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區一期LED路燈照明改造合同能源管理(EMC)合同(合同編號:XW-EMC-20 06)電話: 傳真: 網址: 地址: 區一期LED路燈照明改造合同能源管理(EMC)效益分享合同甲方用能單位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聯系人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開戶銀行賬號乙方節能服務公司單位名稱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聯系人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開戶銀行賬號本合同雙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區一期LED路燈照明改造 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或“本項目”)進行 利用LED節能光源替換傳統光源 專項節能服務,并支付相應的節能服務費用。雙方經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
2、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恪守。項目名稱: 區一期LED路燈照明工程。項目內容: 采用LED半導體綠色照明燈具。對高新區北區一期已安裝的1380套高壓鈉燈進行替換改造,未安裝路燈的道路直接采用新型LED綠色節能燈具,預計數量約為714盞(以竣工后統計數量為準)。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完成路燈設備的安裝及相應調試,使甲方正常使用。項目實施地點: 市高新區 一期道路。項目工程施工造價(以甲方認可的造價審計單位審價后的報告為準)為人民幣: 貳仟零伍拾叁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整 ( 2053.9216萬元)。甲乙雙方以“合同能源管理”(EMC)的方式進
3、行合作。乙方提供節能減排用的LED路燈。乙方負責進行對原有高壓鈉燈的拆卸及新裝LED路燈的安裝。乙方負責對發生故障的新裝LED路燈燈具及電源進行維修和更換。項目驗收運營后合作期內新裝LED路燈歸乙方所有,期間相比較與原有高壓鈉燈運營時節省的電費、維護費由甲乙雙方按商定的期限、比例分配。項目合作期滿后乙方將不再參與節能效益的分享,且將全部投資的設施無償轉給甲方所有并經營。一、術語和定義雙方確定:本合同及相關附件中所涉及的有關名詞和技術術語,其定義和解釋如下:1.1邊界條件:(項目實施涉及的設備、設施的范圍和地理位置界限)。1.2 功能性完工:(項目建設結束,功能性指標達到設計指標)。1.3 節能
4、指標:(量化評價項目節能效果的指標,如節能量、節能率等)。1.4 不可抗力:(自然災害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觀情況)。二、項目期限本合同期限為 四年 ,自 20 年 月 日 至 2018年 月 日 ;本項目的建設期為 三個月,自 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本項目的節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為20 年 月 日,效益分享期為 三年零九月。三、 項目方案設計、實施和項目的驗收3.1 甲乙雙方應當按照高新區北區新建道路照明工程(北區一期)LED路燈照明設計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規定進行本項目的實施。 3.2 項目方案一經甲方批準,除非雙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八節的規定修改之外,不得
5、修改。 3.3 乙方應當依照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依照項目方案的規定開始項目的建設、實施和運行。 3.4 甲乙雙方應當按照高新區北區新建道路照明工程(北區一期)LED路燈照明設計方案文件的要求進行項目驗收。四、項目付款方式及節能效益分享方式4.1 本項目效益分享期內項目節能量/率預計為 60%。 4.2 自項目簽訂之日 7 日內,甲方支付合同款的30%(616.18萬元,具體數值以甲方認可的造價審計單位出具的審計保證為基數計算),作為工程啟動資金;工程完成驗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價款的15%(308.10萬元)。4.3 剩余未支付工程款按照EMC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由甲方從項目節能效益按月支付,每期3
6、0萬元,預計4年(計45期)支付完畢,最后一期若不足30萬元按實際剩余金額支付。具體支付金額如下:年限付款額(萬元)EMC(第一年)360EMC(第二年)360EMC(第三年)360EMC(第四年)262.334.4 節能效益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體支付方式如下: (a)在工程完成驗收合格后,乙方應當向甲方發出書面的付款請求,敘明付款的金額、方式; (b)甲方應當在收到上述付款請求之后的 3個工作 日內,將相應的款項支付給乙方。 (c)乙方應當在收款 90 %后,向甲方出具相應的正式發票。 4.5 如雙方對任何一期節能效益的部分存在爭議,該部分的爭議不影響對無爭議部分的節能效益的分享和相應款項
7、的支付。 五、甲方的義務5.1 如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權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項目的實施必須由甲方向相應的政府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請許可、同意或者批準,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請求,及時申請該等許可、同意或者是批準,并在本合同期間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應當根據乙方的合理要求,協助其獲得其他為實施本項目所必需的許可、同意或者是批準。 5.2 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時提供節能項目設計和實施所必須的資料和數據,并確保其真實、準確、完整。 5.3 提供節能項目實施所需要的現場條件和必要的協助,如清理施工現場、合理調整生產、設備試運行等。 5.4 甲方應根據項目方案的相關規定,及時協助乙方完
8、成項目的試運行和驗收,并提供確認安裝完成和試運行正常的驗收文件。 5.5 甲方應當根據項目方案的規定,為乙方或者乙方聘請的第三方進行項目的建設、維護、運營及檢測、修理項目設施和設備提供合理的協助,保證乙方或者乙方聘請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與本項目有關的設施和設備。 5.6 節能效益分享期間,如設備發生故障、損壞和丟失,甲方應在得知此情況后及時書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對設備進行維修和監管。 5.7 甲方應保證與項目相關的設備、設施的運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要求。 5.8 甲方應保證與項目相關的設備、設施連續穩定運行且運行狀況良好。 5.9 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及時向乙方付款。 5.10
9、甲方應當將與項目有關的其內部規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規定要求及時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員或其聘請的第三方,并根據需要提供防護用品。 六、乙方的義務6.1 乙方應當按照項目方案文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規定,自行或者通過經甲方批準的第三方按時完成本項目的方案設計、建設、運營以及維護。 6.2 乙方應當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要求,申請除必須由甲方申請之外的有關項目的許可、批準和同意。 6.3 乙方安裝和調試相關設備、設施應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施工管理法律法規和與項目相對應的技術標準規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4 在接到甲方關于項目運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應根據合同相關規
