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紅旗220KV變-xx廟110KVII回線路工程承包合同書甲方:xx有限責任公司乙方:xx有限責任公司xx年9月15日第一條 工程概況1.1工程名稱:紅旗220KV變-xx廟110KVII回線路工程1.2工程地點:xx1.3工程承包范圍:紅旗220KV變-xx廟110KVII回線路工程(0#-149#),紅旗變出口一個,含OPGW光纜架設(光纜盤測及熔接)。1.4工程立項批準文號:1.5資金來源: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1.6合同工期:開工日期為 xx 年 9 月 15日;竣工日期為 xx 年 11月 30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75天 。 第二條 合同術語定義2.1甲方:指在合同中
2、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2.2乙方:指在合同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2.3項目經理:指乙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負責建設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2.4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2.5合同價款: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2.6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甲方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2.7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
3、內的應當由甲方或乙方承擔的經濟支出。2.8工期:指甲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2.9開工日期:指甲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乙方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2.10竣工日期:指甲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并使工程全部達到國家或行業驗收的標準具備送電條件的日期。2.11圖紙: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經甲方批準,滿足乙方施工需用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2.12施工場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甲方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2.13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
4、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2.1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15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小時。 第三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3.1雙方協商同意的備忘錄、紀要、變更、協議;3.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3.3監理合同;3.4招標發包工程的招標文件、投
5、標書和中標通知書;3.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3.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或不一致時,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做出解釋,也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第四條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4.1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4.2適用法律和法規:適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合同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需明示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4.3適用標準、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建筑安裝施工及驗收規范 、110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以及所有適用于電力工程的各種設備規范、施工驗收
6、規范、質量驗評標準等。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術要求,甲方按約定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認可后執行。第五條 圖紙5.1甲方應在 xx 年 9 月 20 日向乙方提供 1 套圖紙。甲方不得未經乙方同意將圖紙提供給與本工程無關的第三人。5.2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除乙方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甲方。5.3乙方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第六條 工程師6.1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做為第三方,負責工程的全過程監理。姓名: 職務: 甲方派駐的工程師:姓名: 楊伊紅 職務:項目
7、經理6.2實行工程監理的,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一份監理委托合同。6.3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但甲方派駐的工程師與乙方派駐的工程師職權不得相互交叉。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甲方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甲方的書面批準。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甲方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6.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甲乙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6.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甲方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的任何權利與義務。6.6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
8、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撤回通知書通知甲方,經雙方同意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乙方發出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甲方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乙方發出任何指令。6.7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
9、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乙方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乙方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乙方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指令,乙方應予執行。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6.8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甲方應承擔
10、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乙方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6.9如需更換工程師,甲方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第七條 項目經理7.1姓名: 楊伊紅 職務:xx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經理。7.2乙方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的收到時間后生效。7.3項目經理按甲方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擔由
11、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7.4乙方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7.5甲方可以與乙方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第八條 甲方的工作8.1是甲方自建工程的,由甲方與地方政府協商確定線路沿途清賠補償標準,是甲方代建工程的,由委托人與地方政府協商確定線路沿途清賠補償標準;8.2負責設備材料催貨和到貨,以及廠家調試等;8.3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依據一級網絡圖時間要求,到圖后5天內,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第九條 乙方的工作9.
12、1開工前辦理拆遷補償、臨時用地補償、地面附著物補償等電力線路清賠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竣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9.2編制施工組織計劃,開工后10日內依據甲方批準的一級施工網絡圖,向工程師提供工程進度計劃,總的資金使用計劃、年度資金使用計劃。月進度計劃報表于每月18日呈報甲方。9.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9.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 9.5保護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并達到當地環境衛生管理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
13、的損失和罰款;9.6負責舊有設施遷移、交跨公路、鐵路以及其他架空線路的批準手續。第十條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10.1施工組織設計10.1.1乙方在開工后10日內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甲方,甲方在接到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之日起10日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10.1.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乙方應按照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10.1.37乙方在接到施工圖后5天內按照合同工期編制總體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網絡圖。10.1.4乙方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
14、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乙方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乙方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10.2工期10.2.1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推遲開工日期,相應順延工期。10.2.2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乙方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乙方實施工程師做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
15、自行復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0.2.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1甲方未能按合同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2甲方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合同價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5不可抗力;乙方在10.2.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第十一條
16、 工程竣工11.1.乙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乙方承擔違約責任。11.2.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第十二條 質量12.1.勘測設計標準采用國家標準。12.2施工標準:參照“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110KV輸變電工程達標投產考核標準”,建設項目施工質量總評達到優良工程標準。不發生由于施工、調試、試運行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等。因乙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承擔違約責任。12.3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
17、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12.4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乙方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2.5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第十三條 安全施工13.1乙方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呈報監理工程師批準,并負責具體實施。13.2乙方嚴格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工程開工前,乙方應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支付保險費用。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
