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務管理辦法 1 1 目的目的 為加強集團公司財務管理,規范公司財務行為,維護公司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 2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以下統稱公司)的財務管理。 3 3 職責職責 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工作。 4 4 管理規定管理規定 4.1 4.1 財務管理體制 集團公司實行“一個全面、四個統一”的財務管理體制,即實行全 面預算管理,統 一財務制度、財務機構、財務人員和資金集中管理。 4.1.1 公司財務管理實行法定代表人授權管理體制。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財務管理體制的 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經
2、法定代表人授權,分管各項具體財務工作的領導,依據授 權范圍及職責,就其所管轄業務的有效辦理對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 4.1.2 集團公司作為投資者,行使投資者權利,其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a) 審議批準公司財務戰略、財務規劃、財務預算及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b)決 定公司的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利潤分配等重大財務事項; c) 決定公司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事項; d) 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 e) 按照規定向所屬單位委派財務總監或會計機構負責人。 投資者應當通過股東 (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內部機構履行財務管理職責, 可以通過公司章程、內部制度
3、、合同約定等方式將部分財務管理職責授予經營者。 4.1.3 各單位作為經營者,經營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a) 擬訂公司財務戰略、財務規劃及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編制財務預算草案; b) 組織實施公司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和利潤分配等財務方案,誠信履 行公司償債義務; c) 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 積金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d) 組織財務預測和財務分析,實施財務控制; e) 編制并提供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如實反映財務信息和有關情況; f) 配合有關機構依法進行審計、評估、財務監督等工作。 4.24.2 財務管理基本要求 4.2.1 公司應當建
4、立健全財務管理和財務內控制度,控制財務風險。 4.2.2 公司財務管理應當按照財務戰略,合理籌集資金,有效營運資產,控制成本費用, 規范收益分配及重組清算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監督和財務信息管理。 4.2.3 公司應當依法納稅,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保證投資者權益不受侵犯。 4.2.4 公司財務部門應積極參與建設項目的評估、概(預)算審查、招標、評標、經濟 合同的審核以及竣工驗收、編制決算等全過程的管理;積極參與公司經營決策,負責公 司資金的籌集、調度和使用,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 4.34.3 財務預算管理 4.3.1 公司應當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以現金流為核心,按照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等
5、 財務目標的要求,對資金籌集、資產營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組清算等財務活動, 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4.3.2 公司財務預算根據業務預算、投資和籌資預算編制。各種預算口徑應與會計核算 口徑保持一致,以方便對比分析。 4.3.3 集團公司成立預算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擬訂集團預算的目標、政策,制訂預算 管理相關制度,審議、平衡預算方案,協調解決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問題。預算管理委 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預算編制、審核、上報、下達、執行和考核等工作。 子公司和分支機構應設立相應的預算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預算管理部門),專門負 責預算編制、調整和分解下達。 4.3.4 子公司和分支機構財務預算應根據自
6、身經營特點并結合上一級公司確定的預算 目標編制。子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草案應先報上一級公司預算管理部門審核平衡,并逐級 上報至集團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子公司財務預算經集團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審核下達 后,再經公司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組織實施。預算相關決議報集團公司備案。 4.3.5 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著眼于公司的中長期發展和年度經營目標的實現。 4.3.6 公司預算管理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各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 督,并加以控制和分析。 4.3.7 公司預算執行結果應與公司經營者薪酬掛鉤。 4.44.4 籌資管理 4.4.1 籌資包括權益籌資和債務籌資,權益籌資是指公司吸收直接投資
7、、發行股份等方 式進行的籌資;債務籌資是指公司以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方式進行的籌資。 4.4.2 公司對籌資實行預算管理。公司根據生產經營計劃,確定資金需要量及資金籌措 方式,編制年度籌資預算。 4.4.3 公司籌集權益資金的,應當擬定籌資方案,確定籌資規模,控制籌資成本,履行 內部決策程序和必要的報批手續。 公司籌集債務資金的,應當明確籌資目的,根據資金成本、債務風險和合理的資金 需求,履行必要的資本結構決策、審批程序,并簽訂書面合同。 4.4.4 子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接受其他投資者的投資以及重大債務籌資,應報集 團公司審批后實施。 4.4.5 公司財務部門具體負責籌資事宜,財務
