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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法規案例分析2009.32009.31建設法規案例匯集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一l某建筑公司與某學校簽訂一教學樓施工合同,明某建筑公司與某學校簽訂一教學樓施工合同,明確施工單位要保質保量保工期完成學校的教學樓確施工單位要保質保量保工期完成學校的教學樓施工任務。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學校提交了竣施工任務。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學校提交了竣工報告。學校為了不影響學生上課,還沒組織驗工報告。學校為了不影響學生上課,還沒組織驗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過程中,校方發現了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過程中,校方發現了教學樓存在的質量問題,要求施工單位修理。施教學樓存在的質量問題,要求施工單位修理。施工單位認為工程未
2、經驗收,學校提前使用出現質工單位認為工程未經驗收,學校提前使用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不應再承擔責任。試問:量問題,施工單位不應再承擔責任。試問:l1 1、本案中的建設法律關系三要素分別是什么?、本案中的建設法律關系三要素分別是什么?l2 2、應如何具體地分析該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及責任、應如何具體地分析該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及責任的承擔方式,為什么?的承擔方式,為什么?2建設法規案例匯集1. 1.本案中的建設法律關系三要素分別是什么本案中的建設法律關系三要素分別是什么?l答:本案中的建設法律關系主體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學校。答:本案中的建設法律關系主體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學校。客體是施工的教學樓。客體是施
3、工的教學樓。l內容是主體雙方各自應當享受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內容是主體雙方各自應當享受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而言是某學校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按時、足額支具體而言是某學校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在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后,該學校付工程款的義務,在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后,該學校就有權要求建筑公司按時交付質量合格的教學樓。就有權要求建筑公司按時交付質量合格的教學樓。l建筑公司的權利是獲取學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該項權利建筑公司的權利是獲取學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該項權利后,就應當承擔義務,即按時交付質量合格的教學樓給后,就應當承擔義務,即按時交付質量合格的教學樓給學校,并承擔
4、保修義務。學校,并承擔保修義務。3建設法規案例匯集l案情簡介案情簡介l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廠(以下簡稱甲方)與某市區修建工程隊(以下簡稱乙方)訂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規定:乙方為甲方建一框架廠房,跨度為12M,總造價為98.9萬元;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開、竣工日期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開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給乙方工程款、材料墊付封款共101.6萬元。到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質量部分不合格。為此,雙方發生糾紛。案例二:超資質承建工程,合同無效,責任難逃案例二:超資質承建工程,合同無效,責任難逃案例二:超資質承建工程,合同無效,責任難
5、逃案例二:超資質承建工程,合同無效,責任難逃4建設法規案例匯集l經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維修和承建小型非生產性建筑工程,無資格承包此項工程。經有關部門鑒定:該項工程造價應為98.9萬元,未完工程折價為11.7萬元,已完工程的廠房屋面質量不合格,返工費為5.6萬元。l:案例三:超資質承建工程,合同無效,責任難逃案例三:超資質承建工程,合同無效,責任難逃案例三:超資質承建工程,合同無效,責任難逃案例三:超資質承建工程,合同無效,責任難逃5建設法規案例匯集l受訴法院審理認為:工商企業法人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超范圍經營的民事行為無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