18、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13.3開工前與甲方安監部門簽訂安全監督協議書。13.4甲方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13.5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13.6甲乙雙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第十四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方式14.1合同價款14.1.1合同總價為(大寫)伍佰貳拾柒萬肆仟叁佰元整,¥5,274,300元。合同價款采
19、用可調價格合同方式確定,最終以集團公司審價中心審定價為準。14.1.2合同價款的支付方式:根據鄂爾多斯電業局付款方式和施工進度比列支付給乙方相應的工程款。14.13在累計支付到合同總價款的70%以后,甲方收到乙方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10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待集團公司出具審價結論且資金到位后,將工程價款付至集團公司審定金額的90%,集團公司審定金額的10%作為工程質保金。第十五條 工程量的確認15.1乙方在每月15日前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3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
20、,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15.2工程師收到乙方報告3天內未進行計算,從第4天起,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15.3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第十六條 材料設備供應16.1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 16.1.1甲方采用招標方式購買滿足國家標準和設計要求的設備材料。本合同附投標報價表或設備材料明細表。16.1.2甲方按投標報價表或設備材料明細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乙方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甲方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與甲方共同清點。
21、16.1.3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乙方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乙方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乙方負責賠償。16.1.4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使用前,由乙方負責檢查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甲方承擔。16.2乙方采購材料設備16.2.1除甲方供應的材料以外的裝置性材料由乙方負責采購。16.2.2乙方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滿足國家標準和設計要求,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乙方在材料設備到貨后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16.2.3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要求不符時,乙方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
22、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16.2.4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乙方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16.2.5工程師發現乙方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乙方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16.2.6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第十七條 工程變更17.1工程設計變更17.1.1施工中甲方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的建設規模時,甲方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
23、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17.1.2施工中乙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乙方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由乙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17.1.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乙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甲方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17.1.4施工圖與修正預算對比發生的漏項、工程量差發生的變更以及現場簽證每個單項變更超過5萬元以上由甲方承擔費用;現場實際情況導致的線路路徑變更單項超5萬元由甲方承擔費用。17.2其他變更17.2.1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
24、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17.3確定變更價款乙方在工程變更確定后5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17.3.2乙方在雙方確定變更后5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17.3.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5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
25、之日起5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17.3.5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乙方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第十八條 驗收18.1隱蔽及中間驗收部位18.1.1按照電力部門相關的質量管理標準和規范確定隱蔽及中間驗收部位。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乙方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乙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18.1.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
26、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18.1.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18.1.4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查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8.2竣工驗收18.2
27、.1甲方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甲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18.2.2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18.2.3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18.2.4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18.2.5 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
28、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18.2.6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18.2.7乙方在工程竣工投產時向甲方提交正式竣工圖。第十九條 質量保修19.1乙方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規定,對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19.2質量保修范圍包括:投標范圍。19.3本工程質量保修期為一年,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19.4質量保修責任:19.4.1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乙方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內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
29、他人修理。19.4.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19.4.3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實施保修。19.5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組織驗收。19.6保修費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工程完工投運后一年支付合同價款10%的質保金。第二十條 違約責任20.1甲方違反本合同之約定并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并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的百分之三的違約金。20.2乙方違反本合同之約定并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30、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價款的百分之三的違約金。第二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21.1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簽約地人民法院起訴。21.2發生爭議后,除發生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的情況外,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第二十二條 工程分包22.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所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經甲方同意,乙方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應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任何責任與義務。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
31、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乙方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第二十三條 不可抗力23.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乙方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甲方應協助乙方采取措施,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乙方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乙方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23.2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23.2.1甲乙雙方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32、,并承擔相應費用;23.2.2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乙方承擔;23.2.3停工期間,乙方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乙方承擔;23.2.4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23.2.5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第二十四條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24.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乙方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甲乙雙方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如發現后隱瞞
33、不報,導致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24.2施工中出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乙方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甲方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第二十五條 合同解除25.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5.2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25.3合同解除后,乙方
34、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場地。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25.4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第二十六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26.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26.甲乙雙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
35、合同即告終止。第二十七條 合同份數27.1雙方約定:本合同共4份 ,甲方執3份,乙方執1份 第二十八條 補充條款28.1合同因一方違約而終止后進行的估價。由于乙方或者甲方原因造成終止合同后,應在28天內對合同終止之日所完成的工程部分進行估價,并確定有關金額(“終止價值”)作為最終的結算價款,并于結算價款確認后的28天內結清尾款。 第二十九條 合同訂立時間: xx 年 9 月 15 日合同訂立地點: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地址: 地址: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帳 號: 帳 號:電 話: 電 話:傳 真: 傳 真: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