8、部門在其權限范圍內辦理籌資業務,未經 公司最高管理當局授權,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籌措資金。 公路建設項目資金的籌集,由集團公司統一安排和管理。 4.4.6 公司原則上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公司確需對外擔保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及有關規定,根據被擔保單位的資信及償債能力,按照內部審批制度采取相應的風險控 制措施,并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實行跟蹤監督。子公司對外擔保必須報集團公司審批后 實施。 公司在集團范圍內提供的擔保,應當履行必要的評估和審批程序,并接受集團公司 的統一管理。 4.4.7 公司應建立健全籌資風險控制和監管體系,加強對籌資活動的檢查監督。 4.54.5 資產營運管理 4.5.1 貨幣
9、資金是公司資產中流動性較強的資產,公司應加強對其管理和控制,保障公 司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貨幣資金周轉速度和使用效益。集團公司成立資金管理中心,對 內部資金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4.5.2 公司應按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各單位賬戶開立、變更必須報集團公司財務部 審批。集團公司對各單位的銀行賬戶實行統一管理。 4.5.3 公司應加強應收款項的管理,評估客戶信用風險,跟蹤客戶履約情況,落實收賬 責任,減少壞賬損失。 4.5.4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規范存貨采購審批、執行程序,根據合同的約 定以及內部審批制度支付貨款。 公司選擇供貨商以及實施大宗采購,可以采取招標等方式進行。 公司應加強低值易
10、耗品管理,建立低值易耗品領用登記備查制度。 4.5.5 公司應當建立固定資產購建、使用、處置制度。 固定資產折 舊政策由集團公司統一規定,子公司不得隨意變更。 4.5.6 公司購建重要的固定資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應當經過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 審批制度履行公司決策程序,落實決策和執行責任。 4.5.7 固定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預算、統一管理”原則。 4.5.8 公司應在固定資產統籌管理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已有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避免重 復購置。獨立核算單位相互之間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建立有償使用制度。 4.5.9 公司應明確固定資產的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技術檔案和管理卡片,及時 掌握固定資產性能和
11、使用狀態。 4.5.10 公司在建工程項目應及時辦理竣工決算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公司在建工程項 目交付使用后,應當在一個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其中公路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按建設單 位財務制度規定辦理。 4.5.11 公司的長期投資應遵循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預算相結合、適度授權管理和有效監 管相結合的原則。 4.5.12 公司對外投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符合公司發展 戰略的要求,進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審批制度履行批準程序,落實決策和執行責任。 各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及其他重大對外投資需根據相關規定報集團公司審批后實施。 4.5.13 公司對外投資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公司投資權益,
12、實施財務監管。依據合 同支付投資款項,應當按照公司內部審批制度執行。公司財務部門應當積極參與投資項 目管理。 4.5.14 公司應規范其投資行為,建立有效的投資風險約束機制,強化投資監管,促進 投資決策的科學和民主化,努力實現投資結構最優化和效益最大化。 4.5.15 公司對投資項目應定期檢查和審計,了解和控制投資保值、增值及盈利情況, 并建立有效的投資考核體系。 4.5.16 公司通過自創、購買、接受投資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依法明確權屬, 落實有關經營、管理的財務責任。 無形資產出現轉讓、租賃、質押、授權經營、連鎖經營、對外投資等情形時,公司 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理
13、確定交易價格。 4.5.17 公司不得擅自從事期貨、期權、證券、外匯交易業務或者委托其他機構理財等 高風險業務。 4.5.18 公司從事代理業務,應當嚴格履行合同,實行代理業務與自營業務分賬管理, 不得挪用客戶資金、互相轉嫁經營風險。 4.5.19 公司應當建立各項資產損失或者減值準備管理制度。各項資產損失或者減值準 備的計提標準,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對計提損失或者減值準備后的資產,公司應當落實監管責任。能夠收回或者繼續使 用以及沒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的資產,不得核銷。 4.5.20 公司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予以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按照規定程 序處理。 公司重組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
14、,經批準后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 積和實收資本。 4.5.21 公司以出售、抵押、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理資產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 公司相關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4.5.22 公司發生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獨立公司之間的交易計價 結算。投資者或者經營者不得利用關聯交易非法轉移公司經濟利益或者操縱關聯公司的 利潤。 4.64.6 成本費用管理 4.6.1 公司應當建立成本控制系統,強化成本預算約束,推行質量成本控制辦法,實行 成本定額管理、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制。 4.6.2 公司實行費用歸口、分級管理和預算控制,應當建立必要的費用開支范圍、標準 和報銷審批制度。