6、建筑廠房,超越了自己的技術等級范圍。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款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6建設法規案例匯集l1、原、被告所訂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效;l2、被告返還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萬元;l3、被告償付因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費5.6萬元.l案例評析:案例評析:l建筑企業在進行承建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核準登記的建筑工程承建技術資質等級范圍,禁止超資質等級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經營范圍僅能承建小型非生產性建筑工程和維修項目,其技術等級不能承建與原告所訂合同規定的生產性廠房。因此被告對合同無效及工程質量問題應負全部責任,承擔工程質量的返工費,并償還
7、給原告多收的工程款。案例三:超資質承建工程,合同無效,責任難逃案例三:超資質承建工程,合同無效,責任難逃案例三:超資質承建工程,合同無效,責任難逃案例三:超資質承建工程,合同無效,責任難逃7建設法規案例匯集案例四:案例四:案例四:案例四:施工建房無資質,釀成事故被判刑施工建房無資質,釀成事故被判刑施工建房無資質,釀成事故被判刑施工建房無資質,釀成事故被判刑l案案情情簡簡介介:2003年3月,被告人顧某(杭州市余杭區運河鎮個體建筑工匠)在沒有資質承建工業廠房的情況下,超越承建范圍,與桐鄉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簽訂協議,承建該公司的球磨車間。在施工過程中,被告人顧某違反規章制度,沒有按照
8、規定要求的施工圖施工,且沒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險作業,留下事故隱患。2003年4月16日15時許,施工人員砌筑完球磨車間西墻后,在墻身頂部澆天溝時,由于墻身全部采用五斗一蓋砌筑,且中間沒有立柱或磚墩加固,天溝模板沒有落地支撐,致使墻身失穩倒塌,造成高某被墻體壓住而死亡、沈某等3人輕傷、韓某輕微傷的重大傷亡事故。8建設法規案例匯集l桐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某在無建筑資質的情況下承建工業廠房,超越承建范圍,且在施工過程中違章作業,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傷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法院同時考慮到被告人顧某在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且已對各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作了賠償,確有悔罪表現
9、等情節,依法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顧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案例四:案例四:案例四:案例四:施工建房無資質,釀成事故被判刑施工建房無資質,釀成事故被判刑施工建房無資質,釀成事故被判刑施工建房無資質,釀成事故被判刑9建設法規案例匯集 案例評析案例評析 l我國刑法第134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為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
10、違章冒險作業,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嚴重后果”為必備條件。本案中,被告人顧某在無建筑資質的情況下承建工業廠房,超越承建范圍,且在施工過程中違章作業,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傷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受到刑事追究。案例四:案例四:案例四:案例四:施工建房無資質,釀成事故被判刑施工建房無資質,釀成事故被判刑施工建房無資質,釀成事故被判刑施工建房無資質,釀成事故被判刑10建設法規案例匯集案例七:不按規劃法規擅自施工獲處罰案例七:不按規劃法規擅自施工獲處罰案例七:不按規劃法規擅自施工獲處罰案例七:不按規劃法規擅自施工獲處罰l案情:案情:l1994年年9月,原告楊
11、前文依法取得某縣月,原告楊前文依法取得某縣縣城規劃區縣城規劃區縣城規劃區縣城規劃區界定范界定范圍內的圍內的城南小區建設用地許可證城南小區建設用地許可證城南小區建設用地許可證城南小區建設用地許可證,有效期一年(,有效期一年(1994年年9月至月至1995年年9月)。月)。1995年至年至1996年,原告未申請年,原告未申請建設工建設工建設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程規劃許可證程規劃許可證程規劃許可證,即按照,即按照用地許可劃定的紅線用地許可劃定的紅線用地許可劃定的紅線用地許可劃定的紅線建設完成第建設完成第一、二、三層建筑物主體工程,后停止施工。一、二、三層建筑物主體工程,后停止施工。1999年年10月
12、至月至2000年年3月間續建完成第四、五、六層建筑物的主體月間續建完成第四、五、六層建筑物的主體工程,未裝修。工程,未裝修。2000年年3月間,被告月間,被告某縣建設局某縣建設局某縣建設局某縣建設局發現原告發現原告未申請未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在,擅自在規劃區規劃區規劃區規劃區界定的城南界定的城南小區建設第六層建筑物,經勘察并委托評估,面積為小區建設第六層建筑物,經勘察并委托評估,面積為99平方米,整體造價平方米,整體造價29700元。同年元。同年4月月2日,被告向原告送日,被告向原告送達達城建監察通知書城建監察通知書城建監察通知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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