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沒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如何處置?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過程中,對于非法占地者的行政處罰時,往往涉及對地上建構筑物的處置,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6條的規定,對于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但法律并未規定沒收地上建構筑物后應當如何處置,那么在執法實踐中應當如何處理呢?對于沒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何處置,目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無具體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罰款、沒收違法
2、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但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就如何沒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出臺專門規定。實踐中,有關沒收的處罰決定作出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移交給財政部門或政府指定的機構。有關沒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置,各地一般采取拆除或保留兩種方式。決定拆除的,一般由違法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組織住建、城管、公安、國土、房產、規劃等部門實施拆除。決定保留的,一般由違法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所在地的區(縣)政府負責在一定期限內完善相關手續,消除違法狀態。在消除違法狀態后,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置:(1)在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后,依法對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
3、物及其他設施一并作價評估),組織公開拍賣或掛牌出讓;(2)經有關評估機構評估后,由原違法用地單位或個人補辦建設用地手續并出資購回地上建構筑物;(3)區(縣)政府安排使用。由區(縣)政府安排給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全資公司或公益性單位使用;(4)經區(縣)政府批準的其他方式予以處置。【鏈接】執法實踐中,為增強依法沒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可操作性,一些地方相繼出臺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1.杭州市依法沒收的建筑物處置辦法(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號發布)規定,土地、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的違法建筑物,應在結案后責成當事人在10日內騰空該建筑物。被沒收的違法建筑物,由市政府房
4、產管理部門統一接收處置。2.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沒收在非法轉讓和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的處置意見(2005年11月17日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發布)規定,所沒收的非法轉讓和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屬同級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市政府授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沒收的建筑物進行處置。3.天津市處置沒收違法用地建筑物暫行辦法(津國土房監2010165號)規定,當事人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限定的期限內自動騰空違法用地建筑物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封存,并自封存之日起10日內將其移交違法用地建筑物所在地的土地整理機構。當事人未自動騰空的,且在騰房通知書限定的期限屆滿仍不騰房的,作出行政
5、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接收之日起10日內移交給違法用地建筑物所在地的土地整理機構。李江濤(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如何處置沒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對于沒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何處置,目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未作具體的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但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就如何沒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出臺專門規定。實踐中,有關沒收的處罰決定作出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移交給財政部門或政府指定的機構。有關沒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6、的處置,各地一般采取拆除或保留兩種方式。決定拆除的,一般由所在地市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拆除。決定保留的,一般由所在地的市縣政府完善相關手續,消除違法狀態后,按照以下方式處置:對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設施一并作價評估)組織公開拍賣或掛牌出讓;經有關評估機構評估后,由原違法用地單位或個人購回;由市縣政府安排使用;經市縣政府批準以其他方式予以處置。沒收的違法占地建筑物如何處置?作者:中國國土資源報網2013-03-28 14:18:10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本刊特約顧問:侯福志問:最近我們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將沒收的違法占地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移交給政府國資部門,但國資部門讓我們出示移交
7、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以及具體的移交方法和程序?對此,我們很無奈。請問,遇到這類問題如何解決?山東省文登市國土資源局李平修答:關于沒收建筑物處置問題,土地管理法并沒明確規定,實踐中各地是參照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置。比如,筆者所在的天津市規定,沒收建筑物由土地整理機構負責管理,待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后再統一確定建筑物所有權。所以,在地方性法規、規章沒有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建議由國土部門臨時代管,待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為國有后再作統一處置。在地方性法規、規章并無規定的情況下,移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并無依據。安陽市依法沒收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移交和處置規定(試行)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
8、部門對依法沒收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移交處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河南省贓物罰沒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依法沒收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指市國土資源局在行政執法中依法沒收違法用地當事人在違法使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第三條對市國土資源局依法沒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由市財政局負責接收、管理和處置。第四條市政府建立由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房管局和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協調解決移交或處置沒收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過
9、程中的具體問題。第五條市國土資源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違法用地當事人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做出沒收的行政處罰,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結束后15日內向市財政局進行移交。第六條市國土資源局對沒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在向市財政局移交時,應將移交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移交清單、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本單位移交報告及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文書一并移交。第七條市國土資源局的移交清單中應注明沒收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原屬單位或個人、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具體位置、數量、建筑面積、占地面積、建筑物結構和移交時間等。移交清單一式兩份,由移交單位和接收單位雙方分別簽字蓋章。第八條市財政局對依法沒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移交接受收
10、后,應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并按規定依法管理和處置。第九條違法用地當事人拒不履行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致使沒收無法實現的,由市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條市財政局對所接收的沒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應進行價格鑒證,以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登記造冊和處置的依據。第十一條在依法處置沒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前,由市規劃局對建筑物和其他設施進行認定。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應依法拆除。符合城市規劃的,由市財政局依法處置,處置后取得人應補辦規劃審批手續,市規劃局依法予以辦理。若土地使用權隨同建筑物轉移的,應完善土地手續,市國土資源局依法予以辦理。第十二條凡阻礙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及價格鑒證機構進入現場執行公務、查驗被沒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視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故意破壞被沒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包括配套和安全設施的,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的工作人員對沒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移交要相互配合。對因人為因素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相關責任人,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此規定執行。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