15、 4.6.3 公司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經費, 據實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 4.6.4 公司發生銷售折扣、折讓以及支付必要的傭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 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支出的,應當簽訂相關合同,履行內部審批手續。 公司向個人以及非經營單位支付費用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及支付的手續。 4.6.5 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報酬,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 (費用)列支。職工福利費支出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原則上不超過公司工資總額 14%。 4.6.6 公司應當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 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16、公司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且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經集團公 司批準,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 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4.6.7 公司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 規定執行。 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列支,專項用于職工后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 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并撥繳工會。 4.6.8 公司應當依法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國有資源的費 用等。 公司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和標準的各種攤派、收費、集
17、資,有權拒絕。 4.6.9 公司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承擔屬于個人的支出。 4.74.7 收益及分配管理 4.7.1 投資者、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履行本公司職務或者以公司名義開展業務所得的收 入,包括營業(或銷售)收入以及對方給予的銷售折扣、折讓、傭金、回扣、手續費、 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收入,全部屬于公司。 公司應當建立銷售價格管理制度,明確產品或者勞務的定價和銷售價格調整的權 限、程序與方法,根據預期收益、資金周轉、市場競爭、法律規范約束等要求,采取相 應的價格策略,防范銷售風險。 4.7.2 公司出售股權投資,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股權投資出售底價,參照 資產評估結果確定
18、,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價款。在履行交割時,對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權 投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結算,取得受讓方提供的有效擔保。子公司出售股權投資的, 需按相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4.7.3 公司發生的年度經營虧損,依照稅法的規定彌補。稅法規定年限內的稅前利潤不 足彌補的,用以后年度的稅后利潤彌補,或者經投資者審議后用盈余公積彌補。 4.7.4 公司年度凈利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順序分配: a)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b) 提取 10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注冊資本 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c) 提取任意公積金。任意公積金提取比例由集團公司統一規定; d) 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公
19、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并入本年度利潤,在充分考 慮現金流量狀況后,向投資者分配。 4.7.5 公司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提取盈余公積后,當年沒有可供分配的利潤時,不得向 投資者分配利潤,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7.6 公司取得收入應開具合法有效的票據。收入票據實行統一管理,公司應建立健全 相關票據印制、領用和核銷制度。 4.84.8 重組清算 4.8.1 公司通過改制、產權轉讓、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實施重組,對涉及資本權益 的事項,應當由投資者或者授權機構進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公司相關程序,并組織開展 以下工作: a) 清查財產,核實債務,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b) 制訂職工安置
20、方案,聽取職工、職工代表大會意見或者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c) 與債權人協商,制訂債務處置或者承繼方案; d) 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以評估價值作為凈資產作價或折股的參考依據; e) 擬訂股權設置方案和資本重組實施方案,經過審議后履行報批手續。 4.8.2 公司采取分立方式進行重組,應當明晰分立后的產權關系。公司劃分各項資產、 債務以及經營業務,應當按照業務相關性或者資產相關性原則制訂分割方案。對不能分 割的整體資產,在評估機構評估價值的基礎上,經分立各方協商,由擁有整體資產的一 方給予他方適當經濟補償。 4.8.3 公司可以采取新設或者吸收方式進行合并重組。公司合并前的各項資產、債務
21、以 及經營業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繼,并應當明確合并后的產權關系以及各投資者的出資 比例。 公司合并的資產處理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的相關規定。 對資不抵債的公 司以承擔債務方式合并的,合并方應當制定公司重整措施,按照合 并方案履行償還債務責任,整合財務資源。 4.8.4 公司實行托管經營,應當由投資者決定,并簽訂托管協議,明確托管經營的資產負 債狀況、托管經營目標、托管資產處置權限以及收益分配辦法等,并落實財務監管措施。 受托公司應當根據托管協議制訂相關方案,重組托管公司的資產與債務。未經托管 公司 投資者同意,不得改組、改制托管公司,不得轉讓托管公司及轉移托管資產、經營 業務,不得以托管