10、定和要求,及時完成相關維修或設備更換。 6.5 乙方應當確保其工作人員或者其聘請的第三方在項目實施、運行的整個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 七、項目的更改7.1 項目開始運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項目負責人應當至少每 月 進行一次工作會議,討論與項目運行和維護有關的事宜。7.2 如在項目的建設期間出現乙方作為專業的節能服務提供者能夠合理預料之外的情況,從而導致原有項目方案需要修改,則乙方有權對原有項目方案進行修改并實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會對原有項目方案設定的主要節能目標和技術指標造成重大不利影響。除非該情況的出現是由甲方的過錯造成,所有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7.3 在
11、本項目運行期間,乙方有權為優化項目方案、提高節能效益對項目進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對相關設備或設施進行添加、替換、去除、改造,或者是對相關操作、維護程序和方法進行修改。乙方應當預先將項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審核,所有的改造費用由乙方承擔。 7.4 在本項目運行期間,甲方拆除、更換、更改、添加或移動現有設備、設施、場地,以致對本項目的節能效益產生不利影響,甲方應補償乙方由此節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應的損失。八、所有權和風險分擔 8.1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項之前,本項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購并安裝的設備、設施和儀器等財產(簡稱“項目財產”)的所有權屬于乙方。本合同順利履行完畢之后,該等項目財
12、產的所有權將無償轉讓給甲方,乙方應保證該等項目財產正常運行。項目財產清單見附件一之文件9。 8.2 項目財產的所有權由乙方移交給甲方時,應同時移交本項目繼續運行所必需的資料。如該項目財產的繼續使用需要乙方的相關技術和/或相關知識產權的授權,乙方應當無償向甲方提供該等授權。如該項目財產的繼續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務和/或相關知識產權的授權,該等服務和授權的費用由 甲 方承擔。 8.3 項目財產的所有權不因甲方違約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轉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時,項目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九、違約責任9.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及時向乙方支付款項,則應當按照每日 的 0.05 %比率向乙方支
13、付滯納金。 9.2 如甲方違反未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及時向乙方支付款項的其他義務,乙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有權選擇以下任意一種方式要求甲方承擔相應的作為一賠償責任:a) 按照以下標準延長節能效益分享的時間: / ;b) 直接要求甲方賠償損失;c) 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全部損失。9.3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項目方案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項目的建設,除非該等延誤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過錯造成,則乙方應當按照每日0.05 %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誤工的賠償金。 9.4 如果乙方違反除乙方未能按照項目方案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項目的建設外的其他義務,甲方有權對由此造成的損失選擇以下任一種方式要求
14、乙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a) 按照以下標準縮短乙方節能效益分享的時間: / ; b) 直接要求乙方賠償損失;c) 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損失。9.5 本條規定的違約責任方式不影響甲乙雙方依照法律法規可獲得的其他救濟手段。 9.6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能就擴大部分的損失要求賠償。十、不可抗力10.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關方合理控制范圍的任何行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 雷電、洪水、風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災害、海上危險、航行事故、戰爭、騷亂、暴動、全國緊急狀態(無論是實際情況或法律規定的情況)、戒嚴令、火災
15、或勞工糾紛(無論是否涉及相關方的雇員)、流行病、隔離、輻射或放射性污染;(b) 任何政府單位或非政府單位或其它主管部門(包括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國際機構)的行動,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有法律強制約束力的法案所規定的沒收、約束、禁止、干預、征用、要求、指示或禁運。 但不得包括一方資金短缺的事實。 102 如果一方(“受影響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無法或預計無法履行合同下的義務,受影響方就必須在知曉不可抗力的有關事件的5日內向另一方(“非影響方”)提交書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細節。 10.3 受影響方必須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有關的影響。 10
16、.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受影響方的履行義務暫時中止,相應的義務履行期限相應順延,并將不會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對非影響方承擔責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受影響方應該盡快恢復履行本合同下的義務。 10.5 如果因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受影響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而且非影響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響方的不能履行義務持續時間達90個連續日,且在此期間,雙方沒有能夠談判達成一項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來執行本合同下的項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書面通知,解除本協議,而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十一、合同解除11.1 本合同可經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書面解除。 11.2 本合同可依照第十一條(
17、不可抗力)的規定解除。 11.3 當甲方遲延履行付款義務達 30 日時,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1.4 當乙方延誤項目建設期限達 30 日時,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11.5 當本合同的一方發生以下任一情況時,另一方可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本合同: (a)一方進入破產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東或者是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而且該變化將嚴重影響到該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義務的能力; (c)一方違反本合同下的主要義務,且該行為在另一方書面通知后 20 日內未得到糾正。 11.6 本合同解除后,本項目應當終止實施,除非雙方另行按照附件二的規定處理,項目財產由乙方負責拆除、取回,并根據甲
