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管理,提高施工圖審查及勘察設計成果的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公眾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4號),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含勘察)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及實施監督管理。第三條 國家對施工圖實施審查制度,凡需領取建筑施工許可證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工
2、程(含民用建筑、工業建筑、構筑物和涉及結構體系和荷載改變的裝修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道路、橋隧、給水、排水等工程)都應進行施工圖審查。施工圖未經審查以及審查不合格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以上規定以外的工程,如農民自建房等,業主自愿報審,各審查機構應積極支持,認真做好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第二章 機構認定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的認定,各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審查機構認定初審及相關工作。第五條 所有在本省境內從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的審查機構,必須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定。審查機構的機構認定、換證等申
3、報工作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通知要求執行。第六條 審查機構中專門從事審查工作的審查人員不得低于各專業審查人員要求數量的50%,兼職從事審查的注冊人員與審查機構簽訂至少一年(含)以上的聘用合同。審查人員只能在一個審查機構從事審查工作。審查機構申請某一類型市政工程認定的,其配套專業人員與本機構其他類型市政工程或者房屋建筑工程的專業人員相同的,其人員可以通用。審查機構認定標準的未盡事宜,參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134號令)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委托審查第七條 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相應資格的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審查,但審查機構不得
4、與被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施工圖審查原則上應委托本省的審查機構,特殊情況下建設單位確需選擇省外審查機構審查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由項目所在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開展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委托施工圖審查時,應先向審查機構提出審查要求,填寫送審表(附件一),提供審查相關材料;再與審查機構簽訂施工圖審查專用合同書(附件二)。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查機構提供下列資料,并對送審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責任:(一)勘察、設計合同或委托協議書;(二)勘察、設計單位相關資質證明(外省勘察、設計單位備案證明);(
5、三)批準的立項文件、規劃審批文件、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及附件;(四)工程地質勘察報告;(五)四套或四套以上施工圖設計文件(一次性提供);(六)各專業計算書、計算光盤;(七)裝修工程涉及使用功能更改、外觀改變的,應附規劃部門審批文件,涉及結構體系和荷載改變的,應由原設計單位或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由具有與建設項目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結構安全復核;(八)審查機構確認與審查工作相關的其它資料(例復雜環境中周邊建筑物、市政設施等資料)。第四章 審查要求第十條 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審查下列內容:(一)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二)地基基礎與主體結構的安全性;(三)勘察設計單位是否越級或超范圍承接業務;(四)勘察
6、設計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設計人員是否按照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五)建筑節能設計專項審查;(六)其他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內容。 第十一條 審查機構所審查的內容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審查內容重復或相交叉時,對人防、消防、防雷、抗震等工程均應根據國家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提出審查意見,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有關協調與銜接,確保審查成果質量。第十二條 審查工作應當嚴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一)核對送審表和送審材料,簽訂審查合同,并填寫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項目登記表(審查機構自制);(二)分專業進行審查,填寫專業審查記錄表(附件三);(三)匯總專業審查意見,并向
7、建設單位提交審查報告書(附件四);(四)確認意見回復是否滿足審查要求,填寫審查報告書中“審查人確認”一欄,提出終審意見,填寫“終審意見”一欄,合格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格式已統一);(五)審查合格書和專業審查記錄表應具有各專業的審查人員親筆簽字,審查報告書需進行意見匯總,各專業的審查人員簽字可以電腦打印,但必須與專業審查記錄表上的簽字一致;審查報告書經審查機構技術負責人簽發,加蓋審查機構公章,審查合格書經法定代表人確認,加蓋審查機構公章。(六)審查機構在審查合格書發出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合格書、審查報告書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審查機構應當在一次審查合格的施工
8、圖紙上加蓋“審查合格章”,在一次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紙上加蓋“審查章”,待確認建設單位的書面回復意見滿足審查要求后,在施工圖紙上的“審查章”附近加蓋“審查合格章”,凡直接更換施工圖紙的,按第一次審查的圖紙進行審查(凡圖紙上同時出現“審查章”和“審查合格章”,必定有相應的修改聯系單)。審查機構應當一次性在送審圖紙上蓋“審查合格章”,原則上不予補蓋。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收到審查報告書后,應聯系勘察設計單位及時調整修改,書面回復審查機構,可采用修改聯系單或直接更換施工圖紙的方式,并在審查報告書的“意見回復”欄中注明“見號修改聯系單”或“已更換圖紙,見號”等字樣。書面回復意見需加蓋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的
9、公章,待審查機構確認。第十五條 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并書面說明不合格原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審查不合格,審查機構應在審查完畢之日起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無法滿足設計要求的;(二)施工圖設計深度嚴重不足,無法滿足施工需求的;(三)施工圖存在地基基礎與主體結構重大安全隱患的;(四)掛靠勘察設計或者違反資質、注冊執業管理規定的;(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生產廠、供應商的;(六)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有關情況。違反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或規劃審批文件的,經審查機構提出意見,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整改后符合有關標準、法規
10、的,屬審查合格。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審查機構退還的施工圖后,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報原審查機構審查。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在項目審批條件內確需修改的,涉及本細則第十條內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交原審查機構重新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應重新備案。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對審查機構提出的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或審查意見書有重大分歧時,由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審申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作出復審結論,復審費用由承擔責任方支付。第五章 機構建設及行政監管第十九
11、條 審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制定審查人員學習、交流計劃,積極推行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加強自律,認真履行審查職責。各專業審查人員應做好審查記錄,認真統計違反強制性條文的情況并定期匯總。審查中凡全省統一格式的有關文本和施工圖等資料應當歸檔保存。第二十條 審查機構應建立施工圖審查季報及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審查機構按屬地管理的原則每季度向所在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審查項目及審查中發現違法、違規、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二十一條 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審查工作負責,承擔審查責任,審查機構法定代表人對施工圖審查應全面負責,審查人員對其審
12、查質量負相應的審查責任。審查人員在審查時玩忽職守,未能發現存在的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錯誤,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不得繼續從事審查工作,并依法予以處理。第二十二條 審查機構超出資格范圍從事審查的,所頒發的審查合格書無效,由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審查機構收回審查合格書,并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技術力量薄弱、無審查機構的縣、市,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審查機構可在這些地區設立施工圖審查受理窗口或者辦事機構,須向所在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三條 審查機構應結合自身工作特點,積極開展科研與技術攻關,做好典型工程案例、勘察設計質量通病的總結、技術研討與交流等
13、方面工作,努力為提高本地區勘察設計質量與水平。第二十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各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施工圖審查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審查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一)機構認定的技術骨干到位情況;(二)各項技術質量、管理制度建立與運行情況;(三)工作場所和技術裝備及計算軟件等配備情況;(四)審查工作質量及工作業績;(五)審查人員工作執業道德;(六)法律、法規、規章與本細則的執行情況。檢查中若發現審查機構和人員存在嚴重問
14、題、整改仍不能到位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取消其審查資格。第二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審查人員培訓、考核制度,督促審查人員確保完成每年40學時的培訓,對未參加培訓或考核不通過的審查人員暫停或取消其個人審查資格。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施工圖審查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中的審查機構資格申報表、送審表、施工圖審查專用合同、專業審查記錄表、審查報告書、審查合格書全省統一格式,其余審查中使用到的文本由各地市統一格式,報省廳備案。第二十九條 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貫徹實施意見。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