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少數民族傳統建筑法律保護摘要:少數民族傳統建筑承載著悠久的歷史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結晶。目前有關少數民族傳統建筑的研究更多的集中在建筑學、文化遺產、城市規劃的角度,而從法學研究的角度并沒有對少數民族傳統建筑進行系統的研究,僅有個別學者從單個少數民族傳統建筑的法律保護方面進行研究。在制度層面僅從一般的文物保護、歷史建筑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等方面進行規范,并沒有針對少數民族傳統建筑進行特殊的規定。而在市場經濟的發展現實條件下,農村城鎮化、新農村建設、旅游開發等未充分考慮少數民族傳統建筑的特殊性,導致少數民族傳統建筑遭到嚴重破壞。因此,對少數民族傳統建筑的保護從理論層面和制度層面的深
2、入探討具有重要的意義。關鍵詞:少數民族;傳統建筑;法律保護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少數民族地區占全國總面積的64.2%,各民族蘊含著豐富的民族文化。費孝通提出的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理論是我國發展的重要依據,體現了在統一下的各民族文化的多元性。少數民族特有的文化遺產是我國多元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特別是少數民族傳統建筑不僅是少數民族村寨的重要標志,更是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方式、民族信仰、風俗習慣、價值取向等內在的物質與非物質文化的載體。例如我國的文物保護單位中少數民族村寨占有比重大,少數民族特色村寨認定中要求特色民居不低于50%。同時,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苗族吊腳樓營造技藝、侗族木構建筑營造技藝已經
3、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可見少數民族傳統建筑在物質文化和非物質文化方面占有重要的地位。一、少數民族傳統建筑概況根據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國少數民族人口占大陸總人口的8.49%”,民族自治地方占國土總面積的75%。少數民族文化主要由少數民族聚落、建筑、服飾、飲食、生產工具等物質文化,以及少數民族節日、習俗、技藝、語言等非物質文化組成。少數民族文化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豐富的民族文化內涵獲得世界的認可和追捧。截止到2016年底,“黎族傳統紡染織繡技藝、朝鮮族農樂舞、蒙古族呼麥、新疆瑪納斯、藏戲、青海熱貢藝術、格薩爾史詩、貴州侗族大歌等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入選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4、;同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也納入大量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如苗族吊腳樓營造技藝、布依族八音坐唱等,不僅大大提升了我國的國際影響力,也增我國的強文化自信。少數民族傳統建筑具有地域性、歷史性、民族性、文化性,具有豐富的物質文化和非物質文化。建筑不同于博物館文物,不僅具有豐富文化價值,也具有使用價值。完善的法律體系為少數民族傳統建筑提供了保障基礎,但保護實踐推動了建筑價值的實現。將單體建筑與環境相結合,采取整體保護方式,遵循真實性、完整性保護理念,以實現民族文化可持續發展。目前,我國少數民族傳統建筑的保護通過文物保護單位、少數民族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少數民族傳統
5、建筑習慣法等渠道實現保護。二、少數民族傳統建筑保護存在的問題少數民族傳統建筑承載了民族文化,展現了豐富多彩的各民族文化。但是從制度層面到實踐層面,少數民族傳統建筑保護有待加強。(一)少數民族傳統建筑法律保護不完善目前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少數民族傳統建筑保護法律體系,現行的法律保護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城市紫線管理辦法等中央立法,內容具有廣泛性、宏觀性和原則性,尚未出臺專門的少數民族傳統建筑保護法律規范。地方立法散見于成都市歷史建筑保護條例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護條例等規范中,雖然具有地域性、民族性,但規范涉及范
6、圍具有廣泛性,難以突出少數民族傳統建筑豐富的文化內涵。僅有的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民族傳統建筑保護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城步民族風格建筑條例兩部專門立法,對少數民族傳統建筑作出具體界定,具有針對性和實踐性。但是,兩部條例篇幅不大,涵蓋內容不充分。城步民族風格建筑條例僅有18條,從立法目的、民族風格建筑定義、部門職能劃分、財政經費、建設原則等方面加以規范。對財政經費的支持僅在第6條做出規定,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適當經費用于民族風格建筑的規劃、管理、引導。但對經費的來源、組成、用途未作出明確規定,導致財政支持難以落實。而法律責任方面,規定“在民族風格建筑規劃區內不按規劃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罰。僅籠統的
7、規定違法行為“不按規劃建設”,同時責任承擔方式為處罰或者刑事責任。因此,從少數民族傳統建筑的法律保護缺乏專門性規定,概括性立法難以實現全面保護。(二)少數民族傳統建筑保護主體不明確少數民族傳統建筑保護存在多方保護和無人保護的兩種境地,保護責任存在推諉、懈怠的情況。首先,部分文物保護單位、特色村寨、歷史文化名鎮(村)的少數民族傳統建筑存在多方保護的情況。政府部門基于職能不通,對傳統建筑保護措施不協調,出現建設性破壞、異化建筑等情況。如高蕩寨老石板房特色鮮明,分被納入文物保護單位和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但老石板房拆除、改造現象嚴重。財政支持的有限,致使公共建筑荒廢消失。規劃建設限制拆除老石板房,但任意改造致使老石板房內部結構、外觀都受損害。例如具有防御功能的窗戶被玻璃窗代替,石梯也改為水泥梯。其次,稍后蘇民族傳統建筑無人保護情況普遍;少數民族傳統建筑往往處于經濟發展相對較差的地區,為了提高收入、改善生活,村民進城務工現象普遍,村鎮空置、丟棄房屋數量激增。少數民族傳統建筑受到自然和認為的雙重損害,公共救濟和私人救濟都缺位,導致建筑無人看管。高蕩寨老石板房丟棄嚴重,完全無人居住的房屋占,房屋出現嚴重破損,門窗腐壞嚴重,甚至已經出現倒塌。由于老石板房無人照管,大部分無人居住的老石板房仍舊面臨繼續倒塌的境地。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