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鹽城科教城招商引資獎勵實施辦法為加大鹽城科教城(以下簡稱“科教城”)招商引資工作力度,鼓勵境內外機構和個人引薦外來資金、項目到科教城投資興辦企業,促進科教城的快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一、獎勵適用范圍第一條招商中介人(以下簡稱“中介人”)是指經投資者和科教城共同確認的、與園區的項目單位建立聯系并最終促成了投資成功的直接介紹人;中介人的形式包括國內外社會團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第二條科教城設立招商引資獎勵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園區投融資處、財務處負責對引薦資金及中介人獎勵的審核認定,提交園區管委會批準后執行。第三條引進資金包括國內外無償援助、贈款、無息、低息或其它形式的借款;引進項目包括外商(含港、澳
2、、臺商)以合資、合作、獨資形式興辦的符合科教城鼓勵發展產業的生產經營、研究開發類項目,以及國內其它投資者到科教城進行合作、合資或投資辦企業的。二、招商引資內容和獎勵標準第四條凡引進市外企業、個人無償資金(不包括從上級爭取資金)用于財政負擔的非生產經營性社會公益事業,資金到位后,按實際到位資金額的35%給予獎勵。引進無償資金直接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及其它非財政負擔項目,資金到位后,由受益企業參照實際到位資金額的20%給予一次性獎勵。第五條凡引進外來有償無息資金且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的1%-3%給予獎勵;引進外來有息資金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且利率不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的0
3、.5給予獎勵。第六條凡為科教城引進注冊資本金在100萬美元以上的港澳臺和外商投資企業、或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的中介人、企業在簽訂合同18個月內投產并完成工商、稅務登記手續以上的,可獲得以下獎勵:(一)引進世界500強企業來我園投資的,按首期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給予中介人一次性獎勵;(二)引進境外資金到園區投資的,按首期實際到位資金的2.5%給予中介人一次性獎勵;(三)引進鹽城市外境內資金到科教城區投資的,按首期實際到位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2%給予中介人一次性獎勵;(四)引進鹽城市內資金到科教城投資的,按首期到位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5%給予中介人一次性獎勵。第七條中介人
4、引進境外金融機構的,除市財政部門給予獎勵外,按實際投入科教城資金的0.1給予獎勵。第八條凡引進國家級科研項目,給予中介人不少于20萬的一次性獎勵;引入省級科研項目,給予中介人不少于5萬的一次性獎勵。第九條引進低碳能源產業或工業設計產業項目,按項目大小和質量給予3-10萬的獎勵;引薦國內外低碳能源領域知名專家或工業設計領域著名設計師常駐,給予3-5萬獎勵。第十條凡引進高新技術、名牌產品商標入股以及引薦高附加值項目的,稅后利潤的15%給予中介人獎勵。第十一條向境外推薦科教城企業承攬承包工程或工業設計合作的,經認定按合同價的2%給予中介人一次性獎勵。第十二條對鹽城科教城開發建投資有限公司上市或發行債
5、券的關鍵性有功人員,按實際融資額的0.5%進行獎勵。三、獎勵申請程序和資金來源第十三條登記備案。內資項目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外資項目在完成外商投資審批手續后60天內,中介人到科技城管委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提供項目業主出具的投資引薦確認書、中介人有效身份證明、引進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第十四條申報獎勵。中介人按本辦法及時向登記備案部門提出獎勵申請。在辦理申報手續時應分階段提供項目投資合同(投資協議)、工商登記注冊手續,項目竣工結算書及固定資產形成證明,相關部門出具的達產證明及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等有效憑證。第十五條 審批兌現。科技城管委會投融資處對引資者獎勵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匯總,于每年12月底前報科技城管委會集中審批并兌現獎勵。第十六條 資金來源。引進國外政府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以及國內外無償資金、有償有息資金到科教城使用的,獎金由資金使用單位支付;需由財政支付的獎金,年初按計劃列入科教城財政預算,不足部分追加。四、附則第十七條 在該獎勵辦法實施過程中,嚴禁相關單位或責任人弄虛作假和工作失職,否則將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科技城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