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高速某高速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資金集中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資金集中 管理辦法(修訂)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某高速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 產集 團”)資金的整體規模優勢,建立統一的資金集中管理體系, 調 劑余缺,實現資金的效益最大化,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 合 地產集團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子公司均作為地產集團的融資平臺,從銀行等金融 機構借入的資金(除項目公司自行融資資金)均視同地產集團統 一借款資金管理和運用,納入集中管理。 第三條 資金采用“統一管理”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地產集團所屬各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本部財
2、務部全面負責地產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制定和 完善資金管理相關制度,進行資金歸集、運作、內部借貸、利息 計量、考核、檢查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各下屬子公司財務部門負責執行地產集團資金管理 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編制資金收支計劃,分析報告資金計劃執行 情況,進行會計核算等具體事宜。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七條 子公司在不具備融資能力且沒有開始銷售的情況下, 如有資金需求時可向地產集團申請扶持資金借款,并與地產集團 簽訂內部借款合同,在授信額度內約定借款總金額、分次提款的 時間、提款金額、計結利息方式、還款期限、還款節點及每次還 款的金額。具備融資能力或開始銷售后,開發建設所需資金由子 公司自行解決。 第八
3、條 本部財務部負責管理指導地產集團融資工作,各公司 可融資資源由本部財務部統籌管理。每年初各公司根據年度資金 計劃的資金缺口編制融資計劃,地產集團審核后將子公司融資計 劃納入地產集團整體融資計劃管理,子公司按照計劃落實融資。 第九條 各公司自行融資的,具體融資方案報本部財務部審批 后 方可實施。經由本部財務部牽頭統一融資的,各公司根據本部 財務部融資要求及時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 第十條 地產集團實行資金集中管理,各公司可動用資金按周 上劃至地產集團,由集團統一調配,資金上劃下撥按照“收支兩條 線”的原則進行,任何人不得干擾資金上劃工作。子公司上劃的資 金包括銷售回款和自行融資資金等可動用資金。
4、上劃資金作為子 公司在地產集團的內部存款。本部財務部每周根據各子公司可動 用資金余額向子公司下發資金上劃通知單,子公司根據資金 上劃通知單在規定的時間內足額上劃資金。 第十一條 子公司可以以存放地產集團的金額為限申請使用 資金。子公司須填寫資金使用申請表報本部財務部,本部財 務部根據月度資金需求計劃及周資金使用計劃審核子公司的資金 申請,經本部財務部總經理、總會計師審批后,按照審批金額下 撥資金。 第十二條 地產集團以項目作為平臺統一融資,原則上于到款 后 1 個工作日內將款項上劃至地產集團,由地產集團統籌使用, 集團統一融資資金到位后由本部財務部向子公司下發資金上劃 通知單,子公司足額上劃融
5、資資金。 第四章 內部借款管理 第十三條 地產集團根據項目公司階段性資金缺口按年度確 定授信額度,子公司在授信額度內可以向地產集團借款,當年授 信額度不帶入下一年度。 第十四條 子公司申請內部借款須與地產集團簽訂內部借款 合同,在授信額度內約定年度借款總額、借款期限、分次提款的 時間、提款金額、計結利息方式、分次還款節點及每次還款的金 額。 第十五條 子公司每次提款時需填寫內部借款申請表,本 部財務部根據月度資金需求計劃和周資金使用計劃審核提款申 請,經本部財務部總經理、總會計師審批后,按照審批金額下撥 借款資金。 第十六條 子公司按照內部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節點償還地 產集團內部借款本息,還款
6、日以子公司存放在地產集團的資金償 還內部借款。還款日前子公司存放在地產集團的資金不作為還款。 第十七條 還款日子公司存放地產集團的資金不足,無法按時 足額償還內部借款本息的,未償還的本息按地產集團統一融資利 率上浮 50%進行罰息,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 結息管理 第十八條 子公司自行融資(含開發貸)貸款利息由子公司承 擔。 第十九條 子公司使用內部借款的按資金占用比例承擔地產 集團統一融資利息。 第二十條 因子公司使用內部借款逾期未還款的罰息,按照未 還款金額及罰息率計算罰息。 第二十一條 子公司承擔的自行融資利息、內部借款利息及逾 期還款罰息需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二條 每季末月 20
7、日為內部借款結息日。 第六章 計劃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部財務部對子公司存放在地產集團的資金收 支實行計劃管理,實現對各公司的資金集中調配使用。各公司的 資金收支,必須按規定編制年度、季度、月度資金需求預測和周 資金使用計劃,并按規定時間上報資金結余情況。 第二十四條 季度資金需求預測和月度資金需求計劃是本部 財務部統籌安排資金的依據,也是對計劃準確性考核的依據。本 部財務部對各公司月度資金計劃進行審核,給予相應指導,監督 月資金計劃節點完成情況。 第二十五條 周資金使用計劃是月度資金需求計劃的分解和 執行,周資金使用計劃應控制在月度資金需求計劃內。 第七章 監管資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所在地
8、實施預售資金監管的項目公司,應根 據當地監管政策,充分使用監管資金支付各種款項。在監管賬戶 有余額的情況下,凡在政策支付范圍內的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工 程建設費用、材料、設備款及稅金),原則上一律通過重點監管資 金支付,有非重點監管資金的公司應及時提取;按節點比例釋放 監管資金的,項目公司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盡早釋放監管資金。 第二十七條 監管項目(單體)達到監管政策規定的取消監管 條件后,子公司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撤銷預售資金監管,釋放 監管資金。 第二十八條 各公司根據當地監管政策,合理運用監管資金。 對于非全額監管的地區,按照規定標準繳存預售款,不得超額繳 存。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地產集團對資金集中管理實行考核管理,年終根 據各子公司資金貢獻情況進行單獨考核。 第三十條 對有意逃避資金集中管理的子公司,地產集團將予 以通報批評,對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視情節嚴重分別按次給 予 2000 至 10000 元罰款,在年度效益獎兌現時扣除,情節特別嚴 重的,提請經營層或黨委研究給予行政處分,或降職、降級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 二條 本辦法由地產集團財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