶。 3、委托人應監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并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4、委托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核撥代建項目管理費。 5、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6、委托人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組織對代建人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使用人的權利
12、義務 第六條 使用人的權利 1、使用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種問題。 2、使用人有權對委托人核準的變更結果進行申訴上報。 3、參與監督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招投標、設備、材料選定及質量驗收等有關工作,對工程質量、進度、規模、標準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4、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與代建人辦理工程固定資產、全套檔案資料交接等手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在2個月內與代建人辦理完成接收手續。 第七條 使用人的義務 1、使用人應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1)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復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供詳細的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 (2)協助代建
13、人辦理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種審批手續。 (3)按合同約定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2、使用人應對政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自籌資金的籌措,并與財政資金同比例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撥款。 3、在初步設計批準后,使用人對項目有重大調整意見時,須以書面形式通知代建人,并與代建人共同報委托人審批。 4、使用人應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并對專業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督。 5、使用人應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配合完成工程驗收,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接收手續。 6、使用人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代建人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代建人的權利 1
14、、代建人根據委托人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初步設計的批復及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按規定要求與其簽訂合同。 (2)管理各類承包合同,并按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3)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4)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5)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 2、不代建人有權拒絕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3、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并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余額中提取獎酬金。 第九條 代建人的義務 1、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15、,完成合同約定的代建項目管理范圍和內容。 2、代建人接受委托,對代建項目承擔建設管理責任,對工程質量全面負責。 3、代建人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提供擔保。 4、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入匯報代建工作進展,將匯報材料抄送使用人。 5、設立代建制項目資金專戶,根據委托人下達的年度計劃和工程進度請領建設資金,并按規定使用、定期向委托人、使用人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報表,向資金撥付的部門報送項目進度用款計劃,按月向統計部門報送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 6、代建人應按批準的建設規模
16、、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人報委托人核準 7、嚴格按照委托人批準和審定的建設規模、功能、標準和概算組織建設,如有超出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建沒投資控制范圍的調整意見和重大設計變更(單項工程超概算10%以上),應報委托人審批后執行。 8、代建人應按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監督。 9、代建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17、制度,并接受委托人監督稽察和使用人監督。 10、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后,協助委托人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自在規定時間內向使用人辦理移交手續。 11、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12、充分聽取、尊重使用人的意見,主動爭取使用人協作配合。第三章 各方(合同的責任委托人責任 第十條 委托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 條委托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
18、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使用人責任 第十三條 使用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吝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使用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19、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代建人責任 第十六條 代建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代建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代建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
20、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四章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托人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連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各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后,本合同終正。 第五章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后爭議仍未解決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