22、公司名義或者以托管資產對外擔保。 4.8.5 公司進行重組時,對已占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履行相 關手續,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a) 繼續采取劃撥方式的,可以不納入公司資產管理,但公司應當明確劃撥土地使 用權權益,并按規定用途使用,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b) 采取作價入股方式的,將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轉作國家資本,形成的國有股權 由公司重組前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持有; c) 采取出讓方式的,由公司購買土地使用權,支付出讓費用; d) 采取租賃方式的,由公司租賃使用,租金水平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并 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公司進行重組時,對已占用的水域、探礦權
23、、采礦權、特許經營權等國有資源,依 法可以轉讓的,比照前款處理。 4.8.6 公司重組過程中,對拖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欠繳的基 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應當以公司現有資產優先清償。 4.8.7 公司被責令關閉、依法破產、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經營的,或者經投資者決議解 散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實施清算。清算財產變賣底價,參照資產 評估結果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清算應當成立清算組。子公司清算組的成立和清算方案應逐級上報至集團公司 批準。 公司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由集團公司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4.8.8 公司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按
24、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除正 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a) 公司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付; b) 公司清算時發生的,以公司扣除清算費用后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4.94.9 信息管理 4.9.1 公司可結合經營特點,優化業務流程,建立財務和業務一體化的信息處理系統, 逐步實現財務、業務相關信息一次性處理和實時共享。 4.9.2 公司應當逐步創造條件,實行統籌公司資源計劃,全面整合和規范財務、業務流 程,對公司物流、資金流、信息流進行一體化管理和集成運作。 4.9.3 公司應當建立財務預警機制,自行確定財
25、務危機警戒標準,重點監測經營性凈現 金流量與到期債務、資產與負債的適配性,及時溝通公司有關財務危機預警的信息,提 出解決財務危機的措施和方案。 4.9.4 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時編制財務 會計報告,經營者或者投資者不得拖延、阻撓。 4.9.5 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送月份、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 不得在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4.9.6 公司對外提供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法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集團公司 可根據需要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 4.9.7 公司應當及時、準確地編制財務
26、會計報告,列報公司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 披露所有重大財務信息。 4.9.8 公司財務部門應加強對財務數據的分析,定期向公司管理層報告,以便公司管理 層加強管理和決策。 4.10.9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及各種會計憑證、賬簿及其他財務資料應按會計檔案管理有 關規定,妥善保管。 4.104.10 財務監督 4.10.1 公司應加強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財務監督,規范子公司財務行為,建立健全子公司 財務監督機制,及時了解掌握子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成果,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4.10.2 集團公司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進行財務監管,同時,集團子公司也應對其所屬 子公司進行財務監管。 4.10.3 集團公司對
27、子公司和分支機構全部實行財務預算管理,對重大決策項目實行統 籌安排,集中管理。 4.10.4 公司可通過委派財務總監或財務負責人監督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經營管理和財務 會計活動,也可通過委派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直接參與子公司財務管理和 會計核算工作。 4.10.5 公司應加強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財務檢查、監督、評價和考核。 4.114.11 會計人員管理 4.11.1 公司必須設置會計機構,并根據經營管理需要,配備會計人員、設置具體的會 計工作崗位,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公司會計機構、會計工作崗位的設 置由集團公司統一審查批準。 4.11.2 公司會計人員的錄用、考評、職稱評聘
28、應經集團公司進行資格認定和業務能力 考核。 4.11.3 公司可根據管理需要,實行財務委派制。 4.11.4 會計人員在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自覺接受繼續教育。 5 5 附則附則 5.15.1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財務管理辦法,并報集團公司備案。 5.25.2 公司是指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子公司是指集團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上 一級公司指對其直接控制的公司。 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1 1 目的目的 為加強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會計管理工作,強化財務管理和會計監 督,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財務會計管理水平,制定本辦法。 2 2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適用于集團