18、方的合理要求,將項目現場恢復原狀,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對乙方提供合理的協助。如乙方經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絕履行前述義務,則甲方有權自行拆除相關設備,并就因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向乙方求償。11.7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響任意一方根據本合同或者相關的法律法規向對方尋求賠償的權利,也不影響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義務的履行。十二、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轉讓雙方約定,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轉讓按照以下方式進行:甲乙雙方在友好平等互利的協商下,甲方將所有工程款付清,乙方將LED路燈的所有權移交甲方,乙方將繼續跟蹤服務。 十三、人身和財產損害和賠償 13.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員或受其指
19、派的第三方人員(“侵權方”)的故意或者是過失而導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員、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財產損害,侵權方應當為此負責。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員或者是該第三方的賠償請求,則侵權方應當負責為另一方抗辯,并賠償另一方由此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和損失。 13.2 受損害或傷害的一方對損害或傷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時,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并適當減輕造成損害或傷害一方的責任。十四、保密條款 雙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應遵守的保密義務如下: 14.1 甲方: 14.1.1 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 。14.1.2 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范圍: / 。14.1.3 保密期限: / 。14.
20、1.4 泄密責任: / 。14.2 乙方: 14.2.1 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 。14.2.2 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范圍: / 。14.2.3 保密期限: / 。14.2.4 泄密責任: / 。十五、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釋、違約、終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爭議、糾紛,本合同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在一方提出書面協商請求后15日內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2 種方式解決爭議: 1. 調解/訴訟/仲裁 (a) 任何一方均可向 (雙方同意的第三方機構)或雙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機構提出申請,由其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就爭議進行調查和調解,并出具調解協議,另一方應當在 日
21、內同意接受該調查和調解。雙方應根據第三方機構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數據、資料,并接受其實地調查。 (b) 如果雙方無法對第三方機構的選擇達成一致,或者在一方書面提起調解申請后的45日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2 種方式最終解決爭議: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墾區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雙方無法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的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攤。 (c)如果調解的被申請方不依照上述(a)段的規定接受調解,或者任何一方對達成的調解協議拒不執行,則無論依照(b)段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達成的結果如何,該拒絕接受調解或者拒絕履行調解協議的一方都應承擔對方為解決爭議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律
22、師費、調解費以及仲裁費/訴訟費。 2. 訴訟/仲裁 雙方同意不經由調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 2 種方式最終解決爭議: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墾區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十六、保險16.1 雙方約定按以下方式購買保險: 本項目為節能保障型,無須購買保險。 16.2 雙方應協商避免重復投保,并及時告知對方已有的或準備進行的相關項目、財產和人員的投保情況。 十七、知識產權 本合同涉及的專利實施許可和技術秘密許可,雙方約定如下: 無涉及知識產權。 十八、費用的分擔 18.1 雙方應當各自承擔談判和訂立本合同的花費。 18.2 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雙方應當各自承擔履行本協議下
23、義務的費用。 18.3 受限于第18.2條的規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條款或附件另有規定,則 甲 方應當負責本項目的投資,并承擔本項目的方案設計、建設、運營、監測的所有費用,包括項目所需設備、設施、技術購置、更換的費用。 十九、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9.1 項目聯系人職責如下: 1、確定合同的內容,正常履行合同; 2、了解LED路燈真實數量及運行情況。 3、 技術有限公司( 工程有限公司),負責項目中LED路燈成套設備生產、檢測,建設安裝、運營、檢測及維護。19.2 一方變更項目聯系人的,應在 7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時通知并影響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9.3 本合同
24、下的通知應當用專人遞交、掛號信、快遞、電報、電傳、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至本合同開頭所列的地址。如該通知以口頭發出,則應盡快的在合理的時間內以書面方式向對方確認。如一方聯系地址改變,則應當盡速書面告知對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為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19.4 本合同附件是屬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內容如與合同正文不一致,優先適用合同附件的規定。 19.5 本合同的修改應采取書面方式。 19.6 本合同可由雙方通過傳真簽署,經授權代表簽字的合同的傳真件具有與原件同樣的效力。19.7 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 四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貳 份。 19.8 本合同由雙方授權代表于 20 年 6 月 日在 烏市 簽訂。(以下無內容)簽章頁: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