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差額征稅的財稅處理來源:肖太壽 作者:肖太壽 人氣:3338 發布時間:2017-04-16導語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是指建筑企業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在工程項目所在地國稅局進行差額預繳增值稅的納稅業務。全面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總承包方,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如何開具發票?如何進行預繳增值稅和申報增值稅?這些問題必須依照稅法的規定進行。一、建筑企業差額征收增值稅的分類及其稅務處理1、建筑企業差額征收增值稅的分類和條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文件的規定,建筑企業差額征收增值稅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交增值稅;第二類是公司注冊地差額申報增值
2、稅。其中第一類又分為兩種:(1)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的總分包差額預交增值稅;(2)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的總分包差額預交增值稅。第二類只有一種差額申報增值稅,即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的總分包差額申報增值稅。具體如下圖所示:2、建筑企業差額征增值稅的條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53號的規定,建筑企業差額征增值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建筑企業總承包方必須發生分包行為,其中分包包括專業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繳增值稅,則建筑企業必須跨縣(市、區)提供
3、建筑服務。如果建筑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筑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則不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交增值稅。(3)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或建筑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筑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只要發生分包業務行為,總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冊地差額零申報增值稅。(4)分包方向總承包方開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在增值稅發票上的“備注欄”中必須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的名稱。(5)建筑企業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與分包方簽
4、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3、建筑企業差額征增值稅的稅務處理(1)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差額預繳增值稅的處理。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建筑企業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差額預繳增值稅。第一,一般納稅人的建筑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5、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計算公司如下: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第二,一般納稅人的建筑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計算公司如下: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第三,小規模納稅人的建筑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計算公司如下:應預繳稅款=
6、(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第四,建筑企業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2)在公司注冊地國稅局差額零申報增值稅的處理。由于只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行為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在公司注冊地國稅局差額申報增值稅的情況。而且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在發生分包情況下,在工程所地國稅局已經按照3%的稅率差額預交增值稅,回公司注冊地也是按照3%稅率差額申報增值稅,基于規避重復征稅的考慮,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在公司注冊地國稅局只能差額零申報增值稅。二、簡易計稅方法的總分包之間差額征收增值稅的發票開具及賬務處
7、理1、會計核算依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1)二級科目“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2)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
8、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二級科目“預交增值稅”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企業預繳增值稅時: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月末企業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2)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合同成本是指為建造某項合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企業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
9、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但應注意:合同成本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但是根據分包工程進度支付的分包工程進度款,應構成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即總包應將所支付的分包工程進度款作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與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樣的處理,以全面反映了總承包方的收入與成本,這與建筑法、合同法中對總承包人相關責任和義務的規定相吻合。2、稅務處理依據按照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建筑業采用簡易計稅的情況下,建筑企業總包扣除分包差額計稅,即按照(總包額-分包額) (1+3%) 3%.在工程施工所在地進行預繳增值稅和在建筑企業注冊所在地零申報增值稅。
10、 案例分析建筑企業簡易計稅情況下的總分包業務的會計核算、票據開具1、案情介紹 山東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個合同值為1000萬元(含增值稅)的工程項目,并把其中300萬元(含增值稅)的部分項目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該工程項目最終結算值為 1000萬元(含增值稅) 。假設該項目屬于老項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簡易計稅。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計發生合同成本500萬元.請分析如何進行會計核算?2、會計核算(單位為:萬元) (1)總包方甲公司的會計處理 完成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貸:原材料等 500收到總承包款:借:銀行存款 1000 貸:工程結算970.88 應交稅費簡易
11、計稅 29.12分包工程結算: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 貸:應付賬款乙公司 300全額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300 貸:銀行存款 300同時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8.74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74甲公司確認該項目收入與費用:借:主營業務成本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79.62 貸:主營業務收入 970.88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對沖結平:借:工程結算 970.88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2向項目所在地山西國稅局預繳稅款=(1000-300)(1+3%)3%)=20.38(萬元)的賬務處理: 借:應
12、交稅費預繳增值稅20.38 貸:銀行存款20.38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0.38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20.383、全額開票,差額計稅發票備注欄要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及項目名稱。簡易計稅的情況下,一般預繳稅款等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的稅額。甲納稅申報按差額計算稅額:(1000-300)(1+3%)3%=20.38(萬元)。建筑施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時,發票開具采用差額計稅但全額開票,這與銷售不動產、勞務派遣、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旅游服務等差額開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填寫:稅額為29.12萬元1000(1+3%)3%;銷售金額為:970.88萬元(1000-29.12)。