29、公司及所屬各單位會計人員的管理。 3 3 職責職責 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全集團會計人員的統一管理。 4 4 管理規定管理規定 4.14.1 會計崗位設置 4.1.1 公司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并合理設置會計工作崗位,配備會 計人員。集團公司所屬子公司或單位對會計機構、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及變動應當及時 報集團公司審查批準。 4.1.2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 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4.1.3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通過稽核,對日常核算工作中所出現的疏忽、 錯誤、舞弊等及時加以糾正或制
30、止,以提高會計核算工作的質量。 4.1.4 集團公司可根據管理需要,對公司會計人員及工作崗位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4.24.2 會計人員管理 4.2.1 任職條件 4.2.1.1 一般會計人員任職條件 a)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會計工作,主動參與本單位的經濟活動,為企業經營 出謀劃策; b) 具備一定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基本技能,受過專業培訓,持有財政部門核發的會 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能勝任會計工作; c) 忠于職守,遵紀守法,敢于堅持原則;刻苦鉆研業務,切實發揮會計管理和監 督的職能作用; 4.2.1.2 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任職條件 a) 教育背景:專科及以上學歷,財務或管理等相關專業
31、; b) 專業職稱:會計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 c) 專業知識:具備財會、法律、投資、企業管理、金融、稅務方面的知識; d) 工作經驗:3 年以上財務工作經驗,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 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 1 年; e) 專業技能: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 理的相關知識,了解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和運行模式,能在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中提供建設 性的建議。 4.2.1.3 財務總監任職條件 a) 教育背景:本科及以上學歷,財務或管理等相關專業; b) 專業職稱:會計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或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c) 專業知識:具備財會、法律、投資、企業管理、
32、金融、稅務方面的知識; d) 工作經驗:5 年以上財務工作經驗,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 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 3 年; e) 專業技能: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 理的相關知識,了解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和運行模式,能在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中提供建設 性的建議; f) 綜合技能:堅持原則,廉潔奉公;有全局觀念和團隊意識,具有較強的組織協 調溝通能力;能在抓住機遇的同時控制風險,為公司的長期發展規劃運籌帷幄。 4.2.2 會計人員選用、委派或任命 4.2.2.1 會計人員一般在集團公司內部選用,必要時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4.2.2.2 一般會計人員的選用,
33、應先經集團公司財務部進行資格審查和業務能力考核, 由公司決定選用。 4.2.2.3 公司財務總監或會計機構負責人實行委派或任命制。 1)所屬二級子公司的財務總監或會計機構負責人由集團公司統一委派;所屬管理 處會計機構負責人由集團公司直接任命。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對擬委派或任命的會計人 員進行具體評審工作,對評審合格人員,會同人事部門報經集團公司管理層批準后委派 或任命。 2)二級及以下子公司財務總監或會計機構負責人由其上一級公司提議,由集團公 司進行任職資格審查和業務能力考核并提出意見后,由其上一級公司委派。 4.2.2.4 集團公司委派的會計人員工資、考評、人事關系由集團公司統一管理,工資、
34、福利等薪酬由集團公司統一發放。 二級及以下子公司委派的會計人員工資、考評、人事關系由委派單位統一管理,工 資、福利等薪酬由委派單位統一發放,同時將委派情況報集團公司備案。 對符合車改對象的會計委派人員,按照集團公司公務用車制度相關規定,車改費用 由其服務單位承擔。 4.2.2.5 會計委派人員實行任期制,一般為 3 年。到期后,如果測評合格,可繼續委派。 對委派的會計人員可根據需要實行輪換。 4.2.2.6 會計委派人員任期屆滿后,由其委派單位負責組織測評,測評不合格者,取消 委派。子公司委派的會計人員測評結果須報集團公司備案。 4.2.2.7 會計委派人員在任職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委派
35、單位有權取消委派并予 以免職: a) 因瀆職造成出資人資產流失較大的; b) 指使會計人員做假賬、編制虛假會計報告,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 c) 對其服務單位的內部財務會計監督制度執行不力,造成損失而負有相應責任的; d) 接受其服務單位除車改費用以外相關利益的; e) 與其服務單位相互串通,欺騙委派單位而傳遞不真實會計信息的; f) 嚴重違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的; g) 有貪污受賄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h) 其他違反財經法律、法規或損害委派單位利益的。 4.2.2.8 會計委派人員在任職期內因故辭職、解聘或處分的,其相關資料報集團公司財 務、人事部門備案。 4.2.3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
36、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會計 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4.2.4 公司應當建立會計人員信息檔案,及時將在崗會計人員信息報集團公司財務部備 案。 4.34.3 會計人員工作職責、權限和權益保護 4.3.1 會計人員工作職責 4.3.1.1 一般會計人員工作職責 a) 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財務制度認真編制并嚴格執行財務計劃;遵守各項收 入制度、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依法及時、足額地上繳各種稅金,合理使用資金, 保護國家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b) 按照會計準則等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算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內容 真實、數字準確
37、、賬目清楚,按期向上級公司及政府相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 c) 按照銀行制度的規定合理使用貸款,加強現金管理,做好結算工作; d) 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檔案資料。會計人員調動或因故 離職,要按規定將其經管的憑證、賬簿、款項及未了事項向接辦人員移交清楚。 4.3.1.2 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工作職責 a) 會計人員管理:負責本部門會計人員日常管理和工作分工,主持財務部門工作; b) 資金管理:根據集團公司資金統一管理要求,結合公司年度經營目標和生產經 營計劃,提出資金籌集、使用計劃的建議; c) 銀行賬戶管理:負責開戶和賬戶撤消具體工作; d) 投資管理:參與立項評審,
38、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e) 稅收管理:負責本公司稅收工作; f) 管理決策支持:負責信息反饋和披露,及時、合規披露相關信息,為公司管理 決策提供建議; g) 會計檔案管理:根據國家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負責公司會計檔案資料保管工 作,并監督相關人員按規定程序做好記錄; h) 信息傳遞:根據要求,及時準確向上級公司、公司股東及政府相關部門提供相 關經營和財務信息。 4.3.1.3 財務總監工作職責 a) 會計人員管理:提出公司會計機構、會計工作崗位設置和會計人員配置的建議; 提出任免下屬單位會計人員的建議;負責公司一般會計人員及下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 考評工作; b) 資金管理:根據集團公司資金統一
39、管理要求,結合公司年度經營目標和生產經 營計劃,提出資金籌集、使用計劃; c) 銀行賬戶管理:提議開戶和賬戶撤消; d) 投資管理:參與公司投資項目的立項評審,對項目的財務效益等進行評價;參 與對子公司重大投資決策的管理; e) 稅收管理:參與稅收籌劃方案的制定和執行; f) 擔保管理:提出擔保事項的審查意見; g) 管理決策支持:負責對公司管理決策提供建議; h) 外部關系協調:負責與股東、銀行、稅務等部門的關系協調; i) 會計檔案管理:負責檔案銷毀,根據會計法等其他法規及公司規定,對已 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資料簽字銷毀,并監督相關人員按規定程序做好記錄; j) 信息管理:負責公司財務信息
40、的真實性,及時準確向上級公司、公司股東及政 府相關部門提供公司經營和財務信息。 4.3.2 會計人員工作權限 4.3.2.1 會計人員對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行為,有權拒絕執行, 并向上級部門報告。對于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欺騙業務等違法亂紀行為,會計人員必 須拒絕執行,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4.3.2.2 會計人員有權參與本公司重大經濟活動的決策、監督實施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4.3.2.3 會計人員有權監督、檢查本公司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和財產保管情況。相關部 門要如實提供資料、反映情況。 4.3.3 公司領導要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工作職權,對會計人員反映的有關損害國家利 益、違反
41、財經紀律等問題,要認真及時地調查處理。對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進行刁難、 阻撓,甚至打擊、報復的,集團公司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4.44.4 會計工作交接 4.4.1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辦人 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4.4.2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a) 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b) 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c) 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d) 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
42、、印章、現金、 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 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 (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4.4.3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辦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接 辦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4.4.4 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 收支和會計人員情況等,向接辦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 材料。 4.4.5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的交接,由單
43、位 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 位負責人或由委派單位派人會同監交。 4.4.6 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 4.4.7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單位負責人、會計機 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恢復工作時, 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移交人不能親自辦理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 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移交。 4.4.8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資料的合法性、真實 性承擔法律責任。 4.54.5 會計人員職業道德 4.5.1 會
44、計從業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 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4.5.2 會計職業道德規范主要內容包括: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廉潔自律、客觀公正、 堅持準則、提高技能、參與管理和強化服務。 4.64.6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4.6.1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主要任務是以提高會計人員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職業道德 水平,使其知識和技能不斷得到更新、補充、拓展和提高。 4.6.2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在崗會計人員,具體包括集團公司范圍內從事會計工 作并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不包括“有證無崗”人員。 4.6.3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形式包
45、括培訓和自學兩種。 會計人員的培訓工作由集團公司 財務部統一組織安排,具體按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 構的要求實施。 4.6.4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要內容包括: a) 財務會計法規制度; b) 會計理論與實務; c) 會計職業道德規范; d) 其他相關知識。 4.6.5 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應少于 24 小時。 4.6.6 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督促會計人員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4.74.7 會計人員考核與獎懲 4.7.1 一般會計人員考核工作由公司財務部門負責,會計委派人員考核工作由委派單位 負責。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訂。 4.7.2 集團公司委派的會計人員考核,由集團公司提出具體獎
46、懲措施并兌現。 二級及 以下公司委派的會計人員考核,由其委派單位提出具體獎懲措施并兌現,同 時將考核情況報集團公司備案。 4.7.3 集團公司定期開展會計人員評選先進活動。 4.7.4 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處罰意見,報集團公司核實后進行處 罰;情節嚴重的,報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4.7.5 會計人員如主持、參與或協助他人弄虛作假、采用不當手段侵占公司財產及調動 時不按規定辦理會計資料移交手續的,公司將會同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7.6 一般會計人員違反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和其他有關規定,情節比較嚴重的,報集團 公司核實后,公司有權解除其在公司范圍內會計任職資
47、格;情節特別嚴重的并觸犯法律 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7.8 會計委派人員違反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和其他有關規定,情節比較嚴重的,由其服 務單位提請集團公司核實,委派單位有權解除其任職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并觸犯法律 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 5 附則附則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成本控制管理辦法 1 1 目的目的 為加強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成本控制與管理,規范 成本支出及相關控制行為,強化成本管理責任,提高集團公司經濟效益,制訂本辦法。 2 2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成本管理與控制活動。 所屬各單位可根據本 辦法,結合自身業
48、務實際和管理需求制訂實施細則,并報集團 公司備案。 本辦法所稱成本主要包括公司發生的公路建設成本、房地產開發成本、采購成本、 勞務成本及其他成本。 3 3 職責職責 3.13.1 集團公司財務部是集團公司成本政策的實施與執行機構,在集團辦公會的指導與授 權下,負責對集團公司范圍內所有成本項目進行統一管理與控制。 3.23.2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是成本控制的直接責任主體,在集團公司成本目標范圍內,負 責對本單位所轄成本項目進行日常管理與控制,并接受集團公司的檢查、監督與考核。 4 4 管理規定管理規定 4.14.1 成本控制原則 4.1.1 全員參與原則:樹立全員成本意識,公司全體員工應共同參與
49、成本管理與控制工作。 4.1.2 責任明晰原則:明確成本管理責任主體,建立責任成本體系,落實成本責任人。 4.1.3 過程控制原則:成本管理意識應滲透到經營管理與業務動作的各個環節,通過事 前規劃、事中控制、事后總結與分析等,促進成本目標的完成。 4.1.4 持續改進原則:公司應鞏固各階段成本管理成果,逐步深化管理,持續推進成本 管理效果的提升。 4.24.2 成本控制機構及職責 4.2.1 集團公司成本控制管理工作包括成本決策、成本日常管理與控制以及成本監控與 審核等諸多方面和環節的管理體系。 4.2.1.1 集團辦公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下同)是集團公司成本管理工作的領導和決策 機構,負責總
50、體規劃集團公司成本管理工作,制定成本管理的方針政策、思路及原則, 審定制度和流程,審定成本項目定位方案和成本目標,負責成本管理中重大事項的決策 4.2.1.2 集團公司財務部成本管理工作內容: a)貫徹執行國家法律、財經法規及有關規定,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全面負責 集團公司成本控制各項工作; b)根據集團公司總體規劃、年度計劃等,審核匯總各所屬單位的成本預算,并上 報集團公司決策機構審批; c)負責集團公司成本預算的控制與分析工作,監督各單位、部門的成本控制行為, 保證成本控制管理目標的實現; d)根據有關規定做好集團公司本部的成本核算工作,嚴格審核與控制各成本支出項目; e)建立健全集團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